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政策性减免税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规范增值税减税、免税管理,堵塞税收流失漏洞,提高增值税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总则一、增值税减税、免税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范围。二、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凡符合规定属减征或免征增值税项目的,都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减税、免税审批手续,否则不得享受减税、免税政策。第二条 减免税范围需要办理减税、免税审批手续的具体范围,包括以下项目:(一)纳税人销售的自产农产品;(二)销售免税农业生产资料;(三)生产销售免税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四)销售
2、免税粮食和食用植物油;(五)校办企业生产的用于本校教学、科研的应税货物;(六)销售供残疾人员专用的物品;(七)生产销售军品;(八)生产销售给公安、司法部门的免税货物;(九)销售进口免税货物;(十)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十一)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十二)医疗卫生机构自产自用的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制剂;(十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十四)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的业务;(十五)2005 年底以前,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十六)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不包括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十七)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
3、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十八)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十九)生产销售的支线飞机;(二十)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国内采购的货物;(二十一)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二十二)生产销售饲料、农药、化肥和农膜;(二十三)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货物;(二十四)避孕药品和用具;(二十五)古旧图书;(二十六)其他减税、免税项目。第三条 审批权限一、符合年减免税金额在 30 万元以下(含 30 万元),或减免税货物销售额在 500 万元以下(含 500 万元)条件之一的减免税项目,由各分局审批后。二、年减免税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或减免
4、税货物销售额在 500 万元以上的,由分局审核报市局审批。三、饲料生产企业生产销售饲料免征增值税逐级报省局审批后。以上减免税金额和销售额以纳税人上年实际数(已实施年度稽查的以稽查报告的稽查数)或当年预计数为依据;不论上年实际数或当年全年预计数,凡达到上述标准的,都应按管理权限办理审批。第四条 办理时间一、增值税减税、免税手续原则上每年 6 月底前办理完毕,一年一办,一次审批有效期限为一年。凡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已明文规定的增值税政策性减免税项目属分局审批权限的在每年 3 月底前办完,属市局审批权限的分局在 4 月底前将资料上报。二、对部分一次性销售减免税的货物,可按次在发生该项行为的一
5、季度内办理审批手续。三、对因免税资格的认定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而逾期未办理的,应在资格认定和有关文件发布的一个月内办理完审核、审批手续。四、对上级税收主管部门年度中间颁布的增值税政策性减免税项目,各分局应在收到文件的一个月内办理完审核、审批手续。第五条 办理程序一、纳税人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必须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政策性减免增值税申请审批表。说明申请减免税的项目、理由、政策依据、生产经营等情况,并连同有关资料、证件报送基层税务机关。二、基层税务机关在接到纳税人报送的减免税申请及政策性减免增值税申请审批表等有关资料后,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专题调查,审核所报项目、经营活动是否真
6、实,申请减免税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数据是否正确,并写出专题调查报告。对情况属实符合减免税规定的,应在政策性减免增值税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纳税人申请等资料送单位负责人复核签署意见后逐级上报。审核不合格的,退还纳税人。三、经基层税务机关审查符合规定的减免税项目,报分局流转税科。分局流转税科接到有关报告和资料后,审查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数据是否准确,依据是否符合规定。并在政策性减免增值税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具体意见,报分管局长。属分局权限的由分局审批。属市局以上权限的,经分管局长签署意见后报市局。第六条 资料报送一、纳税人申请办理减免税需报送以下资料:(一)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7、;(三)有关生产经营许可证;(四)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报告;(五)有关认定资格的资料;(六)纳税人上年年度财务报表(经过年度检查的报稽查报告表)和申请减免税当月的财务报表。二、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需报送以下资料:(一)纳税人按规定报送的各种资料;(二)主管税务机关专题调查报告;减免税专题调查报告,要求有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减免税的项目及依据;减免税货物是否单独核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如何计算以及调查意见。(三)政策性减免增值税申请审批表。政策性减免增值税申请审批表的填写,要求数据真实、准确、复核逻辑关系;减免税项目和行业填写准确;减免税理由及依据的引用要规范和准确;签署意见要有减免税项目、依据、时间和
8、期限。三、减免税申报资料,按照审批权限适当简化。属分局权限的,纳税人已报送过的基本资料可不再报送。属市局以上权限的按规定要求报送资料。第七条 减免税批复所有经各级国税机关审批同意的减免税项目,均由分局以增值税政策性减免税批复形式,将已审批的减免税下达给纳税人。市、分局审批过的政策性减免增值税申请审批表内部留存归档。第八条 财务核算一、凡经批准减税、免税的货物,纳税人必须单独核算减税、免税货物的销售额,准确划分征、免税进项税额,不能正确核算的,不得减税、免税。二、销售免税货物(除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外)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按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作为销项税额全额征收增值税。三
9、、免税货物生产耗用的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抵扣。其免税项目耗用的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凡能准确划分的,按实际购进数剔除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无法准确划分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 当月全部 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 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 当月全部销售额第九条 纳税申报一、纳税人凡经批准的减免税项目均应按增值税纳税申报办法规定按期进行纳税申报。二、从每年税源期的一月份起,各分局征收所应严格依据 CTAIS中的减免税资格信息,受理纳税人的增值税减免税申报。凡 CTAIS 中没有减免税资格信息或减免税项目不符的,均按正常征税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和征税手续。
10、各分局输入 CTAIS 减免税资格信息的纳税人名单及减免税项目要及时录入减免税软件中,于 2 月 15 日前将软盘报市局备案。三、对已在 CTAIS 中输入减免税资格信息,但未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的,属于分局权限的从 4 月 1 日起,属市局权限从 7 月 1 日起取消 CTAIS 中减免税资格信息,恢复征税并补缴以前的税款。四、每年元月份内,对符合减免税条件、需要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采取先在 CTAIS 中录入减免理由、税种、减免退方式、减免所属时期起止和减免幅(额)度等减免税资格信息,受理其减免税申报,再办理减免税手续。程序为管理所据实提出分户纳税人名单及减免税项目,分局流转科审核,在 C
11、TAIS 中输入减免税资格信息。第十条 资料管理一、减免税资料实行档案化管理。上报市局的减免税资料要求齐全完整,按户装订成册。分局流转税科留存的减免税资料要求按户分类存档。基层税务机关留存的减免税资料要求按户并入纳税人当年税收征管资料中存档。二、减免税资料的统计管理。基层税务机关和分局流转税科必须按税收基层征管工作规程的要求,建立减免税台帐,对已批准的减免税企业和项目及时进行登记。三、加强减免税数据信息化管理。从 2003 年起,增值税政策性减免税审批表、台帐和统计报表运用计算机信息化管理。各分局要按要求及时将减免税数据录入计算机,自动生成政策性减免增值税申请审批表和统计台帐。分局所有减免税数
12、据定期上报市局。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对已办理减免税手续的企业每年要进行一次事后检查,核实减免税政策具体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对销售额比较大,项目多,以及既有减免税项目又有征税项目的企业,要纳入重点检查范围,组织人员进行专项检查,同时还要注重减免税款用途的跟踪管理工作。第十二条 违章处罚一、纳税人凭税务机关下达的减免税批复通知书作为减税、免税的依据。所有减免税项目,未经批准,擅自减、免,或不申报纳税的,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二、增值税政策性减免税是一项十分严肃的税收政策管理工作,各单位要加强管理,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减免税。市局将加强对增值税政策性减免税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及时通报工作动态。对执行政策不力或有意违反税收政策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