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液压支架检验规定1 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液压支架的检验方法和要求。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维修的液压支架。2 引用标准 MT312-2000MT313-92液压支架通用技术条件MT97-92液压支架千斤顶技术条件MT313-92液压支架立柱技术条件MT/T587-2011液压支架结构件制造技术条件MT98-1984液压支架胶管总成及中间接头组件型式试验规范MT419-1995液压支架用阀3 一般要求 3.1 液压支架应按规定的图纸及技术文件进行组装。 3.2 标准件、密封件、外购件必须有合格证方可使用,自己维修加工的组件必须有验收合格记录才可以使用。 3.3 液 压 支 架 实 验 过 程 中
2、, 工 作 液 温 度 应 为 1055 , 工 作 液 应 用 120 目 /寸 或 相 当 于 0.125mm 过 滤 器 进 行 过 滤 , 并 有 过 滤 装 置 。4 检验项目液压支架的检验项目包括:a) 外观质量; b) 主要零部件技术要求;c) 操作性能;d) 密封性能; e) 液压原部件;f) 强度试验。5 检验规则 每批立柱(千斤顶)出厂前应由质检人员按上述检验项目要求进行全部检验。 6 质量要求6.1 外观质量6.1.1、支架的零部件和管路系统按规定的位置安装,连接可靠,排列整齐、美观。6.1.2、支架外表面应涂漆,漆层应均匀,无漏涂、起泡、脱皮、裂绞等缺陷。6.1.3、焊
3、缝应平滑整齐,不应出现烧穿裂纹、弧坑、未焊透、未融合等缺陷,主要部位不得有气孔。6.1.4、外露镀铬层不应有起皮、脱落和起皮现象。不应局部无镀层和暴露中间层。不应有密集的麻点和树枝状结晶。6.2 主要零部件技术要求6.2.1 结 构 件6.2.1.1 平 面 结 构 件 :( 1) 、 顶 梁 、 掩 护 梁 、 前 梁 、 底 座 、 插 板 等 大 面 积 结 构 件 在 平 面 尺寸 上 变 形 以 不 影 响 使 用 性 能 为 标 准 , 焊 缝 正 常 不 能 开 焊 。( 2) 、 结 构 件 平 面 上 出 现 的 凹 坑 面 积 不 得 超 过 100cm2, 深 度 不 得
4、 超 过20mm;( 3) 、 结 构 件 平 面 上 出 现 的 凸 起 面 积 不 得 超 过 100cm2, 高 度 不 得 超 过10mm;( 4) 、 结 构 件 平 面 上 的 凸 凹 点 , 每 平 方 米 面 积 内 不 得 超 过 两 处 , 整 个 平面 上 不 得 超 过 6 处 。( 5) 、 结 构 件 的 焊 缝 不 得 有 任 何 脱 焊 、 开 裂 现 象 。 如 采 用 补 焊 法 修 复 脱 焊 、开 裂 的 焊 缝 , 补 焊 焊 缝 的 结 构 形 式 和 焊 接 强 度 不 得 低 于 原 设 计 。( 6) 、 重 新 焊 接 的 结 构 件 , 焊
5、 缝 的 高 度 要 保 证 焊 缝 承 力 断 面 不 小 于 焊 接 母材 的 最 小 承 力 , 断 面 焊 缝 高 度 不 小 于 钢 板 厚 度 的 1/2。6.2.1.2、 侧 护 板 :( 1) 、 侧 护 板 侧 面 与 上 平 面 的 垂 直 度 不 得 超 过 3%。( 2) 、 复 位 弹 簧 塑 性 变 形 不 得 大 于 5%。6.2.1.3、 推 移 框 架 件 ( 或 推 拉 架 ) :( 1) 、 推 移 框 架 杆 ( 或 推 拉 架 ) 的 直 线 度 不 能 超 过 5。( 2) 、 推 拉 框 架 与 十 字 连 接 头 部 位 的 结 构 , 尽 可
6、能 采 用 上 、 下 加 强 板 弯曲 侧 包 的 结 构 。( 3) 、 推 拉 框 架 上 立 销 的 锁 紧 机 构 , 必 须 采 用 方 销 座 结 构 , 不 得 采 用 开口 销 固 定 的 结 构 。6.2.1.4、 耳 座 :平 衡 千 斤 顶 、 伸 缩 千 斤 顶 、 护 帮 千 斤 顶 、 推 移 千 斤 顶 的 耳 座 应 牢 固 可 靠 ,允 许 有 少 量 变 形 , 但 变 形 后 耳 座 间 距 变 化 不 得 超 过 原 设 计 的 5%。6.2.1.5、 各 销 轴 孔 :各 部 位 的 销 轴 孔 的 变 形 不 能 大 于 毫 米 公 称 尺 寸 的
7、 5%, 且 最 大 不 得 超 过5mm。6.2.2 立 柱 、 千 斤 顶6.2.2.1、 千 斤 顶 和 立 柱 与 密 封 件 相 配 合 的 表 面 有 下 列 缺 陷 时 允 许 用 油 石 修整 。( 1) 、 轴 向 划 痕 深 度 小 于 0.2mm, 长 度 小 于 100mm。( 2) 、 径 向 划 痕 深 度 小 于 0.3mm, 长 度 小 于 圆 周 的 1/4。( 3) 、 轻 微 擦 伤 面 积 小 于 50mm2。( 4) 、 同 一 圆 周 上 划 痕 不 多 于 2 条 , 擦 伤 不 多 于 2 处 。( 5) 、 镀 层 脱 落 、 锈 蚀 点 数
8、不 得 超 过 10 点 , 每 处 面 积 不 大 于25mm2。6.2.2.2、 活 塞 杆 的 表 面 粗 糙 度 度 不 能 大 于 0.8, 缸 体 内 孔 的 表 面 粗 糙 度不 得 大 于 0.4。6.2.2.3、 立 柱 活 塞 杆 的 直 线 度 不 能 大 于 1, 千 斤 顶 活 塞 杆 的 直 线 度 不能 大 于 2。6.2.2.4、 各 类 型 缸 体 不 得 弯 曲 变 形 , 内 孔 的 直 线 度 不 得 大 于 0.5, 缸孔 直 径 扩 大 、 圆 度 、 圆 柱 度 不 得 大 于 公 称 直 径 尺 寸 的 2。6.2.2.5、 缸 体 不 得 有
9、裂 纹 , 缸 体 端 部 的 螺 丝 、 环 形 槽 或 其 它 连 接 部 位 必须 完 整 , 管 接 头 不 得 有 变 形 , 缸 体 内 不 得 有 锈 蚀 、 划 痕 等 缺 陷 。6.2.2.6、 缸 体 非 配 合 表 面 应 无 毛 刺 , 划 伤 深 度 不 得 大 于 1mm, 磨 损 撞 伤面 积 不 得 大 于 2cm2, 不 得 超 过 2 处 。6.2.2.7、 立 柱 、 千 斤 顶 外 缸 密 封 面 以 及 外 缸 口 允 许 尺 寸 偏 差 大 于 标 准 要求 , 具 体 部 位 允 许 的 尺 寸 范 围 如 下 表 :基 本 尺 寸 ( mm) 标
10、 准 要 求 ( H 密 封 面 整 体 要 求 距 缸 口 120mm 范大 于 至 10) 围 以 内 ( 不 包 括千 斤 顶 缸 体 )50 80 0+0.120 0+0.200 /80 120 0+0.140 0+0.220 /120 180 0+0.160 0+0.250 0+0.300180 250 0+0.185 0+0.300 0+0.350250 280 0+0.210 0+0.350 0+0.4006.2.2.8、 立 柱 、 千 斤 顶 活 柱 、 活 塞 杆 的 密 封 柱 面 , 允 许 尺 寸 偏 差 大 于 标准 要 求 , 具 体 部 位 允 许 的 尺 寸
11、范 畴 如 下 表 :基 本 尺 寸 ( mm)大 于 至标 准 要 求 ( e9) 密 封 面 整 体 要 求距 缸 口 120mm 范围 以 内 ( 不 包 括千 斤 顶 缸 体 )30 50 -0.050 -0.112 -0.050 -0.160 /50 80 -0.060 -0.134 -0.060 -0.200 /80 120 -0.072 -0.160 -0.070 -0.250 /120 180 -0.085 -0.185 -0.085 -0.300 /180 250 -0.100 -0.215 -0.085 -0.350 -0.085 -0.500(配 专 用 密 封 )6.2
12、.2.9、 支 架 伸 缩 千 斤 顶 活 塞 杆 镀 层 , 非 密 封 面 的 尺 寸 范 围 不 作 要 求 ,但 表 面 质 量 执 行 相 关 标 准 。6.2.2.10、 立 柱 、 千 斤 顶 的 拆 卸 , 不 得 采 用 火 焰 烘 烤 缸 口 的 方 法 拆 卸 。6.2.2.11、 其 它 配 合 尺 寸 应 能 保 证 互 换 组 装 要 求 。6.2.2.12、 根 据 标 准 化 要 求 , 对 于 需 要 改 造 的 立 柱 、 千 斤 顶 以 批 准 后 方 案要 求 为 准 。6.2.3 阀 类6.2.3.1、 解 体 后 的 阀 类 零 件 , 必 须 彻
13、底 清 洗 , 所 有 孔 道 、 退 刀 槽 及 螺 纹孔 底 部 均 不 得 有 积 垢 、 铁 屑 及 其 它 杂 物 。6.2.3.2、 阀 上 所 有 密 封 件 , 一 般 应 更 换 新 品 , 若 个 别 重 复 使 用 的 应 符 合以 下 要 求 :( 1) 、 密 封 件 的 装 拆 , 必 须 使 用 专 用 工 具 ;( 2) 、 不 得 使 用 发 粘 、 变 脆 或 弹 性 明 显 下 降 等 老 化 的 密 封 件 ;( 3) 、 “O”形 圈 不 得 过 松 或 过 紧 , 装 在 槽 内 不 得 扭 曲 、 切 边 , 保 持 性 能良 好 ;( 4) 、
14、塑 料 、 聚 甲 醛 件 不 得 有 变 形 和 结 构 尺 寸 变 化 , 切 口 要 按 45线切 开 , 切 口 整 齐 。6.2.3.3、 各 零 部 件 有 轻 微 损 伤 的 内 螺 纹 可 修 复 使 用 , 新 更 换 的 零 部 件 应清 除 毛 刺 。6.2.3.4、 阀 上 所 用 各 类 弹 簧 , 不 得 有 锈 斑 或 断 裂 , 塑 性 变 形 不 得 大 于5%。6.2.3.5、 阀 体 各 孔 道 表 面 , 阀 芯 表 面 以 及 其 它 镀 层 表 面 , 镀 层 不 得 脱 落和 出 现 锈 斑 。6.2.3.6、 阀 体 及 各 零 件 不 得 有
15、裂 纹 、 撞 伤 或 变 形 缺 陷 。6.2.3.7、 阀 装 配 后 , 无 论 有 压 与 无 压 , 操 作 应 灵 活 , 操 作 力 应 符 合 该 阀技 术 文 件 的 规 定 。6.2.3.8、 阀 的 定 位 要 准 确 、 可 靠 、 稳 定 , 定 位 指 针 要 清 晰 。6.2.3.9、 经 试 验 合 格 的 阀 , 必 须 封 堵 严 密 , 防 止 在 贮 存 和 运 输 过 程 中 ,粉 尘 进 入 。6.2.3.10、 检 修 后 需 长 期 保 存 的 阀 ( 两 个 月 以 上 ) , 必 须 注 N32 机 械 油防 锈 , 不 得 内 存 乳 化
16、液 。 短 期 保 存 的 阀 , 可 用 乳 化 液 防 锈 , 乳 化 液 的 浓 度 为10%。6.2.4 胶 管 和 接 头 :6.2.4.1、 新 购 或 重 复 使 用 的 胶 管 ,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1) 、 接 头 无 严 重 锈 蚀 、 变 形 、 毛 刺 , 能 顺 利 插 入 配 合 件 , 在 无 压 工 况下 应 可 以 自 由 旋 转 。( 2) 、 检 修 时 必 须 重 新 更 换 “O”形 圈 。( 3) 、 胶 管 外 层 橡 胶 在 每 500mm 长 度 上 其 破 损 不 得 多 于 2 处 , 且 距 离不 得 小 于 200mm,
17、 整 根 胶 管 破 损 不 得 超 过 5 处 , 破 损 面 积 每 处 不 大 于1cm2, 破 损 处 距 管 接 头 在 200mm 以 上 , 且 金 属 网 未 被 破 坏 。( 4) 、 胶 管 无 折 痕 、 压 痕 或 明 显 的 永 久 变 形 。6.2.4.2、 严 重 损 坏 的 胶 管 , 可 切 去 损 坏 部 分 , 重 新 扣 压 接 头 。6.2.4.3、 胶 管 内 部 必 须 严 格 清 洗 , 不 得 存 有 积 垢 。6.2.4.4、 新 扣 压 的 接 头 应 用 额 定 工 作 压 力 的 1.5 倍 进 行 试 验 , 保 持5min 不 得
18、有 渗 漏 、 鼓 包 或 接 头 位 移 等 现 象 。6.2.4.5、 胶 管 的 公 称 长 度 是 指 胶 管 在 长 度 方 向 的 最 大 尺 寸 。6.2.4.6、 胶 管 加 工 好 后 , 必 须 加 防 尘 帽 , 胶 管 在 随 设 备 转 运 过 程 中 , 外露 管 头 的 胶 管 , 也 必 须 有 防 尘 帽 。6.3 操作性能支架各运动部件动作准确、灵活,无滞涩、别卡、干涉等现象。6.4 密封性能 在额定供液压力下,按支架规定动作操作,各液压元件不得出现外渗漏。6.5 液压原部件6.5.1、每个操作阀工作位置准确,操作灵活。各种阀体应保持密封,不得有泄漏现象6.
19、5.2、高压胶管表面无裂纹,胶管总成、接头等无泄漏现象。6.6 强度试验不得产生永久变形和破坏。7 检验方法 7.1 外观质量:外观用目测方法。7.2 主要零部件技术要求检验:钢板尺、盒尺、内、外径千分尺,粗糙度对比块。7.3 电镀层外观质量检验应在天然散射光或无反射光的白色透射线下进行,度层用镀层测厚仪测量。7.4 操作换向阀使各运动部件按设计规定动作 3 次,每次均达到其规定动作的极限位置。7.5 密封性能试验:7.5.1 操作换向阀把立柱及前梁千斤顶打至限定升降位置,活塞腔在额定工作压力的 90时,各稳压 5min。7.5.2 空载升架,使立柱的活柱外伸至全行程的 2/3 处,自然状态下
20、放置 16h。7.5.3 空载升前梁,使前梁千斤顶活塞杆外伸至全行程的 2/3 处,自然状态下放置 16h。7.5.4 空载升一级、二级护帮板,使一级、二级护帮板千斤顶活塞杆外伸至全行程极限位置,自然状态下放置 16h。7.5.5 操作换向阀使各运动部件往复动作并达到及限位置(平衡千斤顶除外),分别操作 5 次,其中一次在额定供液压力下保持 5min。8 合格判断8.1 液 压 支 架 附 件 及 修 理 件 ( 加 工 件 ) 必 须 有 验 收 记 录 单 , 否 则 判 定 其 不 合格 产 品 。8.2 液 压 支 架 经检验符合检验项目质量要求,则判定其为合格产品。8.3 液 压 支 架 在检验中有一项不符合的,则判定其为不合格产品。 8.4 液 压 支 架 经检验合格填写检验记录单,方可出厂。 9 检验记录 液 压 支 架 检验结果应填写验收记录并归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