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河 南 省 企 业 工 资 集 体 协 商 条 例(2013 年 11 月 29 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目 录第 一 章 总 则第 二 章 协 商 代 表第 三 章 协 商 内 容第 四 章 协 商 程 序第 五 章 行 业 性 和 区 域 性 工 资 集 体 协 商第 六 章 争 议 处 理第 七 章 附 则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了 规 范 企 业 工 资 集 体 协 商 行 为 ,维 护 职 工 和 企业 双 方 的 合 法 权 益 ,促 进 劳 动 关 系 的 和 谐 稳 定 ,根 据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劳 动 法 、中 华 人
2、民 共 和 国 劳 动 合 同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国 工 会 法 及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结 合 本 省 实 际 ,制 定 本 条 例 。第 二 条 本 省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企 业 与 职 工 进 行 工 资 集 体 协商 ,适 用 本 条 例 。 2 第 三 条 本 条 例 所 称 工 资 集 体 协 商 ,是 指 职 工 方 与 企 业 方依 法 就 企 业 工 资 分 配 制 度 、工 资 分 配 形 式 、工 资 收 入 水 平 等 劳动 报 酬 事 项 进 行 平 等 协 商 ,在 协 商 一 致 的 基 础 上 签 订 工 资 专 项集 体 合 同 的 行
3、 为 。第 四 条 工 资 集 体 协 商 应 当 遵 循 合 法 、合 理 、公 开 、平 等 、诚 信 的 原 则 ,兼 顾 职 工 和 企 业 双 方 利 益 ,保 障 职 工 实 际 工 资 水平 与 企 业 劳 动 生 产 率 、经 济 效 益 相 适 应 。第 五 条 企 业 应 当 依 法 开 展 工 资 集 体 协 商 。职 工 方 应 当 在 工 会 组 织 指 导 下 与 企 业 方 开 展 工 资 集 体 协商 。尚 未 建 立 工 会 的 企 业 ,由 上 一 级 工 会 指 导 职 工 民 主 推 选 的代 表 与 企 业 方 开 展 工 资 集 体 协 商 。第 六
4、 条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通 过 贯 彻 实 施 法 律 和 政 策 指导 等 方 式 推 进 工 资 集 体 协 商 。第 七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对 工 资 集 体 协商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依 法 对 工 资 专 项 集 体 合 同 进 行 审 查 ,并 对 履行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地 方 工 会 、产 业 工 会 对 职 工 方 开 展 工 资 集 体 协 商 进 行 帮 助和 指 导 ,对 工 资 专 项 集 体 合 同 的 签 订 和 履 行 进 行 监 督 。企 业 联 合 会 、工 商 业 联 合 会 、
5、行 业 协 会 等 企 业 代 表 组 织 ,应 当 引 导 、支 持 、帮 助 或 者 参 与 企 业 开 展 工 资 集 体 协 商 工 作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工 会 和 企 业 代 表 组 织 应 当 通 过 协 调 劳 动 关 3 系 三 方 机 制 ,共 同 研 究 处 理 工 资 集 体 协 商 中 的 重 大 问 题 。第 二 章 协 商 代 表第 八 条 职 工 方 首 席 代 表 由 企 业 工 会 主 席 担 任 ;工 会 主 席因 故 不 能 参 加 协 商 的 ,可 以 书 面 委 托 本 方 其 他 协 商 代 表 代 理 。工 会 主 席 空 缺 的 ,首
6、 席 代 表 由 工 会 负 责 人 担 任 。职 工 方 其 他 协商 代 表 的 产 生 ,由 工 会 提 名 或 者 组 织 职 工 提 名 ,经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通 过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闭 会 期 间 ,可 以 经 职 工 代 表 团 组 长 、专 门 委 员 会 或 者 专 门 小 组 负 责 人 联 席 会 议 通 过 。尚 未 建 立 工 会 的 企 业 ,职 工 方 协 商 代 表 的 产 生 由 上 一 级 工会 指 导 企 业 职 工 民 主 推 选 ,并 经 半 数 以 上 职 工 同 意 ;其 首 席 代表 从 协 商 代 表 中 推 举 产
7、生 。职 工 方 协 商 代 表 中 一 线 岗 位 职 工 的 代 表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三分 之 一 。企 业 女 职 工 人 数 达 到 本 企 业 总 人 数 百 分 之 十 以 上 的 ,职 工方 协 商 代 表 中 应 当 有 相 应 比 例 的 女 职 工 代 表 。企 业 残 疾 人 职 工 人 数 达 到 本 企 业 总 人 数 百 分 之 十 以 上 的 ,职 工 方 协 商 代 表 中 应 当 有 相 应 比 例 的 残 疾 人 职 工 代 表 。职 工 方 协 商 代 表 缺 额 的 ,应 当 按 照 本 条 规 定 进 行 补 选 。第 九 条 企 业 方 首
8、席 代 表 由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其 书 面指 定 的 协 商 代 表 担 任 ;企 业 方 协 商 代 表 由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书 面 4 指 定 。第 十 条 双 方 协 商 代 表 应 当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一 )遵 纪 守 法 ,公 道 正 派 ;(二 )熟 悉 本 企 业 的 基 本 情 况 ;(三 )了 解 相 关 法 律 政 策 ,具 有 一 定 的 文 化 水 平 和 协 调 能 力 。第 十 一 条 协 商 双 方 可 以 书 面 委 托 本 企 业 以 外 的 专 业 人员 作 为 本 方 协 商 代 表 。委 托 人 数 不 得 超
9、 过 本 方 代 表 数 的 三 分 之一 。第 十 二 条 职 工 方 和 企 业 方 协 商 代 表 人 数 应 当 对 等 ,每 方人 数 为 三 人 以 上 。第 十 三 条 协 商 代 表 产 生 后 ,应 当 于 三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本 单位 公 布 。协 商 双 方 无 正 当 理 由 不 得 随 意 更 换 本 方 的 协 商 代 表 。确 需更 换 的 ,应 当 遵 守 本 条 例 规 定 的 协 商 代 表 产 生 程 序 。第 十 四 条 工 会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担 任 企 业 方 的 协 商 代 表 ;企业 的 负 责 人 、出 资 人 、人 力 资 源
10、 部 门 负 责 人 及 其 亲 属 不 得 担 任职 工 方 的 协 商 代 表 。第 十 五 条 协 商 代 表 应 当 履 行 下 列 职 责 :(一 )参 加 工 资 集 体 协 商 ;(二 )及 时 向 本 方 人 员 通 报 协 商 情 况 ,并 征 求 意 见 、接 受 询问 ; 5 (三 )提 供 与 工 资 集 体 协 商 有 关 的 情 况 和 资 料 ;(四 )代 表 本 方 参 加 工 资 集 体 协 商 争 议 的 处 理 ;(五 )监 督 工 资 专 项 集 体 合 同 的 履 行 ;(六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职 责 。第 十 六 条 协 商 代
11、 表 应 当 保 守 在 工 资 集 体 协 商 过 程 中 知悉 的 企 业 商 业 秘 密 ,维 护 企 业 正 常 的 生 产 经 营 秩 序 。第 十 七 条 企 业 应 当 为 协 商 代 表 提 供 开 展 工 资 集 体 协 商所 必 需 的 工 作 条 件 和 工 作 时 间 。协 商 代 表 参 加 工 资 集 体 协 商 ,其 工 资 和 福 利 等 不 受 影 响 。职 工 方 协 商 代 表 在 履 行 职 责 期 间 ,企 业 确 因 工 作 需 要 调 整其 工 作 岗 位 的 ,应 当 事 先 征 求 企 业 工 会 或 者 上 一 级 工 会 的 意 见 ,并
12、征 得 本 人 同 意 。除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情 形 外 ,不 得 解 除 职 工方 协 商 代 表 的 劳 动 合 同 。第 三 章 协 商 内 容第 十 八 条 企 业 方 和 职 工 方 代 表 就 本 企 业 下 列 事 项 进 行集 体 协 商 :(一 )工 资 分 配 制 度 和 工 资 分 配 形 式 ;(二 )职 工 年 度 平 均 工 资 水 平 及 其 调 整 幅 度 ;(三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四 )工 资 支 付 办 法 、支 付 时 间 ; 6 (五 )津 贴 、补 贴 标 准 ;(六 )奖 金 和 效 益 工 资 分 配 办 法 ;(七 )计
13、 时 工 资 、计 件 单 价 、劳 动 定 额 标 准 ;(八 )加 班 工 资 计 算 办 法 ;(九 )工 资 专 项 集 体 合 同 的 期 限 、变 更 、解 除 或 者 终 止 条 件 、违 约 责 任 ;(十 )女 职 工 在 孕 期 、产 期 、哺 乳 期 的 工 资 、福 利 待 遇 。(十 一 )双 方 认 为 应 当 协 商 的 与 工 资 有 关 的 其 他 事 项 ;(十 二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进 行 协 商 的 事 项 。第 十 九 条 协 商 双 方 协 商 确 定 的 劳 动 定 额 标 准 ,应 当 是 百分 之 九 十 以 上
14、的 职 工 在 正 常 条 件 下 和 法 定 工 作 时 间 或 者 劳 动合 同 约 定 的 时 间 内 能 够 完 成 的 工 作 量 。第 二 十 条 企 业 应 当 建 立 职 工 工 资 正 常 增 长 机 制 。双 方 协 商 确 定 工 资 调 整 幅 度 应 当 综 合 考 虑 下 列 因 素 :(一 )地 区 、行 业 、企 业 的 劳 动 力 成 本 ;(二 )地 区 、行 业 的 职 工 平 均 工 资 水 平 ;(三 )当 地 政 府 发 布 的 工 资 指 导 线 、劳 动 力 市 场 工 资 指 导 价位 ;(四 )本 地 区 城 镇 居 民 消 费 价 格 指
15、数 ;(五 )企 业 劳 动 生 产 率 和 经 济 效 益 ;(六 )上 年 度 企 业 职 工 工 资 总 额 和 职 工 平 均 工 资 水 平 ;(七 )企 业 长 远 发 展 的 需 求 ; 7 (八 )企 业 运 营 市 场 环 境 等 。第 四 章 协 商 程 序第 二 十 一 条 职 工 方 和 企 业 方 均 可 提 出 工 资 集 体 协 商 要约 ,被 要 约 方 应 当 自 收 到 要 约 书 之 日 起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给 予 答 复 。被 要 约 方 无 正 当 理 由 不 得 拒 绝 协 商 。要 约 和 答 复 应 当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明 确
16、协 商 时 间 、地 点 、内容 、本 方 协 商 代 表 ,并 且 对 本 方 主 张 作 出 说 明 。第 二 十 二 条 工 资 集 体 协 商 一 般 采 用 协 商 会 议 的 形 式 。第 二 十 三 条 在 工 资 集 体 协 商 会 议 召 开 五 个 工 作 日 前 ,协商 双 方 应 当 向 对 方 提 供 协 商 方 案 以 及 与 协 商 方 案 相 关 的 信 息和 资 料 。企 业 方 应 当 提 供 的 信 息 和 资 料 包 括 本 企 业 生 产 经 营 状 况 、薪 酬 分 配 状 况 及 企 业 发 展 目 标 等 。第 二 十 四 条 工 资 集 体 协
17、 商 会 议 由 协 商 双 方 首 席 代 表 轮流 主 持 。 首 次 会 议 由 要 约 方 首 席 代 表 主 持 ,可 以 按 下 列 程 序 进行 :(一 )宣 布 议 程 和 会 议 纪 律 ;(二 )一 方 首 席 代 表 提 出 协 商 的 具 体 内 容 和 要 求 ,另 一 方 首席 代 表 就 对 方 的 要 求 作 出 回 应 ;(三 )协 商 双 方 就 商 谈 事 项 发 表 各 自 意 见 ,开 展 充 分 讨 论 ; 8 (四 )双 方 首 席 代 表 归 纳 意 见 。第 二 十 五 条 每 次 集 体 协 商 会 议 均 应 当 由 协 商 双 方 共 同
18、确 定 一 名 非 协 商 代 表 担 任 记 录 员 。 记 录 员 应 当 如 实 、客 观 记 录 ,保 守 记 录 过 程 中 知 悉 的 商 业 秘 密 。会 议 记 录 由 全 体 与 会 协 商 代表 在 会 议 记 录 上 签 字 确 认 。第 二 十 六 条 工 资 集 体 协 商 期 限 为 被 要 约 方 收 到 要 约 之日 起 两 个 月 。工 资 集 体 协 商 期 间 遇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协 商 无 法 继 续 进 行 的 ,协 商 可 以 中 止 ,待 不 可 抗 力 情 形 消 除 后 继 续 协 商 。中 止 期 间 不计 入 工 资 集 体 协 商
19、 期 限 。第 二 十 七 条 协 商 双 方 达 成 一 致 的 ,应 当 形 成 工 资 专 项 集体 合 同 草 案 ,由 双 方 首 席 代 表 签 字 。工 资 专 项 集 体 合 同 草 案 ,应 当 提 交 企 业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讨论 通 过 。草 案 通 过 后 ,应 当 制 作 工 资 专 项 集 体 合 同 文 本 ,经 双 方 首席 代 表 签 字 盖 章 。工 资 专 项 集 体 合 同 应 当 载 明 合 同 主 体 、内 容 、期 限 、变 更或 终 止 条 件 、违 约 责 任 等 事 项 。草 案 未 通 过 的 ,应 当 重 新 协 商 。第 二
20、 十 八 条 企 业 应 当 在 工 资 专 项 集 体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五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下 列 资 料 报 送 有 管 辖 权 的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一 )要 约 书 、答 复 书 ; 9 (二 )工 资 专 项 集 体 合 同 ;(三 )双 方 协 商 代 表 名 单 及 资 格 证 明 ;(四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的 决 议 。第 二 十 九 条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自 收 到 企 业 报 送 的 相 关资 料 之 日 起 十 五 日 内 ,进 行 合 法 性 审 查 、出 具 意 见 书 并 且 通 知企 业 。劳
21、 动 行 政 部 门 的 审 查 意 见 书 对 工 资 专 项 集 体 合 同 提 出 异议 的 ,双 方 对 异 议 部 分 再 行 协 商 并 重 新 报 送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自 收 到 工 资 专 项 集 体 合 同 之 日 起 十 五 日 内未 提 出 异 议 的 ,工 资 专 项 集 体 合 同 即 行 生 效 。第 三 十 条 企 业 应 当 自 工 资 专 项 集 体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五日 内 以 适 当 方 式 向 全 体 职 工 公 布 ;企 业 工 会 应 当 及 时 将 合 同 文本 等 相 关 资 料 报 送 上 一 级 工 会 。第 三 十 一
22、 条 依 法 订 立 的 工 资 专 项 集 体 合 同 对 企 业 方 和本 企 业 职 工 具 有 约 束 力 ,双 方 应 当 履 行 。工 资 专 项 集 体 合 同 有 效 期 限 为 一 至 三 年 ,由 双 方 协 商 确 定 。期 满 前 两 个 月 内 ,双 方 应 当 依 照 本 条 例 规 定 的 程 序 重 新 协 商 签订 工 资 专 项 集 体 合 同 。第 三 十 二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可 以 变 更 、解 除 或 者 终止 工 资 专 项 集 体 合 同 :(一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的 ;(二 )企 业 因 被 兼 并 、解 散 、破
23、产 等 原 因 ,致 使 工 资 专 项 集 10 体 合 同 无 法 履 行 的 ;(三 )因 不 可 抗 力 等 原 因 致 使 工 资 专 项 集 体 合 同 无 法 履 行或 者 部 分 无 法 履 行 的 ;(四 )工 资 专 项 集 体 合 同 约 定 的 变 更 、解 除 或 者 终 止 条 件 出现 的 ;(五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变 更 、解 除 或 者 终 止 工 资 专 项 集 体 合 同 适 用 本 条 例 规 定 的工 资 集 体 协 商 程 序 。第 五 章 行 业 性 和 区 域 性 工 资 集 体 协 商第 三 十 三 条 在 县
24、级 以 下 区 域 内 建 筑 业 、采 矿 业 、餐 饮 业 、休 闲 娱 乐 服 务 业 等 行 业 ,可 以 由 工 会 与 企 业 方 代 表 进 行 工 资 集体 协 商 ,订 立 行 业 性 或 者 区 域 性 工 资 专 项 集 体 合 同 。第 三 十 四 条 行 业 性 、区 域 性 工 资 集 体 协 商 内 容 应 当 包 括本 行 业 或 者 本 区 域 的 企 业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工 资 调 整 幅 度 、劳 动定 额 、工 资 支 付 办 法 、工 资 支 付 时 间 等 相 关 事 项 。第 三 十 五 条 职 工 方 协 商 代 表 由 行 业 工 会
25、 组 织 或 者 区 域内 的 工 会 组 织 选 派 。首 席 代 表 由 工 会 主 席 担 任 。企 业 方 协 商 代 表 可 以 由 行 业 、区 域 内 的 企 业 代 表 组 织 直 接选 派 ,或 者 由 行 业 、区 域 内 企 业 经 民 主 推 选 、授 权 委 托 等 方 式产 生 。首 席 代 表 由 企 业 方 的 协 商 代 表 推 举 产 生 。 11 第 三 十 六 条 经 协 商 一 致 依 法 签 订 的 行 业 性 、区 域 性 工 资专 项 集 体 合 同 ,应 当 向 本 行 业 、本 区 域 内 企 业 、职 工 公 布 ,对 本行 业 、本 区
26、域 的 企 业 和 职 工 具 有 约 束 力 。第 六 章 争 议 处 理第 三 十 七 条 工 资 集 体 协 商 在 本 条 例 第 二 十 六 条 规 定 的期 限 内 达 不 成 一 致 但 确 有 协 商 意 愿 的 ,双 方 均 可 以 自 期 满 之 日起 十 五 日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有 管 辖 权 的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提 出 协 调处 理 申 请 。双 方 在 十 五 日 之 内 未 提 出 申 请 的 ,本 次 协 商 终 止 。第 三 十 八 条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自 收 到 申 请 之 日 起 五 个 工 作日 内 ,自 行 或 者 会 同 同
27、 级 工 会 、企 业 代 表 组 织 进 行 协 调 处 理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在 三 十 日 内 完 成 协 调 处 理 工 作 。争 议 复杂 需 要 延 期 的 ,延 长 期 限 不 得 超 过 十 五 日 。经 协 调 处 理 达 成 一致 的 ,双 方 签 订 协 议 ;达 不 成 一 致 的 ,本 次 协 商 终 止 。第 三 十 九 条 企 业 拒 绝 或 者 故 意 拖 延 工 资 集 体 协 商 ,阻 挠上 级 工 会 指 导 职 工 开 展 工 资 集 体 协 商 ,不 提 供 或 者 不 按 时 、不如 实 提 供 工 资 集 体 协 商 所 需 资 料
28、 ,或 者 无 正 当 理 由 始 终 以 唯 一方 案 或 者 立 场 排 斥 职 工 方 合 理 意 见 和 主 张 ,致 使 工 资 集 体 协 商无 法 正 常 进 行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可 以 约 谈 企 业 负 责 人 ,责 令 改 正 ,拒 不 改 正 的 ,予 以 通 报 批 评 ,可 以 将 其 记 入 企 业 劳 动 保 障 守 法诚 信 档 案 ,纳 入 社 会 诚 信 体 系 建 设 的 内 容 并 向 社 会 公 布 。 12 第 四 十 条 企 业 违 法 解 除 职 工 方 协 商 代 表 劳 动 合 同 ,扣 发 、降 低 职 工 方 协 商 代 表 的
29、 工 资 、福 利 等 劳 动 报 酬 ,依 照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劳 动 法 处 理 。第 四 十 一 条 职 工 方 无 正 当 理 由 始 终 以 唯 一 方 案 或 者 立场 排 斥 企 业 方 合 理 意 见 和 主 张 ,上 级 工 会 应 当 协 调 处 理 。第 四 十 二 条 因 履 行 工 资 专 项 集 体 合 同 发 生 的 争 议 ,双 方经 协 商 、调 解 ,达 不 成 一 致 的 ,争 议 双 方 可 以 依 法 向 劳 动 争 议仲 裁 委 员 会 申 请 仲 裁 。对 仲 裁 裁 决 不 服 的 ,可 以 依 法 向 人 民 法院 提 起 诉 讼 。第 七 章 附 则第 四 十 三 条 企 业 化 管 理 的 事 业 单 位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参照 本 条 例 进 行 工 资 集 体 协 商 。第 四 十 四 条 本 条 例 自 2014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