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联方资金拆借涉及税务风险问题随着青岛南车华轩税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车华轩” )在经营规模和业务领域上的不断扩大,公司在资金融通、采购销售等方面与关联方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材总部”)交易的情况越来越普遍,在资金拆借中不注意考虑税收产生的影响,可能发生被税务机关调查调整补缴税款等事项,增加了企业的涉税风险。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
2、权进行合理调整。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 号)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根据上述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如果没有按独立企业之间的往来正常收取利息,则税务机关有权根据征管法调整应纳税额,并作出相应惩罚。但是,是不是只要关 联 企业之间发生了资金拆借就一定要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呢?下面来分析下,什么情况下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第一、营业税方面,依据财税20007 号中规
3、定,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第二、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 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地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 从上述规定知,借入资金是关 联方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后
4、分借给企业的,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时候可以全额扣除,不受资本弱化的调整。“ 条件”为(国税发(2009)31 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a.出借方必须是金融机构并具有借款的 证明文件;b.统借方要与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或成本分摊协议;c.统借方收取的利率必须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利率。2015 年南车华轩从新材总部借款约 3700 万元,然后又转借给子公司丰泽水务,2015 年应付新材总部利息约为 177 万元,南车华轩按照从新材总部依据向金融机构的贷款合同出具的利息计算单从丰泽水务收取利息 177 万元,并等额归还新材总部 177 万元。若不符合财税20007 号和国税 发(2009
5、)31 号中规定条件,则南车华轩需要交纳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约 54 万元。根据南车华轩“十三五” 战略规划,2020 年实现营业收入 20 亿元,需要在固定资产和补充流动资产方面累计投入资金 5-7 亿元。假设新材总部未来以每年平均 1 亿元资金支持,银行利率按 5%计算,需要每年收取利息 500 万元,南车华轩每年额外交纳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约 153 万元,5 年约需纳税约 765 万元。上述只是南车华轩需要交纳的税款,同样适用于新材总部和子公司丰泽水务。也就是三家公司额外缴纳税款约为 2155 万元。为避免新材总部与子公司资金拆借过程中的税务风险,建议新材总部能为下属子公司提供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借款合同且与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或成本分摊协议(合同中明确约定使用单位为南车华轩及其子公司,否则需子公司丰泽水务与新材总部单独签订统借统贷合同)。青岛南车华轩水务有限公司财务资产部2016 年 1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