1、第一次作业:思考题1 什么是物权?特权的特征是什么?物权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答:物权:顾名思义就是权利人对物享有的权利。在法律上,物权是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财产性权利。民法上的物不同于现实生活上的物。民法上的物指在事实上、法律上能供人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虽然是物,但不能为人所支配的就不是法律上的物,例如太阳。同时,人体器官为人体的一部分,也不是法律上的物,但是已经与人体分离的内脏、血液、残疾人的假肢可作为物。智力成果可以表现在书等物上,但其本身不是物。物权是财产权的一种,因此物的范围比财产的范围要小。特权的特征:(1)物权是一种对物支配权。
2、物权的作用在于保障权利人对物的支配,从而享受物的利益。其他权利如人身权、知识产权虽然也是一种支配权,但其支配对象不是物。根据对物支配范围的大小,物权有完全物权和限定物权之分,不同物权有不同的支配力。完全物权指所有权,它有全面的支配力,保障物的所有人能够依法按照自己的意志,对自有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限定物权则只有部分的支配力,保障权利人能在法律或合同所限定的范围内,对他人的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中的部分权利。(2)排他性。这主要是指一物之上不能同时有两个以上内容互不相容的物权;物权具有直接排除不法妨碍的性能。(3)对世性,物权的义务人是除权利人之外的所有人,因此其义务主体是
3、不特定的。(4)绝对权,物权的实现不需要义务人的积极协助,以权利人对标的物进行合法支配为惟一要件。物权法的调整对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2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答:一物一权、物权法定、公示公信,此三者在大陆法系民法理论中被称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3 物权的效力及物权的保护方式?答:物权的效力,是指物权所持有的功能和作用,物权的效力与物权的权能即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有关,物权的效务是物权进一步发挥作用的结果。第一、物权的排他效力第二、物权的优先效力第三、特权的追及效力第四、物上请求权。物权的保护方式:请见材 P304 物权的排他性?答:物权的排他性: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上不允许有两
4、种以上不相容的物权同时存在。也就是说,已存在的物权,具有排除在同一标的物上再行成立与之不相容的其他物权的效力。5 对物权请求权的理解。答:物 权 请 求 权 是 指 物 权 人 在 其 物 被 侵 害 或 有 可 能 遭 受 侵 害 时 , 有 权 请 求 侵 害 人 返 还 原 物 、 恢 复 原 状 、停 止 侵 害 、 消 除 危 险 、 排 除 妨 害 。 物 权 请 求 权 是 保 护 物 权 的 一 项 专 门 的 制 度 , 是 民 法 上 的 一 项 独 立 请求 权 制 度 。 它 的 特 点 在 于 , 原 则 上 不 考 虑 相 对 人 是 否 有 过 错 。 如 果 物
5、 权 人 在 其 物 权 受 到 侵 害 或 妨 害 的情 况 下 , 行 使 物 权 的 请 求 权 , 只 须 证 明 相 对 人 已 实 施 了 侵 害 或 妨 害 其 物 权 的 行 为 , 便 可 以 要 求 相 对 人排 除 妨 害 、 返 还 原 物 、 恢 复 原 状 。 由 于 这 些 特 点 , 使 物 权 的 请 求 权 能 够 有 效 地 保 护 物 权 。物 上 请 求 权 的 目 的 为 排 除 妨 害 , 根 据 不 同 的 妨 害 样 态 可 分 为 以 下 几 种 , ( 1) 当 他 人 没 有 权 限而 占 有 物 权 的 标 的 物 妨 害 物 权 时
6、, 发 生 物 权 的 返 还 请 求 权 ; ( 2) 以 此 外 的 方 法 妨 害 物 权 的 , 发 生妨 害 除 去 请 求 权 ; ( 3) 妨 害 有 发 生 之 虞 的 , 发 生 物 权 的 妨 害 预 防 请 求 权 。物 权 请 求 权 的 类 型 :( 一 ) 返 还 原 物 请 求 权 ( 二 ) 排 除 妨 害 请 求 权 ( 三 ) 消 除 危 险 请 求 权 ( 四 ) 恢 复 原 状 请 求 权物 权 请 求 权 的 性 质 :首 先 , 物 权 请 求 权 是 独 立 的 请 求 权 。 其 次 , 物 权 请 求 权 是 物 权 的 权 能 。6 财 产
7、所 有 权 的 特 征 和 权 能 是 什 么 ?答 : 特 征 :1、 财 产 所 有 权 的 独 占 性 。 财 产 所 有 权 是 一 种 独 占 的 支 配 权 , 所 有 人 的 所 有 权 不 允 许 任 何 人 妨 碍 或 侵害 , 非 所 有 人 不 得 对 所 有 人 的 财 产 享 有 所 有 权 。 2、 财 产 所 有 权 的 全 面 性 。 财 产 所 有 权 是 所 有 人 在法 律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对 所 有 物 加 以 全 面 支 配 的 权 利 。 所 有 人 对 所 有 物 享 有 占 有 、 使 用 、 收 益 和 处 分 的 完整 权 利 , 是
8、 最 完 整 、 全 面 的 一 种 物 权 形 式 。 3、 财 产 所 有 权 的 单 一 性 。 财 产 所 有 权 并 非 占 有 、 使 用 、 收 益 和 处 分 四 项 权 利 的 简 单 相 加 , 而 是一 个 整 体 的 权 利 。 4、 财 产 所 有 权 的 存 续 性 。 法 律 不 限 制 各 项 财 产 所 有 权 的 存 续 期 限 。 5、 财 产 所 有 权 的 弹 力 性 。 财 产 所 有 权 的 各 项 权 能 可 以 通 过 法 定 的 方 式 或 合 同 约 定 的 方 式 同 作为 整 体 的 所 有 权 相 分 离 。 例 如 设 定 他 物
9、权 。权 能 :财产所有权的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7、对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解。答:善意取得制度又叫即时取得制度。即时取得,顾名思义就是在交易中须双方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如果约定一方在交了钱之后标的物(给付行为所指向的对象,即用来交易的物)的所有权过一段期限后发生转移,则在此情况下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须满足以下几个构成要件:1 标的物必须是动产;2 交易必须是有偿(赠与,继承均为无偿);3 须有所有权人脱离所有物的意思,即无权处分人须获得他人财产并处分之,在此前提下才有可能发生善意取得;4 受让人须为善意,具体表现为交易中以合理的价款购得该标的物。若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或者
10、买受该标的的,均不适用善意取得。符合以上构成要件的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法律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构成善意取得的第三人可据此对抗原权利人。原权利人可向无权处分人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第二次作业:思考题:1 请用实例说明用益物权制度。答 : 是 指 非 所 有 人 对 他 人 之 物 所 享 有 的 占 有 、 使 用 、 收 益 的 排 他 性 的 权 利 。 比 如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 宅 基 地 使 用 权 、 地 役 权 、 自 然 资 源 使 用 权 ( 海 域 使 用 权 、 探 矿 权 、 采 矿 权 、 取水 权 和 使 用 水 域 、 滩 涂
11、 从 事 养 殖 、 捕 捞 的 权 利 ) 。 物 权 法 第 一 百 一 十 七 条 规 定 : 用 益 物 权 人 对 他 人 所 有 的 不 动 产 或 者 动 产 , 依 法 享 有 占 有 、使 用 和 收 益 的 权 利 。特 征 :( 1) 用 益 物 权 具 有 用 益 性 ; ( 2) 用 益 物 权 具 有 独 立 性 ; ( 3) 用 益 物 权 具 有 占 有 性 ;2 请 用 实 例 说 明 担 保 物 权 问 题 。案 例 : 甲将电视机借给乙使用。电视机于乙使用时发生故障,乙将电视机交与丙修理。乙拖欠丙的修理费不给,故丙不将修好的电视机交还乙。因丙欠丁 500
12、元钱,所以丙将电视机抵押给丁。后又因丙欠戊 400 元,所以丙又将电视机质押给了戊。问:A、该案例中出现的几项担保物权都有效吗?B、甲可以向戊要求返还电视机吗?答:A、丙将电视机抵押给无效。其他有效。B、甲不可以向戊要求返还电视机,但可以向乙,丙索赔。法 律 依 据 : 担保法解释113,843、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与义务是什么?答:教材 P118P125第三次作业:案 例 分 析 :案 例 一 :答 : 1、 可 以2、 有 效 , 可 以 对 抗 第 三 人 , 但 不 能 对 抗 银 行 与 乙 。3、 银 行 有 权 要 求 甲 另 提 供 担 保 。4、 应 当5、 银 行 : 15 万
13、 ; 乙 : 2 万 ; 丙 则 得 不 到 任 何 清 偿 。案 例 二 :答 : 甲 仍 然 拥 有 画 的 所 有 权 , 只 是 丧 失 对 画 的 占 有 。 甲 可 以 行 使 物 上 追 及 权 , 追 回 画 。乙 没 有 取 得 画 的 所 有 权 , 甲 因 保 管 失 周 使 得 交 付 不 能 , 甲 成 为 乙 的 债 务 人 。丙 虽 然 占 有 画 , 但 不 能 取 得 所 有 权 , 不 管 占 有 多 长 时 间 。 甲 可 随 时 向 丙 追 回 画 , 如 有 毁 损 灭 失 , 丙 要承 担 赔 偿 责 任 。第三次作业:一、单选题:(参考答案)1C
14、2B 3B 4D 5B 6C 7B 8B 9D 10A 11C 12A 13A 14D 15D 16B 17C 18D 19C 20C 21D 22C 23C 24B 25A 26D 27B 28C 29B 30D 31C 32B 33D 34C 35A 36A 37D 38C 39B 40D二 、 多 选 题 : ( 参 考 答 案 )1ABC 2ABC 3BC 4BC 5BD 6AB 7BC 8ACD 9BD 10AB 11ABC 12ABC 13ABC 14BCD 15BCD 16AC 17BD 18AD 19BD 20BC 21AD 22AB 三、简答题1 简 述 不 动 产 的 几
15、种 登 记 制 度答 : 教 材 P42462 简 述 担 保 物 权 与 用 益 物 权 的 区 别答 : 教 材 P2062073 简 述 抵 押 的 财 产 范 围答 : 教 材 P2184 简 述 抵 押 合 同 与 抵 押 登 记答 : ( 1) 抵 押 合 同 : 是 抵 押 权 人 ( 通 常 是 债权人) 与 抵押人( 既 可 以 是 债务人, 也 可 以 是 第 三 人 )签 订 的 担 保 性 质 的 合 同 。 抵 押 人 以 一 定 的 财 物 ( 既 可 以 是 不动产, 也 可 以 是 动 产 ) 向 抵押权人设 定抵 押 担 保 , 当 债 务 人 不 能 履 行
16、 债 务 时 , 抵 押 权 人 可 以 依 法 以 处 分 抵押物所 得 价 款 优 先 受 偿 。( 2) 抵 押 登 记 : 教 材 P2205 简 述 抵 押 与 质 押 的 区 别答 : 1.抵押的标的物通常为不动产、特别动产(车、船等) ;质押则以动产为主。2.抵押要登记才生效,质押则只需占有就可以。3.抵押只有单纯的担保效力,而质押中质权人既支配质物,又能体现留置效力。4.抵押权的实现主要通过向法院申请拍卖,而质押则多直接变卖。6 简 述 抵 押 权 的 效 力答 : 教 材 P2212297 简 述 抵 押 人 的 权 利 。答 : 教 材 P2262278 简 述 地 役 权
17、 的 效 力答 : 教 材 P197-1999 简 述 地 役 权 与 相 邻 关 系 的 区 别答 : 教 材 P193-19410 简 述 动 产 物 权 的 交 付答 : 教 材 P49-5211 简 述 共 有 的 法 律 特 征答 : 教 材 P11312 简 述 建 筑 物 区 分 所 有 权 的 客 体 、 内 容 和 权 利 行 使 方 式答 : ( 1) 客 体 : 教 材 P81( 2) 内 容 : 教 材 P81( 3) 权 利 行 使 方 式A 专 有 权 行 使 方 式 : 包 括 所 有 权 的 一 切 权 能 , 占 有 、 使 用 、 收 益 和 处 分 。B
18、共 有 权 行 使 方 式 : 使 用 、 收 益 共 享 、 处 分 和 物 上 追 及 。C 管 理 权 行 使 方 式 : 表 决 、 选 举 和 被 选 举 、 监 督 和 遵 守 业 主 大 会 决 议 。13 简 述 建 筑 物 区 分 所 有 人 的 权 利 义 务答 : ( 1) 专 有 权 人 的 权 利 义 务 : 教 材 P8788( 2) 共 有 权 人 的 权 利 义 务 : 教 材 P9192( 3) 管 理 权 的 内 容 : 教 材 P9414 简 述 留 置 权 的 取 得 要 件 和 效 力答 : ( 1) 成 立 要 件 : 教 材 P268270( 2)
19、 效 力 : 教 材 P27127915 简 述 留 置 权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答 : 教 材 P27227616 简 述 权 利 质 权 的 特 点答 : 教 材 P25225317 简 述 善 意 取 得 构 成 要 件 和 适 用答 : 教 材 P646518 简 述 物 权 变 动 原 则 及 公 示 方 法答 : 物 权 变 动 的 原 则 :( 一 ) 公 示 原 则 , 是 指 物 权 在 变 动 时 , 必 须 将 物 权 变 动 的 事实 通 过 一 定 的 公 示 方 法 向 社 会 公 开 , 从 而 使 第 三 人 知 道 物 权 变 动的 情 况 , 否 则
20、不 能 发 生 物 权 变 动 的 效 力 。( 二 ) 公 信 原 则 , 是 指 一 旦 当 事 人 变 更 物 权 时 , 依 据 法 律 的规 定 进 行 了 公 示 , 则 即 使 依 公 示 方 法 表 现 出 来 的 物 权 不 存 在 或 存在 瑕 疵 , 但 对 于 信 赖 物 权 的 存 在 并 已 从 事 了 物 权 交 易 的 人 , 法 律仍 然 承 认 其 具 有 与 真 实 的 物 权 存 在 相 同 的 法 律 效 果 , 以 法 律 教 育 网 原 创 保 护 交 易 安 全 。 公 示 原 则 在 于 使 人 “知 ”, 公 信 原 则 在 于 使 人 “信 ”。公 示 方 法 , 以 登 记 和 交 付 分 别 作 为 不 动 产 物 权 和 动 产 物 权 的 公 示方 法 。 同 时 , 登 记 和 交 付 分 别 作 为 动 产 和 不 动 产 物 权 变 动 的 要 件。19 简 述 物 权 的 保 护答 : 教 材 P3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