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间借贷求助编辑百科名片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民间借贷分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和公民与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原则。目录简介法律保障司法解释民间借贷利息和利率发展现状民间借贷利息是否合法民间借贷电子化运营注意事项签订书面合同利息约定要合法注意诉讼时效处理纠纷方式灵活补充事项监管当局警示风险简介法律保障司法解释民间借贷利息和利率发展现状民间借贷利息是否合法民间借贷电子化运营注意事项
2、签订书面合同 利息约定要合法 注意诉讼时效 处理纠纷方式灵活 补充事项监管当局警示风险展开 简介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 民间借贷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银行借贷则是一种间接融资渠道。民间借贷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自 03 年以来,国家逐步放开了民间小额信贷的限制,并制定了一系列扶持政策,民间信贷产业得以快速发展。法律保障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
3、利率的规定”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 狭义的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依照约定进行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借贷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广义的民间借贷除上述内容外,还包括公民与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货币或有价证券的借贷。现实生活中通常指的是狭义上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民间借贷民间借贷不仅是一种经济现象,同时又是一种法律现象,具有以下几个主要法律特征: (1)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借贷双方通过签订书面借贷协议或达成口头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债
4、权债务关系是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关系一旦形成便受法律的保护。 (2)民间借贷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约行为。借贷双方是否形成借贷关系以及借贷数额、借贷标的、借贷期限等取决于借贷双方的书面或口头协议。只要协议内容合法,都是允许的,受到法律的保护。 (3)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贷物的实际支付。借贷双方间是否形成借贷关系,除对借款标的、数额、偿还期限等内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求出借人将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交付给借款人,这样借贷关系才算正式成立。 (4)民间借贷的标的物必须是属于出借人个人所有或拥有支配权的财产。不属于出借人或出借人没有支配权的财产形成的借贷关系无效,不受法律的保护。 (
5、5)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是否有偿由借贷双方约定。只有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有偿的,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民间借贷利息和利率(一) 利率问题 对于民间借贷的利率, 合同法作出了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司法解释则具体规定为约定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也就是说,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 4 倍,双方可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4 倍内协商。如目前一年期的银行贷款年利率为 5.85%,则一年期的民间借贷年利率不得超过 23.4%。由此可归纳为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4 倍以内的属于合法利率,超过 4 倍的,属于高利贷,而高利贷
6、的部分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二) 利息问题 1、法律对民间借贷的利息并无强制要求,有偿或无偿由双方约定。如当事人对利息有约定的,借款人应按约定支付利息;如当事人对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此,贷款人要想收取利息,必须对利息作出明确的约定,否则,按无息处理。 2、即使是无息借贷,借款人逾期不还款,贷款人有权要求偿付逾期利息;或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讨不还,贷款人要求偿付催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三)“超四倍”利息在合同履行后的返还问题 在此,我们不得不提醒借款人注意:双方约定利率超过四倍,在履行完毕后,借款人又起诉,要求对超过四倍部分予以返还。对以上请求是否支
7、持,司法实践是,对已履行的超过四倍的利息不判令返还。其理由是根据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双方约定的“不得超过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的部分不受保护”按此条规定:“超过部分的不保护”既不保护贷款人收取超过的部分,也不保护借款人返还多付的部分。借款人可以再履行期间拒绝支付多付的利息,但已多付的部分属于赠与部分,根据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的赠与行为,属于单向合同,借款人有权行使撤销权,但双方同意的情况下,且受赠人即贷款人没有违反撤销权内容的规定,借款人无权行使撤销权,即要求返还多付的部分法院将不支持。 同时,根据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25 条规定,贷款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
8、由此可见,民间借贷也不得约定复利(即利滚利 )。根据新的意见的解释规定,可以约定复利,但复利后的利息不可超过四倍。 1发展现状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最早出现在南方发达地区,随着民间资本越来越大,中小企业业主贷款难的问题日益突出,个别开放城市尝试让这部分“民间资本”与中小企业对接,实践证明是正确的。现在,全国许多经济开放城市中,民间借贷已经由“地下”走到“地上” ,老百姓也转变了陈旧的认识,民间借贷为政府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活跃地方经济,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比如:青岛市,民间借贷从 2007 年开始,大力发展,诞生了许多规范的公司,目前由青岛市政府牵头,把各家民间借贷中介公司组织到一起,成立综合服
9、务中心,提高效率、形成规模。民间借贷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括利率本数) 。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种类 项目 年利率% 一、短期贷款 六个月(含) 6.10 六个月至一年(含) 6.56 二、中长期贷款 一至三年(含) 6.65 三至五年(含) 6.90 五年以上 7.05 三、贴 现 以再贴现利率为下限加点确定 央行最新贷款基准利率表是否合法民间借贷一般来说,民间借贷是合法的,但必须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否则不受保护。 民间借贷分为民
10、间个人借贷活动和公民与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原则。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贷。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家规定。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实践中对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借贷合同无效:(1)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2)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非法集资。(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借贷行为。民间借贷电子化运营民间借贷电子化运营,是指将传统的民间借贷业务搬
11、到网络平台上来进行,一切认证、记账、清算和交 网络借贷割等流程均通过网络完成,借贷双方足不出户即可实现借贷目的,而且一般额度都不高,无抵押,纯属信用借贷。这样的平台就是最近几年盛行的网络借贷中介平台。 网络借贷平台的模式起源于:欧美,美国最大的网络借贷平台是 Prosper ,欧洲最大的网络借贷平台是 Zopa。 Zopa 和 Prosper 提供 P2P(人人贷式)的金融服务的网站可以实现用户之间的资金借入或借出,整个过程无需银行的介入。 网络借贷在国内发展初具雏形,但目前并无明确的立法,国内小额信贷主要靠“中国小额信贷联盟”主持工作,可参考的合法性依据,主要是“全国互联网贷款纠纷第一案或现
12、 结果阿里小贷胜出” 。 随着网络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民间借贷电子化运营的正规性与合法性会逐步加强,在有效的监管下发挥网络技术优势,实现普惠金融的理想。注意事项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大量存在,由此而导致的纠纷也不少。有的民间借贷,没有签订任何合同;有的虽然签订了合同,但规定不够详细,甚至因为合同无效而被人利用 那么,民间借贷究竟应该注意什么?这里,根据多年兼职律师办案的经验,向你介绍一些民间借贷方面的法律知识:签订书面合同民间借贷大多以“借据”的形式代表合同,一般来说这也是可以的。但由于借据过于简单,如果发生纠纷很难凭此处理。因此借贷双方最好签订正式的借贷合同,详细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免留下
13、后患。当然,如果当事人之间确实没有书面借据或合同的,但双方都承认借贷一事的,可以确认双方借贷关系存在。利息约定要合法在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最易产生矛盾的是利息。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 (1)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以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2)当事人约定了利率标准发生争议的,可以在最高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 4 倍的标准内确定其利率标准。 (3)在有息借贷中,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 4 倍,即不得搞高利贷。 如果超过 4 倍( 按现行利率,4 倍是百分之29 点多)也没关系,最多有纠纷时,法院不保护超出部分,但没有纠纷时,就可以获得更
14、高收益。说明这条规定不具备惩罚性。 (4)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这条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具备一定的惩罚性,如果违反了该规定,有可能被法院判定为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那么,你当初约定的倍数,本来可以主张要回的也可能要不回了。 (5)当事人因借贷外币、台币等发生纠纷的,出借人要求以同类货币偿还的,可以准许。借款人确无同类货币的,可以参照偿还时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偿还。出借人要求支付利息的,可以参照中国银行的外币储蓄利率计息。注意诉讼时效民间借贷由于大部分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很多人并没有对它给予应有的重视。孰料,一些无赖之徒正好钻了这个空子,采取赖账、久拖、回避的方式,以
15、逃避债务。在此提醒大家: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 2 年,是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在此期间,你必须向借款人主张债权,2 年之后,法院对你的债权不予保护;如果没有写明还款日期,适用最长诉讼时效 20 年处理纠纷方式灵活处理民间借贷纠纷的方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种类。这里特别需要推介的是第四种方式:“诉讼” ,它特指法定的一种简易程序,也即督促程序。 1991 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增设了该程序。依照法律规定,对于事实比较清楚,数额不大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直接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而在规定的时间内,债务人如无异议,支付令则发生法律效力。债务人如若不履行还款义务,法院可以施行强制执
16、行。补充事项民间借贷一是不要轻易将钱借给不熟悉的人。从法院受理的案件看,借贷双方不熟悉的还款成功率要远远低于熟人之间的民间借贷。不少陌生人借了钱后一走了之,还款日期到了,人却找不到了。 二是借款人还款时应有收据,或者还款后将借条当面销毁,以免以后惹来不必要的麻烦。另外,借钱还款最好能有中间人证明。 日前,国务院发布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被称为“非公有经济新 36 条”的意见为民间资本进入金融行业打开了登堂之门,为民间资本的发展带来了新的契机。政策的支持和巨大的市场空间让众多不规范的借贷机构如雨后春笋般充斥着泉城的民间借贷市场,使原本并不成熟的市场变得更加混沌,市民期待民
17、间借贷行业标杆来维持民间借贷行业的规范,山东东方正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顺势应时推出民间借贷行业自律标准和全国首创的抵押+公证运作模式,为浑浊的民间借贷市场注入了一股清溪。监管当局警示风险2011 年 8 月,记者日前从相关渠道了解到,由于目前民间借贷市场需求异常旺盛,在江浙等沿海地区相当规模的银行贷款并未实际流向用款企业,而是流向了利率更高的民间借贷市场。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在日前举行的银监会三季度形势分析会上以相当篇幅论及此事,并强调,相关商业银行不得在贷后管理上忽视受托支付的要求,最终导致贷款资金流向无法监管。 “现在由于信贷需求旺盛,纷纷转行从事高利贷业务,而放贷的资金很大一部分来自银行,是来
18、自银行给大型企业的贷款。 (这些贷款)在浙江这些沿海地区都是低成本, (企业拿到)后放高利贷赚取巨额利息、利差,实际成为高利贷市场从银行融资的平台。一些国有担保公司,财务公司也利用国有银行的资金,偷偷地放高利贷”刘明康在会上强调。 据悉,刘明康在三季度形势分析会上对这部分资金流向规模的匡算口径是“三万亿” ,并称目前包括浙江在内的全国各省均已展开排查。刘明康在会上强调,从上半年对商业银行落实“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贷款新规的检查结果来看,部分银行采用受托支付走款的比重已经达到银监会的要求,但仍有部分银行在这一方面推进乏力。 “有些银行受托支付的比重远远低于今年我们提出 80%的基本要求,这就给我们
19、带来了很大的包袱”刘明康在会上表示。 部分担保行业人士对记者称,目前东部沿海民间借贷盛行地区的资金借贷利率可以高到月息 3%-5%左右,而且多数需求方是中小企业。 “大企业资金比较富余,而且现在项目投资的空间并不大,一些企业账上的确有一定的钱;小企业则贷不到款,特别是一些加工型的小企业,资金很紧张。据我们了解,一些担保公司的确也在做一部分民间借贷的事情,整个的市场需求非常大”一位担保行业资深人士称。 这种资金供需不平衡给市场带来了巨大的套利空间。据记者了解,目前即便按一年期基准利率上浮 10%从银行获取贷款,企业的资金成本亦仅有 7.2%左右,如若投入月息 3%-5%(折成年息为36%-60%
20、)的民间借贷市场,其每年的套利空间就达到 30%-50%不等。相比较之下,这一收益率已经高过相当部分企业的主业经营利润率。2 2010 年 4 月 30 日,ST 波导通过交通银行宁波分行奉化支行向青海中金提供委托贷款 9000 万元,月利率千分之 13,期限自 2010 年 5 月 5 日至 2011 年 5 月 4 日,结果时至 5 月 20 日逾期未还。2011 年 5 月 23日,香溢融通委托宁波银行分别贷款给宏业建设集团、台州宏业混凝土、临海市宏业混凝土 5000 万元、3000 万元、3000 万元 3 笔委托贷款,均未能如期收回,结果均展期 6 个月。还有很多上市公司财报披露巨额
21、其他应收款均是由于委托贷款所致。 而对于生产企业而言,面对还未见曙光的宏观环境,很难支撑起 20%的高借贷成本。一旦生产企业支撑不住,那些报表上的固定资产、应收账款、存货都难以变现。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委托贷款的风险均由委托方承担,也就是说,贷款企业逾期不还款的风险由委托公司自身承担,银行没有义务返还贷款。 但是,上海证券分析师蔡钧毅表示,上市公司进行委托贷款和委托理财要分两面看。虽然发生了借贷关系,必然有违约风险存在。 “但是在宏观经济不好的环境下,非要拿现金去投入主业,在宏观需求低迷的时候再扩张产能,这也是很畸形的做法。 ”他提出,如果能够在风险可控的范围内(比如抵押品的评估性资产
22、占贷款比例较高)进行贷款,是上市公司在经济低迷时期,不失时机地做出的正确选择。 “当市场环境明朗后,用利息收入再进行行业的兼并收购,也不失为真正的好企业。 ”3 2011年第三季度,关于温州地区发生的民间借贷而引发的部分中小企业债务危机引人人注目。对此,浙江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要求全省银行业全面落实“三严五禁” ,形成合力帮扶危困企业。 “三严”是指:严格规范贷款用途审查,做到“实贷实付”和“受托支付” ,切断“钱生钱”的源头;严格落实利率风险定价机制,主动向企业让利,对小企业贷款利率原则上不上浮;严格落实全省 1000 家中小企业信用贷款试点任务,改变单一的抵押担保信贷方式,积极探索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长效机制。 “五禁”是指:一是禁止存贷挂钩,不能要求企业事先提供存款或直接将贷款部分转为存款以作为发放贷款条件;二是禁止一切不合理收费,取消所有贷款承诺费、管理费、顾问费、咨询费等;三是禁止贷款时搭售任何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四是禁止向民间借贷中介机构融资;五是禁止将银行自身考核指标压力以不当方式转嫁给企业。 此次温州地区发生的民间借贷问题造成强烈的社会反响,浙江方面的及时应对措施无疑对维护社会安定和经济健康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而随着这些措施效果的逐步发酵,企业生产经营已经重新步入正常轨道。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