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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的无锡市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障条例.doc

上传人:scg750829 文档编号:9060098 上传时间:2019-07-22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3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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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无 锡 市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治 安 保 障 条 例(1988 年 6 月 1 日无锡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制定 1988 年 8月 28 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根据 1997 年 5 月 28 日无锡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1997 年 12 月 18 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无锡市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障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推进企业事业单位的治安保障,保卫国家、 集体的财产和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保证社会主义事业的 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和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的企业事 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 第三条 单位应增强自身的治安保障功能,在生产、工 作、营业和教学、科研活动中,认真开展治安保卫工作。 第四条 治安保卫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确保重点,依 靠群众,保障安全的方针,坚持为生产、工作、营业和教学、 科研服务。第五条 治安保卫工作实行各级行政领导负责制。单位的法定代表是治安保卫工作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第六条 治安保卫工作在单位负责人的统一领导下,各职能部门按业务范围实行归口责任制;并纳入职工岗位责任制和经营承包责任制。第七条 本条例在本市各级人民

3、政府领导下,由公安机关监督实施。第二章 任务与管理第八条 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一)全面落实防火灾、防盗窃、防破坏、防其它灾害事故的防范措施,消除不安全隐患;(二)对单位人员经常进行法制教育、安全保卫教育和保密教育,使他们增强法制观念、安全观念、保密观念,自觉做好治安保卫工作,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三)及时调解处理单位内的治安纠纷;疏导、缓解可能激化的各种矛盾;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可能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重要情况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置;(四)对单位内发生的刑事案件和重大治安灾害事故,应保护现场,协助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调查;(五)对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的人员,进行教育、管理;(六)

4、做好涉外活动中的安全保卫工作;(七)参加所在地的治安联防;对单位周围出现的突发性治安事件,服从当地公安机关指挥,采取联合处置措施;(八)其它应当完成的治安保卫工作。第九条 单位必须严格实行下列治安(安全)管理:(一)集体宿舍、招待所、浴室、更衣室、食堂、礼堂、俱乐部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二)现金、票证的管理;(三)物资、器材、设备的管理;(四)枪支弹药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有害菌种等危险品的管理;(五)机密产品、文件、图纸、资料、档案和印章、印刷复制工具、通讯设备的管理;(六)消防器材和机动车辆、船只的管理;(七)临时外来人员的管理。第十条 单位应把治安保卫工作的任务纳入管理目标,与生产、

5、工作、营业、教学、科研任务同时布置、检查、考核和奖惩;应建立、健全各项治安保卫规章制度,落实管理措施。第十一条 单位责任人必须领导职工完成治安保卫工作任务,严格治安(安全)管理。其主要职责:(一)部署治安保卫工作任务;(二)组织制订、实施治安保卫规章制度,检查执行情况,落实奖惩措施;(三)对突出的治安问题或重大隐患,进行专项治理,落实安全措施;(四)建设和管理保卫工作机构及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不断改善治安保卫工作条件。第三章 重点单位、要害部位的保卫第十二条 关系国计民生和对全市或一个地区、一个系统具有重大影响的单位,以及对单位的生产经营和建设起重要作用的部位,应列为重点单位或要害部位,加强治

6、安保卫。第十三条 重点单位和要害部位包括:(一)水、电、气、热等动力能源单位、部位和通讯枢纽;(二)国防军工,重要科研、新闻单位,高等院校,重点工程和重要设备;(三)重要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宾馆等涉外单位;(四)粮、棉、油等重要物资仓库,存放枪支、弹药和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单位和部位;(五)财政金融单位和部门;(六)掌握重要机密和生产决策指挥的职能部门,对产品质量有重大影响的生产、装配、检验等关键部位;(七)储存贵重仪器、资材、资料、档案、文物、珠宝的单位和部位,以及重要的古迹遗址;(八)其它应重点加强治安保卫的单位和部位。第十四条 重点单位由公安机关会同本单位共同确定;要害部位由本单位确

7、定,报公安机关备案。第十五条 对在要害部位工作的人员应严格执行录用、管理、考核的有关规定。第十六条 要害部位的治安保卫工作,应明确专人负责,配置防范设施和技术防范设备,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重要单位、重要物资仓库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经济民警队、护卫队,或聘用保安人员,加强值班护卫。第四章 保卫工作机构第十七条 单位必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加强保卫工作,结合实际情况,可以设立保卫工作机构或配备保卫工作人员。保卫工作机构或保卫工作人员在本单位的领导下和当地公安机关的业务指导下开展工作。地处偏远或城乡结合部,治安情况复杂的大型厂矿区、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要科研和国防工业基地,以及

8、生产区、办公区、生活区连成一片的大型单位,根据需要可组建企事业公安机构。第十八条 保卫工作机构履行以下职责:(一)维护单位治安秩序,监督执行治安保卫规章制度,协助公安机关保护单位领导干部和其他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二)检查、考核治安保卫责任制的实施情况,加强要害部位治安保卫措施,建立、管理保卫档案;(三)在公安机关指导下,查破一般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查处一般治安事故,在协助公安、司法机关查处刑事案件、重大治安灾害事故过程中,依法调查取证、退缴赃款赃物;(四)协助公安机关监督或考察本单位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的罪犯和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被告人;(五)协助单位责任人领导和管

9、理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经济民警队、专职消防队;(六)完成本单位和公安、司法机关交办的有关治安保卫工作的其它任务。第十九条 保卫工作人员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保卫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履行职责,不徇私情,严格依法办事。第二十条 保卫工作机构根据治安保卫工作的需要,可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治安保卫工作的业务经费列人单位的财务开支。第五章 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建立治安保卫委员会(治安保卫小组) 、护卫队、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员)等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是保障单位安全的一支自防、自卫、自治力量,在单位保卫工作机构的业务领导下,开展治安保卫的宣传

10、教育,提供治安信息,及时发现、制止违法犯罪和危及安全的各种活动。第二十二条 单位的治安保卫委员会(治安保卫小组) ,是开展群众性治安保卫活动的基本组织形式,应健全制度,定期活动,充分发挥作用。第二十三条 单位的护卫队是群众性的专职治安防范力量,履行执勤、巡逻、守护、押运和抢险救灾、抓获罪犯、制止违法行为的职责。第二十四条 单位的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员) ,负责防火灭火工作,并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干部加强管理。火灾危险性较大、距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大型单位或重点单位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专职消防队负责预防、扑救本单位的火灾、爆炸、毒气泄漏事故,并协同公安消防部门扑救外部火灾。第六章 监 督第二十五条

11、 各级公安机关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辖区范围内的单位,负责指导、监督本条例的执行:(一)检查单位责任人履行的治安保卫工作职责;(二)督促单位实施治安保卫责任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三)指导单位开展治安(安全)检查,消除不安全隐患;(四)对发现的不安全隐患,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可能发生严重事故的重大隐患,并通知其主管部门采取必要措施,直至建议责令部分或全部停产、停业整改;(五)协助单位培训治安保卫干部。第二十六条 上级主管部门应对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提出要求,进行考核,在其职责范围内帮助解决存在的问题。第二十七条 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各社会团体及广大群众,应对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进行监督,

12、并积极予以支持、配合。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 、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定期听取公安机关、单位的主管部门关于治安保卫工作的汇报,检查本条例的贯彻执行情况。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第二十九条 积极贯彻执行本条例有显著成绩或违反本条例造成后果的单位和人员,由本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根据各自的权限给予奖励或处罚。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给予表彰、记功或其它奖励:(一)严格执行治安保卫规章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成绩显著的;(二)及时发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和防止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保卫国家、集体的财产和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有重要贡献的;(三)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勇于同现

13、行犯罪分子搏斗,或协助破案有功的;(四)帮助教育违法和轻微犯罪人员,有较大成效的;(五)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在治安保卫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六)其它在治安保卫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忽视治安保卫工作,内部治安秩序混乱,发生案件或事故,对治安保卫工作责任人处以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存在治安(安全)隐患,收到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整改通知书后仍不采取措施按期整改,以致发生刑事案件或重大灾害事故的,对治安保卫工作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三)不执行治安保卫工作任务,给国家、集体财产

14、和职工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对治安保卫工作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四)包庇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发生案件、事故隐瞒不报的,对治安保卫工作责任人处以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五)阻碍依法执行职务,扰乱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前款(一) 、 (二) 、 (三) 、 (四) 、 (五)项规定之一,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本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由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第三十三条 机关、团体的治安保卫工作,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 1988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本资料来自互联网共享文档好资料来自互联网,一起创造,共同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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