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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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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刑法概述我国刑法概念:刑法是以国家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刑罚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刑法范围综合统一的刑法典(刑法典)单行刑事法规(单行刑法)非刑事法律刑事责任条款(附属刑法)世界刑法概念新发展犯罪法。保安处分称为刑法中变相刑罚方法刑事法。刑法,刑诉法,行刑法的总称第二节 刑法性质与机能我国刑法的分类普通刑法:对领域内任何地区和个人都适用的刑法特别刑法:只对特定的人,特定的时间,特定的地点,特定的事(条件)适用的刑事法律我国刑法的性质刑法的阶级性质:刑法是为统治阶级利益服务的刑法的法律性质(刑法的特点)刑法所规定的范围,内容是最广泛的刑法的强制性是最为严厉的刑法机能(功能、作用、任务

2、):总体上讲就是打击敌人、保护人民规范的功能:犯罪行为在法律上是“无价值的行为” ,对此行为应当作否定的评价,起禁止的作用。保障功能:保护国家、集体、公民的一切合法权利。保障自由,称为“大宪章机能” 。打击功能:打击和惩罚一切犯罪分子。威慑的功能:通过打击和惩罚犯罪,使人们不要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达到预防犯罪的作用。刑法的创制和根据刑法制定根据:1 法律根据:宪法原则2 实践根据:实事求是原则二刑法的创制79 年 7 月 1 日五届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80 年 1 月 1 日生效。新中国第一部刑法,习惯上称为旧刑法。三 刑法的发展97 年 3 月 14 日八届人大通过修订中华人民共和

3、国刑法 ,10 月 1 日生效。我国第二部刑法,习惯上称为新刑法。新刑法的特点:规定具体有利于我国刑法的适用新刑法内容具体:将原来一个罪分成几个具体的罪对犯罪成立条件规定的相当明确对法定刑升格条件作了具体规定,法定刑的幅度缩小,刑罚适用制度和条件相当完善。刑法体系刑法体系:1.刑法体系是指刑法的组成和结构,世界刑法体系有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2.我国的刑法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法体系,是我国法律中的基本法我国刑法组成借鉴外国刑法体系,有自己的特色(编章节)总则+分则 +附则 =452 条我国刑法结构我国刑法结构以刑法条文的形式体现条款项条:最基本的形式款:条文中包含数款项:在款下用(一)表示刑法解

4、释刑法解释定义: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刑法解释的原则:解释的法治原则强制性与谦抑性相结合原则理论和司法实践相结合法秩序原则凝固性与可变性相结合原则刑法解释的分类:立法解释(正式解释或有权解释)立法机关对刑法进行的解释我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解释立法解释具有普遍效力司法解释(正式解释)司法机关对刑法进行的解释我国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解释司法解释具有普遍效力学理解释(非正式解释、无权解释):无约束力刑法的基本原则及理论流派第一节 刑法基本原则概说一、含义刑法本身所持有的,贯穿刑法始终,并指导刑法适用,带有全局性的根本准则。二、刑法基本原则的界定1.刑法基本原则确立标准(1)立法和理论上有争

5、议(2)大多数人的共识,并且刑法予以规定2.我国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2)罪刑相均衡原则,罪刑相当原则或罪责刑相适应原则(3)罪刑平等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或平等地适用刑法原则)第二节 刑法基本原则的种类一、罪刑法定原则1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名规定不处罚2.罪刑法定原则的渊源(1)思想渊源最早是 1215 年英王签署的大宪章(萌芽)17、18 世纪,启蒙思想家明确提出了罪行法定的主张(正式理论)(2)文件形式1789 年法国人权宣言正式地写入纲领性文件(3)法律形式1810 年法国刑法典首次规定了罪刑法定3.罪刑法定原则要求(1)法定化:犯罪和刑罚由法律明文规定(

6、2)实定化:行为和结果由刑法实质性规定(3)明确化:刑法规范含义确定无误4.罪刑法定原则的种类(1)绝对罪刑法定原则:不适用类推,扩大解释,习惯法,禁止法外施刑,溯及既往和不定期刑。(2)相对罪刑法定原则有条件地适用类推,习惯法,采用相对不定期刑(3)罪刑法定原则方向相对罪刑法定是各国刑法发展的方向5.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适用正确认定犯罪和判处刑罚正确地进行司法解释二、罪行均衡原则1.罪刑均衡原则含义即犯多大的最,就承担多大刑事责任。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2罪刑均衡原则渊源会1)罪刑均衡可以追溯到原始社会同态复仇。2)罪刑均衡时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的。3)当今各国都将罪刑

7、均衡作为刑法基本原则。3.罪刑均衡原则要求1)立法上要考虑犯罪社会危害性、为人主观性和人身危险性。2)司法上要考虑犯罪行为、危害结果、犯罪事实、社会危害性程度。4.罪刑均衡原则的司法适用1)纠正重定罪轻量刑的错误倾向。2)纠正重刑主义的错误思想3)纠正不同法院量刑轻重悬殊的现象三、罪刑平等原则罪刑平等原则含义即任何人犯罪,都应受到法律的追究:任何不享有超越法律规定的特权。罪刑平等原则渊源宪法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平等原则要求在立法上不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在司法上不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在认识上不能孤立、机械地适用罪刑平等原则司法适用刑事司法公正反对特权刑法理论学说的流派刑法古典学派产生时间:1

8、718 世纪资产阶级上升时期刑法理论学派代表人物: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17381794)主要观点:主张罪刑法定;主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人格刑、损伤身体刑、残酷刑认为刑罚针对的是犯罪对象,而不是犯罪者。历史评价:在人权宣言和资产阶级早期法典中有体现。资产阶级革命及上升时期起进步作用。刑事人类学派产生时期:19 世纪末资产阶级走向帝国主义时期的流派。代表人物:意大利医生兼刑法学家龙勃罗梭(犯罪人论)主要观点:龙波罗梭是精神学家,研究犯罪首先考虑犯罪人本身的体制和精神状态认为犯罪不是因为社会条件,而是由于人类生理和心理因素。犯罪时人类遗传结果,是天生劣种,是人类身体精神退化的特征。他们是“生

9、来犯罪的人”历史评价帝国主义理论为法西斯统治、种族灭绝提供了借口刑事社会学派产生时间:19 世纪末至 20 世纪现代刑法学派代表人物:德国刑法学者菲利、李斯特主要观点:认为犯罪是个人、社会、物理的原因主张对服刑终了的犯罪,仍对社会有危害的,采取保安处分。对犯罪者进行分类:生来犯、精神病犯、常习犯、机会犯、激情犯。采取不同的刑事政策。主张最好的刑事政策就是最好的社会政策历史评价:某些观点是进步的,李斯特创建国际刑事学协会,存进了国家刑法的发展。犯罪生物学派产生时间:20 世纪 2050 年代代表人物:奥地利库雷契马(1921 年体制与性格 )载黎教授(1951 年犯罪学 )主要观点:在刑事人类学

10、派上的改进,将其细化依体型将人分为细长型、斗士刑、肥满型、发育异常型犯罪心理学派产生时间:20 世纪 2050 年代代表人物:苏纳德(1940 年精神病质的人格 )弗洛伊德(18561939 年)主要观点(从精神病质和心理学分析犯罪)发作性精神病质忧疑不定的精神病质忧郁精神病质狂信性精神病质者自我显示精神病质性情易变性精神病质爆发性精神病质情感缺乏性精神病质无力性精神病质者意志薄弱精神病质刑法适用范围概述刑法适用范围的概述即刑法效力,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刑法空间效力一、刑法空间效力的含义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二、刑法空间效力的立法例1.属地原则1)内容:它以地域为标准,凡是

11、在本国领域内犯罪的,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均适用本法。2)优点:属地原则能有效实施管辖权,直接维护了国家领土主权。3)缺点:单纯实行属地原则,不能有效保护本国人利益。2.属人原则1)内容:它以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无论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本国法律均有管辖权。2)优点:能够有效对本国人行使管辖权。3)缺点:有悖于国家主权3.保护原则1)内容:它以国家利益为标准,凡是侵害本国国家或公民利益,无论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均适用本国刑法。普遍原则1)内容:它以保护各国利益为标准,凡是发生国际条约规定的犯罪,均适用本国刑法。根据国际刑法典草案国际犯罪主要有 20 种:侵略罪、战争罪、种族灭绝罪、

12、种族隔离罪、违反人道罪、酷刑罪、海盗罪、劫机罪、毒品罪、劫持人质罪、非法使用禁用武器罪、非法药物试验罪等。2)优点:有利于保护人类社会的共同利益。3)缺点:适用范围比较小5.折中原则多数国家:采用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其他原则我国刑法:以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三、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1.属地管辖: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我国刑法。1)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的含义:指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区域领陆:国境线以内的陆地及其地下层。领水:领陆及领陆相邻接具有一定宽度水域。领空:领陆和领水的上空。延伸意义上的领土:浮动领土:我国船舶、飞机或其

13、他航空器我国驻外使领馆:视同我国领域,在其内发生的任何犯罪都适用我国刑法。2)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享有外交特权的人员:外交代表、外交信使享有外交特权享有外交豁免权的人员:来中国访问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联合国主持召开政府间国际会议正式代表。民族自治地方可制定变通或补充规定: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刑事司法保持独立,全国性的刑罚对其没有适用效力。3)属地管辖的具体标准: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均发生在我国境内行为在我国领域内实施,结果发生于国外行为实施于国外,结果发生我国境内。2.属人管辖1)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的:适用我国刑法,但法定最高刑为 3 年以下有期的不追究。2)

14、国家工作人员或军人在领域外犯罪的:无论罪行轻重一律使用我国刑法。3)中国公民在境外犯罪受过当地审判的:我国刑法仍可追究,但可免除或减轻处罚。3.保护管辖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和公民犯罪的,适用我国刑法。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是 3 年以上有期徒刑;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也应受刑罚处罚。在国外受过审判的,我国刑法仍可追究;但可从轻或减轻处罚4.普遍管辖中国参加和缔结的国际条约规定的犯罪,我国行使管辖权。该罪行是国际条约规定的;我国参加或缔结了该条约;犯有国际罪行的罪犯在我国境内;管辖方法可以自己审判或者引渡。第三节 刑法时间效力一、刑法时间效力的含义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所发生

15、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二、刑法生效时间和失效时间1.生效时间公布之日起生效公布后经过一段时间生效2.失效时间立法机关宣布刑法失效自然失效三、刑法溯及力1.刑法溯及力的含义刑法生效后,对生效前未经审判或者已经审判但判决尚未确定(生效) ,是否适用新刑法的问题。2.刑法溯及力立法例1)从新原则适用新法。即新法有溯及力。2)从旧原则适用旧法。新法没有溯及力。3)从新兼从轻原则原则上使用新法,但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刑叫轻时,适用旧法。4)从旧兼从轻原则原则上适用旧法,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刑较轻时,适用新法。我国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3.我国刑法与溯及力的规定1)旧刑法认为是犯罪,新刑法认为是犯罪

16、:适用旧法。新刑法没有溯及力。2)旧刑法认为是犯罪,新刑法不认为是犯罪:适用新法。新刑法都有溯及力。3)新、旧刑法都认为是犯罪,且处罚相同的:适用旧法。新刑法没有溯及力。4)新、旧刑法都认为是犯罪,但新刑法处罚比旧刑法轻的:5)按旧刑法已经审判并作出了生效的判决原判决继续有效。第四章 犯罪和犯罪构成目的:明确犯罪和犯罪构成概念、特征,以便正确地认定犯罪重点:犯罪概念、及特征难点:犯罪构成一、犯罪的概念(PS)三大步骤:概念、特征、构成条件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侵犯公民私

17、人所有财产,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二、犯罪的特征1.危害性1)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2)有社会危害性才构成犯罪。2违法性违法性是犯罪的法律特征刑事违法是指违反刑法3受罚性1)犯罪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2)不受刑法惩罚的不构成犯罪三、犯罪构成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提示:古罗马称“纠问犯罪七项原则” ;意大利“确证犯罪规则” ;1796 年德国刑法学家库莱茵使用此属于。)我国犯罪构成采取四要件说:1.犯罪客体表明犯罪侵犯了什么2.

18、犯罪客观方面表明犯罪客观事实3.犯罪主体表明犯罪由什么人实施4.犯罪主观方面表明犯罪时的心理附一:犯罪本质西方认为犯罪是对权利的侵害马克思主义认为本质在于阶级属性附二:犯罪的分类重罪(3 年以上) 、轻罪(3 年以下) 、违警罪亲告罪(不告不理) 、非亲告罪(司法机构主动介入)政治犯(危害国家安全罪) 、普通犯、混合犯罪、确信犯(持不同政见的人犯罪)暴力犯和智能犯自然犯(违反人类诚信、反人类)和刑事犯。案例分析:1.生产队养的鱼经常被人偷被人钓,弄得很烦,一天有人又在鱼塘里偷鱼钓,生产队有三个人就拿着家伙去抓人,偷鱼的一看人家来抓他,慌不择路就跳进水里,在水里游,最后在水中被淹死问:发生这种结

19、构,这些人有没有犯罪答:没有。他们抓偷鱼的人的行为没有错,因此行为本身就不是一个危害行为,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或过失,所以不认为是犯罪。2.有人在机场托被告人捎一包东西回汉,这个包是放在箱子里紧锁的,严严实实的。下飞机的时候,被公安人员拦住检查,发现里面有海洛因。问:行为人够不够成运输毒品罪?答:主观方面不符合第五章 犯罪客体目的:掌握犯罪客体概念,分类及其意义,弄清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联系和区别重点:直接客体;间接客体;同类客体难点: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和联系第一节 犯罪客体一、犯罪客体概念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法益(社会关系) 。是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二、犯罪客体种类1.一

20、般客体(大):是一切犯罪共同侵犯的客体,即社会化法益(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2.同类客体(中):是某一类犯罪侵犯的客体,即法益的某一方面。3.直接客体(小):是某一个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客体,即法益的某一个具体部分。例一:王某盗窃 32 寸电视机,那么侵犯的:一般客体:社会法益同类客体:他人财产权利直接客体:对电视机的占、使用权例二:贾某与领导有矛盾意制造事故。某日携锥子窜入停机坪 3059 号民航班机处,用锥子扎飞机油箱,造成一个贯穿洞,被当场抓获贾某侵害的一般客体:社会法益贾某侵害的同类客体:公共安全贾某侵害的直接客体:交通运输工具提示:实践中往往从危害法益(社会关系)数量的多少划分犯罪客体:

21、单一客体(简单客体)一个犯罪只侵犯一种法益2.复杂客体一个犯罪侵犯了两种以上的法益例:下列哪种犯罪时复杂客体的犯罪?诬告陷害罪(人身权利、司法机关正常活动)打击报复证人罪(证人作证权利)贪污罪(国家机关正常活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公共财产所有权)第二节 犯罪对象一、犯罪对象概念指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具体人或物例:王某报复将李某故意杀死,那么侵犯的:一般客体:社会法益(社会关系)同类客体:李某的人身权利直接客体:李某的生命权犯罪对象:李某二、犯罪对象的特征1)是具体的人或物2)是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人或物3)刑法规定的人或物。案例:1.刘某用自己的一辆东风牌货车,两次到外地购买假冒香烟 11

22、50 条,10 月 12 日在倒卖时背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获。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将运香烟的汽车垭口,并罚款 1 万元,责令刘某 10 天以内较轻罚款。15 日晚上,刘某翻入工商行政管理局大院,将守卫打到后捆绑起来,其强行将自己的货车开走。问:刘某开走自己汽车行为构成犯罪吗?答案:构成犯罪。刑法 91 条规定: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收入财产,以公共财产论。刘某侵害了公共财产所有权客体。2.王某将一辆吉普车交付汽车修理厂修理,修理费六千元。因王某无钱付款,便将车抵给修理厂老板吴某使用2 个月。一个月后的某一天,吴某将吉普车借给朋友李某用,李某将车开到住的小

23、区停放,第二天发现车不见了。李某到处寻找,花费 5 千元。十天后,他找到王某住处,发现车停在王某楼下。原来王某用另一把备用钥匙将车偷偷开回家。问:王某偷开汽车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第六章 犯罪客观方面第一节 犯罪客观方面概念一、犯罪客观方面的含义:是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二、犯罪客观方面的1.危害行为(犯罪行为)2.危害结果(犯罪结果)3.因果关系4.犯罪时间、地点、方法(手段)第二节犯罪客观方面的内容一、危害行为(犯罪行为)1.危害行为的概念:指由行为人意识和意志支配的危害社会的身体举止2 危害行为的特征(1)危害行为时对客观世界产生影响的身体动作。动作包括动态的,也包括静态的(2)缺乏意识3

24、.下列不属于危害行为1)反射动作2)睡梦中或精神错乱状态下的举动3)身体受暴力完全强制下的行为4)不可抗力引起的行为5)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6)正当业务活动7)执行命令的行为8)自损、自救的行为9)经被害人承诺的行为10)推定被告人承诺的行为11)欠缺刑事违法性的行为4.危害行为分类(1)作为(即积极的犯罪行为)第一:作为是指以积极的身体举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第二:作为市危害行为的主要形式第三:下列行为都是作为:犯罪分子本人亲自实施的行为犯罪分子借助自然力犯罪分子借助动物犯罪分子借助不具备犯罪主体条件的他人实施犯罪的(2)不作为(即消极的犯罪行为)第一:不作为指不实施其有义务实施的行为第二:不

25、作为分为纯正不作为(比如遗弃)和不纯正不作为(饿死别人)纯正的不所谓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不纯正的不作为可由作为实施,也可由不作为实施的犯罪第三:不作为以行为人负有特定义务为前提: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2)职务或业务上要求承担的义务3)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4)基于法律行为承担的义务5)刑法中一种特有的行为方式,即持有二、危害结果(犯罪结果)1.危害结果定义:指危害行为对犯罪客体即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社会关系)所造成的实际损害或现实危害2.危害结果的表现形式(1)物质性结果(有形) 、非物质结果(无形)(2)灾害结果(已经发生) 、危害结果(可能发生)(3)直接结果、间接结果三、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

26、果关系1因果关系含义行为与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合乎规律的必然联系2.因果关系特征1)因果关系的相对性2)因果关系的时间序列性3)因果关系的复杂性一因一果一因多果多因一果多因多果3.因果关系表现形式因果关系是必然性与偶然性的统一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主要形式有:一行为直接而合乎规律地引起危害结果一行为在危险状态下造成一定危害结果一行为加上被害人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两行为前后连接导致危害结果发生数行为共同作用而导致发生危害结果中断的因果关系:某种危害行为引起或正在引起某种危害结果,在这一过程中介入异常因素而发生另一危害结果。四、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方法)1.表现任何行为都是在一定的时间、地点并通过

27、一定的方法实施的。2.种类1)作为构成要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2)作为量刑情节的时间、地点和方法不影响犯罪成立与否,但可影响行为社会危害性大小,对于量刑有一定意义(如打渔的时间是否合法)第七章 犯罪主体第一节 自然人犯罪主体一、自然人的资格1.自然人的含义自然人是指基于自然而出生的人。2.自然人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1)自然人出生标准脱离母体说、胎动说、脱离母体独立呼吸说。在我国实行脱离母体独立呼吸说2)自然人死亡标准心脏跳动;脑死亡我国 2004 年 5 月脑死亡3)安乐死(安乐死)否定说肯定说,安乐死合法化。奥地利等实行被动安乐死二、刑事责任人年龄1刑事责任年龄的含义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

28、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2.刑事责任年龄划分标准1)我国青少年身心发展状况2)受教育水平和智力发展程度3)参考了国际上立法例(各国不同规定)2.刑事责任年龄计算方法1)以周岁计算;2)以公历为准3)出生年月无从计算者依法鉴定三、刑事责任能力1.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2.刑事责任能力划分标准1)医学标准实施犯罪是否处于精神病状态2)心理学标准犯罪时能否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看知识和智力成熟度精神即人的大脑功能是否正常3.我国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1)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一是精神病患者发病期间不负责任二是间歇性精神病人发病时不负责任三是病理性醉酒的人不负刑事责任提示:以上须

29、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2)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一是出于早期即发作前趋期精神病患者二是处于部分缓解期的精神病患者3)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一是有能力控制和辨认自己行为的人二是生理性醉酒的人;三是精神正常时期的间歇性精神病人;四是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人(神经官能症、人格障碍式变态人格、性变态、轻噪狂与抑郁症、脑震荡后遗症、轻微精神发育不全)4)减轻刑事责任能力一是生理功能丧失的人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二是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构成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三是尚未完全

30、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第二节 单位犯罪一、单位犯罪的理论犯罪1.刑法理论上一般称为法人犯罪大陆法系法人不能作为犯罪主体英美法系法人可以作为犯罪主体2.我国单位犯罪是以个人犯罪的对称1979 年刑法没有规定单位犯罪1987 年海关法将单位规定为走私罪主体1997 年刑法完善了关于单位犯罪的内容3.概念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以单位的名义,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由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犯罪。二、单位犯罪的特征1.犯罪主体特征(1)公司单位,企业单位(2)事业单位、社团单位(3)机关单位(批文)2.主观方面的特征主观方面是故意的3.客观方面的特征由单位决策机构或单位负责

31、人决定三、单位犯罪的处罚(两罚为主,单罚为辅)1.单位犯罪的两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责任人判自由刑与罚金2.单位犯罪的单罚制只处罚自然人(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强迫职工劳动罪)而不处罚单位第八章 犯罪主观方面第一节 犯罪主观方面内容一、犯罪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者放任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1.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2.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有意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其表现形式有:(1)追求其一犯罪目的而放任另一结果发生(2)追求某一犯罪目的而放任另一结果发生(如何区分它与过失犯罪)(3)

32、突发性犯罪中不计后果而放任结果发生二、犯罪过失1.犯罪过失的定义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1)实际认识与认识能力相分离(2)主观意愿与实际结果相分离2.犯罪过失分类(1)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自己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遇见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2)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预见自己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三、无罪过事件1.概念行为客观上造成了危害结果,但无故意或过失,而是不能抗拒或不能预见原因引起的2.分类(1)不可抗力。行为在客观上造

33、成了危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拒原因引起的(2)意外事件。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危害结果,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的所引起的。3.无罪过事件不构成犯罪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不统一四、犯罪动机与目的1.犯罪动机指激起犯罪实施犯罪的内心起因2.犯罪目的指希望得到某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中3.区别(1)动机产生在前,目的产生在后(2)动机对犯罪起推动作用,目的起方向作用(3)目的影响定罪和量刑(4)动机只影响量刑。第二节 刑法上认识错误一、法律认识错误1.假想的犯罪行为在法律上不构成犯罪而行为人误认为构成。2.假想的不犯罪行为在法律上构成犯罪而行为人误认为不构成。二、对象认识错误1.对象不存

34、在,行为人误认为存在犯罪未遂2.具体目标错误(把此目标当做彼目标)不影响定罪和量刑3.把非不法侵害人当做不法侵害人进行防卫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4.行为人误以为人为兽而实施杀伤行为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三、行为性质认识错误行为人对其行为的实际性质存在错误理解。四、工具(方法)认识错误实施行为时对使用工具产生不正确认识。五、因果关系认识错误1.已发生结果误认为未发生或不是自己造成犯罪既遂行为没有按照预想方向和目的停止,而是发生了行为人所追求的目标以外的结果。第九章 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第一节 正当防卫一、正当防卫的定义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

35、的制止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二、正当防卫的条件1.防卫意图(主观条件)(1)防卫意图(目的)要正当是为了保护合法权利(2)意图不正当不是正当防卫防卫挑拨:构成犯罪互相斗殴:构成犯罪偶合行为:构成犯罪2.防卫起因(起因条件)(1)有不法侵害才能实行防卫(2)假想防卫不是正当防卫(3)对合法行为不能进行防卫3.防卫的对象(对象条件)防卫的对象是犯罪本人,不能针对第三人4.防卫时间(时间条件)(1)正当防卫开始时间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才能防卫(2)正当防卫停止时间不法行为已经结束自动终止已被制伏已经丧失侵害能力(3)防卫不适时事前防卫、事后防卫负刑事责任5防卫限度(限度条件)(1)正当

36、防卫不能超过必要限度基本适应说、客观需要说观点我们采取基本适应和客观需要统一说:一般状况下方为行为和不法侵害行为相当特助状况下以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所必需(2)特别防卫权(即无过当之防卫)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任何防卫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3)防卫过当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防卫过当不是独立罪名,援引刑法条文定罪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二节 紧急避险一、紧急避险的含义指在法律保护的权益遇到危险而不可能采用其它措施加以避免时,不得已而采用损害一个较小的权益以保护较大的权益免遭损害的行为。二、紧急避险的构成1.避险意图(主观条件)

37、必须是保护合法利益 (小偷逃入他人住宅防止被追不是紧急避险)2.避险起因(起因条件)(1)必须是合法权利存在危险没有危险不能实行紧急避险(2)假想避险负刑事责任 (个人认为危险来临,实际没有,在量刑上可减轻)3.避险客体(对象条件)紧急避险所损害的是第三者的权益4.避险时间(时间条件)(1)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危险迫在眉睫,已直接构成了威胁(2)避险不适时避险不适时负刑事责任5.避险可行性(可行性条件)(1)唯一性只有在没有其他办法时才能实行紧急避险(2)特定性 (警察在碰到强盗时躲起来,医生怕传染而不为病人治病,机长跳机)不适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6.避险限度(限度条件)(1)紧急避

38、险不能超过其必要限度损害小的权益以保护较大的权益(2)如何衡量权益的大小一般情况下人身权利大于财产权利人身权利中生命权是最高的权利财产权益中用财产价格比较(3)避险过当指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危害。避险过当负刑事责任避险过当不是一个罪名避险过当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正当行为提示内容一、其他正当行为1.冲突行为两个以上不相容的义务,不得已履行某一义务,而不履行其他义务的情况。 (母亲和妻子落水不能同时救两个)2.法律排除犯罪性的行为(发行彩票,不是赌博)3.职权(职务)行为(如公安人员逮捕嫌疑人)4.权利(义务)行为(如公民扭送嫌犯)第十章 犯罪形态目的:了解犯罪既遂、预备、未遂、中止概

39、念、特征和处罚原则。重点:既遂、未遂、预备、中止的特征难点:既遂类型:未遂类型;中止类型第一节 犯罪的既遂一、犯罪既遂的概念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在犯罪意图支配下已达到犯罪终点。二、犯罪既遂的类型1.行为犯:完成了犯罪行为,才是既遂(投放危险物质罪,投毒完成就是既遂,即使没有毒死人也是既遂)2.举动犯:着手实施行为,就是既遂(煽动分裂国家罪,一旦张口煽动即是既遂,哪怕没有说完也是既遂)3.结果犯:既有行为又有结果才是既遂(比如故意杀人、诈骗、抢劫等)4.危险犯:犯罪行为使社会关系处于危险状态,就是既遂(破坏交通工具罪,把石头放在铁轨上,放火罪、爆炸罪,只要存在危险,不论

40、危险是否发生)三、犯罪既遂的处罚1直接按照刑法规定的幅度进行处罚2.罪名后面不需要加上“既遂犯”3.法律文书中说明犯罪完成情况第二节 犯罪预备一、犯罪预备的概念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犯罪预备的特征准备犯罪的工具准备犯罪所用的一切器具物品2.制造犯罪的条件(1)准备犯罪手段(技术准备)(2)为实行犯罪进行事先调查(踩点)(3)事先清除实行犯罪的障碍(4)勾引他人参加犯罪三、我国对预备犯处罚得减主义(可以减轻处罚、也可以不减轻处罚)必减主义(必须减轻处罚)我国对预备犯采取得减主义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三节 犯罪未遂一、犯罪未遂的概念已经着手犯罪,由于意志以外原

41、因未得逞二、犯罪未遂的特征1.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行为已经同客体发生接触行为可以直接造成犯罪的结果2.犯罪未得逞这是区别犯罪既遂的主要标志3.犯罪未得逞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1)被害人的发现、逃避、反抗等(2)第三人出现、制止、抓获(见义勇为的) ;司法机关行动(3)自然力的破坏(放火的时候下雨了)(4)物质障碍(自己技术出现障碍了)(5)时间、地点、场合对犯罪不利影响(6)罪犯自身能力、身体状况、技巧等缺乏(强盗打不赢别人)三、犯罪未遂的种类1.实行终了的未遂(行为做完了都没有成功,比如偷东西,翻箱倒柜但没有钱)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没有做完没有成功)2.能犯的未遂(如果不加阻止可以成

42、功)和不能犯的未遂(即使不加阻止也不能成功)四、犯罪未遂的处罚1犯罪未遂的定性按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罪名适用在判决书上定为“XXX(未遂)罪”2.各国处罚原则同等主义;必减主义;得减主义3.我国对未遂犯采取得减主义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第四节 犯罪中止一、犯罪中止概念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二、犯罪中止的特征1.中止的及时性(1)犯罪结果尚未发生之前中止犯罪(2)既遂后返还原物,或未遂后抢救被害人,不是中止(3)放弃重复侵害可以认定为犯罪中止(开枪没有打中,本可以还可以打的,但是没有打了)2.中止的自动性行为人处于本意自动中止了犯罪3.中止的有效性行为的采

43、取措施阻止了犯罪结果发生4.中止的彻底性行为人完全放弃犯罪意图三、对中止犯的处罚我国刑法采取必减主义未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已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十一章 共同犯罪目的:掌握共同犯罪概念、条件、形式;理解并掌握各个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重点:共同犯罪特征难点:共同犯罪人区分思考题:1.犯罪集团与其他有组织犯罪区别。2.如何理解主犯和教唆犯的处罚原则。第一节 共同犯罪的概念一、共同犯罪的概念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共同犯罪的构成条件1.客观条件要有共同犯罪行为各个共同犯罪人行为和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2主观条件要有共同犯罪故意知道一起在共同配合实施犯罪都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第二节 共同犯

44、罪的形式一、事先有通谋和事先无通谋共同犯罪1.事前有通谋共同犯罪(应重判)亦称事前共犯2.事前无通谋共同犯罪(应轻判)亦称事中共犯二、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1.简单共同犯罪只有实行犯的共同犯罪2.复杂共同犯罪既有实行犯,又有教唆犯、组织犯、帮助犯的共同犯罪。三、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1.一般共同犯罪(亦称一般共犯)没有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2.特殊共同犯罪(亦称特殊共犯)有组织的共同犯罪。即犯罪集团犯罪集团指三人以上为了多次实行某一种或数种犯罪而建立起来的犯罪组织。三人以上,重要成员基本固定;有明显的首要分子有一定组织形式、名称和组织纪律有犯罪的计划,甚至以犯罪为常业犯罪手段复杂、诡秘,逃

45、避侦查的能力强,对社会危害特别大。四、其他共同犯罪形式1.结伙犯罪是指二人以上结帮成伙、没有组织的共同犯罪2.聚众犯罪是指以聚众作为构成犯罪必要条件的犯罪3犯罪团伙是指犯罪集团和结伙犯罪统称。符合犯罪集团条件的定为集团犯罪不符合的按一般共同犯罪处理第三节 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一、主犯1.主犯的概念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2.主犯有三种1)犯罪集团中组织策划指挥者2)聚众犯罪中组织策划指挥者3)其他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者3.主犯的处罚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按犯罪集团所犯全部罪刑处罚2)其他主犯:按其参与或组织指挥的罪行处罚二、从犯1.从犯的概念在共同犯罪

46、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即次要的实行犯和帮助犯2.从犯的处罚我国刑法采取必减主义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三、胁从犯1.胁从犯的概念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是胁从犯2.胁从犯的处罚我国刑法采取必减主义应当按犯罪情节减轻或免除处罚四、教唆犯1.教唆犯的概念指教唆他人实行犯罪意图的人2.教唆犯的处罚1)教唆他人犯罪的:按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处罚2)教唆不满 18 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3)被教唆人没有犯教唆的罪教唆未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PS 传授犯罪方法罪不同于教唆,教唆是引起他人的犯罪意图,传授犯罪方法是他人已有意图,只是传授方法。第四节 共同犯罪疑难问题一、共同犯罪中实行过限问题是指实行

47、了超出了共同犯罪预谋范围的行为二、共同犯罪中的身份问题1.有特定身份人教唆无特定身份的人实施某一具有特定身份才能构成犯罪2.具有影响刑罚轻重的身份的人与无该身份的人共同实施某一犯罪。三、共同犯罪的中止问题本人停止犯罪外,还要阻止其他人继续犯罪。第十二章 罪数目的:明确罪数判断标准,以便区分一罪与数罪重点:罪数标准难点:数罪并罚第一节 罪数一、罪数的含义又称一罪与数罪,解决犯罪单复数问题。一罪与数罪是适用数罪并罚前提。二、罪数的标准犯意说(有几个想法就定几个罪):行为说(有几个行为就定几个罪) ;结果说(有几个结果定几个罪)我国采取犯罪构成说:一个构成要件就是一罪。三、实质的一罪1.继续犯又称持

48、续犯,是指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小偷进入他人房间,先偷钱,后偷首饰,不算两个罪,是一个连续的过程)按一罪处罚(继续犯在时间上不影响定罪,但影响量刑)2.想象竞合犯又称想象并合犯或想象的数罪,是指一个犯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 (丢一个炸弹,炸死了人,炸毁了财务,炸伤了人)按一重罪处罚3.结果加重犯又称加重结果犯,指法律上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严惩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 (比如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不是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直接按照刑法规定的一罪处罚(但影响量刑)四、法定的一罪1.惯犯以某种犯罪为常业,或以犯罪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较长时间内多次实施犯罪。 (比如一个惯偷,今天偷一

49、个人,明天偷一个人,不定为两个罪)按一罪从重处罚2.结合犯指原为刑法上数个独立的犯罪,依法结合成为一个新的犯罪(即 A+B=C 罪)我国目前没有这种情况,但在他国有(比如日本强奸和杀人罪构成强奸杀人罪)我国刑法为:A+B=A 或 B 的严重情节(比如行刑逼供罪和故意杀人罪重合,按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五、处断的一罪1.连续犯指基于同一犯罪故意,连续数次实施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比如连环杀人犯) (连续犯在时间上有停顿)按一罪从重处罚2.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的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情况。 (比如冒充警官招摇撞骗,同时伪造证件。再比如造枪杀人,只按故意杀人处罚)按一重罪处罚3.吸收犯是指一行为为另一行为所吸收,仅以吸收的行为论罪,对被吸收的行为不予论罪(比如偷钱然后藏起来,偷窃罪和窝赃罪,窝赃被偷窃所吸收)按一罪处罚第二节 数罪并罚一数罪并罚的概念是指法院对行为人在法定期限内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按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及刑期计算方法决定应执行的刑罚制度。二、数罪并罚的原则1.并科原则将数罪刑罚绝对相加执行2.吸收原则选择数罪中最重的刑罚执行3.限制加重数刑中最高刑以上总和刑期以下4.折中原则我国采取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兼取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三、我国数罪并罚的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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