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合同编号: J* 委托人(自费出国留学申请人):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方式: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方式: 受托人(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河南百姓外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资格认定书编号:241营业执照注册号:41000010006157法定代表人:王新伟 住所(地址):金水路 15 号联系电话:0371-65688796 监督电话:0371-65688825为了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委托人与受托人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就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提供自 费出国留学
2、中介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服务项目及费用第一条 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为其办理赴日本留学手续,留学项目为委托人自己选定。第二条 受托人向委托人提供日本留学及在日生活咨询和指导,指导并协助再留资格认定证明书申请材料、赴日签证材料、日本护士资格考试申请材料等文 书的办理和制作以及相关资料翻译等服务。第三条 委 托 人 向 受 托 人 缴 付 出 国 留 学 中 介 服 务 费 人 民 币 (大 写) 捌千元 。中介服务费不包括培训费、护照申办、公证、认证 、体检、签证以及学校收取的 报名费、学 费、入学金、管理费 维持费等第三方费用。支付方式 为现金, 在签署本协议时支付前期服 务费贰仟元,领取签
3、证时支付剩余服务费陆仟元。如学生未取得在留 资格认定证明书或主 动退出, 则前期服务费贰仟元不再退还,后期服务费不再收取。二、违约责任第四条 受托人和委托人应履行合同中全部条款, 违约 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第伍条 受托人违反合同条款造成合同无法履行,受托人 应向委托人退还中介服务费人民币(大写) 贰仟 元。2第六条 受托人为达成本合同目的而向委托人提供虚假文件材料,全 额退还中介服务费。 第七条 委托人为达成本合同目的而向受托人提供虚假文件材料,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受托人不退还委托人缴付的中介服务费。第八条 由于委托人的违法行为, 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受托人不退还委托人缴付的中介服务费。第九
4、条 委托人因自身原因,要求解除合同,前期所交纳的中介费不予退还。三、不可抗力条款第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 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重大自然灾害、瘟疫、战争、骚乱等。第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 应当立即通知 对方,说明不可抗力的发生日期、事件性质,预计持续的时间及对该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并应当自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提供证明。第十二条 对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影响,双方 应及时协商解决 办法和补救措施。因不可抗力不
5、能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尽力采取合理措施减 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 损失,否 则应对由此而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四、适用的法律及争议解决方法第十三条 本合同的履行、解 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第十四条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如发生争议, 应先由双方 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提交郑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五、合同的补充、变更、修改第十五条 如委托人未委托受托人进行签证服务,本合同第六条对当事人双方无效。第十六条 对本合同的任何补充、 变更、修改应采用书面补充合同形式。补充合同在双方签署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六、 生效及终止条款第十七条 本合同由委托人及其代理人、受托人、受托人法定代表人签署,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第十八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委托人与受托人各执一份。第十九条 双方履行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后,合同 终止。委托人(签字): 受托人(盖章):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签字日期:2010 年 3 月 31 日 签字日期:2010 年 3 月 31 日3签字地点:河南百姓外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