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示 范 文 本 编 号 : 劳 动 合 同 (非 全 日 制 从 业 人 员 使 用 )甲 方 : 乙 方 : 签 订 日 期 : 年 月 日宁 夏 回 族 自 治 区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监 制2使 用 说 明一 、本 合 同 书 适 用 于 非 全 日 制 从 业 人 员 ,即 在 自治 区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企 业 、个 体 经 济 组 织 、民 办 非 企 业单 位 、国 家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及 社 会 团 体 (以 下 统 称 为用 人 单 位 )所 使 用 的 平 均 每 日 工 作 时 间 不 超 过 4 小 时 ,每 周 工 作 时 间 累
2、积 不 超 过 24 小 时 ,并 以 小 时 为 单 位计 发 工 资 的 劳 动 者 与 用 人 单 位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时 使 用 。二 、甲 乙 双 方 在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时 ,应 该 认 真 阅 读劳 动 合 同 ,。劳 动 合 同 一 经 签 定 即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双方 必 须 严 格 履 行 。三 、双 方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甲 方 应 加 盖 公 章 ;甲 方 法定 代 表 人 (主 要 负 责 人 )和 劳 动 者 均 应 本 人 签 字 和 盖章 。四 、合 同 中 的 空 栏 ,由 双 方 协 商 确 定 后 填 写 清 楚 ;不 需
3、 要 填 写 的 。请 打 上 “/”,填 写 不 下 可 另 附 纸 。五 、本 合 同 应 使 钢 笔 或 签 字 笔 填 写 ,字 迹 清 楚 ,文字 简 练 、准 确 ,不 得 涂 改 。六 、本 合 同 一 式 两 份 ,甲 乙 双 方 各 持 一 份 ,交 乙 方的 不 得 由 甲 方 代 为 保 管 。3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劳 动 合 同 法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甲 乙 双 方 经 平 等 自 愿 、协 商 一 致 签 订 本 合 同 ,共 同 遵 守 本 合 同 所 列 条 款 。第 一 条 甲 方 法 定 代
4、 表 人 (主 要 负 责 人 ) 注 册 地 址 经 营 地 址 联 系 电 话 第 二 条 乙 方 性 别 户 籍 类 型 (非 农 业 、农 业 ) 居 民 身 份 证 号 码 家 庭 住 址 (现 住 址 ) 邮 政 编 码 户 籍 所 在 地 省 (市 ) 区 (县 ) 街 道(乡 镇 )联 系 电 话 第 三 条 本 合 同 于 年 月 日 生 效 。4第 四 条 乙 方 同 意 根 据 甲 方 工 作 需 要 ,担 任 的 以下 工 作 :第 五 条 乙 方 的 工 作 时 间 为 第 六 条 乙 方 完 成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工 作 内 容 后 ,甲方 应 当 以 货 币
5、 形 式 向 乙 方 支 付 劳 动 报 酬 ,劳 动 报 酬 标准 为 每 小 时 元 。甲 方 向 乙 方 支 付 劳 动 报 酬的 周 期 不 得 超 过 15 日 。支付劳动报酬的其他约定 第 七 条 甲 方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和 自 治 区 工 伤 保 险 的5规 定 为 乙 方 缴 纳 工 伤 保 险 费 。第 八 条 甲 方 根 据 生 产 岗 位 的 需 要 ,按 照 国 家 有关 劳 动 安 全 、卫 生 的 规 定 对 乙 方 进 行 安 全 卫 生 教 育 和职 业 培 训 ,并 为 乙 方 提 供 以 下 劳 动 条 件 、安 全 设 施 和劳 动 保 护 用 品
6、 : 第 九 条 甲 方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职 业 病 防 治 责 任 制 ,加 强 对 职 业 病 防 治 的 管 理 ,提 高 职 业 病 防 治 水 平 。第 十 条 甲 乙 双 方 可 以 随 时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第 十 一 条 双 方 需 要 约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第 十 三 条 双 方 因 履 行 本 合 同 发 生 争 议 ,当 事 人可 以 向 甲 方 劳 动 争 议 调 解 委 员 会 申 请 调 解 ;调 解 不 成6的 ,可 以 向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委 员 会 申 请 仲 裁 。当 事 人 一方 也 可 以 直 接 向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委 员 会 申 请 仲 裁 。第 十 四 条 本 合 同 未 尽 事 宜 或 与 今 后 国 家 和 自 治区 有 关 规 定 相 悖 的 ,按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十 五 条 本 合 同 一 式 两 份 ,甲 乙 双 方 各 执 一 份 。甲 方 (公 章 ) 乙 方 (签 字 或 盖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主 要 负 责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签 订 日 期 :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