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谣言适用的民法通则条款网络谣言的情况较为复杂,表现形式较为多样,有的对个别事件进行无限放大,歪曲事实来制造谣言;有的竟无中生有,捏造事实来制造谣言。此类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有的甚至直接或者间接地影响到社会稳定。民法通则第 101 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也就是说,以任何方式、任何渠道实施的该种行为均要承担责任,其中包括在网络上实施的相应行为,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关于民事责任,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民法通则第 120 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被谣言侵害的公民或法人如果提起诉讼,理论上也可以将网络服务商作为被告,关键问题在于举证,受害人需要证明自己受害与网络服务商的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因果联系,网络服务商不能靠声明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