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章重点 第一节 概 说 第二节 河流、运河与湖泊 第三节 领土的变更 第四节 边界和边境制度 第五节 南极和北极地区 本章小结,第五章 国家领土,本章重点 1. 国家领土的构成要素。 2. 国际法上的领土变更方式。 3. 对领土主权的限制方式。 4. 边界的划分。,返回,第一节 概 说,一、领土的概念 (一)国家领土是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 (二)领土的作用和意义: 1、国家领土是国家主权独立的物质表现; 2、领土是国家及其人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 3、领土还是国家行使最高权力的对象和空间。,二、领土的构成,(一)领陆它是指一国疆界以内的陆地。在群岛国中,其领陆是由全部岛屿或
2、群岛构成。 (二)领水 1、它是指在国家主权管辖和支配下,位于陆地疆界以内或与其陆地疆界连接的一定宽度的水域,包括内水和领海。 2、内水可分为两类: 一是一国陆地领土之内的水域,又称内陆水; 二是一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水域,又称内海水。 3、领海即沿国家海岸一定宽度的海域。,(三)领空它是指一国领陆和领水之上的处于国家主权管辖之下的一定高度的空间。 (四)底土它是领陆和领水的底土,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三、领土主权 (一)领土主权包括两个方面:国家对领土的所有权和管辖权(或统治权)。 1. 所有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土及资源拥有占有、使用和支配的权利,其他国家不得侵犯; 2. 管辖权或统治权是指
3、国家固有的属地管辖权,即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人、物和发生的事件有排他的管辖权,其他国家不得干涉。 (二)领土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国家独立的重要标志,是从国家主权原则产生出来的。 尊重一个国家的领土主权,就必须尊重一个国家的领土完整。凡通过使用武力威胁或武力方式取得的领土,国际法是一概不予承认其合法性的。,返回,第二节 河流、运河与湖泊,一、河流 (一)国内河流。 1、国内河流是指从其发源地到河口全部流经一个 国家境内的河流。如我国的长江、黄河。 2、法律地位:国内河流完全处于国家主权管辖下,除另有条 约的规定外,任何外国船舶都没有在内河航行的权利。,(二)界河。 1、界河是指分隔两个国家的国界
4、河流。如鸭绿 江、图门江是我国同朝鲜的界河。 2、界河的法律地位:分属于沿岸国家的内水。按照习惯,该河流的 划分,如果是可航行的则以河流的主航道的中心线 为界,不可航行的则以河流的中心线为界。,(三)多国河流。多国河流是指流经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领土的河流。如我国云南省的元江(流入越南为红河)、澜沧江(流入老挝为湄公河)。各沿岸国家对本国境内的该段河流行使管辖权,并享有排他主权。 (四)国际河流。 1、国际河流是指流经数国的领土而通往海洋,并根据国际条约规定对一切国家商船开放的河流。,2、国际河流的地位及航行规则: (1) 沿岸国对于通过自己的领土那部分河流行使管辖权,其主权仍属沿岸国所有; (
5、2) 承认一切国家的船舶在平时都有运输商品以进行贸易的自由,但沿岸国保留“沿岸航运”权; (3) 沿岸国负责管理和维护属于自己管辖的那段河流的航运,并征收为保证通航所必要的公平捐税; (4) 非沿岸国的军舰不享有在河流上航行的自由; (5) 设立统一的国际委员会制定规章,以保障河流的航行自由。,二、运河 运河是指人工开凿的河流。 内陆运河属于沿岸国领土的一部分,适用内河航行规则,如我国的京杭运河。 但对于有些连接海洋、构成国际交通要道的通洋运河适用特殊条约的规定。 (一)苏伊士运河 1888年君士坦丁堡公约规定了苏伊士运河的法律地位和自由航行制度: 1、苏伊士运河不论平时或战时对一切国家的商船
6、和军舰自由开放,永远不得封锁;,2、不允许在运河内以及距离运河的港口三海里内从事战争行为; 3、交战国的军舰经过运河时不得停留,如情况绝对必要时,也不得超过24小时; 4、交战国的军舰和船舶进出港口的时间相隔24小时,且不允许在运河设永久性的防御工事等,(二)巴拿马运河,1、法律地位和航行制度: (1)适用大体上与苏伊士运河公约相同的原则作为运河中立化的基础: (2)对于遵守这些原则的各国商船和军舰在完全平等的条件下一律自由开放, (3)运河不得加以封锁, (4)在运河内也不得行使任何战争权利或作任何敌对行为。 2、巴拿马运河长期被美国控制,但从2000年开始,巴拿马共和国完全控制运河和运河区
7、。,三、湖泊(包括内海) (一)湖泊和内海(也称内陆海)在法律意义上是完全相同的。 (二)两者的区别在于:湖泊是淡水湖,内海是咸水湖。 (三)湖泊和内海的法律地位 1. 湖泊和内海的四面为一国的陆地领土所包围,是该国领土的一部分,国家对它有绝对、排他权。 2. 湖泊或内海被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的陆地领土所包围,除国际协议另有规定外,原则上以湖或内海的中心为界,分别属各沿岸国所有和管辖。 3. 关于通航至公海而为几个国家领土包围的国际湖泊的法律地位,在实践中是由沿岸国的协议或依国际条约来确定。,返回,第三节 领土的变更,一、传统国际法上的领土变更方式 (一)先占 1. 先占:亦称占领,是一国的占
8、有行为,通过这一行为该国有意识地取得当时不在他国主权之下的土地,即所谓“无主土地”,使之成为本国领土的一部分,并对其行使主权。 2. 依据国际法,一个国家通过先占取得领土主权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占领的客体是无主土地。 (2)占领必须是真正的占领,即有效的占领。,3. 有效占领应包含两个基本事实: (1)占领国对该土地实行占有,并正式宣布占领国有将该土地置于其主权之下的意思; (2)占领国在该地建立行政管理机构,行使管辖权力。 CASE:帕尔玛斯岛案,(二)时效 1. 它是指一国“在足够长的一个时期内对于一块土地连续地和不受干扰地行使主权,以致在历史发展的影响下造成一种一般信念,认为事物现
9、状是符合国际秩序的,因而取得该土地的主权。” 2. 时效与先占根本区别:时效是非法占有他国的领土,而先占是对无主土地的占领。由于时效是非法占有原属于别国的领土,也没有一定的期限,以致时效在国际法上没有成为一致公认的制度,也没有一个判例是适用时效原则作出裁决的。,(三)添附 1. 添附是指因自然和人为作用而使国家的领土得到扩大。 2. 添附的两种方式: (1)自然添附是由于泥沙逐渐被水流冲积而形成的三角洲,或者是由于领海内出现了新生岛屿,使沿海国的领土增加。 (2)人为添附是沿着河流或者沿着海岸线而建筑的堤堰、防波堤,或者堆积土石填海造田,或者建立用于各种用途的人工岛屿等,从而使领土得到增加。,
10、(四)割让 1. 割让是一国根据条约把部分领土移转给另一个国家。 2. 割让在国际法有两种方式 (1)非强制的,即自愿的、和平谈判的结果。如赠送、买卖等。 (2)强制性的和无代价的移转,常是战胜国对战败国通过签订不平等条约,从而兼并和割让其领土。,(五)征服 1. 征服是指一国用武力占领他国一部分或全部领土,进而加以吞并取得该领土的主权。 2. 按照传统国际法,征服应具备两个条件:征服国家有占领的意思;征服国家具有占领的能力。 3. 现代国际法从根本上否定征服作为领土取得方式的合法性。,二、现代国际法承认的领土变更方式(一)全民投票 全民投票又称全民公决,它是指由某一领土上的居民自主地参加投票
11、来决定领土的归属。全民投票变更领土主权是合法的。但那种强奸民意的全民投票则是违反国际法的。 (二)民族自决 民族自决是指一个民族从殖民国家或宗主国脱离出来成立独立国家或加入其他国家而发生的领土变更。不论是采取武装斗争的形式还是采取公民投票的方式,只要是符合民族自决原则而变更国家领土,都是现代国际法所允许的。,(三)交换领土交换领土是指相邻国家之间为发展睦邻友好关系,依据平等和自愿的原则,在协议的基础上交换一部分领土。这种正常的变更领土的方式,是符合国际法的国家领土主权原则,因而也是合法的。 (四)收复失地 1. 收复失地是指一个国家为恢复其历史性权利而收复先前被别国侵占的领土。 2. 收复失地
12、一般采取两种方式: (1)和平方式,即通过谈判签订条约,以和平的方式解决。 (2)武装斗争方式,即通过武装斗争,夺回失地。,三、领土主权的限制(一)一般限制一般限制是指国际法对国家领土主权规定的,适用于一切国家的一般性限制。如关于外国商船享有无害通过一国领海的权利,外交代表在接受国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等。 (二)特殊限制特殊限制是指依条约对特定国家的领土主权所施加的、仅适用于该特定国家的限制。 1.共管。它是指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领土共同行使主权。,2.租借。它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领土的一部分租借给他国,并在租借期限内用于条约所规定的目的。 3.势力范围。所谓势力范围“可说就是那一部地域之为占有邻近
13、地的国家所保留以待将来占取者。” 4.国际地役。国际地役是指“为了他国的利益,根据条约对一国领土所加的具有永久性质的特殊限制。”,返回,第四节 边界和边境制度,一、边界及其划定 (一)边界的概念边界:亦称国界,是分隔一国领陆与他国领陆,分隔国家管辖范围的海域与公海,以及国家领空与外层空间、他国领空,也分隔一国底土与他国底土的界限。,(二)边界的划定 1. 边界的形成。 (1)传统边界线:相邻国家之间自古以来按照彼此的行政管理范围确定的界线; (2)历史边界线:由于这类边界线是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形成的; (3)条约边界线:传统边界线后来被边界条约所确定的。,2.划界方法。 (1)两国领土以山为界
14、。通常采用分水岭原则,即以山的分水岭为界。 (2)两国领土以河流为界。如果界河是可航河流,一般是以该河流主航道中心线为界;如该河流是不能通航的,则以河道中心线为界。 (3)两国领土以湖或内海为界。国家间除另有协议外,边界线通常定在湖或内海的中心。 3.划界程序。 (1)签订边界条约。 (2)划界。 (3)制定边界文件。,二、边境制度(一)边界标志的维护双方都负有保护界标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任意移动、毁坏界标,应该对界标进行维护和修理。,(二)界水的利用和保护界河水是沿岸国共有的,在使用上不得损害邻国的利益,任何一方不能使界河改道。界河上的岛屿一般按界线而分属两国。如果岛屿是跨在界线上,则由双
15、方签订协议而确定其归属。 (三)边境地区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国家在利用边界一侧属于其自然资源时,应不对邻国造成损害。 (四)边境居民相互往来边境地区居民的往来一般不受出入国境手续的限制,他们由边境当局处理。 (五)边境事件的处理相邻国家间通常根据条约设置边界机构(边界委员会)处理一般的边境事件。,三、中国的边界问题(一)中印边界问题中印边界全长2 000公里,分为西段、中段和东段。 中印边界问题是历史遗留下来的。两国的边界线从未正式划定,只存在传统的习惯边界线,这条习惯边界线,是按双方历史上行政管辖范围形成的。,(二)南海诸岛问题,在中国南海有150多个由珊瑚礁组成的小岛,分为东沙、西沙、中沙
16、和南沙四个群岛。南海诸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这些岛屿最先发现和命名的都是中国人。根据国际法,对无主土地的发现并实行有效占领和行政管辖,是取得该土地的领土主权的原则,中国对这些岛屿拥有领土主权是无可辩驳的。任何其他国家对这些群岛提出主权要求,都是没有历史根据的,也不符合国际法。,(三)钓鱼岛钓鱼岛诸岛位于我国台湾省基隆港约120海里,主要由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和北小岛等8个岛屿组成,总面积7平方公里,钓鱼岛诸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它和台湾一样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返回,第五节 南极和北极地区,一、南极 (一)南极:又称南极洲,它包括地球南极圈以内的大陆及其附近的岛屿,总
17、面积为1 400万平方公里,(二)南极条约的主要内容: 1. 和平利用南极。 2. 促进科学调查方面的国际合作。 3. 冻结各国对南极领土主权要求。条约并不解决对南极的领土主权问题,而是在条约有效期内暂时冻结领土要求。各国不得对南极提出新的要求和扩大现有要求,一切国家对南极所发生的一切行为或活动都不得构成主张、支持或否定对南极领土主权的要求的基础。,4. 环境与资源的保护。 5. 南极条约协商会议。根据南极条约第9条,原来参加南极条约会议的12个原始缔约国是协商会议的协商国,其他加入国,只有在南极具有“全年站”的国家才有资格成为协商国。协商国不仅具有表决权,而且具有否决权。其他非协商国没有表决
18、权。,二、北极 (一)北极地区:是指北极圈以内的区域。北极的主要部分是北冰洋,除少数岛屿陆地外,是一个冰封的大洋。 (二)关于北极的法律地位,至今还没有签订国际公约来加以规定。前苏联于1926年提出北极“扇形原则”,即指毗邻极地的国家以其海岸线为底,以极点为顶点,并从极点到各该国国界东西两端所确定的直线为腰而构成的一个扇形空间,该毗邻极地的国家对扇形区享有领土主权。,返回,本章小结国家领土是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国家领土是国家主权独立的物质表现;领土是国家及其人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领土还是国家行使最高权力的对象和空间。国家领土包括:领陆、领水、领空和底土。当然,国家领土主权也受到一定的限制。,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