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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解读.doc

上传人:kpmy5893 文档编号:9134228 上传时间:2019-07-25 格式:DOC 页数:23 大小:10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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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解读(企业版)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国税发 2005129 号 2005 年 8 月 3 日一 衔接规定本办法自 2005 年 10 月 1 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二 相关概念减免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以下简称税法规定)给予纳税人减税、免税。减税是指从应纳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免征某一税种、某一项目的税款。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

2、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征管法第三条三 减免税分类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四 报批与备案相关文件: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征管法第三十三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经法定的审批机关批准

3、减税、免税的纳税人,应当持有关文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 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 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一)报批类减免税1基本规定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按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减免税期限超过 1 个纳税年度的,进行一次性审批。2报

4、批资料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1)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2)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3)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纳税人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准确、齐全。税务机关不得要求纳税人提交与其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3报批机关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也可以直接向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申请。4报批结果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的减免税项目,依法不需要由税务机关审查后执行的,应

5、当即时告知纳税人不受理。(2)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详或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纳税人更正。(3)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 5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四)申请的减免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减免税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申请。税务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减免税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二) (变化)备案类减免税1基本规定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2备案资料纳税人在执行备案类减免税之前,必须向

6、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以下资料备案:(1)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3备案项目取消以下项目减免税审批,实行后续管理:(1)对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而成立的独立核算并具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的减免税。注:和下列条件冲突。(2)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所得税。(3)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所得税。(4)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植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

7、征所得税。(5)对全部产权属于监狱、劳教系统的企业,即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各省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各监狱、劳教所以及地市监狱、劳教所直属的监狱、劳教企业,2003 年底前免征企业所得税。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及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办法的补充意见 宁国税发2003228 号五 报告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停止其减免税。六 申报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减免税批复未下达前,纳税人应按规定办理申报缴纳税款。七 (变化)责任与处罚1审批责

8、任减免税审批是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的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2处罚(1)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而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 注:主要按征管法63 条或 64 条处理 (2)因税务机关责任审批或核实错误 ,造成企业未缴或少缴税款,应按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执行。(3)税务机关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对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事后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有关专业技术或经济鉴证部门认定失误的,应及时与有关认定部门协调沟通,

9、提请纠正,及时取消有关纳税人的优惠资格,督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有关部门非法提供证明的,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理 。八 特殊规定1. 兼有免税项目应税项目的核算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2. 可以享受未享受减免税的处理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凡属于无明确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或没有规定申请期限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

10、但不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 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3. 减免税政策交叉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94)财税字第 001 号中规定的减免税优惠措施,对一个企业可能会有减免税政策交叉的情况,在具体执行时,可选择适用其中一项最优惠的政策,不能两项或几项优惠政策累加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229 号4. 年度中间开业新办企业减免税处理年度中间开业的新办企业当年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 6 个月的,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选择就当年所得缴纳所得税,

11、其减征、免征所得税的执行期限,可推迟至下一年度起计算,并填写减免税延期执行申请表 。但下一年度发生亏损,其上一年度已纳税款,不予退税,亏损年度应当为减免税执行期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苏国税发2003101 号5. 核定征税方式下减免税处理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纳税人按规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间或优惠政策到期后年内,如出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应追回因享受优惠政策而减免的税款(不包括年月日以前享受优惠政策已经期满的纳税人) ,其中,按规定执行优惠政策尚未到期的,还应按核定征收的方式恢复征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国

12、税发2000038 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但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办法计算应纳税款的企业,可按规定适用两档照顾税率。苏国税发200497 号 6. 境外减免税处理纳税人境外投资、经营活动按所在国(地区)税法规定或政府规定获得的减免所得税,应区别不同情况不情况按以下办法处理:(1)纳税人在与中国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按所在国税法及政府规定获得的所得税减免税,可由纳税人提供有关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视同已交所得税进行抵免。(2)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承揽中国政府驻外使、领馆项目,获当国家(地区)的政府项目

13、、世界银行等世界性经济组织的援建项目和中国政府驻外使、领馆项目,获当地国家(地区)政府减免所得税的,可由纳税人提供有证明,经税机关审核后,视同已交所得税进行抵免。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修订) 财税字1997116 号7. 关于清算期间执行优惠政策问题纳税人清算期间不属于正常生产经营,其清算所得有能享受法定减免税照顾。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 1997 191 号8. 改组、改制企业减免税政策企业全部被另一企业、单位承租,承租后重新办理工商登记。重新办理工商登记地企业不是新办企业,不得享受新办企业减免税地政策规定。(国税发19978 号通知)合并、兼并各企业应享受地定期减免

14、税优惠,且已享受期满地,合并或兼并后的企业不再 享受优惠。合并、兼并前各企业应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未享受期满的,且剩余期限一致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合并或兼并后的企业可继续享受优惠至期满。合并、兼并前各企业应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未享受期满的,且剩余期限不一致的,应分别计算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按税收法规规定继续享受优惠至期满。合并、兼并不符合减免税优惠的,照章纳税。1.企业分立不能视为新办企业,不得享受新办企业税收优惠照顾。2.分立前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尚未期满,分立后的企业符合减免税税收优惠条件的,可继续享受减免税至期满。3.分立前的企业符合税法规定的减免税条件,分立后已不再符合的,

15、不得继续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国税发199897 号通知)企业按照条例及其 实施细则和其它有关规定可享受的税收优惠待遇,不因股权重组而改变。(国税发199897 号通知)资产转让和受让双方再资产转让、受让后,其生产经营业务范围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可承继其原税收待遇。但其中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不得因资产转让而重新计算减免税期限。(国税发199897 号通知)9. 汇总纳税企业减免税政策集团公司所属紧密层企业,合并纳税后仍可享受国家税收法规统一规定的优惠政策。在具体执行时,纳税人于年终向税务机关保送纳税申报表的同时保送减免税申请,先又紧密层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再由

16、核算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据以调整合并纳税地所得税额。(国税发1995062 号通知)附件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条件一 软件开发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所得税优惠(一)软件开发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取得省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 颁发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原规定:省级科学技术部门审核批准的文件、证明;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单纯从事软件贸易的企业不得享受。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服务。4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5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

17、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新增6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软件收入的 8%以上。新增7. 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 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 50%以上。 (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取得信息产业部委托认定机构认定的证书、证明文件。2以集成电路设计为主营业务。3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和人员等基本条件,其生产过程和集成电路设计的管理规范,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4自主设计集成电路产品的收入及接受委托设计产品的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 30%以上。(三)国家规划布局内

18、的重点软件企业,必须是在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确定的重点软件企业名单之内,并取得经中国软件协会认定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证书。(四)新办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是指 2000 年 7 月 1 日以后新办的企业。所称的获利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获得利润的纳税年度。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以依照税法规定逐年结转弥补,以弥补(或超过规定的弥补年限)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为开始获利年度;所得税减免税的期限,应当从获利年度起连续计算,不得因中间发生亏损而推延。二 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所得税优惠(一)下岗失业人员范围具体包括:1.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2.

19、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企业安置的下岗人员需持有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再就业优惠证书。(二)商贸企业的具体条件1 “商贸企业”是指零售业 (不包括烟草制品零售) 、住宿和餐饮业( 不包括旅游饭店 ) 。商业零售企业是指设有商品营业场所、柜台并且不自产商品、直接面向最终消费者的商业零售企业,包括直接从事综合商品销售的百货商场、超级市场、零售商店等。2新办商贸企业要取得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现有商贸企业要取得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3当年安置下岗

20、人员符合规定比例。4与录用的下岗人员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签定 1 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协议,为安置的下岗人员办理养老保险。注:财税2002208 号文件中的“商贸企业”界定为商业零售企业。商业零售企业是指设有商品营业场所、柜名不自产商品、直接面向最终消费者的商业零售企业,包括直接从事综合商品销售的百货商场、超级市场、零售商店等。财税2003133 号享受税收优惠的新办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 ,一律以工商营业执照核定或税务登记核定的经营方式为准。宁国税发2003120 号(三)服务型企业的具体条件1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

21、,不包括从事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的服务型企业。2新办服务型企业要取得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现有服务型企业要取得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3其他条件比照商贸企业标准执行。注:新办的服务型企业的免征营业税范围是指 “服务业”税目(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享受税收优惠的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如兼营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服务业税目以外的其他应税行为的,必须单独核算;如未单独核算的,一律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宁国税发2003120 号“服务业”税目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

22、广告业及其他服务业(四)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1.经济实体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政策性破产关闭企业的有效资产(以下简称“三类资产” ) 。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占职工总数达到 30%以上(含 30%) 。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其中,地方企业“三类资产”的认定由财政部门或经财政部门同意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证明;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认定及其产权多元化的认定由经贸部门出具证明;富余人员的认定、签订劳动合同以及安置比例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证明。中央企业需出具国家经贸委

23、、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批复意见和集团公司(总公司)的认定证明。2国有大中型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范围是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大中型企业,其中国有控股是指国有绝对控股。国有绝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大于 50%的企业。3国有大中型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 号)规定的企业划分标准执行。4关于企业辅业资产的界定范围。辅业资产主要是与主体企业主营业务关联不密切,有一定生存发展潜力的业务单位及相应资产,主要包括为主业服务的零部件加工、修理修配、

24、运输、设计、咨询、科研院所等单位。相关规定: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不含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建筑业、娱乐业、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及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中上述列举的行业) ,3 年内免征所得税。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 苏国税发2003101 号 (五)加工型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具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加工型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者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其他条件比照上述标准执行。(六)新办的安置下岗再就业人员企业是指 2002 年 9 月 30 日以后

25、新办的企业。相关文件:1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优惠政策的适用问题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可按规定在财税2003192 号文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定额税收优惠政策和现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优惠政策中选择一项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苏国税发200497 号2关于新办、现有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如何适用优惠政策的问题2002 年 9 月 30 日前组建的服务型(商贸)企业,经审核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按现有服务型(商贸)企业适用税收优惠政策;2002 年 9 月 30 日后组建的服务型(商贸)企业,经审核符合减免税条件的

26、,按新办服务型(商贸)企业适用税收优惠政策。 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企业,从被认定年度起按规定享受最长期限为三年的税收优惠。苏国税函2004169 号3、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如何计算的问题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 30%(含 30%)以上的,并与其签订 1 年以上(含 1 年)期限劳动合同的,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两年。 上述“原从业人员总数 ”是指企业享受 3 年免税期满当年企业的平均从业人员人数。企业免税期满后未达到规定比例的,从达到比例的年度起,按照剩余年限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未达到比例的年度视同已享受减免年度。苏国税函20041

27、69 号4、关于苏宁电器售后服务部能否适用居民服务业的税收优惠问题 居民服务业必须是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且主要为居民个人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的企业。如企业兼营非“服务业”的经营业务或为兼为团体客户提供服务的,应分别核算,按“经营主业”确定是否享受优惠。苏国税函2004169 号三 安置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所得税优惠(一)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是指符合城镇安置条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 ,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二)纳税人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

28、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 ,其中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三)取得民政部门核发的新办服务型企业或新办商业零售企业安置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认定证明。(四)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规定比例。(五)与其签订 l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以及为安置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缴纳社会保险。相关文件: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的税收优惠问题(财税200493号)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 30以上,并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

29、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 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不足职工总数 30,但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 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企业职工总数100)2。 对于新办的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凡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并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每吸纳 1 名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 元

30、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能超过两年。 上述所称新办企业是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 号)下发后新组建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国办发200410号于 2004 年 1 月 20 日下发)上述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 上述所称商业零售企业是指设有商品营业场所、柜台,不自产商品、直接面向最终消费者的商业零售企业,包括直接从事综合商品销售的

31、百货商场、超级市场、零售商店等。上述所称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是指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 ,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上述优惠政策自 2004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此前已征税款予以退还。 现行有关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其他扶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如果企业既适用财税200493 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又适用原有的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四 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等收入的所得税优惠(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上科委认定,报经同级税务机关审核的、全

32、民所有制独立核算的科学研究机构,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研究所和各类技术开发、咨询、服务中介组织。新(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国家承认其大专以上学历的高校,以及高校举办的科研生产、教学一体化的设计研究院、科研所。新赠(三)取得举办方(如政府、教育部门等)举办本学校的有效证明文件或文书、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以及能够提供实际发生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明细表。注:对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取得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等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所得税。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 苏国税发2003101 号五 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成果转让等收入的所

33、得税优惠(一)必须是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所属的从事科技开发的机构,民营科技机构,国有大中型企业办的进行科技开发的事业单位。?注:不符合国民待遇基本原则,和相关文件精神违背例如三新扣除,实际执行估计不会按此规定执行。(二)取得经有权认定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能够提供实际发生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明细表。注: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 30 万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 苏国税发2003101 号六 高校后勤经济实体所得税优惠(一)高校后勤经济实体所隶属的高校是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

34、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国家承认其大专以上学历的高校。(二)必须在高校后勤体制改革过程中,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具有法人资格,同时仍以学校为主要服务对象,所取得的收入也主要来源于学校的经济实体。在高校后勤体制改革之外成立的其他经济实体,不得享受“高校后勤实体”的免税政策。(三)其收入是为学生、教师、学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而取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享受减免税优惠,其他收入不得享受。(四)具有有关高校后勤改革的证明文件。七 转制科研机构的所得税优惠(一)必须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 10 个国家局所属 242 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 11 个部门(单位)所属 13

35、4 个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 经科技部、财政部、中编办审核批准的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二)享受优惠的起始时间是转制注册之日。(三)原科研机构所占的股权比例达到规定标准。(四)必须具有有关部门出具的改制批复及经批准的改制方案。(五)科研机构整体改制后在新企业中所占股权达 50%以上。八 中央、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的所得税优惠(一)是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勤体制改革后的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的机关服务中心,机关服务中心包括为机关办公和职工生活提供后勤服务的非独立核算机关

36、服务单位,如机关食堂、车队、医务室、幼儿园、理发室、洗衣房、洗浴室、副食品基地(绿化基地)等。(二)必须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具有事业法人或企业法人资格,按规定办理了税务登记。(三)为机关内部后勤保障服务取得的收入,即为国家财政全额拨付行政办公经费的中央各部门机关工作需要而提供各类劳务与技术性服务后取得的收入。 (四)改革后的机关服务中心应分别核算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和为机关以外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五)机关服务中心以安置分流人员为主从事经营、服务活动而新办的企业,其所得税优惠具体审批条件:1当年安置分流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 60%,免征

37、企业所得税 3 年;免税期满,当年新安置分流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 30%以上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 年。2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包括该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含聘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及离退休人员。3与安置的分流人员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签定 1 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协议。4安置的分流人员与原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为安置的分流人员办理了养老保险。(六)地方省级党委、政府进行机关后勤改革后的机关服务中心,比照以上条件执行。九 对专门生产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企业的所得税优惠(一)生产的设备(产品)属于现行的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 中所列示的设备(产品) 。(二

38、)能够独立核算、独立计算盈亏。(三)取得地级市以上(含市级)原经贸委(现发改委)对生产环保设备(产品)和企业的认定证明。十 林业企业的所得税优惠(一)享受优惠的主体包括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的所有企事业单位。(二)必须是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范围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749 号)规定执行。(三)免税的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必须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能准确提供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

39、事林木产品初加工的收入核算情况。十一 渔业企业的所得税优惠(一)远洋渔业企业享受减免税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 ”并在有效期内。2必须是从事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二)渔业企业享受减免税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取得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2必须是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近海及内水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不得享受优惠。(三)国有农口远洋渔业企业和其他国有农口渔业企业从事渔业类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749 号)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四)渔业企业能够分别核

40、算免税业务和征税业务。十二 西部大开发的所得税优惠(一)享受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必须是位于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西部地区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西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比照西部地区优惠政策执行。(二)必须是投资主体自建、运营的企业才可享受优惠,单纯承揽项目建设的施工企业不得享受优惠。(三)能够提供项目业务收入和企业总收入的明细表。(四)减按 15%税率征税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

41、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 年修订)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2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 70%以上。3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国家重点鼓励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的证明文件。 (五)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 70%以上。2交通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公路、铁路、航空、港口、码头运营和管道运输的企业。新办电力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电力运营的企业。新办水利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江河湖泊综合治理、防洪除涝、灌溉、供水、水资源保护、水力发电、水土保持、河道疏浚、河海堤防建设等开发水利、防治水害的企业。新办

42、邮政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邮政运营的企业。新办广播电视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广播电视运营的企业。(六)民族自治地方定期减免税应提供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七)对投资项目是否属于鼓励类项目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应当要求企业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结合其他相关材料审核认定。十三 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所得税优惠(一)专门为青少年学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爱国主义教育、体育活动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的公益性场所。(二)取得县级以上共青团组织出具的专门为青少年学生提供公益性活动的证明材料。(三)取得文化或体育等主管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十四 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

43、门用品企业的所得税优惠 (一)必须是生产和装配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第一批)范围内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二)销售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所取得的年度销售收入占企业全部收入 50%以上(不含出口取得的收入)。(三)必须账证健全,能够准确、完整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纳税资料,且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所取得的收入能够单独、准确核算。(四)必须具备一定的生产和装配条件以及帮助伤残人员康复的其他辅助条件。其中:1企业拥有取得注册登记的假肢、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其企业生产人员如超过 20 人,则其拥有取得注册登记的假肢、矫形器制作师执业

44、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占全部生产人员不得少于六分之一。2具有测量取型、石膏加工、抽真空成型、打磨修饰、钳工装配、对线调整、热塑成型、假肢功能训练等专用设备和工具。3残疾人接待室不少于 15 平方米,假肢、矫形器制作室不少于 20 平方米,假肢功能训练室不少于 80 平方米。(五)须提供伤残人员专门用品制作师名册及其相关的执业证书(复印件)。十五 (变化)减免税起始时间的计算按以下规定执行:(一)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税收政策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二)规定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起始时间的生产经营之日是指纳税人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相关文件:1国税发1996023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减免税执

45、行期限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94财税字第 001 号)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有多种提法,为便于各地具体招待和掌握,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统一为纳税人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开始计算。生产经营之日,是指从纳税人开始从事生产经营的当天算起,包括试营业。2苏国税发2003101 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新办企业减免税除另有规定外,统一为纳税人自取得第一笔销售收入(营业收入)之日起开始计算。3国税函20031239 号 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统一为纳税人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

46、期。(三)规定新办企业应由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资质证书或其他资格证书,并以此作为企业所得税减免条件的,从有关部门据以确认资质、资格的时间起,按本条第(二)项规定在剩余减免税时限内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相关文件:关于资质认定时间与享受减免税政策起始时间如何掌握的问题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由政府有权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资质证书,并以此作为企业所得税减免条件的新办软件企业、集成电路及其他高新技术企业,从被有关部门据以确认资质的上报资料的所属年度起,享受相关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此前的首个获利年度开始起算享受减免优惠时间。 苏国税发200497 号 注:解决后置审批带来的税收问题,特别的比如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期间,某一年年审不合格,当年不可以享受优惠,但合格的年度可以享受但是期限的享受必须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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