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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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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新任乡科级领导干部的教育,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实行同新任乡科级领导干部谈话 制度,是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保护教育干部的目的出发,对新任乡科级领导干部进行教育、监督的重要措施。 第三条 廉政谈话的对象:县委新任命提拔的 乡科级领导干部和岗位交流任职的乡科级领导干部,均为廉政谈话对象。 第四条 廉政谈话的内容: 1、学习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2、明确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一岗双责”的要求; 3、明确严格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等制度的要求;

2、4、进行党风党纪教育和警示教育,明确有关党 纪政纪规定; 5、听取新任干部在遵纪守法、廉洁从政、接受 监督等方面的认识和打算,并作出廉政承诺; 6、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认为应该谈话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廉政谈话的形式: 廉政谈话采取集中谈话和个别谈话两种形式,可 视实际情况选择谈话形式。 第六条 谈话制度的实施: 谈话制度在县委的领导下,由县纪委和 县委组织部具体实施,可根据情况由纪委书记、组织部长或委托副书记、副部长进行谈话,廉政谈话可专题进行,也可与组织部门的任职谈话同步进行。 第七条 谈话的程序及要求: 1、凡新任乡科级领导干部在任职通知下达后到上任前,必须接受廉政谈话; 2、需要谈话

3、对象对有关问题作出书面答复或说明的,可以要求谈话对象提供书面材料; 3、谈话对象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可以采纳的,应当采纳,并及时将采纳情况告知谈话对象; 4、谈话结束后,应当做好备忘性记录,记录谈话的时间、地点、谈话人员、谈话对象和谈话内容等基本情况。 第八条 廉政谈话的监督管理: 1、凡属任前廉政谈话的对象,要全部 进行谈话,对因故没有参加谈话的,要进行补谈,对无故不参加谈话的,视其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 2、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对谈话执行情况 进行跟踪督查,对不落实谈话内容,再次进行谈话,限期改正;对拒不执行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第九条 本制度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 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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