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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标准版范本).pdf

上传人:精品资料 文档编号:9063704 上传时间:2019-07-22 格式:PDF 页数:7 大小:147.5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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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房屋租赁合同出 租 方 ( 以 下 简 称 甲 方 ) :身 份 证 号 ( 代 表 人 ) : 联 系 电 话 :承 租 方 ( 以 下 简 称 乙 方 ) :身 份 证 号 ( 代 表 人 ) : 联 系 电 话 :经 甲 、 乙 双 方 友 好 协 商 , 就 房 屋 租 赁 事 宜 达 成 如 下 协 议 ,以 供 双 方 遵 守 :第一条房 屋 基 本 情 况甲 方 房 屋 ( 以 下 简 称 该 房 屋 ) 坐 落 于 ,户 型 为 室 厅 卫 , 总 面 积 约 平 方 米 。第二条房 屋 用 途该 房 屋 用 途 为 居 住 , 除 双 方 另 有 约 定 外 , 乙

2、 方 不 得 任 意改 变 房 屋 用 途 。第三条租 赁 期 限租 赁 期 限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止 。第四条租 金该 房 屋 月 租 金 为 ( 人 民 币 ) 元 整 ( 含 物 业管 理 服 务 费 ) 。 租 赁 期 间 , 如 遇 市 场 出 现 租 价 较 大 上 涨 因 素确 需 调 高 租 金 的 , 甲 乙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 同 等 条 件 下 , 乙 方 具- 2 -有 该 房 屋 优 先 承 租 权 。 除 此 之 外 , 出 租 方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任意 调 高 租 金 。第五条付 款 方 式乙 方 应 于 本 合 同 生 效 之

3、日 向 甲 方 支 付 一 个 月 租 金 为 押金 , 租 金 按 三 个 月 结 算 一 次 或 一 次 性 付 清 , 由 乙 方 于 本 合 同生 效 之 日 交 付 当 月 的 租 金 给 甲 方 , 以 后 月 份 的 租 金 在 足 月 当日 前 10 日 交 付 , 租 金 以 现 金 或 银 行 转 帐 方 式 进 行 支 付 。第六条房 屋 交 付 期 限甲 方 应 于 本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三 日 内 , 将 该 房 屋 交 付 给 乙方 使 用 。第七条甲 方 对 房 屋 产 权 的 承 诺甲 方 保 证 在 出 租 该 房 屋 期 限 内 没 有 产 权 纠

4、 纷 。 出 租 后 如有 产 权 纠 纷 , 由 甲 方 承 担 全 部 责 任 。第八条维 修 管 理 保 护 责 任租 赁 期 间 , 甲 方 对 房 屋 及 其 附 着 设 施 进 行 定 期 检 查 、 管护 , 乙 方 应 予 积 极 协 助 , 不 得 阻 挠 施 工 。 正 常 的 房 屋 大 修 理费 用 由 甲 方 承 担 , 房 屋 日 常 管 护 费 用 由 乙 方 承 担 。 因 乙 方 管理 使 用 不 善 造 成 房 屋 及 其 相 连 设 备 设 施 的 损 失 、 损 坏 , 由 乙方 承 担 责 任 并 赔 偿 一 切 损 失 , 如 墙 壁 、 地 板 、

5、 家 具 、 电 器 等 。租 赁 期 间 , 防 火 安 全 , 门 前 三 包 , 综 合 治 理 及 安 全 、 环 境 卫- 3 -生 、 保 卫 等 工 作 , 乙 方 应 执 行 当 地 有 关 部 门 规 定 并 承 担 全 部责 任 和 服 从 甲 方 监 督 检 查 。第九条装 修 和 改 变 房 屋 结 构 约 定乙 方 不 得 随 意 损 坏 房 屋 及 屋 内 设 备 设 施 , 如 需 进 行 补 充装 饰 , 需 先 征 得 甲 方 书 面 同 意 后 才 能 进 行 , 投 资 由 乙 方 自 理 。退 租 时 , 除 另 有 约 定 外 , 甲 方 有 权 要

6、求 乙 方 按 原 状 恢 复 或 向甲 方 交 纳 恢 复 工 程 所 需 费 用 或 由 甲 方 先 从 乙 方 交 纳 的 押 金 中抵 扣 完 部 分 费 用 后 不 足 部 分 由 乙 方 补 足 。第十条房 屋 租 赁 期 间 有 关 费 用在 房 屋 租 赁 期 间 , 水 、 电 、 煤 气 、 电 话 、 宽 带 、 有 线 电视 、 物 业 管 理 服 务 等 费 用 由 乙 方 支 付 , 并 由 乙 方 承 担 延 期 付款 的 违 约 责 任 。 租 赁 期 间 , 如 果 发 生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征 收 本 合同 未 列 出 项 目 但 与 使 用 该 房

7、屋 有 关 的 费 用 , 均 由 乙 方 支 付 。第十一条租 赁 期 满租 赁 期 满 后 , 本 合 同 即 终 止 , 届 时 乙 方 须 将 房 屋 退 还 给甲 方 。 如 乙 方 要 求 继 续 租 赁 , 须 提 前 壹 个 月 通 知 甲 方 , 双 方协 商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后 另 签 租 赁 合 同 。 如 乙 方 不 续 租 , 也 须 提前 壹 个 月 通 知 甲 方 , 租 赁 期 满 经 甲 方 验 收 房 屋 符 合 合 同 要 求后 退 还 乙 方 交 纳 的 押 金 。第十二条因 乙 方 责 任 终 止 合 同 的 约 定- 4 -乙 方 有 下 列

8、 情 形 之 一 的 , 甲 方 可 立 即 终 止 合 同 并 收 回 房屋 且 不 退 还 押 金 , 造 成 甲 方 的 损 失 , 由 乙 方 负 责 全 部 经 济 赔偿 : 1.擅 自 拆 改 承 租 房 屋 结 构 或 改 变 装 饰 或 改 变 承 租 房 屋 用途 的 ;2 拖 欠 租 金 累 计 达 3 天 ( 含 3 天 ) 以 上 的 ;3 利 用 承 租 房 屋 进 行 违 法 活 动 的 ;4 故 意 损 坏 承 租 房 屋 及 其 装 饰 、 家 具 、 电 器 、 水 电 等 设备 设 施 的 。5、 擅 自 将 承 租 的 房 屋 转 租 、 转 让 、 转

9、借 他 人 或 调 换 使 用的 。 6、 盗 窃 承 租 房 屋 内 设 备 、 设 施 、 物 件 的 , 除 负 责 全 部 经济 赔 偿 外 还 要 承 担 刑 事 责 任 。第十三条合 同 终 止租 赁 期 间 , 任 何 一 方 提 出 终 止 合 同 , 需 提 前 1 个 月 通 知对 方 , 经 双 方 协 商 后 签 订 终 止 合 同 书 , 在 终 止 合 同 书 签 订 前 ,本 合 同 仍 有 效 。 如 因 国 家 建 设 、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的 情 形 , 甲 方必 须 终 止 合 同 时 , 一 般 应 提 前 1 个 月 书 面 通 知 乙 方 。

10、甲 、 乙双 方 的 经 济 损 失 互 不 补 偿 。第十四条违 约 责 任- 5 -租 赁 期 间 双 方 必 须 信 守 合 同 , 任 何 一 方 违 反 本 合 同 的 规定 , 按 年 度 须 向 对 方 交 纳 三 个 月 的 租 金 作 为 违 约 金 。第十五条其 他 约 定( 一 ) 甲 方 为 乙 方 提 供 的 物 品 如 下 :1、 衣 柜 3 个 , 2、 鞋 柜 1 个 , 3、 空 调 ( 3 ) 台 及 遥 控器 ( 1) 个 , 4、 阳 台 吊 柜 子 1 个 , 5、 燃 气 热 水 器 1 台 , 6、整 体 厨 柜 ( 含 水 龙 头 、 洗 菜 盆

11、 ) 1 套 , 7、 厨 房 挂 刀 架 、 砧 板架 各 1 套 , 8、 卫 生 间 花 洒 2 套 , 9、 卫 生 间 5 件 套 挂 件 2 组 ,10、 冲 水 箱 2 个 , 11、 浴 霸 2 套 , 12、 顶 灯 10 盏 , 日 光 灯 6套 , 13、 入 门 钥 匙 1 片 , 天 燃 气 卡 1 张 。 14、 床 铺 、 床 垫 及床 垫 套 3 套 , 15、 皮 ( 木 ) 沙 发 1 套 , 16、 餐 桌 1 张 , 餐 桌椅 6 张 , 17、 ( 8) 公 斤 洗 衣 机 1 台 , 18、 窗 帘 5 付 , 19、帅 康 牌 天 燃 气 灶 具

12、1 套 , 20、 抽 油 烟 机 1 台 , 21、 冰 箱 1 台 ,22、 电 视 机 1 台 , 23、 铝 合 金 纱 窗 11 个 , 24、 落 地 式 风 扇 3台 , 25、 电 脑 桌 椅 2 套 , 26、 洗 脸 盆 及 墙 镜 1 套 , 27、 电 压力 锅 及 炒 菜 锅 等 餐 具 1 套 。( 二 ) 当 前 水 、 电 、 气 表 等 状 况1、 水 表 上 显 示 水 已 用 : 三 个 月 需 预 交 水 费 :2、 电 表 数 电 还 余 费 用 :3、 天 然 气 还 余 煤 气 表 数 : 折 后 余 费 用 :- 6 -乙 方 在 签 订 合 同

13、 时 将 上 述 各 类 表 中 余 额 数 折 算 为 人 民 币支 付 给 甲 方 。( 三 ) 双 方 签 订 合 同 之 时 乙 方 一 次 性 交 付 一 年 的 物 业 管理 服 务 费 给 甲 方 , 或 者 与 房 租 同 付 给 甲 方 。( 四 ) 合 同 第 十 五 条 第 一 项 所 列 物 品 如 丢 失 损 坏 照 价 赔偿 。第十六条本 合 同 未 尽 事 项 , 由 甲 、 乙 双 方 另 行 议 定 , 并签 订 补 充 协 议 。 补 充 协 议 与 本 合 同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第十七条本 合 同 及 其 附 件 内 , 空 格 部 分 填

14、 写 的 文 字 与 印刷 文 字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 本 合 同 及 其 附 件 和 补 充 协 议 中 未 规 定的 事 项 , 均 遵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政 策 执 行 。第十八条本 合 同 在 履 行 中 发 生 争 议 , 由 甲 、 乙 双 方 协 商解 决 。 协 商 不 成 时 , 甲 、 乙 双 方 同 意 由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 ( 甲 、乙 双 方 不 在 本 合 同 中 约 定 仲 裁 机 构 , 事 后 又 没 有 达 成 书 面 仲裁 协 议 的 , 可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 ) 。 中 介 负 有 连 带 责 任 。第十九条本 合 同 一 式 2 份 , 甲 、 乙 两 方 各 执 1 份 , 自 签字 ( 盖 章 /画 押 ) 之 日 起 生 效 。甲 方 ( 盖 章 ) : 乙 方 ( 盖 章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7 -附 : 1、 乙 方 身 份 证 复 印 件2、 甲 方 对 乙 方 手 持 其 身 份 证 于 胸 前 拍 照 并 保 存 直 至 合同 终 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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