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告致广大人民群众:为了积极引导街镇范围内的经营户文明经营、规范经营,创造清洁、优美、文明的街镇环境,维持街道公共秩序,以及确保人民群众安全出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镇实际,经镇委、镇政府研究决定,制定如下规定:1、在街镇规定范围内的路段、人行道进行综合整治;2、在街镇规定范围路段的人行道,任何经验户都不得占道经营;3、在街镇规定的范围路段的经营者,应在指定摆卖摊位上文明经营,任何人不得违规占道经营;4、经营者必须遵守卫生管理制度,保持摊位的清洁卫生;5、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机动车辆,应停在指定的停车位上,不得擅自占用车道停放;6、经营者不按规定范围内乱摆乱卖,机动车辆乱停乱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此通告之日起生效特此通告和平县浰源镇人民政府2017 年 7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