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文件 吉省直公字【2014】5 号长 春 省 直 住 房 公 积 金 提 取 管 理 办 法 实 施 细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保证住房公积金定向用于住房保障和住房消费,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 号)和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吉省直公字【2011】8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在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第二章 提取条件第三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一)购买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以下
2、简称自有住房);(二)购买公有住房的(房改房);(三)建造自住住房的;(四)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五)拆迁回迁房的;(六)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七)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承租公有住房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 15%的;(八)职工本人、配偶、子女或生身父母患有癌症、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换肾)、白血病、心脏病(支架)等疾病且住院治疗的;(九)职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子女考取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学,无力供其就学的;(十)职工正式退休的;(十一)职工省外转出的;(十二)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十三)职工出国(境)定居的;(十四)本市(包含双阳区)非农业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两
3、年未再就业的;(十五)外地户籍(包含榆树、九台、德惠、农安)和农业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十六)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刑提取的;(十七)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其他情形。第四条 职工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第(一)项第(九)项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在其账户余额不足的情况下,可以同时提取其配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第五条 职工以偿还贷款本息方式提取的,不可用其他购房方式办理提取。贷款期间,先以另一套住房一次性付款方式提取过,再以贷款方式提取的,贷款提取时不做累计提取,只提取贷款当年还本付息额。第六条 两套或多套住房均为贷款方式的,只可以选择用一套住房贷款手续提取,直到此笔贷款结清。使用同一套住房贷
4、款手续提取的,两次提取的时间应为不同年度。第三章 提取额度第七条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一次性付款),职工本人及配偶应在具备提取条件后的十二个月内,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本人及配偶可同时提取,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自住住房实际发生的支出。第八条 每套住房只能按一种方式提取一次。购房提取后,再用房产进行抵押的贷款不能进行提取。如以前年度用其他住房的手续提取过住房公积金,需提供相应的住房手续原件。第九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必须还款满两个月以后才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且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合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一年内还贷本息额度;第十条 职工提
5、前部分还款或全部结清购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自事项发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可提取一次,职工本人及配偶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提前部分还款或全部结清的还款额,可提取额度算至贷款提前部分还款或全部结清行为发生之日起三个月以内的职工帐户存储余额。如以前年度用其他住房的手续提取过住房公积金,需提供最近一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手续原件。第十一条 本市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总收入 15%的,职工本人及配偶每年可提取一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年实际发生的房租超过家庭月收入 15%部分乘以 12(月)。以前年度应提未提取的不计入当年累计。第十二条 职工存在第三条第(八)项、第(九)项等情况,遇到突发事件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要求提
6、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在事件发生后十二个月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中心核实后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额不得超过个人实际自费支付部分。第四章 提取证明材料第十三条 本细则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需提供原件,中心审核后拍照存档,原件返回。不能提供相关原件的,需提供相关单位证明。第十四条 职工向中心提出提取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有关证明材料:(一)购买自住住房的:1.职工本人身份证。房主名为配偶姓名的,需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或同户籍户口簿。他人代为办理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异地购买自住住房的,需提供购房地户籍证明或工作证明;2.公积金龙卡;3.职工单位开具的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支取审批表(单位审批意见栏中
7、需加盖财务章、法人章);4.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全额购房发票;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二)购买公有住房(房改房)的:1.职工本人身份证。房主名为配偶姓名的,需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或同户籍户口簿。他人代为办理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异地购买公有住房的,需提供购房地户籍证明或工作证明;2.公积金龙卡;3.职工单位开具的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支取审批表(单位审批意见栏中需加盖财务章、法人章);4.房屋所有权证;5.国有住房出售统一发票。(三)建造自住住房的:1.职工本人身份证。房主名为配偶姓名的,需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或同户籍户口簿。他人代为办理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异地
8、建造自住住房的,需提供建造地户籍证明或工作证明;2.公积金龙卡;3.职工单位开具的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支取审批表(单位审批意见栏中需加盖财务章、法人章);4.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6.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 (四)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1.职工本人身份证。房主名为配偶姓名的,需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或同户籍户口簿。他人代为办理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异地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需提供翻建、大修地户籍证明或工作证明;2.公积金龙卡;3.职工单位开具的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支取审批表(单位审批意见栏中需加盖财务章、法人章)。4.房屋所有权证;5
9、.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6.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7.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五)拆迁回迁房的:1.职工本人身份证。房主名为配偶姓名的,需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或同户籍户口簿。他人代为办理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异地拆迁回迁自住住房的,需提供拆迁地户籍证明或工作证明;2.公积金龙卡;3.职工单位开具的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支取审批表(单位审批意见中需加盖财务章、法人章);4.户口簿;5.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合同)、房屋调配证明及扩大面积款收据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 (六)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首次提取应在偿还贷款行为发生两个月之后,偿还贷
10、款期间内每年可提取一次,职工本人及配偶每次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年的偿还贷款本息额。贷款提前部分还款或全部结清的,自事项发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可提取一次,职工本人及配偶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提前部分还款或全部结清的还款额,可提取额度算至贷款提前部分还款或全部结清行为发生之日起三个月以内的职工帐户存储余额。如以前年度用其他住房的手续提取过住房公积金,需提供相应的住房手续原件。商业银行贷款的,提取时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原件:(1)职工本人身份证。房主名为配偶姓名的,需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或同户籍户口簿。他人代为办理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异地购买自住住房的,需提供购房地户籍证明或工作证明;(2)公积金龙卡;
11、(3)职工单位开具的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支取审批表(单位审批意见栏中需加盖财务章、法人章);(4)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或反担保抵押合同;(5)借款合同;(6)相关银行出具的当年最近两个月的还款明细(或银行存折,需加盖银行业务章);(7)贷款提前部分还款的,需同时提供相关银行出具的还款收据;贷款全部结清的,需同时提供相关银行出具的还款收据和结清证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时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原件:(1)职工本人身份证。房主名为配偶姓名的,需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或同户籍户口簿。他人代为办理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异地购买自住住房的,需提供购房地户籍证明或工
12、作证明;(2)公积金龙卡;(3)职工单位开具的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支取审批表(单位审批意见栏中需加盖财务章、法人章);(4)借款合同;(5)相关银行出具的当年最近两个月的还款明细(或银行存折,需加盖银行业务章);(6)贷款提前部分还款的,需同时提供相关银行出具的还款收据;贷款全部结清的,需同时提供相关银行出具的还款收据和结清证明。(七)承租公有住房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 15%的:1.职工本人身份证。房主名为配偶姓名的,需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或同户籍户口簿。他人代为办理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异地承租公有住房的,需提供承租地户籍证明或工作证明;2.公积金龙卡;3.职工单位开具的长春省
13、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支取审批表(单位审批意见栏中需加盖财务章、法人章);4.公有住房使用证;5.家庭收入证明;6.当年全部房租支付凭证。 (八)患有第三条第(八)项所列重大疾病的:1.职工本人身份证;他人代为办理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2.公积金龙卡;3.职工单位开具的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支取审批表(单位审批意见栏中需加盖财务章、法人章);4.单位出具的提取人家庭收入及困难情况证明;5.县(市)区以上医院住院病例;6.出院诊断书;7.医疗付费专用票据;8.与职工关系证明(户口簿、结婚证)。(九)职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子女考取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学,无力供其就学的:1.职工本人身份证;
14、他人代为办理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2.公积金龙卡;3.职工单位开具的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支取审批表(单位审批意见栏中需加盖财务章、法人章);4.低保证及低保优惠证;5.录取通知书;6.缴费通知或交费专用票据;7.与职工关系证明(户口簿)。(十)退休的:1.职工本人身份证。他人代为办理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2.公积金龙卡;3.职工单位开具的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支取审批表(单位审批意见栏中需加盖财务章、法人章);4.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十一)省外转出的:1.职工本人身份证;他人代为办理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2.职工单位开具的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异地转移通知书(原工作单位需
15、加盖财务章、法人章);3.调令或任职文件;原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需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签章)及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4.新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需加盖新缴交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专用章)。(十二)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的:1.继承人身份证(需本人亲自到中心办理),继承人与职工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2.公积金龙卡;3.职工单位开具的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支取审批表(单位审批意见栏中需加盖财务章、法人章);4.职工死亡证明;5.合法继承权、受遗赠权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单位经办人需携带身份证陪同办理)。(十三)出国定居的
16、:1.职工本人身份证或护照;2.公积金龙卡;3.职工单位开具的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支取审批表(单位审批意见栏中需加盖财务章、法人章);4.出境定居证明(如是外文需要翻译成中文格式)及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十四)本市(包含双阳区)非农业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两年未再就业的:1.职工本人身份证。他人代为办理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2.公积金龙卡;3.职工单位开具的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支取审批表(单位审批意见栏中需加盖财务章、法人章);4.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需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签章 (十五)外地户籍(包含榆树、九台、德惠、农安)和农业户籍职工与
17、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1.职工本人身份证。他人代为办理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2.公积金龙卡;3.职工单位开具的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支取审批表(单位审批意见栏中需加盖财务章、法人章);4.户口簿;5.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需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签章) (十六)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刑提取的:1.职工本人身份证。他人代为办理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2.公积金龙卡;3.职工单位开具的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支取审批表(单位审批意见栏中需加盖财务章、法人章);4.法院判决书;5.监狱管理部门出具“见证”意见的提取委托书及个人签署的委托书。 第十五条 职工本人有特殊原因无法亲自办理提取
18、手续的,可由单位经办人代办,但必须是职工本人出具书面委托书并经本单位人事部门盖章确认的委托书证明。如需他人代办,受委托人持公证处公证的委托书才可办理。第五章 提取程序第十六条 职工及受委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按以下程序办理:1.缴存人先向单位申请,单位对缴存人的提取材料进行初审同时填写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支取审批表(单位审批意见栏中需加盖财务章、法人章);2.由缴存人本人或受委托人持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支取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向中心窗口提出申请;3.中心审批通过后,将职工支取的公积金金额转入其公积金龙卡。第六章 罚 则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或限制符合提取条件的缴存职工提取
19、住房公积金。如果单位不按规定为缴存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缴存职工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申请中心督促单位办理。第十八条 对符合提取条件且手续齐全的,中心要即时办理。情况复杂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做出准或不准提取的决定。第十九条 职工使用虚假证明材料违法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中心要向职工所在单位通报有关情况并保留对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依法予以追缴的权利,同时按以下规定处理:1.将骗提行为记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2.骗提人及其配偶 5 年内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3.对骗提人及其配偶 2 年内不予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最终解释权归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所有。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一四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