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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接地2010和94的不同.doc

上传人:fmgc7290 文档编号:9087417 上传时间:2019-07-23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5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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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外部防雷措施修改很小,只增加了 45m 以上建筑物接闪带敷设的要求。1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防的引下线关于引下线,新规范做了如下修改。第一,强调这里的引下线是指专用引下线,区别与利用建筑物的金属体做的引下线。并删除了旧规范条文中关于利用建筑物金属体部分内容。第二,引下线的布置除建筑物四周外,增加了内庭院四周。第三,对大跨距建筑距离要求有所放宽。该条文被确定为强制性条文,原文如下:4.3.3 专设引下线不应少于两根,并应沿建筑物四周和内庭院四周均匀对称布置,其间距沿周长计算不应大于 18 m 。当建筑物的跨度较大,无法在跨距中间设引下线,应在跨距两端设引下线并减小其他引下线的间距,

2、专设引下线的平均间距不大于 18 m 。2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防的接地装置对接地装置的要求,新规范做了很大修改。第一,强调共用接地,把宜采用共用接地装置改为了应采用共用接地装置。而且共用接地的范围把电子系统也纳入了。而本规范对电子系统的术语定义是由敏感电子组合部件构成的系统。这个定义应该包含了所有弱电系统。第二,条文中删除了不共用接地装置时的地中距离要求。这个修改可以理解为非共用接地的方式直接被排除了。第三,淡化了接地装置冲击接地电阻的数值。由于对消除雷电流的危害,接地装置的布置和尺寸比接地装置的特定值更重要,所有本条中直接删除了冲击接地电阻的要求。在本规范第 4.3.6 条明确,只要满足一定条

3、件,冲击接地电阻可以不用考虑。原文如下:4.3.4 外部防雷装置的接地应和防雷电感应、内部防雷装置、电气和电子系统等接地共用接地装置,并应与引入的金属管线做等电位连接。外部防雷装置的专设接地装置宜围绕建筑物敷设成环形接地体。三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利用建筑物的钢筋做防雷装置第一,对利用屋顶钢筋网作接闪器,增加了“当其女儿墙以内的屋顶钢筋网以上的防水层和混凝土层允许不保护时”的限制条件。对于多层建筑,且周围很少有人停留时,推荐“利用女儿墙压顶板内或檐口内的钢筋作为接闪器。(4.3.5.1)原文如下:4.3.5.1 建筑物宜利用钢筋混凝土屋顶、梁、柱、基础内的钢筋作为引下线。本规范第 3.0.3 条

4、24 款、第 9 款、第 10 款的建筑物,当其女儿墙以内的屋顶钢筋网以上的防水和混凝土层允许不保护时,宜利用屋顶钢筋网作为接闪器;本规范第 3.0.3 条 24 款、第 9 款、第 10 款的建筑物为多层建筑,且周围很少有人停留时,宜利用女儿 墙压顶板内或檐口内的钢筋作为接闪器。第二,增加了基础的外表面有其他类的防腐层且无桩基可利用时接地装置的处理办法。(4.3.5.2)原文如下4.3.5.2 当基础采用硅酸盐水泥和周围土壤的含水量不低于 4%及基础的外表面无防腐层或有沥青质防腐层时,宜利用基础内的钢筋作为接地装置。当基础的外表面有其他类的防腐层且无桩基可利用时,宜在基础防腐层下面的混凝土垫

5、层内敷设人工环形基础接地体。第三,构件内钢筋的连接方式,新规范做了局部调整,但该款被确定为强制性条文。(4.3.5.6)原文如下:4.3.5.6 构件内有箍筋连接的钢筋或成网状的钢筋,其箍筋与钢筋、钢筋与钢筋应采用土建施工的绑扎法、螺丝、 对焊或搭焊连接。 单根钢筋、圆钢或外引预埋连接板、线与构件内钢筋应焊接或采用螺栓紧固的卡夹器连接。构件之间必须连接成电气通路。四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共用接地的接地电阻关于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共用接地的接地电阻问题,新规范做了很大修改,明确共用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应按 50Hz 电气装置的接地电阻确定,在一定条件时,可不计及冲击接地电阻。新规范一共给出了 6 款条件,

6、只要满足其中一款的要求,就可以不考虑冲击接地电阻。这 6 款条件大多少是新增加的,与旧规范的要求都不同,使用时一定要认真阅读该部分。原文如下:4.3.6 共用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应按 50Hz电气装置的接地电阻确定,不应大于按人身安全所确定的接地电阻值。在土壤电阻率小于或等于 3000m 的时,外部防雷装置的接地体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以及环形接地体所包围面积的等效圆半径等于或大于所规定的值时,可不计及冲击接地电阻;但当每根专设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大于 10 时,可不按本条 1、2 款敷设接地体。1 当土壤电阻率 小于或等于 800 m时,对环形接地体所包围面积的等效圆半径小于 5 m 的情况,每

7、一引下线处应补加水平接地体或垂直接地体。当补加水平接地体时,其最小长度应按本规范式(4.2.4-1)计算;当补加垂直接地体时,其最小长度应按本规范式 (4.2.4-2)计算。 2 当土壤电阻率大于 800m、小于或等于 3000m时,且对环形接地体所包围的面积的等效圆半径小于按下式的 计算值时,每一引下线处应补加水平接地体或垂直接地体:(4.3.6-1)3 本条第 2 款补加水平接地体时,其最小总长度应按下式计算:(4.3.6-2)4 本条第 2 款补加垂直接地体时,其最小总长度应按下式计算: (4.3.6-3) 5 在符合本章第 4.3.5 条规定的条件下,利用槽形、板形或条形基础的钢筋作为

8、接地体或在基础下面混凝土 垫层内敷设人工环形基础接地体,当槽形、板形基础钢筋网在水平面的投影面 积或成环的条形基础钢筋或人工环形基础接地体所包围的面 积符合下列规定时,可不补加接地体: 1) 当土壤电阻率小于或等于 800m 时,所包 围的面积应大于或等于 79m2; 2) 当土壤电阻率大于 800m 且小于等于 3000 m时,所包围的面积应大于或等于按下式的计算值 :(4.3.6-4)6 在符合本规范第 4.3.5 条规定的条件下,对 6 m 柱距或大多数柱距为 6 m的单层工业建筑物,当利用柱子基 础的钢筋作为外部防雷装置的接地体并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时,可不另加接地体: 1)利用全部或绝

9、大多数柱子基础的钢筋作为接地体。2)柱子基础的钢筋网通过钢柱,钢屋架, 钢筋混凝土柱子、屋架、屋面板、吊车梁等构件的钢筋或防雷装置互相 连成整体。3)在周围地面以下距地面不小于 0.5 m,每一柱子基础内所连接的钢筋表面积总和大于或等于 0.82 m2。 五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防雷电流反击对于防止雷电流流经引下线和接地装置时产生的高电位对附近金属物或电气和电子系统线路的反击,新规范做了很多修改,间隔距离不与冲击电阻挂钩,有两个条款被确定为强制性条文,并增加了 4 个条款。第一,明确“在金属框架的建筑物中,或在钢筋连接在一起、电气贯通的钢筋混凝土框架的建筑物中,金属物或线路与引下线之间的间隔距离可

10、无要求。 ”其他情况都按公式Sa3 0.06kclx 计算。公式与旧规范的区别在于系数 0.075 改为了 0.06。新规范没有再提及金属物或线路与防雷的接地装置之间不连接的情况。 ( 4.3.8.1)原文如下:4.3.8.1 在金属框架的建筑物中,或在钢筋连接在一起、电气贯通的钢筋混凝土框架的建筑物中,金属物或线路与引下线之间的间隔距离可无要求;在其他情况下,金属物或线路与引下线之间的间隔距离应按下式计算:Sa30.06kclx (4.3.8)式中: Sa3空气中的间隔距离 (m); 引下线计算点到连接点的长度 (m),连接点即金属物或电气和电子系统线路与防雷装置之间直接或通过电涌保护器相连

11、之点。第二,当金属物或线路与引下线之间有混凝土墙、砖墙隔开时,混凝土的击穿强度也被规定为空气击穿强度的 1/2,与砖墙相同,而不是旧规范的与空气相同。 (4.3.8.3)原文如下:4.3.8.3 当金属物或线路与引下线之间有混凝土墙、砖墙隔开时,其击穿强度应为空气击穿强度的 1/2。当间隔距离不能满足本条第 1 款的规定时,金属物应与引下线直接相连,带电线路应通过电涌保护器与引下线相连。第三,对于总配电箱、变压器高低压侧的过电压保护,新规范做了很大修改,规定非常详细,分为了两个条款,并被确认为强制性条文,需特别注意。(4.3.8.45)原文如下:4.3.8.4 在电气接地装置与防雷的接地装置共

12、用或相连的情况下,应在低压电源线路引入的总配电箱、配电柜处装设 I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电涌保护器的电压保护水平值应小于或等于 2.5kA。每一保护模式的冲击电流值,当无法确定时应取等于或大于 12.5kA。 4.3.8.5 当 Yyn0 型或 Dyn11 型接线的配电变压器设在本建筑物内或附设于外墙处时,应在变压器高压侧装设避雷器;在低压侧的配电屏上,当有线路引出本建筑物至其他有独自敷设接地装置的配电装置时应在母线上装设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电涌保护器每一保护模式的冲击电流值,当无法确定时冲击电流应取等于或大于 12.5kA;当无线路引出本建筑物时,应在母线上装设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电涌保护器每

13、一保护模式的标称放电电流值应等于或大于 5 kA。电涌保护器的电压保护水平值应小于或等于2.5kV。第四,新增了 4 个条款。4.3.8.6 款给出了冲击电流的计算要求;4.3.8.7 款时电子系统外部采用金属线路时的电涌保护器选择要求;4.3.8.8 款电子系统外部采用光缆线路时的电涌保护器选择要求;4.3.8.9 款是输送火灾爆炸危险物质和具有阴极保护的埋地金属管道进入户内的要求。原文如下4.3.8.6 低压电源线路引入的总配电箱、配电柜处装设 I级实验的电涌保护器,以及配电变压器设在本建筑物内或附设于外墙处,并在低压侧配电屏的母线上装设 I级实验的电涌保护器时,电涌保护器每一保护模式的冲

14、击电流值,当电源线路无屏蔽层时可按本规范式(4.2.4-6)计算,当有屏蔽层时可按本规范式(4.2.4-7)计算,式中的雷电流应取等于 150kA。4.3.8.7 在电子系统的室外线路采用金属线时,其引入的终端箱处应安装 D1 类高能量试验类型的电涌保护器,其短路电流当无屏蔽层时,可按式 (4.2.4-6)计算,当有屏蔽层时可按本规范式(4.2.4-7)计算,式中的雷电流应取等于 150kA;当无法确定时应选用 1.5kA。4.3.8.6 在电子系统的室外线路采用光缆时,其引入的终端箱处的电气线路侧,当无金属线路引出本建筑物至其他有自己接地装置的设备时,可安装 B2类慢上升率试验类型的电涌保护

15、器,其短路电流宜选用 75A。4.3.8.6输送火灾爆炸危险物质和具有阴极保护的埋地金属管道,当其从室外进入户内处设有绝缘段时应符合本规范第 4.2.4 条第 13 和 第 14 款的规定,当按本规范式(4.2.4-6)计算时,式中的雷电流应取等于 150kA。 六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高层建筑的保护对第二类防雷建筑物中高层建筑的保护,做法有了很大变化,采用了全新的分类和处理方法。第一, 对于 4560m 的高层建筑,只需对水平突出外墙的物体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4.3.9.1)原文如下:4.3.9.1对水平突出外墙的物体,当滚球半径 45 m 球体从屋顶周边接闪带外向地面垂直下降接触到突出外墙的

16、物体时,应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第二,对于 60 以上的高层建筑,建筑物上部占高度 20%并超过 60 m 的部位,各表面上的尖物、墙角、边缘、设备以及显著突出的物体,应按屋顶上的保护措施处理。(4.3.9.2)原文如下:4.3.9.1 高于 60 m 的建筑物,其上部占高度 20%并超过 60 m 的部位应防侧击,防侧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建筑物上部占高度 20%并超过 60m 的部位,各表面上的尖物、墙角、 边缘、设备以及显著突出的物体,应按屋顶的保护措施考虑。 2)在建筑物上部占高度 20%并超过 60m 的部位,布置接闪器应符合对本类防雷建筑物的要求,接闪器应重点布置在墙角、边缘和显著突出的物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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