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二节 钻爆作业各工种一、潜孔钻工(一) 基本规定第 1 条 司钻人员必须了解本机构造和机械性能,熟知本机的安全操作规程,方准进行操作。第 2 条 放炮时将设备撤退到安全地点,并加以防护。放炮后应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第 3 条 遇到六级以上大风时,不准上滑架。严禁乘坐回转机构上下滑架。第 4 条 如较长时间停机,应将冲击器提出孔外,以免孔口塌方阻卡钻具。第 5 条 孔口有人工作时,禁止向冲击器送风,拆装钻头时,应关闭回转提升机构。第 6 条 传动部位的清扫、注油、修理等工作,必须在停机状态下进行。第 7 条 应经常检查风水管接头是否紧固,有无跑风、漏水现象,如有应及时修理,以防脱节伤人。第 8
2、 条 不得将电缆泡在水中或搁置在金属物上,车辆越过电缆时,应用木板或套管隔离保护,防止电缆受损漏电。收放或移动电缆,必须戴绝缘手套,以免发生漏电事故。第 9 条 钻机的工作地面应平坦,当在倾斜地面工作时,履带板下方应用楔形塞紧。禁止在斜坡上横向钻孔作业。第 10 条 夜间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如照明发生故障,应立即停机,并切断工作电源,待修复后方可继续工作。(二) 开车前的准备工作第 11 条 对钻机各部位进行全面检查,具体要求如下:1. 滑架各部位焊缝无裂缝,各连接螺丝无松动现象,拉紧装置各拉杆连接可靠。2. 回转机构的滑道间隙适中,滑板螺丝无松动,齿轮转动灵活,钻杆接头、轴承压盖和空心主轴
3、的联结牢固可靠。3. 提升推进机构钢丝绳缠绕平整不乱,松紧适当,制动器工作有效。4. 行走机构的传动皮带、链条、履带松紧适宜, ;离合器操作灵活,滑架起落机构的传动齿轮处在脱开位置5. 钻杆接头无开焊、滑扣现象。冲击器、钎头完好。合金柱无脱焊、碎裂、掉粒等现象。钻杆、冲击器、钻头联结可靠。6. 各操作机构处在停止位置,仪表指针处在零位。7. 电缆及其它电气元件绝缘可靠。8. 除尘装置灵活、齐全、可靠。第 12 条 对各润滑部位加注足够的润滑油第 13 条 接通电源,电压变动范围应不超过额定值的5%10%。第 14 条 接好风管,风压应达到 56 公斤力平方厘米,管路无泄漏现象。第 15 条 在
4、进行湿式作业时,同时应该接好水管,其压力应等于或大于风压。管路无渗漏现象。第 16 条 安全用具、工具、易损部件和辅助材料准备齐全。(三)钻孔作业第 17 条 凿岩钻孔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1 定位孔(1) 孔位偏差一般不得超过 0.2 米,如遇特殊情况最大不得超过 0.4 米(2) 切断行走电机电源。(3) 接通工作系统电源。(4) 将电器操作台主令开关拌到手动位置。(5) 钻具稍稍提起,取出钎托上的卡板子。(6) 缓慢放下钻具,至钎头距地面约 30 毫米。(7) 安放好捕尘罩。2 开孔、钻进(1) 开动抽风机。(2) 开动回转机构。(3) 将冲击器操纵阀扳到半开位置。(4) 接通提升推进机
5、构下降按钮,下防钻具。当钎头触及岩石,冲击器便开始工作,进行开孔。如发生卡钻或偏斜,即提起钻具,重复上述程序,直至冲击器开始正常钻进为止。(5) 根据岩石情况,将冲击器操纵阀全部打开或扳到合适开度的位置。(6) 冲击器开始工作,应立即停止下放钻具,将主令开关扳到自动位置,推压操纵阀手扳到调压位置,进行调压凿岩。3 正常钻进时的注意事项:(1) 各电动机应无异常响声,温升正常。(2) 各齿轮咬和正常,运行时无杂音。(3) 根据孔底岩石情况和电流表读数,随时调节钻具轴压,避免回转电机过载。当电流超过额定值时,应立即提出钻具,检查处理正常后,方可继续作业。(4) 滑架摆动严重时,应减小轴压。(5)
6、当气压低于 4 公斤力平方厘米时,应停止钻孔。(6) 提升推进机构的钢丝绳应排列整齐,无挤压现象,绳头牢固,并随时注意调整钢丝绳的松紧程度。(7) 发生卡钻时,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不得强行提升钻杆。如遇较厚夹泥层或孔内出水时,要先提钻,后停风,以免堵塞冲击钻。(8) 如风压突然降低,冲击器不响,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9) 推压汽缸托架的限位开关应保持有效,以免提升推进机构的电机发生过载或拉断钢丝绳等事故。4 接副钻杆(1) 当主钻杆进入孔中,回转机构到达滑架下端终点时,停止回转机构。(2) 反复提升钻具(约 1 米左右) ,吹净孔底粉后,停止供风,再停止抽风机。(3) 下降钻具,使主钻杆上
7、部扳子口位于钎托上方约 3040 毫米,将扳子插入。(4) 点动回转机构的反转起动按钮,使回转机构反转 90 度,主钻杆与回转机构脱开架在钎托上。(5) 提升回转机构,使钻杆接头稍高于副钻杆的上端。(6) 将送杆器操纵手柄转至“1”位置,注意钻杆送至滑架中心。(7) 缓慢下降回转机构,使钻杆接头插入副杆插座,正转回转机构,使副钻杆与回转机构完全接合。(8) 扳起托杆器,托住副钻杆,稍提回转机构,将副钻杆插头从下送杆器托环中提出,再将送杆器的操纵手柄专至“11”位置,使逆止器推出。(9) 将送杆器操纵手柄转至“11”位置,使上下送杆器退出,然后再将手柄扳至“0”位。(10)下降副钻杆,使副钻杆插
8、入主钻杆插座,正转回转机构,使主、副钻杆完全结合。(11)稍提锚具,取下扳子,放下托杆器,清理捕尘器。(12)开动抽风机及回转机构,半开冲击器操纵阀。(13)调节轴压,继续正常工作。5 卸副钻杆(1) 当孔深达到设计要求后,将钻具提升 1 米左右,吹净孔底粉后,停止供风。(2) 下放钻具、检查孔底岩粉积存情况,其允许存高度不得超过 300 毫米。(3) 提升并回转钻具,当主钻杆上部扳子口稍过钎托时,停止提升推进机构、回转机构和抽风机。(4) 主钻杆上部扳子口卡好扳子,点动回转机构的反转按钮,时回转机构反转 90 度,主副钻杆脱离。主钻杆落下,架在钎托上。(5) 半起托杆器,托住副钻杆,将副钻杆
9、提至稍高于送杆器托环的位置。(6) 将送杆器操纵手柄扳至“1”位,使送杆器送至滑架中心。(7) 下降副钻杆,使插头入下送杆器托环,检查逆止器是否落入逆止销孔。(8) 反转回转机构 90 度,使副钻杆与回转机构脱开。(9) 将送杆器的操纵手柄扳到“11”位,退出副钻杆,再把手柄扳至“0”位。(10) 下降回转机构,与主钻杆接合,稍稍提升,取下扳子,将钻具提出孔口至停放位置。6 停机(1) 将主令开关扳到手动位置,提升钻具。(2) 当冲击器提升到距空口 1 米左右时,提示供风,以防吹塌孔口。(3) 停回转机构、停通风。(4) 切断电源。关闭风、水管路。(四)钻车行走第 18 条 钻车不宜长距离行走
10、。必要时应用平板拖车装运或利用拽引机械配合。第 19 条 行车前应切实作好以下工作:1 行走机构各部传动灵活可靠,履带扳、履带销连接完好。2 查看线路,排除故障,路面宽度不应小于 3.5 米,弯道半径不应小于 4 米。最大爬行坡度不得超过 15 度。3 行走距离超过 300 米或横跨道路上空有障碍物时,应放平滑架。穿过带电线路时,钻机各部与导线间的距离不得小于下表规定。线路电压(千伏) 1 以下 120 35110安全距离(米) 1.5 2 44 在未放平滑架而作较长距离行走时,应拆掉风管、水管,接通行走电机电源。钻头球面离地不得小于 300 毫米,冲击器应用卡环固定。5 行走时要有专人指挥,
11、做好上下联系,车后人员应拉好电缆和风、水管路。第 20 条 行车操作应符合下列规定1 合上行走电源开关,接通行走按钮,起动行走电机。2 拉紧行走操纵手柄,离合器离合,开始行走。3 转向时,向左转推向左操纵手柄,向右转推向右操纵手柄。严禁急转弯。4 在松软路面作大角度转向时,应铺垫木板,以免陷车或脱轨。遇转向困难时,不可强行硬扭。5 改变行走方向时必须先按停车按钮,待电机完全停止后,再进行反向起动。6 在做较长距离行走,到达预定地点后,应切断行走电源。(五)滑架起落第 21 条 当起落滑架时,严禁一切人员在滑架下停留或工作。第 22 条 滑架的升起与滑架下落的操作相似,只是电机回转方向相反。当不
12、起落滑架时,注意必须将移动齿轮脱离捏合状态并予以紧固,以免发生事故。第 23 条 升降滑架应遵守下列规定:1滑架提升(1) 站稳车体,使尾部稍高。(2) 检查各部传动、钢丝绳缠绕及绳卡的紧固情况。(3) 检查主副钻杆及冲击器是否牢固。(4) 接通滑架起落机构传动系统,拧紧齿轮。(5) 接通行走电机转动按钮,起动滑架起落机构,待滑架升至适当位置时,按停止按钮,使滑架暂停起升,接好拉杆和联接螺栓。(6) 再次起动滑架起落机构,待滑架升至所需角度时,停机、穿销、固定拉杆。(7) 安放钻具和其它附件。2滑架降落(1)停放车体,使前部适当仰起。(2)检查传动部位、钢丝绳缠绕及卡紧固情况。(3)将主钻杆落
13、在钎托上,用卡瓦固定冲击器,检查副钻杆在送杆器上是否牢靠,必要时可用绳索栓住。(4)接通滑架起落机构传动系统,固紧滑动齿轮。(5)卸下滑架下部拉杆销轴和联接螺栓。(6)接通行走电机反转按钮,滑架起落机构反向转动,滑架慢慢落,当滑架下降 40 度时停机。此时,靠滑架的惯性和自重自行下落,或点动按钮,待滑架到达适当位置后,卸掉上部拉杆销轴,卸下拉杆。再次反转滑架起落机构,直至滑架平稳放妥为止。二、手风钻工第 1 条 操作人员必须了解凿央机的构造和性能,并熟悉操作和保养方法,否则不呆单独操作。第 2 条 施工时,压缩空气的气压,必须符合凿岩机的要求。第 3 条 凿岩工作必须采取湿式作业(严禁打干钻)
14、 。第 4 条 开钻前应检查凿岩机各总部件是否松动,准备好的所用的工具和足够的机油。第 5 条 要选择长短钢钎,并检查是否弯曲,钎尾长度为 1112 厘米,中心孔要中正、无堵塞,否则不得使用。第 6 条 风管与风钻连接时,必须先将管内脏物吹净,再行连接。第 7 条 供风胶管不得缠绕打结,并禁止用折叠风管的方法停止供风。第 8 条 风管接头必须连接牢固,并随时检查接头是否松动,防止脱落伤人。第 9 条 钻孔开孔时,风门应开得小一些,操作人员的眼睛不能正视孔口,以免岩粉伤眼。第 10 条 开钻时,检查周围有无不稳固的岩石,操作人员两脚应前后侧身站稳,防止断钎伤人。第 11 条 钻孔时,手不能离开钻
15、机风门,禁止采用骑马式作业,以防断钎伤人。第 12 条 钻水平孔时,严禁用胸部顶住风钻。钻机前面不得站人。第 13 条 孔深在 1.2 米以上,必须备有长短钎配套进行,不准采用一根长钎,一次钻够深度的钻孔方法。第 14 条 严禁打旧孔,不论深浅一律不准再打。第 15 条 要换钎时,要关闭风门、水阀,防止钻机转动。第 16 条 风、水管经过通道时,必须挖小沟,把管放在沟中盖好,以免石块滚下砸伤。第 17 条 在山坡上接风管时,要注意山下的人和机械等,以免被飞石炸坏。第 18 条 钻机停止工作时,先将风、水阀关闭,然后再卸风、水管。第 19 条 钻孔完毕,所有机具、风水胶管要议长到安全地方,以免被
16、飞石炸坏。第 20 条 吹炮孔时,吹风管应用转心阀门,并注意前后左右是否有人,要打招呼后,再开风阀,避免碎石伤人。严禁采用折风管停风的方法吹孔。第 21 条 当使用钻机支架时(如立式或横式移动台车等) ,若钎子和钻机前进方向不一致,应立即加以调整。第 22 条 动支架必须牢固,工作时不得滑动。第 23 条 在隧洞内钻边、顶孔时,要按照测量的要求,注意边线孔的深度、角度,以免超、欠挖。第 24 条 要随时注意顶板岩石稳定情况,如发现异常现象,应立即退出。第 25 条 停钻、撤钻或向前移动气腿时,先关风门,同时要防止卡手。拨钎时要注意左右、后边的人员,以免伤人。第 26 条 发现哑炮,不准强接导火
17、线,不准随意处理,应及时通知炮工或值班人员处理;需要钻孔引爆时,要距哑炮 3050cm 厘米处平行钻孔引爆。三、开装岩机工第 1 条 装岩机工必须了解机械性能、构造、保养方法、操作熟练,才能独立操作,其他人员不准乱动。第 2 条 开车前,应检查轨道上是否有障碍物,机器各部件是否正常,各部润滑是否良好,动力、风管的长度及安置是否牢固。第 3 条 装岩机工工作时,必须站在踏板上,两手握住把手进行操作。精力集中,注意前后左右的作业人员。要铲斗装满时,应停止机器前进,再提升铲斗倒碴。第 4 条 装潭时,铲斗不应插入碴堆太深或装直径超过 60 厘米地块石,以免损坏机械及翻车。第 5 条 装岩机运转中,周
18、围不准有人通行和扒碴施工。第 6 条 装岩机检修、注油应停机,关闭进风主阀门。第 7 条 碴堆积如山有塌方可能时,应将机器退出工作面,处进后再继续工作。第 8 条 装碴完毕或人离机器前,必须半装岵机退到安全地点,将铲斗放下,关上制动器,关闭进风主阀门,切断风路。第 9 条 使用电动装岵机装碴应做到:1 卸碴完毕铲斗回落时,微按开斗电钮在最短时间内停止后再行下落;2 铲斗扬起超过主置位置时,即可放升斗电钮,以锡冲力过大损坏弹簧及链子;3 电动机温升达 30 度时应停机,并清扫上面的岵粉;4 装岩机在快速行进时,不行立即返回,以免损坏机械;5 电源、电动机发生故障时,必须立即切断电源,停机检查处理
19、;6 停机时,应同时切断电源。第 10 条 在同一工作面,有两台以上装岩机装碴时,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不行平行作业。第 11 条 在装碴过程中,满斗仰高时要注意掉石伤人。第 12 条 操作应力求平稳,操作把手不能过快、过猛。第 13 条 操作中,应经常检查钢丝绳、接头及断丝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 14 条 装岩机进行检修时,如需扬起铲斗,须用销子将铲斗销住。四、爆破工第 1 条 爆破工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爆破员作业证 ,方可从事爆破作业。第 2 条 各种爆破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的爆破器材。第 3 条 爆破所用的各种电雷管、火雷管、导爆索、炸药等物品
20、,在般运装卸时,必须轻拿轻放,不得抛掷。第 4 条 拉运火工材料的汽车不准停留在人员密集的地方,车上应标危险标志。带车人员严禁吸烟及带火种。禁止在有明火处休息,不准靠近汽车排气管行走。第 5 条 炸药运到工作面时,应与明火、机械设备、电源及供电线路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并设专人看守。第 6 条 爆破器材库内要保持整洁、卫生、干燥、通风,严禁乱堆乱放。第 7 条 导爆索与雷管库内应严防老鼠及有害动物,若发现应及时消灭,以防发生事故。第 8 条 库房应通风良好,禁止潮气或雨水浸入。库内温度应保持在 1036 度之间,低于或高于上述温度时,要采取升温或降温措施。第 9 条 对进库的火工材料数量必须严
21、格清点,若发现数量与单据不符时,及时报告有关领导查证落实,否则不能上帐。第 10 条 对每次进库的材料必须检验说明书,并进行必要的试验,否则不能发放使用。对已加工好的各种不同批材料,不能同时发放,要写明标签,防止发生意外。第 11 条 严格领退手续,作到认真负责,填写爆破单据,注明工程项目及单位、时间、地点、班次、发放人、领用人和施工单位,并要三方签字方能生效,否慢以手续不清追究责任。第 12 条 仓库人员应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当面查清物与帐目,否则按本班帐目不清处理。严禁撕改帐目。第 13 条 在加工火炮剪导火索时,首先弄清是否同厂、同批,若不是同厂、同批的,应按规定试验燃速,不准和异厂、异
22、批导火索混合使用,以防燃速不同发生事故。第 14 条 剪好的导火索及加工好的起爆管和信号管应每十根一把,弄清数量,顺方向盘好,放在干燥处,严禁放在潮湿的地面上。第 15 条 加工火炮插管时,必须严格清查管数、导火索头与雷管的数量应相符。严防不慎掉管踏响。第 16 条 导火索插入管内时,管内杂物应到净,以免杂物堵塞导火索药芯造成哑炮,严禁用嘴吹。第 17 条 火雷管插好后包绒胶布时,手指应轻微顶住管尾,以免接触不良脱节造成哑炮。第 18 条 绑炮时若遇药卷过硬时,可用手指将药卷捻松后再慢慢把管插入,严禁用力硬插。第 19 条 在绑扎火药时,不许在药卷封口处过分转动,防止绑扎处受伤,浸腊后不过火。
23、第 20 条 对露天使用的硝氨类炸药挂腊时,腊温不得超过 70 度。第 21 条 绑扎起爆药包时,药包纸上缠绕要不少于四周,导火索上缠绕要不少于三圈,并要均匀,防止运送时脱落。第 22 条 加工和装放火炮时,现场严禁明火,严禁吸烟,不准开玩笑,打闹,更不许将绑扎好的炮头乱抛。第 23 条 加工完毕,彻底清查现场,核对领出数与加工数是否相符,若有差额按责任事故处理。第 24 条 加工起爆管和信号管,必须在单独的加工房内进行,同时必须远离爆破器材库,其安全距离应符合规定。第 25 条 加工起爆管和信号管,应在铺有软垫层且有凸缘的工作台上操作,每一工作台只允许堆放安 100 只以下雷管和相应的导火索
24、、导爆管。第 26 条 加工房应具备相应的通风、保温、防潮、防火、防暴及防雷措施。第 27 条 加工场地严禁烟火和火种。第 28 条 供做加工起爆管和信号管的每盘导火索,其两端各切掉 5 厘米长的线段。第 29 条 切断导火索时,桌子上不堆放雷管。连接导火索与雷管时,桌子上不准放置切割工具。第 30 条 在切割过程中,发现断裂、过粗、过细、包皮破损、揉折、打死扣、变质等均应随时切掉。第 31 条 加工好的起爆管和信号管必须分开存放,信号管上必须系上标志,加工起爆管时,必须用特制的紧口钳子夹紧管体口部边缘。第 32 条 加工时散落的炸药残渣。导火线头、药卷纸筒等材料,应随时收拾在专用的木箱内,以
25、便及时烧毁。第 33 条 用作防潮工作面的起爆药包,在放入雷管的药卷口部,必须涂防潮剂。第 34 条 导爆索和导火索于起爆药包接触部分,只涂冷的或温度不超过 60 度的防潮剂,其余部分的导爆索不准与热点防潮剂接触。第 35 条 不使用的起爆药包,应有爆破组长将雷管取出,按规定销毁,禁止拆除有防潮剂的起爆药包。第 36 条 导火索长度,一般不得短于 1.5 米,单炮不得短于 1 米,并且必须确保点炮人员撤离危险区所需要的足够时间。第 37 条 在同一串联网路上的电雷管,必须是同厂、同批、同型号且电阻大小一致的电雷管。第 38 条 放炮人员在起爆前,应迅速撤离至有掩蔽的安全处所,撤退路上不得有障碍
26、物,掩蔽体或避炮洞必须坚固牢靠。第 39 条 爆破地点没有安全可靠的掩体时,严禁用明火起爆。第 40 条 所有装好的电炮,应一次和闸同时起爆,否则不得同时装药。第 41 条 进行炮孔分组爆破或一次点燃数目超过 5 个炮时,点炮必须明确分工,并指定专人撤离。第 42 条 每批导火管,均应试验其燃烧速度,以便决定导火索的长度,确保点炮人员的安全距离。第 43 条 严禁用明火点燃导火管,应使用香或专用点火器。第 44 条 点炮前应遵守下列规定:1 清点炮孔数量,选好进入躲避地点的线路。2 点炮前应记清分管炮位上导火索数量,如发现异常现象,应立即报告。3 没有指挥员的命令,不得擅自抢先点炮。4 听到信
27、号炮响,无论点完或未点完均应迅速撤离。第 45 条 深度超过 4 米的炮孔,不宜采用火花起爆,若必须采用时,应装两个起爆筒同时点燃。第 46 条 当隧洞倾斜角大于 30 度时,禁止采用火花起爆,应采用电力起爆。第 47 条 电力起爆的母线必须是专用起爆母线,母线与支线均应使用绝缘良好的铜线或铝芯线,母线断面一般不小于 2.5 平方毫米,支线断面不得小于 0.75 平方毫米。第 48 条 电雷管在使用有手柄的闸刀开关装置,起爆器的手柄,电源开关,干电池或蓄电池盒均应装箱上锁。第 49 条 电雷管在使用前,必须检查其导电性,并按电阻大小选配。第 50 条 发爆机与母线的联结工作,必须在炸药全部装好
28、后,并且工作人员全部撤离危险区后,方准进行。第 51 条 在封闭炮眼时,要避免导线的弯曲,挤压而造成折断或包皮损坏,影响爆破。第 52 条 在同一工作面的电爆网路必须使用同一起爆装置。两个以上工作面使用两个以上起爆装置,应采用统一信号来控制合闸时间。第 53 条 禁止用水或大地作电爆网路回路。第 54 条 连接导线时,应将导线表面擦净,然后按规定方法连接,并用胶布包好,接线时,严禁错接、漏接,以及短路或接地。第 55 条 导线铺设前,应作导电、电阻及绝缘检测。铺设时,应注意使各支线的电阻值保持基本平衡,以免电压降低过大产生拒爆。第 56 条 电爆网路的总电阻,应事先计算好,实测与计算的电阻值超
29、过 10以上时,应采取措施消除其增大或减少值,否则不准起爆。第 57 条 如果通上电流而未起爆,则应将母线从电源上解下连成短路,锁上电源箱,取下钥匙,待母线断 5 分钟后,沿母线进入工地检查拒爆原因。第 58 条 凡电爆人员均不得身穿化纤类服装和带钉子的鞋,不得携带绝缘电筒或其它金属用具。第 59 条 使用导爆索爆破时,应首先检查导爆索外观是否完好、有无裂缝、破皮、打死扣现象,若爆索上发现以上情况,应割掉不准使用。第 60 条 在切割导爆索时,应用锋利的刀子,严禁使用钳子、石头、铁器砸切。已放入孔中的导爆索严禁切割。第 61 条 严禁用导爆索、导火索当绳子上下吊东西、捆绑炸药和代替安全绳使用。
30、第 62 条 导爆索的连接方法应符合出厂说明书上的规定,搭接时必须使支线的端部与干线的传爆方向相一致,搭接长度不得少于 15 厘米。第 63 条 导爆索装好后,要指定专人看管,严禁其它闲人进入现场,以免踩踏而发生事故。第 64 条 索网的铺设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1 支线与母线连接使,两线的夹角不大于 90 度。2 在索网的任何部分,不得将导爆索弯曲成锐角或死弯。3 两索间的距离应不小于 40 厘米。线路不得交叉。4 插入药卷内的导爆索端头,应位于药卷的中下部,若为散装炸药,应自孔中心贯穿主炸药包底部。5 当外界温度高于 35 度使,应使用非塑料包皮的导爆索。并用木板、草皮或细土等覆盖,以免日光
31、直射。第 65 条 同一网路上下不准使用不同厂、不同牌号的导爆索。第 66 条 在同一网路上有两组以上导爆索使,应同时起爆。第 67 条 在水下或潮湿的条件下使用导爆索使,应将索端涂以防潮剂或戴防潮帽密封,其浸水时间不得超过 24 小时。第 68 条 加工电炮时,必须使用专用爆破量测仪表,同时应认真检查,确认仪表完好正常并符合标准时方可使用。第 69 条 检测个各种电雷管时,应将电雷管放入板厚 4 厘米以上的木箱内,在无炸药、人员稀少处单独检测,严禁不采取任何措施在人群中检测。第 70 条 电雷管的电阻值误差不德大于 0.25 欧姆。同时应符合厂家出厂规定数值。第 71 条 严禁电雷管用力硬插
32、入起爆药内。第 72 条 各种电雷管脚线需要接长时接线位置应错开,防止胶布包不好造成短路。第 73 条 在接线时,要各扭四圈,两头往中间倒下扭,严禁扭的太多或太少,造成受伤或不牢固。第 74 条 在接线时电雷管本身脚线严防钳子夹的太重,损伤接线造成接触不良。第 75 条 电炮加工完毕时,清点炮数装箱,并注明电阻范围,填写各箱标签,方可进入成品库。第 76 条 各种规格的药卷,要根据孔的直径安规定进行加工。第 77 条 对接块炸药的粉碎,只许用木器碾压和砸碎,严禁用铁器和石头砸碎。第 78 条 防水炸药使用前,应认真细致的检查,若发现药卷上有小孔或两头封闭不好,应立即处理,以达到防水。第 79
33、条 装电炮前,首先检查工作面的电源,若杂散电流达到 30 毫安以上时,禁止装炮。第 80 条 装炮前,爆破工应观察施工现场的情况。第 81 条 装放电炮时,装炮人员一律停从班长的安排,并按分工要求进行操作。第 82 条 装药和堵塞应使用竹、木制作的放炮棍,不得用力过猛捣,严禁使用金属棍棒装填,以防止捣响或捣伤导火索及脚线造成哑炮。第 83 条 起爆前,必须将剩余爆破器材撤出现场,运回仓库,不得藏放于工地。第 84 条 点燃火炮时,以导火索头对燃为宜,并在点炮前将露出孔口多余部分导火索盘好。第 85 条 装放电炮前,带班人员应指定专人检查电源、闸刀、火线是否完好,若有问题及时处理。第 86 条
34、放炮闸刀房需加锁,并在响第二声警报前,指定专人看守闸刀。看守人员严禁乱动闸到,更不许上大线。第 87 条 单独工作面放电炮,应在三次警报响后上大线,听到信号再合闸刀。严禁在爆破危险区内,同时装填火炮和电炮。第 88 条 电炮响后,负责合闸刀人员应立即拉下闸刀,切断电源,将火线头短路扎好。第 89 条 爆破后,炮工应检查所有装药孔是否全部起爆,出现哑炮应及时按照规定进行妥善处理。第 90 条 其它各项安全技术要求,按有关规定执行。五、支撑工.第 1 条 洞、井的支护工作应根据地质条件、开挖工艺、洞室机构尺寸、围岩暴露时间等因素,制定出详细、具体的施工措施。第 2 条 支撑作业必须按设计规定及施工
35、说明进行。第 3 条 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地质条件与设计资料不符时,应征得设计单位同意,改变支撑的形式、间距及材料。第 4 条 采用木支撑时,除了山岩压力特别大的地段或岩层可能坍塌处,应作专门研究,慎重处理,一般均应满足设计规范要求。第 5 条 支撑构件,应尽量在加工厂制成成品,只有不能确定长度的构件才可在洞内临时加工。第 6 条 支撑安装时,应构成整体并注意以下事项:1 必须按照规定的顺序进行。2 各构件应相互挤紧,接头与岩壁间应用楔子挤紧,用扒钉钉牢,顶部应加背板,背板的空隙应填实,松软岩层中的两壁也应设背板。3 背板的材料一般使用厚 5 厘米以上的木板,或直径在 10 厘米以上的板皮、半
36、圆木等。4 支柱应放在坚硬平坦的岩石面上,如岩层松软,应切实嵌入预先挖好的柱窝中,柱窝的深度不小于 510 厘米。5 横梁与主柱须在同一平面上,该平面应尽量与隧洞中心垂直,许可偏差不得超过 5 厘米,支撑中线与隧洞中心线偏差也不得超过 5 厘米。6 各排支撑之间(纵向)应设撑杆或拉杆相互连接,以发挥整体作用。第 7 条 支撑应定期检查,至少每旬一次,检查结果应正确填写在专门记录本上,对于检查出来的问题,必须及时解决。第 8 条 在断层、裂缝、定侧滴水、岩脉等地段及支洞与正洞相交处,支撑应特别予以加固。第 9 条 更换支撑时应遵守以下各项规定:1 发现横梁及立柱弯曲、歪斜、腐朽或断裂,应立即修理
37、或更换。修理时必须由安全出口处向内逐步进行,禁止与此相反方向进行。2 更换支柱前,横梁必须以临时支柱支撑,临时支柱应有与支柱相等的强度,其位置应以不妨碍安装新立柱的空间为原则。3 更换支撑作业过程中,应有防止岩石坠落的措施。4 同时更换相邻支撑的数量,不得超过两架以上。在临时支撑未吃力前,不得拆除旧支撑。第 10 条 支撑撤除应遵循下列规定:1 撤除前,应由施工队的技术负责人会同地质人员、设计人员进行全面检查,并提出具体撤除意见。2 根据要撤离地段的地质和支撑结构的具体情况,制定撤除作业操作细则及安全措施,方可进行撤除,应考虑拆除顺序,禁止用绳索一次拉下。3 在松软不稳定的岩层中,开挖所用的木
38、支撑不能拆除时,征得设计单位的同意,可将木支撑放置在衬砌面以外。4 在平行作业中,支撑的撤除应随衬砌工作进行,但支撑撤除后,顶拱岩石暴露的时间不得过长。第 11 条 导坑掘进临时支撑的形式,应根据导坑的形状决定,横梁同支柱的交角与导坑顶壁同边墙的交角应大致相等。第 12 条 导坑支撑的接头处,应根据岩石压力的性质做口接合,口平面应与作用力方向垂直。第 13 条 导坑木支撑架立后,应先将支撑上角同导坑的顶部及两侧岩石之间,用楔打紧,使支撑吃力,然后用填料塞实。第 14 条 采用钢支撑使,其接点处除用螺栓固定其位置外,还需加以电焊,其纵向各排拉牢,一般可用角铁纵向焊于各排钢支撑上。第 15 条 钢
39、支撑的基座应放在坚硬的岩石上,如基础过软时,应挖深柱坑再浇混凝土基座。第 16 条 在边外开挖边支撑的过程中,为防止钢支撑顶部支架发生位移或下陷,最好在上下层开挖交界处用纵向台梁。第 17 条 钢支撑的各杆件,应在洞外预先制作好,在安装前应进行试拼装,并在各杆件上编号。第 18 条 永久支撑架须用预制混凝土作为背板填料,背板面与岩石间的空隙,可用坚实不会被水浸蚀的块石填充。第 19 条 采用锚杆支护,应遵守下列规定:1 孔径与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钻孔的方向应尽量垂直岩面或岩石裂缝。2 钻孔过程中和安装锚杆时,必须随时注意岩石变化情况,发现松动浮石应及时处理。3 锚杆安装前,先将孔中岩粉吹净,并
40、检查孔深和锚栓的尺寸是否相符,锚栓上的丝扣涂上机油防锈,便于旋转。4 安装时,垫板和岩石接触面积应在二分之一以上,接触不到之处应用铁板塞紧。楔子要最大限度插入楔缝中。5 锚栓安装后,23 天内必须用压力扳手进行锚杆承载力检查,旋紧丝扣后定期检查。第三节混凝土浇筑各工种一、 模板工(一)木模板第 1 条 支、拆模板,应禁止在上、下同一垂直面操作。必须上下同时作业时,一定要有隔离防护措施。第 2 条 高处、复杂机构模板的安装与拆除,应按施工设计图的要求进行,事先应有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第 3 条 多人抬运模板时,要互相配合,协同工作。上下传送模板,应有运输工具或用绳子系牢后,不得乱扔。第 4 条
41、高处拆模时,应有专人指挥,并在下面标出安全区,加派安全警戒,暂停行人过往。第 5 条 设在施工通道中间的斜撑、拉杆等应高于路面 1.8 米。模板的支撑,不得撑在脚手架上。第 6 条 支撑过程中,如需中途停歇,应将支撑、抬头、柱头板等钉牢。拆模间歇时,须将已活动的模板、支撑等拆除运走并妥善堆放,以防因扶空。踏空而坠落。第 7 条 模板上如有预留洞,安装后应将洞口盖好。混凝土板上的预留洞,应在拆模后第 8 条 拆除模板时,操作人员严禁站在正拆除的模板上。第 9 条 模板的钢拉条不应弯曲,拉条直径不小于 14 毫米,拉条与锚环必须焊接牢固。割除外露螺栓/钢筋头时,应接住,放在安全处所,不得任其自由落
42、下。第 10 条 混凝土浇筑过程中,应设专人负责检查、维护模板,发现变形走样,必须立即调整、加固,以防坍塌。第 11 条 拆模时的混凝土强度,必须达到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所规定的强度。(二) 钢模板第 12 条 安装和拆除钢模板,须遵守木模板中的有关规定。第 13 条 对拉螺栓拧入螺帽的丝扣应有足够长度,两侧墙面模板上的对拉螺栓孔应平直相对,穿插螺栓时,不得斜拉硬顶。第 14 条 钢模板应边安装边找正,找正时不得直接用铁锤猛敲或撬棍应撬。第 15 条 登高作用时,连接杆件必须放在箱盒或工具袋中,严禁散放在脚手架上,扳手等工具应用绳索系挂在身上,以免掉落伤人。第 16 条 组合钢模板拆装时,上下应
43、有人接应,钢模板及配件应随装随拆随装运,严禁从高处扔下。拆卸中停歇时,必须把活动件放置稳妥,防止坠落。第 17 条 散放的钢模板,应用箱架集装吊运,不得任意堆捆起吊。第 18 条 用铰链组装的定型钢模板,定位后必须如数装齐插销、顶撑等连接件,否则吊机不得摘钩。第 19 条 架设在钢模板、钢排架上的电线和使用的电动工具,应应低电压电源。110 伏以上的照明和动力电线,不得直接勾挂或支架在钢模板上。(三) 大模板第 20 条 各种类型的大模板,应按设计制作,每块大模板上应设有操作平台、上下梯道、防护栏杆以及存放小型工具和螺栓的工具箱。出厂前应认真检查,必须符合安全要求。第 21 条 放置大模板时,
44、下面不得压有电线和电焊管线。长期存放应用绳索或拉杆连接牢固。第 22 条 大模板竖立存放时,必须将地脚螺栓提上,使自稳角成 7080 度,下部应填通长方木。第 23 条 未加支撑或自稳角不足的大模板,不得竖靠在其他模板或构件上,应卧倒平放。第 24 条 吊运大模板的起重设备的机械状况、安全系数等必须符合起重规范规定,严禁盲目使用。第 25 条 安装和拆除大模板时,吊车司机、指挥、挂钩和装拆人员应经常检查索具吊环。吊运中严禁操作人员随大模板起落。第 26 条 大模板安装就位后,应将拉杆焊牢,支撑牢固。未就位固定前,不得摘钩,摘钩后不得再行撬动。如需调正撬动时,应重新挂钩。第 27 条 在大模板吊
45、运过程中,不能因吃饭、休息等原因,悬在空中引起危险。第 28 条 拆除大模板,应先挂好吊钩,然后割除顶部拉条。拆除时,禁止在大模板或平台上存放任何物件。(四) 滑动模板第 29 条 滑升机具和操作平台,应严格按照施工安装。平台四周应有防护栏杆和安全网。第 30 条 操作平台应设置消防、通讯和供人迅速上下的设施,雷雨季节应设置避雷装置。第 31 条 操作平台上的施工荷载应均匀对称,严禁超载。第 32 条 操作平台上所设的洞孔应有标识明显的活动盖板。第 33 条 上人上料两用罐笼,应安装柔性安全卡、限位开关等安全装置,并规定上下联络信号。第 34 条 罐笼与操作平台衔接处,应设安全跳板,跳板应设扶
46、手或栏杆。第 35 条 滑升过程中,要经常调整水平、垂直偏差,防止平台扭转和水平位移。要严格遵守设计文件规定的滑升速度与脱模时间,以防混凝土表面坍塌导致滑模平台倒塌。第 36 条 模板拆除应均匀对称,拆下的模板、设备应用绳索吊下,不得投扔。第 37 条 电源配电箱,应设在操作控制台附近,所有电气装置均应接地。第 38 条 冬季施工采用蒸汽养护时,蒸汽管路应有安全隔离设施。暖棚内禁止明火取暖。第 39 条 高压油路系统如出现喷油现象,应停车检修。切勿直接用手堵塞,以免被压力油击伤。第 40 条 平台拆除工作,可参照前面的有关规定。(五) 钢模台车第 41 条 钢模台车的各层工作平台,应设防护栏杆
47、,平台四周应设挡脚板,上下爬梯应有扶手,垂直爬梯应加设护圈。第 42 条 在有坡度的轨道上是使用时,台车应配置灵敏、可靠的制动装置,以防失控。第 43 条 台车行走前,应将轨道上及其近旁的障碍全部清除,行车时应有人监护,防止电源线等被压断。二、架子工(一)一般规定第 1 条 从事架子工作的人员,必须熟悉各种架子的基本知识,没有独立工作能力的人员,不得单独执行任务。第 2 条 搭设架子,多系高处作业,从事架子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高处作业安全规定” 。第 3 条 架子搭设前,必须了解所搭架子的用途(人行马道、承重架子、走斗车架子、过江架子、大跨度架子、贴土坡用的撬挖架子、悬吊架子等)根据用途不
48、同,采用的结构形式,所绑的架子必须牢固安全。第 4 条 搭设三级、特殊和悬空高处作业用的脚手架必须按设计要求施工,并有可靠的安全措施。第 5 条 在 2 米以上绑扎脚手架应戴安全带和绑腿。所用的工具应放在工具袋内。第 6 条 绑扎时,上、下层人员应互相照应,所用材料、工具不准随便往下扔。上层人员必须往下扔东西时应和下层人员打招呼。第 7 条 搭设架子,应尽量减少夜间工作量,如需夜间绑扎,用有足够的照明。绑架的高度不得超过二级高处作业。第 8 条 在岩石危险处绑架子,应先将危石处理掉或设专人警戒。第 9 条 禁止将承重架子绑在虚渣和松土上。如无法避开,应将立杆埋在较坚实的基础上或加绑扫地杆,防止
49、局部下沉。(二)脚手架搭设第 10 条 各种材质的脚手架,其立杆、大横杆及小横杆的间距不得大于下表的数值。脚手架类别 立杆 大横杆 小横杆钢脚手架 2.0 1.2 1.5木脚手架 1.5 1.2 1.0竹脚手架 1.3 1.2 0.75第 11 条 脚手架的外侧、斜道和平台,要绑 1 米高的防护栏杆和钉 18 厘米高的挡脚板或防护立网。在洞口牛腿、挑檐等悬臂结构搭设挑架斜面与墙面一般不大于 30 度,并应支撑在建筑物的牢固部分,不得支撑在窗台板、窗檐、线脚等地方。墙内大横杆两端都必须过门窗洞,两侧不少于 25 厘米。挑架所有受力点都要绑双扣,同时要绑防护杆。第 12 条 斜道板、跳板的坡度不得大于 1:3,宽度不得小于 1.5 米,防滑条的间距不得大于 30 厘米。第 13 条 木、竹立杆和大横杆应错开搭接,搭接长度不得小于 1.5 米,绑扎时小头应压在大头上,绑扣不得少于三道。立杆、大横杆、小横杆相交时,应先绑两根,再绑第三根,不得一扣绑三根。第 14 条 单排脚手架的小横杆伸入墙内不得少于 24 厘米,伸出大横杆外不得少于 10 厘米,通过窗口和通道时,小横杆的间距大于 1 米应绑吊杆,间距大于 2 米时吊杆下需加设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