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怀孕女工和新生妈妈的规定细则一、目的:建立并维持程序以鉴别与评估怀孕女工和新生妈妈工作环境的安全卫生风险,以便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技术和管理两个方面)对风险加以控制,使风险降到最底和消除。二、范围:涉及怀孕女工和新生妈妈的所有工作场所。三权责:由高级管理代表会同各部门安全负责人定期对怀孕女工和新生妈妈工作场所的环境因素进行评估,并针对性制定预防整改措施;各部门相关人员给予协助和配合;相关部门负责落实预防整改措施。四应有权利:4.1 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公司为切实保护女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制订本细则。4.2 本细则适用于本公司的女职工。4.3 本细则所称女职工包括:固定
2、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职工。4.4 公司必须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通过技术改造、工艺改革、设备更新等各种途径,在发展生产的同时,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4.5 公司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公司部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规定,确定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加强行政管理。4.6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4.7 禁止安排怀孕和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有毒有害作业,及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4.8 公司要宣传、普及女职工劳动卫生保健知识,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教育,建立健全女职工
3、在经期、怀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的保健制度。4.9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得在正常劳动时间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原从事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的工作,以及经医务部门证明不宜从事原工作的女职工,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予以减轻劳动量。4.10 对怀孕反应特别严重的女职工,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经医务部门证明应照顾轻工作或休息,休息期间享受病假待遇。4.11 对有过两次以上流产史又无子女的女职工,怀孕期应照顾轻工作或休息给予保胎。休息期间享受病假待遇。4.12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应按有关规定进行产前检查。确需在劳动时间进行产前检查的(事先经有关部门批准)可算作劳动时间。4.13 怀孕 7 个月以上(含个月)的女职
4、工, 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每天给予工间休息小时。4.14 怀孕满个月的女职工上班确有困难,经本人申请,且工作许可,领导批准,可请产前假。4.15 对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其产假按下列情况分别确定:(一)正常生育者,给予产假天,其中产前休息天,产后休息天。(二)提前生育者,按产假天计算;超期生育者,应保证产后休息天。(三)难产者增加产假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天。(四)女职工怀孕不满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意见,给予天至天的产假;怀孕满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4.16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公司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含人工喂养)和在本公司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4.17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公司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五、本公司参照以上规定执行,怀孕女工或新生妈妈享受规定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