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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账务处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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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第五章 研究开发费核算示例一、研发项目基本情况假设:2009 年 1 月 1 日,经 A 公司董事会批准,开展项目编号为 RD001 的研发项目。该项目研发内容符合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定义,并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畴,具有创新技术。该项目于 2009 年 1 月 1 日启动,研发周期为一年,2009 年 13 月为研究阶段,4 12 月为开发阶段,并于 12 月底申请到专利交付使用,且开发阶段支出均满足资本化条件。二、相关经济业务汇总不考虑项目总支出金额及数据之间逻辑的合理性(一)研究阶段发生的业务(1 月 3 月)1 月,购买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 160 000 元,采取一次计入

2、研发费的会计政策,作为固定资产管理。1 月,购买专门用于研发的设备一台,价款 450 000 元,采取直线法提取折旧,预计残值率5%,预计使用年限 10 年,月折旧额为 3562.50 元,该项目结束后,设备用于其他项目。1 月,租赁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各一台,每月租金分别为 1000 元和 2000 元,租期 1 年。公司自有以前年度购买的仪器、设备用于该项目,本阶段折旧费分别为 9 000 元和 21 000 元;办公楼用于该项目,折旧费为 24 000 元。2 月,以现金支付设备维修费 800 元。采购原材料 400 000 元,辅助材料 80 000 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进项税额 8

3、1 600 元;RD001 耗用原材料 320 000 元,辅助材料 70 000 元。在职直接从事研发人员工资总计 200 000 元,代扣个人所得税 15 000 元,代扣社保费 20 000元,代扣住房公积金 50 000 元,实付工资 115 000 元;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 180 000 元,代扣税费 30 000 元,实付劳务费 150 000 元。均以银行存款支付。计提在职直接从事研发人员公司负担的社保费 40 000 元和住房公积金 50 000 元;代付社保费60 000 元和住房公积金 100 000 元。购买研发项目所需图书资料费 5000 元,模具设计费 150 00

4、0 元,研发人员培训费 10 000 元,会议费 25 000 元,差旅费 35 000 元。103 月,收到政府对该项目的财政拨款 300 000 元。11用于该项目研究试验的模具制造费 100 000 元,且模具只用于该项目研究。12用于该项目的无形资产摊销费为 18 000 元。13对工具进行例行设计,材料支出 8 000 元。14结转研究阶段的费用化支出。(二)开发阶段发生的业务(4 月 12 月)151 月所购设备计提折旧费 30 062.50 元。16以银行存款支付 1 月所租仪器租金 9 000.00 元、设备租金 18 000.00 元。17公司自有以前年度购买的仪器、设备用于

5、该项目,计提本阶段折旧费。本阶段折旧费分别为27 000元和 63 000 元;办公楼用于该项目,折旧费为 72 000 元。184 月,以现金支付设备维修费 1 000 元。196 月,以现金支付试制产品检测费 500 元。20模具改进设计费 10 000 元,在职直接研发人员培训费 6 000 元、会议费 3 000 元、差旅费2 000 元。21模具制造费 1 000 000 元,该批模具只用于研发项目的试生产。22采购原材料 1 200 000 元,辅助材料 300 000 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进项税额 255 000元;该项目试生产耗用原材料 1 100 000 元,辅助材料 28

6、0 000 元。2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人员工资总计 990 000 元,代扣个人所得税 108 000 元,代扣社保费 62 000 元,代扣住房公积金 150 000 元,实付工资 670 000 元;外聘人员劳务费 540 000 元,代扣税费 120 000 元,实付劳务费 420 000 元。均以银行存款支付。24计提在职直接从事研发人员公司负担的社保费 120 000 元和住房公积金 200 000 元;代付社保费 182 000 元和住房公积金 350 000 元。25用于该项目的无形资产摊销费为 54 000 元。26项目验收合格,支付评审费 20 000 元,专利申请费 6 00

7、0 元。均以银行存款支付。2712 月,该项目形成的专利已达到预定用途,结转资本化支出。28按 10 年摊销该专利权,采取直线法。 三会计核算根据上述经济业务按序号编制会计分录:(一)研究阶段11:购买研发用仪器借:固定资产 160 000贷:银行存款 160 00012:摊销仪器费借:研发支出 RD001费用化支出 固定资产费 仪器费 160 000贷:累计折旧 160 00021:购买研发设备借:固定资产 450 000贷:银行存款 450 00022:计提研发设备折旧费,2 3 月借:研发支出 RD001费用化支出 固定资产费 设备折旧费 7 125贷:累计折旧 7 12531:支出研发

8、用仪器设备租金借:研发支出 RD001费用化支出 固定资产费 仪器租赁费 3 000研发支出 RD001费用化支出 固定资产费 设备租赁费 6 000贷:银行存款 9 00041:计提公司原有的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和办公楼折旧费借:研发支出 RD001费用化支出 固定资产费 仪器折旧费 9 000研发支出 RD001费用化支出 固定资产费 设备折旧费 21 000研发支出 RD001费用化支出 固定资产费 房屋折旧费 24 000贷:累计折旧 54 00051:支付设备维修费借:研发支出 RD001费用化支出 固定资产费 设备维修费 800贷:现金 80061:采购研发材料借:原材料 400

9、000辅助材料 80 000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1 600贷:银行存款 561 60062:研发耗用原材料及辅助材料借:研发支出 RD001费用化支出 原材料 材料 390 000贷:原材料 320 000辅助材料 70 00071:计提在职研发人员人工费借:研发支出 RD001费用化支出 人工费 工薪 200 000贷:应付职工薪酬 工资 200 00072:支付在职研发人员人工费借:应付职工薪酬 工资 200 000贷:应交税费 应交个人所得税 15 000其他应付款 社会保险费 20 000住房公积金 50 000银行存款 115 00073:计提外聘人员劳务费借:研发支出

10、RD001费用化支出 人工费 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 180 000贷:应付职工薪酬 工资 180 00074:支付外聘人员劳务费借:应付职工薪酬 工资 180 000贷:应交税费 应交个人所得税等 30 000银行存款 150 00081:计提在职直接研发人员社保费和住房公积金 公司负担部分借:研发支出 RD001费用化支出 人工费 社会保险费 40 000研发支出 RD001费用化支出 人工费 住房公积金 50 000贷:应付职工薪酬 社会保险费 40 000住房公积金 50 00082:代付在职研发人员社保费和住房公积金借:应付职工薪酬 社会保险费 40 000住房公积金 50 000其他应

11、付款 社会保险费 20 000住房公积金 50 000贷:银行存款 160 00091:支付研发活动其他直接费借:研发支出 RD001费用化支出 其他直接费 资料费 5 000研发支出 RD001费用化支出 其他直接费 设计费 150 000研发支出 RD001费用化支出 其他直接费 培训费 10 000研发支出 RD001费用化支出 其他直接费 会议费 25 000研发支出 RD001费用化支出 其他直接费 差旅费 35 000贷:银行存款 225 000101:收到政府的财政拨款借:银行存款 300 000贷:营业外收入 政府补助 300 000111:仅用于实验的模具的制造费借:研发支出

12、 RD001费用化支出 中间实验费 模具制造费 100 000贷:库存商品固定资产 模具 100 000121:研发用无形资产摊销费借:研发支出 RD001费用化支出 无形资产摊销费 专利 18 000贷:累计摊销 18 000131:例行设计费借:制造费用 8 000贷:原材料 8 000141:会计期末结转费用化支出借:管理费用 1 433 925贷:研发支出 RD001费用化支出 1 433 925(二)开发阶段151:计提研发设备折旧费借:研发支出 资本化支出 固定资产费 设备折旧费 32 062.50贷:累计折旧 32 062.50161:支付研发用租赁的仪器、设备租金借:研发支出

13、RD001资本化支出 固定资产费 仪器租赁费 9 000研发支出 RD001资本化支出 固定资产费 设备租赁费 18 000贷:银行存款 27 000171:计提研发用仪器、设备、房屋折旧费借:研发支出 RD001资本化支出 固定资产费 仪器折旧费 27 000研发支出 RD001资本化支出 固定资产费 设备折旧费 63 000研发支出 RD001资本化支出 固定资产费 房屋折旧费 72 000贷:累计折旧 162 000181:支付研发设备维修费借:研发支出 RD001资本化支出 固定资产费 设备维修费 1 000贷:现金 1 000191:支付试制产品检验费借:研发支出 RD001资本化支

14、出 中间试验费 试制产品检验费 500贷:现金 500201:支付开发活动其他直接费借:研发支出 RD001资本化支出 其他直接费 模具设计费 10 000研发支出 RD001资本化支出 其他直接费 会议费 3 000 研发支出 RD001资本化支出 其他直接费 差旅费 2 000研发支出 RD001资本化支出 其他直接费 培训费 6 000贷:银行存款 21 000211:用于开发试验的模具制造费借:研发支出 RD001资本化支出 中间试验费 模具制造费 1 000 000贷:库存产品原材料 固定资产 模具 1 000 000221:采购开发试验用材料借:原材料 1 200 000辅助材料

15、300 000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 255 000贷:银行存款 1 755 000222:开发试验耗用材料借:研发支出 RD001资本化支出 原材料 材料 1 380 000贷:原材料 1 100 000辅助材料 280 000 231:计提在职直接研发人员人工费借:研发支出 RD001资本化支出 人工费 工薪 990 000贷:应付职工薪酬 工资 990 000232:支付人员人工费借:应付职工薪酬 工资 990 000贷:应交税费 应交个人所得税 108 000 其他应付款 社会保险费 62 000 住房公积金 150 000银行存款 670 000540 000234:支付外聘

16、人员劳务费借:应付职工薪酬 工资 540 000贷:应交税费 应交个人所得税等 120 000银行存款 420 000241:计提在职直接研发人员社保费和住房公积金 公司负担部分借:研发支出 RD001资本化支出 人工费 社会保险费 120 000研发支出 RD001资本化支出 人工费 住房公积金 200 000贷:应付职工薪酬 社会保险费 120 000住房公积金 200 000242:代付在职直接研发人员社保费和住房公积金借:应付职工薪酬 社会保险费 120 000住房公积金 200 000其他应付款 社会保险费 62 000住房公积金 150 000贷:银行存款 532 000251:研

17、发用无形资产摊销费借:研发支出 RD001资本化支出 无形资产摊销费 专利 54 000贷:累计摊销 54 000261:支付验收评审费和专利申请费借:研发支出 RD001资本化支出 研发成果费 评审验收费 20 000研发支出 RD001资本化支出 研发成果费 专利申请费 6 000贷:银行存款 26 000271: 该项目已达到预定用途,结转资本化支出借:无形资产 自创专利权 4 553 562.50 贷:研发支出 RD001资本化支出 4 553 562.50281:该自创专利权 2008 年 12 月的摊销额借:管理费用 37 946.35贷 :无形资产 自创专利权 37 946.35

18、(三)登记费用化支出和资本化支出明细账(见后附辅助明细账示例)(四)研究开发费用的列报根据以上资料,RD001 项目 2009 年度研发费用总计 5 987 487.5 元,其中,费用化支出 1 433 925 元,资本化支出 4 553 562.50 元。资本化支出于 2009 年形成无形资产,当月摊销该自创专利权 37 946.35 元,故年底该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为 4 515 616.15 元。2009 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在年报中的列报为:费用化支出 1 433 925 元,在利润表中管理费用项目反映;资本化支出4 553 562.5 元,在资产负债表中无形资产项目反映 4 515 616.

19、15 元,利润表中管理费用项目反映 37 946.35 元。四、研究开发费用按税法确认(一)费用化处理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归集根据以上研发支出 费用化支出的相关会计核算,以下费用化支出内容不可享受加计扣除 50%的优惠,但只要满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条件的,均可在所得税税前 100%扣除。1 2:购入仪器采用一次计入成本费用 160 000 元;4 1:计提的研发用房屋折旧费 24 000 元;5 1:支付的设备维修费 800 元;7 3:计提支付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 180 000 元;8 1:支付研发人员的社会保险费 40 000 元和住房公积金 50 000 元;9 1: 支付研发人员的培

20、训费 10 000 元、会议费 25 000 元、差旅费 35 000 元;综上所述,不可享受加计扣除的费用化研究开发费用为 524 800 元。(二)资本化处理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归集根据以上研发支出 资本化支出的相关会计核算,以下资本化支出内容不可享受加计扣除 50%的优惠,但只要满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条件的,均可据实 100%摊销。 171:计提的研发用房屋折旧费 72 000 元; 181:支付的设备维修费 1 000 元; 191:支付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500 元; 201: 支付研发人员的会议费 3 000 元、差旅费 2 000 元、培训费 6 000 元; 233:支付外聘研

21、发人员的劳务费 540 000 元; 241:支付研发人员的社会保险费 120 000 元和住房公积金 200 000 元; 261:支付的专利权申请费 6 000 元。综上所述,不可加计摊销的资本化支出研究开发费用为 950 500 元。(三)RD001 研发项目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年度纳税申报(见可加计研究开发费)A 公司 2009 年度 RD001 研发项目的研究开发费用总计为 5 987 487.5 元,其中:费用化支出 1 433 925 元,允许据实扣除;资本化支出 4 553 562.5 元。该资本化支出 2009 年 12 月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成本为 4 553 5

22、62.5 元,按 10 年摊销计算, 12 月摊销额为 37 946.35 元,允许据实扣除。在计算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时,费用化支出 1 433 925 元中剔除不符合税法加计限定的研究开发费用 524 800 元,再减去财政拨款 300 000 元,允许加计扣除的费用化支出的研究开发费用为609 125 元,加计扣除额为 304 562.5 元;形成无形资产的资本化支出 4 553 562.5 元中,剔除不符合税法加计限定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 950 500 元,按 10 年计算允许加计摊销的资本化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为 1 801 531.25 元,2009 年 12 月允许加计摊销额为 15

23、 012.76 元。A 公司 2009 年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允许加计扣除金额为 304 562.5 元,允许加计摊销金额为15 012.76 元,共计 319 575.26 元。按 25%的企业所得税率计算,合计少缴企业所得税 79 893.82 元。以上是针对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示例,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可以参照实施。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研究开发费支出核算主要在管理费用下设科目进行明细核算。第六章 答疑及 2009 年最新税收法规目录一2009 年 4 月 24 日所得税管理司副司长缪慧频在线访谈(节选)软件企业享受所得税减半期内,同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其减半税

24、率是 12.5%还是7.5%?答:软件企业享受所得税减半期内,减半后的税率为 12.5%。财税【2009】69 号高新技术企业享受 15%的优惠税率,其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收入所得 500 万以上部分是按 15%还是按 25%税率减半征收?答:高新技术企业享受 15%税率,同时又享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收入减半优惠时,技术转让收入要单独核算。对技术转让收入减半是按照 25%税率减半的。以前年度收到的政府补助收入在其他应付款中核算 在 08 年度才作为补贴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是否还需要补交以前年度的税率差因为是高新技术企业 ;如果税务检查时是否还要补交滞纳金?答:应按 08 年以前企业所适用的税率

25、补税,并加收滞纳金。请问我公司的财政拨款入科技三项费用和创新基金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就不征税收入已作出明确规定,近期我们接到一些企业反映,有关政府及其部门为企业拨付一些专用基金,用在特定用途。这些基金是否征税,我们正在研究,不久将会有明确答复。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0987 号 )规定,对企业在 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

26、减除:(1)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 5 年(60 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

27、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在 08 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中未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可否在 09 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再行申请扣除?答:不允许。企业接受政府科技部门资助,进行技术开发。如技术成果为政府所有的,能进行技术研发费加计扣除吗?答:国税发【 2008】116 号文件中第 36 行“ 从有关部门和母公司取得的研究开发费用专项拨款” ,不能实行加计扣除。国税发【2008 】116 号中研发费的范围和国科发火 【2008】362 号中研发费的归集范围有差异,所得税前扣除如何把握?答:企业在高新认定时,应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 国科发火【2008】172 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 【2

28、008】362 号规定的范围,归集研究开发费用。企业计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应按照国税发【2008】116 号文件规定归集,后者的政策口径较前者略紧一些。二财政部税政司就新法及条例重点问题解答(节选)对投资入股的无形资产摊销可以作为研发费吗?答:企业所得税法条例第 95 条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 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50%摊销。这里所说的无形资产是指企业经过研发形成的属于无形资产的成果,而不是指股东投入的无形资产的知识产权。所以对投资入股的无形资产摊

29、销不可以作为研发费。软件开发企业改变经营范围是否要补缴原享受的减免税?答: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 (国税发【2008】23 号)主要是针对按照原外资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因企业条件发生变化(如经营期限不足十年经营范围发生变化等) ,对企业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予以追补。而对软件企业,根据原有规定和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处理意见的通知 (财税【2008 】1 号)的规定,新办的软件企业每年须经过认定部门的年审,年审不符合软件企业条件的,将取消其软件企业资格,并不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没有规定要追补已经享受的

30、税收优惠。因此,如果年审不合格被取消软件企业资格,不能再享受税收优惠,但以前享受的,不予追补。三国税总局网站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相关税收优惠的答疑1、新的企业所得税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企业的下列所得,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即 500 万元以下部分,免征;500 万元以上部分减半征税。 )请问,此处所讲“ 符合条件的“条件是什么呢?回复意见: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 2007 年第 512 号)第九十条明确规定: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

31、;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规定的税收优惠需注意:一、限于居民企业的技术转让所得。二、限于技术转让所得。三、这里强调的是居民企业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的总和,而不管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转让所得是通过几次技术转让行为所获取的,只要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总和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到500 万元的,这部分所得全部免税;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某公司属于适用 15企业所得税率并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半优惠过渡的企业。该公司在 09年度属于企业所得税减半期,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21

32、 号)的有关规定,2009 年应该按照按 20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假如该企业在 09 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适用 15%的优惠税率,请问该企业在 09 年度能否在 15%税率基础上减半征税? 回复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 (国发200739 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 “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参照上述规定,贵公司不能叠加享受优惠政策。3、先将我公司情况简单列举如下:1 、是生产经营期限为 10 年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2006-2010处于二免三减

33、半期间 2、 2007 及以前年度均被评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 15%的低税率优惠 3、2008 年根据新办法被评为高新技术企业,按新所得税法适用低税率 15% 对于 2008 年我公司适用所得税的问题目前存在三种说法,一种说法是按 15%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减半征收,第二种说法是按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第三种说法是按 18%的过渡期优惠税率减半征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款的说法:“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颁发的

34、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可持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其复印件和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手续办理完毕后,高新技术企业可按 15%的税率进行所得税预缴申报或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 ” 上述第四款的最后一句话我们应该如何理解?我们自己的二种理解分别如下: 其一:高新技术企业可按 15%的税率进行所得税预缴申报,且可按 15%的税率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即我公司 2008-2010 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 7.5%的所得税率; 其二:高新技术企业可按 15%的税率进行所得税预缴申报,但按 18%-25%逐年递增的方式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即我公司 2008-2010 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9%-

35、10%-11%的所得税率。 我公司 2008 年适用所得税率倒底是多少,恳请国税总局领导给予数字及文字的明确答复,谢谢! 回复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 (国发2007第 039 号)规定:“一、新税法公布前批准设立的企业税收优惠过渡办法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 5 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 15%税率的企业,2008 年按 18%税率执行,2009 年按 20%税率执行,2010 年按 22%税率执行,2011 年按 24%税率执行,2012 年按 25%税率执行;原执行 24%税率的企业,2

36、008 年起按 25%税率执行。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 、 “五免五减半” 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 2008 年度起计算。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 2007 年 3 月 16 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实施过渡优惠政策的项目和范围按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执行。三、实施企业税收过渡优惠政策的其他规定 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

37、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21 号)规定:“二、对按照国发200739 号文件有关规定适用 15%企业所得税率并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半优惠过渡的企业,应一律按照国发200739 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过渡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即 2008 年按 18%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09 年按 20%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10 年按 22%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11 年按 24%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12 年及以后年度按 2

38、5%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对原适用 24%或 33%企业所得税率并享受国发200739 号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半优惠过渡的企业,2008 年及以后年度一律按 25%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69 号)规定:“一、执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 (国发200739 号)规定的过渡优惠政策及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其他各类情形的定期减免税,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 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二、 国务

39、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 (国发200739 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可以选择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或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之一,即存在交叉的企业可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如果贵公司选择新所得税法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则 2008 年企业所得税率为 15%。如贵公司选择享受过渡优惠政策,则 2008 年

40、企业所得税率为 18%,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可见贵公司选择享受过渡优惠政策会更有利。 4、我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1、为 2006 年成立的老高新技术企业,原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到2009 年 2、公司在 2007 年取得税务局认定在 2007-2008 年度享受二年所得税免税优惠 3、由于公司高新技术资格在 2008 年未到期,故在 08 年未提交重新认定申请(09 年初提交) 现在2008 年汇算清缴过程中,有以下相关问题向领导确认:按照“新所得税法”57 条,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文的内容, (1) 、我公司属于享受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

41、2007 年 3 月 16 日以前成立) (2 ) 、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请确认:按照以上条款,我公司在 2008 年是否应继续享受原免税优惠? 回复意见: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 号)规定:“三、对原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未期满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 (国发200739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 (国发200739 号)“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原享受低税率

42、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 5 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 15%税率的企业,2008 年按 18%税率执行,2009 年按 20%税率执行,2010 年按 22%税率执行,2011 年按 24%税率执行,2012 年按 25%税率执行;原执行 24%税率的企业,2008 年起按 25%税率执行。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 “五免五减半” 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 2008 年度起计算。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 2007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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