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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新起点—系统强化班—杨帆—法理学讲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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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新起点系统强化班杨帆法理学讲义 本资料由易考 100 网整理,仅供学习,禁止外传易考 100 网唯一网址 QQ 号:738271352 和 983561916 电话:13674913587 12010 年司法考试预热班讲义第一部分2009 年司法考试理论法学分析一分值分布2009 年司法考试试题中,涉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法制史、中国宪法的题目共有 106 分,其中单选题:23 分;多选:30 分;不定选:8 分;论述:45 分。在各类题型中,考察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有 5 道单选题和一道论述题,共计 25 分,考察法理学的有 7 道单选、6 道多选、2 道不定选、一道论述,共计

2、48 分,考察法制史的有: 4 道单选、3 道多选,共计10 分、考察宪法的题目:7 道单选、5 道多选、2 道不定选,共计 21 分;从分值的分布的角度来看,基本上和过去三年保持一致,如法理的选择题保持了 23 分、法制史保持在10 分左右;第四卷继续有法理方面的论述题目。二考点分布及命题规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单选和论述都非常简单,无论是我们在讲基础阶段的课程还是冲击阶段的课程时都有做分析和交代,并且做了重点强调,应该说这部分知识点的 25 分基本上属于“送分型题目” ,考生朋友至少应该得 20 分。法理学的知识点还是集中在一些传统的重点之上:如法律的要素、法律的非正式渊源、法律解释和法律推

3、理、法律适用的一般原理、法律与社会、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的局限性等之上,而这些都是我们在上课的时候反复强调过的。论述题考察的是合法性和合理性,其实考察的是法律的局限性,这个在最后冲刺和信息班的时候我们曾把原理告诉过各位听课的考生;宪法的知识点主要集中在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修宪、国家的基本制度等方面,应该说宪法的命题仍然体现了我在课堂上总结的规律:绝大多数知识点不会重复出现。法制史有一定的难度,难在有好些选项属于“超纲”的题目,大纲没有规定或者已经删除,或者在教材中找不到依据,对于这种题目只能听天由命了。三2010 年司法考试复习方法建议对于来年的理论法学复习,作为一个司法考试老得授

4、课教师我做以下简单建议:首先、从态度上认识到这三门学科尤其是法理在司法考试中重要性,在备考中认真对待,莫一开始就放弃或者心存侥幸心理,平时不准备,临考报佛脚。其次、从备考战略来讲,首先要注意当年大纲的变化,对于大纲的新增知识点要格外注意,一般的命题规律是当年的大纲的新增知识点往往是当年要考的内容。 第三、面对良莠不齐的辅导资料,我的建议是要么选择司法部的推荐用书,要么选择在辅导界授课时间较长、且在大多数辅导班授课的老师编写的辅导用书,因为他们对司法考试的命题规律及重点有一定的10 新起点系统强化班杨帆法理学讲义 本资料由易考 100 网整理,仅供学习,禁止外传易考 100 网唯一网址 QQ

5、号:738271352 和 983561916 电话:13674913587 2把握。第四、处理好做题和看书的关系。在这点上我的建议是要先精读教材,注意理解和记忆,然后再做练习题,发觉自己的不足,翻过头来再有选择性的读教材中自己没有掌握的章节。做题首选的题目当然是历年的真题。对于法理而言,考察的知识点遵循“重者恒重,轻者恒轻 ”的规律,但是对于宪法和法制史而言,一般考过的知识点不会重复出现,所以各位考生朋友在复习的过程可以把考过的知识点做个排除,对于没有考过的知识点详加注意和重视。第五、克服畏惧心理,正确对待论述题。论述题已经成为司法考试的一个固定性的题目,从 2005 年开始连续三年都有法理

6、学方面的论述。有部分考生朋友对论述题心怀畏惧,谈虎色变,一遇到论述题满头雾水,不知从何写起,也不知该怎么写,该写什么。对于这些朋友我的建议是对法理学的相关知识要融会贯通,不要孤立的记忆知识点,而是要把知识点串起来,理解他易考 100 网们的内在关系,这样写起来就不会难。还有平时备考的过程也应该做一些论述,锻炼自己的思路和行文能力。第二部分 论述题相关理路依据理论储备一:由“可诉性”引发的相关理论(一)法的可诉性法的可诉性可争讼性 可裁判性行为的标准 裁判的标准法即标准前在 确定 可预测 稳定 统一 一般 公开(三)法律自身的局限性1.法律应该是前在的,但是立法者的预见能力是有限的,故法律可能是

7、(有空白或漏洞的) ;2.法律应该是确定的,但大多数语言是多义的,故法律可能是(不确定的) ;3.法律应该是稳定的,但社会关系是频繁变化的,故法律可能(滞后的) ;4.法律应该是一般的,但是案件是个别的,故法律可能是(僵硬的) ,从而个案不正义。图示如下:10 新起点系统强化班杨帆法理学讲义 本资料由易考 100 网整理,仅供学习,禁止外传易考 100 网唯一网址 QQ 号:738271352 和 983561916 电话:13674913587 3法律可能是空白 漏洞 不 确 定 滞 后 僵 硬空白 漏洞 僵 硬(四)法律局限性在法的要素中的体现法律的要素法律规则 法律原则 法律概念空白或

8、漏洞不确定不确定僵硬【解说】1.当法律规则空白漏洞的时候,法官不能以此为由拒绝裁判案件,故需要寻找裁判案件的标准,这时法官就可以用法律原则作为裁判案件的标准:“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 ”2.当法律规则出现僵硬性的情况下,可能会出现个案不正义,为了实现个案正义,法官可以舍弃规则而适用法律原则:”除非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否则不得舍弃规则而是用原则。 ”(五)法的局限性在正式渊源中的体现法律渊源正式渊源会发生 非正式渊源主要有空白或漏洞不确定僵硬习惯判例政策【解说】1.非正式渊源对正式渊源的弥补作用任何国家的法的正式渊源都不可能是一个包罗万象的体系,也就是说,它不可能为法律实践中的每个法律问

9、题都提供一个明确的答案,即总会有一些问题不可能从正式的法的渊源中寻找确定的大前提。这包10 新起点系统强化班杨帆法理学讲义 本资料由易考 100 网整理,仅供学习,禁止外传易考 100 网唯一网址 QQ 号:738271352 和 983561916 电话:13674913587 4括下列情况:第一正式的法源完全不能为法律决定提供大前提;第二使用某种正式的法的渊源会与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强制性要求和占支配地位的要求发生冲突;第三一项正式的法的渊源可能会产生两种解释的莫能两可性和不确定性。在以上三种情况下,法律人为了给法律问题提供一个合理的法律决定就要诉诸于法的非正式的渊源。2.习惯(1)习惯

10、在司法裁判中的作用。作为正式渊源补充法律的漏洞。这种情况主要存在于大陆法系国家。当制定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时候,法官可以援用习惯作为对正式渊源的补充。作为判例的基础直接适用于法律。这种情况主要存在于判例法国家。很多先例本身就是在习惯的基础上论证和总结的,这个时候习惯本身就构成了正式法律渊源的依据。适当的时候作为对制定法突破与背离的正当依据。在大陆法国家,法官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对制定法进行突破和背离,尤其是制定法的具体规定明显违背社会发展与出现极端不正义的情况时,法官可以在习惯、法理、法律原则等因素中来选择若干因素突破和背离制定法,这个时候习惯就有可能成为突破和发展法律的正当依据。(4)习惯成为正式

11、法源的条件客观要件:必须是一定区域内长期存在的、为民众一直遵守且反复适用的惯行;主观要件:参与这一惯行的社会成员,对于该惯行的适法性产生确性;形式要件:该习惯以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3.判例:统一解释,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理论储备之二:由“和谐社会”引发的相关理论和谐社会民主法治 公平正义 充满活力 安定有序 诚信友爱 人、自然和谐相处正义 自由 秩序 诚实信用信赖保护合目的性 安定性自然法学 分析法学【解说】(一)自由10 新起点系统强化班杨帆法理学讲义 本资料由易考 100 网整理,仅供学习,禁止外传易考 100 网唯一网址 QQ 号:738271352 和 983561916 电话:13

12、674913587 51.在法治社会,法律是自由的边界,对公民而言, “法无禁止即自由” 。2.法治社会,法律特别是公法的主要功能是限制公家的公共权力,公共权力的形式必须有法律的授权, “法无授权即禁止。 ”3.法律限制自由的正当性论述(1)伤害原则在论自由一书中,密尔把人的行为分为自涉行为和涉它行为。前者只影响自己的利益或者仅仅伤害到自己,后则影响到别人或者伤害到别人。密尔认为只有伤害别人的行为才是法律检查和干涉的对象,未伤害任何人或仅仅伤害自己的行为不应受到法律的惩罚,简言之,社会干预个人行动自由唯一的目的是自我保护,只有为了阻止对别人和公共的伤害,法律对社会成员的限制才是合理的,可以证成

13、的。(2)法律家长主义法律家长主义原则也称父爱主义,其基本思路是,禁止自我伤害的法律,即家长式的法律强制是合理的。家长式的法律强制是指为了别强制者自己的福利、幸福、需要、利益和价值,而由政府对一个人的自由进行的法律干涉。如禁止自杀、禁止决斗、强制戒毒等法律法规都是该原则体现。(3)冒犯原则(违背公序良俗)冒犯原则的基本思路是:法律禁止那些虽不伤害别人但却冒犯别人的行为是合理的。这里的冒犯行为是指使人愤怒、羞耻或惊恐的淫荡行为或放肆行为,如人们忌讳的性行为、虐待尸体、亵渎国旗。这种行为公然侮辱公众的道德信念、道德感情和社会风尚,因此必须受到刑事制裁。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原则的合称。其中

14、公共秩序,系指国家社会之一般利益;其中的善良风俗,系指社会的一半道德观念。换言之,公序良俗原则就是对民事活动当事人尊重国家社会之一般利益与一般道德要求,但事实上,两者的内容几乎完全一致,都以社会和国家的健全发展为目标,因而在理论与实务中往往不区分两者而合称为公序良俗(4)法律道德主义原则法律道德主义的基本思路是:一个人的行为只要违背了一个社群所接受的道德准则,就应该受到法律的禁止或者惩罚。(二)正义。1.正义的核心是平等。一个正义的社会必然要有两个原则:平等的对待和保护弱者。2.平等的反面是歧视。歧视可以分为立法的歧视和法律适用的歧视,前者又分为文字上明显的歧视和隐含的歧视。界定是否歧视的步骤

15、如下图:10 新起点系统强化班杨帆法理学讲义 本资料由易考 100 网整理,仅供学习,禁止外传易考 100 网唯一网址 QQ 号:738271352 和 983561916 电话:13674913587 6法律文字明显的歧视法律文字隐含的歧视行政适用的歧视歧 视平等3.程序的正义的价值在于限制公共权力的运用,达到保护人权特别是保护犯罪嫌疑人人权的目的。(三)法的安定性1.法律自身的安定性:明确性、稳定性、可操作性、可预测性2.通过法律所达到的社会秩序的安定性(四)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原则1.价值位阶原则2.个案平衡原则3.比例原则适合性原则:限制人民权利之措施必须能够达到所预期的目的,又称“适

16、当性原则” 。必要性原则:在适合达到目的的多种手段中,应该选择对人民权利侵害最小的手段,又称“最小侵害原则” 。狭义比例原则:对于人民权利之侵害程度与所达到的目的之间,必须处于一种合理且适度的关系,这项原则主要着重于权衡“受限制的法益”和“受保护的法益 ”之轻重,以达到利益之间的和谐,又称合理性原则。(六)三大法学的基本主张1、实证主义法学法律实证主义强调在概念上,法律不必然包含正义与道德,法律更多是一种社会事实,在内容上与某一个道德没有必然联系;在效力根据上,强调法的效力来自于自身,比如通过一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的立法活动;法官的认可和创造活动等。10 新起点系统强化班杨帆法理学讲义 本资料由

17、易考 100 网整理,仅供学习,禁止外传易考 100 网唯一网址 QQ 号:738271352 和 983561916 电话:13674913587 72、自然法学自然法立场强调在概念上,法律必然包含正义与道德,法律在内容上受到道德的必然影响,要体现和维护一定的道德,否则就不是法律;在效力根据上,强调道德是法的根据,不符合道德的法没有效力;当法官没有明确的法律可以裁判的时候,他更需要援用事物一般之理或法理,来正当化他的裁判。只强调内容上法律与道德有必然联系的自然法学的核心观点是从抽象的法律这一现象看,它必须在内容上和普世伦理、流行道德观念一致,否则就是“恶法” ,从而不具有法律效力。其代表者

18、是古典自然法学派。3.社会法学社会学法学反对仅仅从形式上研究法律的效力,认为法的效力根据来自社会本身,主张研究活法,研究行动中的法,研究法律的实际效力和它的社会成本等等问题。习惯正是社会学法学研究的重要对象。社会学法学认为习惯实际上包含了相当合理的层面,习惯不是盲目的,也不是落后和非理性的,而是人们在交往活动中不断调整、不断适应所积累下来应对各种变异与突发情况的智慧结晶,因此习惯具有相当大的合理性。当没有制定法的时候,法官由于不得拒绝裁判,因此他可以借鉴习惯的合理内容,并把它作为判断案件的依据。 (七)法与道德之间的关系1 能否用法律的手段特别是刑法的手段强制推行某些道德?2.恶法是不是法?(

19、1)分析法学:恶法亦法,法的安定性优先(2)自然法学:恶法非法,法的合目的性优先。(八)信赖保护信赖保护原则,系指受国家权力支配之人民,如信赖公权力措施之存续而有所规划或举措者,其信赖利益应受保护。此原则植根于法治国家之法之安定性要求。信赖保护原则易考 100 网之运用,应该考虑下列因素:(1)信赖基础:行政机关须有表现于外之行为措施,构成人民信赖之基础。(2)信赖表现:人民须因信赖行政行为而又客观上表现信赖的行为,如安排生活处置财产。(3)信赖值得保护:人民之信赖须值得保护,换言之,人民之信赖若有瑕疵而不得保护时,即无信赖保护原则之适用。如以欺诈、胁迫或者贿赂方法,使行政机关做成行政处分者。

20、(九)诚信原则诚信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与社会利益平衡的立法意志。一方面,这种意志要求主体有良好的行为,谓之客观诚信。另一方面,要求主体不要有害他人的内心意识,谓之主观诚信。概言之,诚信原则就是立法者对实现上述三方利益平衡的要求,目的在于社会稳定与和谐发展。三方利益平衡是这一原则实现的结果,当事人以诚实、善意的心理和行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法官根据公平正义进行创造性的司法活动时达到这一结果的手段。理论储备之三:由“法治”引发的相关理论10 新起点系统强化班杨帆法理学讲义 本资料由易考 100 网整理,仅供学习,禁止外传易考 100 网唯一网址 QQ 号:73

21、8271352 和 983561916 电话:13674913587 8法 治保障人权限制公共权力立 法 行 政 司 法依法行政 良 法 事实与法律空 隙自由裁量恶 法良 法侵犯人权保障人权限制立法权 良 法 司法审查民主、程序同案不同判限制自由裁量规则人权正 式 渊源人权解 释 位 阶责任法定罪刑法定宪法诉讼行政诉讼行政行为 立法行为良 法形式要件 实质要件统一解释 判例法制度遵循先例第三部分 立法法相关问题一法律效力等级我国法律体系呈现金字塔结构,在具体的适用过程要注意其效力等级,10 新起点系统强化班杨帆法理学讲义 本资料由易考 100 网整理,仅供学习,禁止外传易考 100 网唯一网址

22、 QQ 号:738271352 和 983561916 电话:13674913587 9图示如下: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省级地方性法规 部门规章 省级政府规章 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 部门规章 较大的市政府规章1宪法:(1)宪法属于最高法,位于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最顶端;(2)宪法是授权法,它授予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全力;故从逻辑上来讲宪法先于国家机关产生。(3)根据人民主权理论,制宪权作为国家的本源性权力,只能由人民享受;(4)按照我国的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有权修改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保障宪法的实施。2.法律(1)此处所讲法律乃狭义的法律,包括基本法律

23、和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前者由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后者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具有规范性的决议、决定、规定、办法等,也属于法律渊源,和法律具有同等的效力。参考立法法第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2法律保留事项(立法法第八条)国家主权的事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

24、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10 新起点系统强化班杨帆法理学讲义 本资料由易考 100 网整理,仅供学习,禁止外传易考 100 网唯一网址 QQ 号:738271352 和 983561916 电话:13674913587 10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诉讼和仲裁制度;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3.法律绝对保留事项(立法法第九条)(1)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

25、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2)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3.行政法规(见行政法的相关内容)4.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A地方性法规(1)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主体(立法法第 63 条)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主体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省会城市 经济特区所在的市 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2)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事项(立法法第 64 条)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

26、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除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3)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的批准程序(立法法第 63 条)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

27、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10 新起点系统强化班杨帆法理学讲义 本资料由易考 100 网整理,仅供学习,禁止外传易考 100 网唯一网址 QQ 号:738271352 和 983561916 电话:13674913587 11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发现其同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B民族自治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立法法第 66 条)(1)民族自治法规的制定主体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

28、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民族自治法规的批准程序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3)民族自治法规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变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注意】对于各位考生朋友而言,这里要掌握,依据立法法的相关规定,需要批准才能生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有: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

29、、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C经济特区法规(立法法第 65 条)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易考 100 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二规范性法律文件冲突的处理1同等效力法之间发生冲突时的处理:(1)同一机关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制定机关裁决(人大与其常委会视为同一机关) 。(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直接适用地方性法规;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3)部门规章之间

30、、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4)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2改变或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是:(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和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立法法第 66 条第 2 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直辖市、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10

31、新起点系统强化班杨帆法理学讲义 本资料由易考 100 网整理,仅供学习,禁止外传易考 100 网唯一网址 QQ 号:738271352 和 983561916 电话:13674913587 12法和立法法第 66 条第 2 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3)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4)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5)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6)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

32、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注意】改变或撤销问题可总结如下:人大对其常委会 领导关系 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 改变或撤销:“不适当的文件”行政机关对其工作部门上级权力机关对下级权力机关 中央:“不合法”监督关系 撤销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 地方:“不适当”三备案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 30 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1.行政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2.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较大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

33、、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3.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4.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地方政府规章应同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备案。5.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应当报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备案。基于以上所述,关于备案可以总结如下规律:各级人大不接受备案。全国人大常委会不接受规章的备案。下位法报上位法的制定机关备案,该上位法的制定机关是权力机关的,报其人大常委

34、会备案。10 新起点系统强化班杨帆法理学讲义 本资料由易考 100 网整理,仅供学习,禁止外传易考 100 网唯一网址 QQ 号:738271352 和 983561916 电话:13674913587 13报请批准的规范性文件相当于批准机关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即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较大市地方性法规等同于省级地方性法规备案。法律和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没有备案的问题。对于须要报经批准才生效的文件不是由本制定机关报请备案,而是由批准机关报请备案,如较大市的地方性法规,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四审查要求与审查建议1.提出的主体(1)两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

35、) 、两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一委(省级人大常委会)认为法规类文件(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 宪 法 或 者 法 律 相 抵 触 的 , 可以 向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书 面 提 出 进 行 审 查 的 要 求 , 由 常 务 委 员 会 工 作 机 构 分 送 有 关 的 专 门 委员 会 进 行 审 查 、 提 出 意 见 。(2)上述 5 个主体以外的主体提出的被称为审查建议,对于审查建议先由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2.审查的程序(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在审查中

36、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以由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查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可以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第四部分 真题训练一法的本质【真题 1】下列关于法的阶

37、级本质的表述中,哪些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 1(02-1-81)A一国的法在整体上是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B历史上所有法律仅仅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C法的本质根源于物质生活关系D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统治阶级内部各党派、集团及每个成员意志的相加【真题 2】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下列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2 (04-1-01)A法在本质上社会成员公共意志的体现B法既执行政治职能,也执行社会公共意志1【答案】AC2【答案】B10 新起点系统强化班杨帆法理学讲义 本资料由易考 100 网整理,仅供学习,禁止外传易考 100 网唯一网址 QQ 号:7

38、38271352 和 983561916 电话:13674913587 14C法最终决定于历史传统、风俗习惯、国家结构、国际环境等条件D法不受客观规律影响【真题 3】马克思曾说:“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那是法学家的幻想。相反,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的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人的恣意横行。“根据这段话所表达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3(07-1-1)A强调法律以社会为基础,这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其他派别法学的根本区别 B法律在本质上是社会共同体意志的体现 C在任何社会,利益需要实际上都是法律内容的决定性因素 D特定时空下的特定国

39、家的法律都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二法的特征【真题 1】下列哪一选项体现了法律的可诉性特征?(07-1-7) 4A下一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因与上一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冲突而被宣布无效 B公民和法人可以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 C“一国两制“原则体现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制定过程中 D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 【真题 2】法律格言说:“紧急时无法律。“关于这句格言涵义的阐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5(09-1-6)A在紧急状态下是不存在法律的 B人们在紧急状态下采取紧急避险行为可以不受法律处罚 C有法律,就不会有紧急状态 D任何时候,法律都以紧急状态作为产生和发展的根本条件 三法的作用【

40、真题 1】 法的指引作用可以分为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下列哪些表述属于有选择的指引? 6(02-1-32)A.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B.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C.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D.民法通则规定,公民对自己的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权申请领取荣誉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真题 2】下类有关法律作用、法律观念等问题的表述那些是正确的? 7(05-1-53)A “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这说明法律是自由的保障 3【答案】D4【答案】B5【答案】B6【答案】BCD7【答案】ABC10 新起点系统强化班杨帆法理学讲义 本资料由易

41、考 100 网整理,仅供学习,禁止外传易考 100 网唯一网址 QQ 号:738271352 和 983561916 电话:13674913587 15B “恶法亦法”观点强调法律的权威来自于法律自身,与法律外的因素无关C “徒法不足以自行” ,因此法律不是万能的D “有治人,无治法” ,反映了中国古代依法治国的法治观【真题 3】关于法律语言、法律适用、法律条文和法律渊源,下列哪一选项不成立? (07-1-6)8A法律语言具有开放性,因此法律没有确定性 B法律适用并不是适用法律条文自身的语词,而是适用法律条文所表达的意义 C法律适用的过程并不是纯粹的逻辑推理过程,而有法律适用者的价值判断 D

42、社会风俗习惯作为非正式的法律渊源,可以支持对法律所作的解释 【真题 4】关于法的作用,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9 (08 灾区-1-51)A法是由人创制的,人们在立法时受社会条件的制约 B法律人在处理法律问题时没有自己的价值立场 C法具有概括性,能够涵盖社会生活的所有方面 D法律不能要求人们去从事难以做到的事情 【真题 5】2007 年,某国政府批准在实验室培育人兽混合胚胎,以用于攻克帕金森症等疑难疾病的医学研究。该决定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激烈争议。对此,下列哪些评论是正确的? 10(09-1-53)A目前人兽混合胚胎研究在法律上尚未有规定,这是成文法律局限性的具体体现 B人兽混合胚胎研

43、究有可能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需要及时立法给予规范和调整 C如因该研究成果发生了民事纠纷而法律对此没有规定,则法院可以依据道德、习惯或正义标准等非正式法律渊源进行审理 D如该国立法机关为此制定法律,则制定出的法律必然是该国全体公民意志的体现 【真题 6】2007 年 8 月 30 日,我国制定了反垄断法 ,下列说法哪些可以成立? 11(09-1-54) A 反垄断法的制定是以我国当前的市场经济为基础的,没有市场经济,就不会出现市场垄断,也就不需要反垄断法 ,因此可以说,社会是法律的母体,法律是社会的产物 B法对经济有积极的反作用, 反垄断法的出台及实施将会对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C我

44、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客观上需要反垄断法的出台,这个事实说明,唯有经济才是法律产生和发展的决定性因素,除经济之外法律不受其他社会因素的影响 D为了有效地管理社会,法律还需要和其他社会规范(道德、政策等)积极配合, 反垄断法在管理市场经济时也是如此 四法的价值【真题 1】在现代法律实践中,当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通常采取哪些原则? 12( 03-1-31)8 【答案】A9 【答案】BC10 【答案】ABC11 【答案】ABD10 新起点系统强化班杨帆法理学讲义 本资料由易考 100 网整理,仅供学习,禁止外传易考 100 网唯一网址 QQ 号:738271352 和 983561916 电话:1367

45、4913587 16A.价值排序原则 B.秩序优先原则 C.个案平衡原则 D.比例原则【真题 2】出租车司机甲送孕妇乙去医院,途中乙临产,情形危急。为争取时间,甲将车开至非机动车道掉头,被交警拦截并被告知罚款。经甲解释,交警对甲未予处罚且为其开警车引道,将乙及时送至医院。对此事件,下列哪一项表述是正确的? 13( 05-1-2 )A.在此交通违章的处理中,交警主要使用了形式逻辑的推理方法B警察对违章与否的解释属于“行政解释”C在此事件的认定中,交警进行了法的价值判断D此事件所反映出的价值之间没有冲突【真题 3】关于法律与自由,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14 (081-2)A自由是至上和神圣的,限制

46、自由的法律就不是真正的法律 B自由对人至关重要,因此,自由是衡量法律善恶的唯一标准 C从实证的角度看,一切法律都是自由的法律 D自由是神圣的,也是有限度的,这个限度应由法律来规定 【真题 4】我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该条文中的价值平衡,适用的是下列哪一项原则?15 (08-1-3)A价值位阶原则 B个案平衡原则 C比例原则 D功利原则 【真题 5】 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四条规定:“公民在行使

47、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关于这一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16 (09-1-12)A该条是关于权利的规定,因此属于授权性规则 B该规定表明法律保护人的自由,但自由也应受到法律的限制 C公民在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因此国家利益是我国法律的最高价值 D该规定的内容比较模糊,因而对公民不具有指导意义 五法的要素【真题 1】法律规则是法律的基本构成因素。下列关于法律规则分类的表述哪一项可以成立? 17(04-1-12 【答案】ACD13【答案】C14【答案】D15【答案】C16【答案】B17【答案】A10 新起点系统强化班杨帆法理学讲义 本资料由易考 100 网整理,仅供学习,禁止外传易考 100 网唯一网址 QQ 号:738271352 和 983561916 电话:13674913587 175)A 律师法第 14 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此规定为义务性规则 B 中小企业促进法第 31 条规定:“国家鼓励中小企业与研究机构、大专院校开展技术合作、开发与交流,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积极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 ”此规定为强行性规则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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