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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公约与TRIPS协议.ppt

上传人:yjrm16270 文档编号:9032385 上传时间:2019-07-21 格式:PPT 页数:82 大小:15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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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2019/7/21,1,巴黎公约与TRIPS协议 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2019/7/21,2,巴黎公约,基本知识 巴黎公约的签署 1883年,经过多次修改 我国加入巴黎公约的时间、版本 1985年3月19日 1967年,斯德哥尔摩文本,2019/7/21,3,巴黎公约,巴黎公约的核心原则和内容 国民待遇原则(A2/A3) 含义 条件 国民或者居民 遵守成员对国民规定的条件和手续 不能以住所或者营业所作为享有国民待遇的条件 成员国的司法和行政程序、管辖权、指定送达地址、委托代理人的规定例外,2019/7/21,4,巴黎公约,专利独立性(第四条之二) 同一发明在不同国家获得的专利相互独立 尤其对

2、于对享有优先权的申请授予的专利,其无效、权利丧失的理由以及保护期间是独立的,2019/7/21,5,巴黎公约,优先权(A4) 享受优先权的条件 成员国国民或者其权利继受人 在成员国首次提出正规申请(能够确定申请日的申请) 在优先权期限内 履行相应手续,2019/7/21,6,巴黎公约,优先权 享受优先权的手续 作出声明(截至日期由成员国确定),说明申请日和受理国 提交在先申请的副本(经在先受理机构证明,在后一申请提出3个月内提交均有效) 各成员国不得规定其他手续 不遵守前述手续的后果仅限于丧失优先权,2019/7/21,7,巴黎公约,优先权 优先权期限 发明和实用新型均为12个月 外观设计为6

3、个月 在先申请是实用新型,在后申请是外观设计的,为6个月 可以以专利申请和实用新型申请相互为基础要求 优先权的效力 不因优先权期间的任何行为影响权利的获得或者导致权利无效,2019/7/21,8,巴黎公约,优先权 其他规定 可以要求多项优先权或者部分优先权 分案申请享有优先权日 不能以在先申请的权利要求没有记载为理由拒绝给予优先权 发明人证书申请与专利申请在优先权问题上具有同样效力,2019/7/21,9,巴黎公约,国际展览会的临时保护(A11) 对象:官方的或者官方承认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商品 效力:不得延长优先权期限,优先权期限可从商品参加展出之日起计算 条件:没有成员国认为必要时可要求提供

4、证明文件,证实其为展品和展出日期,2019/7/21,10,巴黎公约,对专利权的限制 强制许可(A5) 各国有权规定强制许可,以防止滥用专利权 申请之日四年内或者授予之日3年内(以后届满为准),不得以不实施或者实施不充分为理由授予强制许可 强制许可不是独占性的,且不得转让(除非与企业一并转让)或者授予分许可 对实用新型也可以强制许可,2019/7/21,11,巴黎公约,对专利权的限制 临时过境的交通工具上的使用(第五条之三) 暂时或者偶然进入成员国的船只的船身、机器、船具、索具及其他附件上所用的器械 暂时或者偶然进入成员国的飞机或者车辆的构造、操纵或者其附件上所用器械 成员国签订专门协定的权利

5、(A19) 各成员保留相互间分别签订关于保护工业产权的专门协定的权利,只要该协定与本公约不相抵触,2019/7/21,12,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协议的签署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马拉喀什协定的附件1C,签订于1994年4月15日,1995年1月1日生效 知识产权的性质:私权(序言) 协议的目标: 渴望减少国际贸易中的扭曲和阻碍,考虑到需要促进对知识产权的有效和充分的保护,并需要保证知识产权的执法措施和程序本身不致成为合法贸易的障碍;,2019/7/21,1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协议的基本原则 最低保护标准原则(A1) 各成员应实施本协定的规定。各成员可以,但不应有义务在其法律中实施比本

6、协定要求更广泛的保护,只要这种保护不违反本协定的规定。各成员有权在它们自己的法律制度和实践中制定实施本协定规定的适当方法。 各成员应给予其他成员的国民以本协定规定的待遇。就有关的知识产权而言,其他成员的国民应理解为符合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和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规定的保护资格标准的自然人或法人,如同世界贸易组织的所有成员均为那些公约的成员。,2019/7/21,14,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国民待遇原则(A3) 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每个成员给其他成员国民的待遇不应低于它给本国国民的待遇,除非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或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中已分别有例外规定。对表演者、

7、唱片制作者和广播组织,该项义务仅适用于本协定的权利。 各成员可利用第款所允许的司法和行政程序方面的例外,包括指定服务地点和指定一成员司法管辖内的代理人,但这些例外是为确保遵守不与本协定规定抵触的法律和法规所需且实施这种做法不对贸易构成变相限制。,2019/7/21,15,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最惠国待遇原则(A4) 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成员给任何其他成员国民的任何好处、优惠、特权或豁免,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所有其他成员的国民。 成员给予的下述好处、优惠、特权或豁免除此义务: 源于一般性的司法协助或法律实施的国际协定而不特别限于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 依伯尔尼公约或罗马公约规定给予的,它们授权所

8、给予的待遇不是国民待遇性质而是另一国给予的待遇; 本协定未作规定的有关表演者、唱片制作者以及广播组织的权利; 源于建立的协议生效前已生效的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协定,只要该等国际协定已被通知给TRIPS理事会并对其他成员的国民不造成武断或不公正的歧视。,2019/7/21,16,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与有关知识产权条约的关系(A2、A5) 就本协定的第二、第三和第四部分而言,各成员应遵守巴黎公约第一至十二条和第十九条。 本协定第一至第四部分的任何规定不应减损各成员之间现有的依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和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所相互承担的义务。 第3条和第4条的义务不适用于在WIPO

9、主持下达成的有关知识产权的获得或维持的多边协定规定的程序。(PCT/马德里协定),2019/7/21,17,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范围(A1) 就本协定而言,“知识产权”一词系指第二部分第一节至第七节所提到的所有类别的知识产权。 专利权 商标权 著作权和邻接权 外观设计权 植物新品种权 地理标志 未披露的信息,2019/7/21,18,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目标(A7) 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执法应有助于促进技术革新和技术转让与传播,使技术知识的创造者和使用者互相受益并有助于社会和经济福利的增长及权利和义务的平衡。 原则(A8) 在制订或修改其法律和法规时,各成员可采取

10、必要措施来保护公共健康和营养,促进对其社会经济和技术发展至关重要部门的公共利益,只要这些措施符合本协定的规定。 只要符合本协定的规定,必要时可以采取适当措施来防止知识产权持有人滥用知识产权或采取不正当地限制贸易或严重影响国际技术转让的做法。,2019/7/21,19,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协议与伯尔尼公约的关系(A9) 各成员应遵守伯尔尼公约第1至21条及其附录的规定。然而,各成员对公约第6条之二所给予或派生的权利在本协定下不具有权利和义务。 版权的保护应该延及表述方式,但不延及思想、程序、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本身。 计算机程序和数据汇编(A10) 计算机程序,无论是源代码还是目标代码,应根

11、据伯尔尼公约作为文字作品来保护。 数据汇编或其他资料汇编,无论呈机器可读形式还是其他形式,只要通过对其内容的选取或安排而构成了智力创造,就应作为智力创造加以保护。该保护不应延及数据或资料本身,并不应损害存在于数据或资料本身的任何版权。,2019/7/21,20,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出租权(A11) 至少在计算机程序和电影作品方面,各成员应给予作者及其合法继承人许可或禁止向公众商业性出租其享有版权之作品的原件或复制品的权利。一成员对电影作品可不承担此义务,除非这种出租已导致该作品被广泛复制,从而实质性地损害了该成员给予作者及其合法继承人的专有复制权。对计算机程序,如该程序本身不是出租的主要

12、客体时,此义务不适用于计算机程序的出租。,2019/7/21,21,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版权和邻接权的保护期 除摄影作品或实用艺术作品外,如果一作品的保护期限不以自然人的寿命为基础计算,则该期限自作品准予出版的那一公历年年底起不得少于50年,或者,如果作品在创作后50年内未得授权出版,则自创作的那一公历年年底起不得少于50年。 对版权和邻接权的限制和例外 各成员对专有权作出的任何限制或例外规定应限于某些特殊的情况,且不会与对作品的正常利用相冲突,也不会不合理地损害权利持有人的合法利益。,2019/7/21,22,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对表演者、录音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保护(A14) 表

13、演者应有权阻止下列未经其授权的行为:录制其未录制过的表演和翻录这些录制品;将其现场表演向大众进行无线广播和传播。 唱片制作者应享有准许或禁止直接或间接翻录其唱片的权利。 广播组织应有权禁止下列未经其授权的行为:录制其广播、复制其录制品及通过无线广播方式转播其广播,以及将同样的电视广播向公众再转播。如果有成员未授予广播组织这种权利,则应在符合伯尔尼公约规定的前提下,赋予广播内容的版权所有人以阻止上述行为的权利。,2019/7/21,2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对表演者、录音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保护(A14) 第11条关于计算机程序的规定比照适用于唱片制作者以及成员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对唱片享有权

14、利者。如果在1994年4月15日,一成员在唱片的出租方面已在实施向权利持有人公平付酬的制度,则可以保留这一制度,只要对唱片的商业性出租对权利持有人的专有复制权没有导致实质性的损害。 本协定下给予表演者和唱片制作者的保护期限,应自该录制或表演发生的那一公历年年底起,至少持续到第50年年末。根据第3款所给予的保护期限,应自广播发生的那一公历年年底起,至少持续20年。 任何成员可在罗马公约允许的限度内对第1款、第2款和第3款给予的权利规定条件、限制、例外和保留。但是,伯尔尼公约第18条的规定也应比照适用于表演者和唱片制作者就唱片享有的权利。,2019/7/21,24,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商标保

15、护的客体(A15) 任何标记或标记的组合,只要能区分一企业和其他企业的货物或服务,就应可构成一个商标。这些标记,特别是单词,包括个人名字、字母、数字、图形和颜色的组合以及任何这些标记的组合,应有资格作为商标进行注册。如果标记缺乏区分有关商品或服务的固有特征,各成员可依据有关标记在使用后获得的显著性决定是否予以注册。各成员可要求,作为注册的一个条件,这些标记应是在视觉上可以感觉到的。 第款不应理解为阻止成员以其他理由拒绝商标的注册,只要这些理由不违反巴黎公约的规定。,2019/7/21,25,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商标保护的客体(A15) 各成员可把使用作为注册的前提。然而,一商标的实际使用

16、不应是申请注册的一项条件。不能仅仅因为自申请日起三年期满商标未按原使用而拒绝一申请。 拟使用一商标的货物或服务的性质不得在任何情况下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障碍。 各成员应在商标注册前或立即在注册后公布该项商标,并应给予请求撤销注册者以合理的机会。此外,各成员可以提供对商标之注册提出异议的机会。,2019/7/21,26,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商标权利的范围(A16) 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应有排他权,来制止所有第三方未经其同意在交易过程中将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标记使用与该商标所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如果这种使用可能会产生混淆。若将相同的标志使用于相同的商品或服务,则应推定为存在混

17、淆的可能。上述权利不应损害任何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应影响各成员以使用为基础授予权利的可能性。 巴黎公约第6条之二应比照适用于服务。在确定一商标是否驰名时,各成员应考虑到该商标在相关领域为公众所知晓的程序,包括该商标因宣传而在该有关成员获得的知名度。 巴黎公约第6条之二应比照适用于与已获得商标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不相似的商品或服务,只要该商标在那些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会表明那些商品或服务与该注册商标所有人之间存在着联系,且这种使用有可能损害该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利益。,2019/7/21,27,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商标权利的例外(A17) 各成员可对商标所赋予的权利规定有限制的例外,如描述性术语的适

18、当使用,只要这些例外考虑到了商标所有人和第三方的合法利益。 商标的保护期限(A18) 商标首次注册及其每次续展的期限不得少于7年。商标的注册应可无限期地续展。,2019/7/21,28,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商标使用的要求(A19) 如果使用是维持注册的必要条件,则只有在至少连续3年未使用后才可取消注册,除非商标所有人提出有效的理由说明存在着使用该商标的障碍。虽构成商标使用的障碍但并非出乎商标所有人意愿之情形,如对受商标保护的货物或服务实施进口限制或其他政府要求,应被认为是不使用的有效理由。 在受所有人控制的情况下,另一方使用该商标应视为为保留商标注册而使用商标。 商标的许可与转让(A21

19、) 各成员可对商标许可和转让规定条件,但这应理解为不允许商标的强制许可,而且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有权把商标连同或者不连同其所属的企业转让。,2019/7/21,29,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地理标志的保护(A22) 本协定所称“地理标记”是表明某一货物来源于一成员的领土或该领土内的一个地区或地方的标记,而该货物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实质上归因于其地理来源。 在地理标记方面,各成员应为有利益关系的各方提供法律手段以阻止: 用任何方式在标示和说明某一货物时指示或暗示该有关货物来源于一个非其真实原产地的地理区域,从而在该货物的地理来源方面误导公众; 任何构成巴黎公约第十条之二意义下不公平竞争行为

20、的使用。,2019/7/21,30,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地理标志的保护(A22) 如果一商标包含一个商品的地理标记,或者由地理标志组成,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表示的地域,并且如在该商品的商标中使用这一标记会使公众对其真实的原产地产生误解,则该成员在其立法允许应当依职权或经有利益关系的一方请求,拒绝该商标的注册或废止该商标的注册。 根据第款、第款和第款给予的保护应可适用于虽在字面上表明了商品来源的真实领土、地区或地方,但却虚假地向公众表明该商品源于另一领土的地理标记。,2019/7/21,31,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对葡萄酒和烈酒地理标志的补充保护(A23) 每一成员应当为有利害关

21、系的各方提供法律手段,以制止将识别葡萄酒的地理标志用于标示不是来源于该地理标志所指明地方的葡萄酒,或者将识别烈酒的地理标志用于标示不是来源于该地理标志所指明地方的烈酒,即使同时标示了商品的真实来源地,或者该地理标志使用的是翻译文字,或者伴有诸如“类”、“式”、“仿”或类似的表述,也一样。 如果葡萄酒商标中包含或组合有识别葡萄酒的地理标志,或者烈酒商标中包含或组合有识别烈酒的地理标志,而该葡萄酒或烈酒并非来源于该地,成员如其法律允许应当依职权,或者依利害关系方的请求,拒绝该商标的注册或者使其注册无效。,2019/7/21,32,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对葡萄酒和烈酒地理标志的补充保护(A23)

22、 在葡萄酒有多个同音或同形的地理标志的情形,在符合第22条第4款规定的前提下,应当对每一个标志给予保护。每一成员应当在顾及需要确保对有关生产者给予公平待遇,并使消费者不致受到误导的情况下,确定实际可行的条件,以便各该同音或同形的标志能够相互区别。 为了便利对葡萄酒地理标志的保护,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应就建立一种多边制度举行谈判,使参加该制度的成员中有资格获得保护的葡萄酒地理标志进行通知和登记。,2019/7/21,3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地理标志保护的例外(A24) 如果一成员的国民或居民在该成员的领土内,在商品或服务方面连续使用另一成员用以识别葡萄酒或烈酒的某一地理标志,在19

23、94年4月15日以前至少已有10年,或者在该日以前的使用是善意的,则本节的任何规定并不要求该成员制止其国民或居民在相同或有关的商品或服务方面继续以同样方式使用该地理标志。 如果在某一成员按照第六部分规定适用这些规定以前,或者在地理标志在其来源国获得保护以前,某一商标已经善意地提出申请或者获得注册,或者商标权利已经通过善意使用而获得,则为实施本节规定而采取的措施不应因该商标与某一地理标志相同或类似,而损害商标的注册资格或商标注册的有效性,或者损害使用该商标的权利。,2019/7/21,34,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地理标志保护的例外(A24) 如果任何其他成员适用于商品或服务的某一地理标志,与

24、某一成员在其领土内以普通语言中惯用的词语作为此类商品或服务的普通名称相同,则本节的任何规定并不要求该成员适用本节的规定。如果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之日,任何其他成员关于葡萄树产品的某一地理标志,与某一成员在其领土内存在的一种葡萄品种的惯用名称相同,本节的任何规定也不要求该成员适用本节的规定。 本节规定决不应损害任何人在贸易中使用其姓名或者其业务上前任的姓名的权利,但如以误导公众的方式使用这种姓名,则应除外。,2019/7/21,35,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地理标志保护的例外(A24) 成员可以规定,根据本节提出的与商标的使用或注册有关的请求,必须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未经许可的使用在该成员内普

25、遍知晓以后5年内提出,或者,如果商标在该成员的注册日期早于上述未经许可的使用在该成员普遍知晓的日期,并且该商标在其注册之日已经公布,则必须在商标在该成员注册日期以后5年内提出,但是以该地理标志没有被恶意地使用或注册为限。 在其来源国不受保护或者已经停止保护的地理标志,或者在该国已经不再使用的地理标志,根据本协定没有保护的义务。,2019/7/21,36,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外观设计保护的条件(A25) 各成员应当规定保护独立创作而且是新颖的或者原创的工业品外观设计。各成员可以规定,外观设计如果与已知的外观设计或者已知的外观设计特征的组合没有显著区别的,则不是新颖的或者原创的外观设计。各成

26、员可以规定,这种保护不应延及主要是根据技术或功能的考虑而作出的外观设计。,2019/7/21,37,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外观设计权利人的权利(A26) 受保护的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所有人,应当有权制止第三方未得所有人同意而为商业目的制造、销售或者进口载有或体现受保护的外观设计的复制品或者实质上是复制品的物品。 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限(A26) 可享有的保护期间至少为10年。,2019/7/21,38,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外观设计权利的例外(A26) 各成员可以对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保护规定有限的例外,但是这些例外,在顾及第三方合法利益的情况下,以并未与受保护的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正常利用不合理地相

27、冲突,而且也并未不合理地损害受保护的外观设计所有人的合法利益为限。,2019/7/21,39,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专利保护的客体(A27) 在所有技术领域的任何发明,不论是产品还是方法,只要是新颖的,包含创造性,并且能在产业上应用的,都可以获得专利。专利的获得和专利权的享有,不应因发明地点、技术领域以及产品是进口还是本国生产的不同而受到歧视。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A27) 只要是新颖的,包含创造性,并且能在产业上应用的,,2019/7/21,40,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可不给予专利保护的客体(A27) 各成员为了保护公共秩序或道德,包括保护人、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或者为了避免对环境

28、造成严重损害,有必要制止某些发明在其领土内进行商业上利用的,可以将这些发明排除在可享专利性以外,但是以这种除外并非仅仅因为法律禁止这种利用为限。 各成员还可以将下列各项排除在可享专利性以外: 医治人或动物的诊断、治疗和手术方法; 植物和动物(微生物除外),和生产植物或动物的主要是生物学的方法(非生物学方法和微生物学方法除外)。但是,各成员应当规定依专利或依有效的特别制度,或依二者的结合,保护植物的品种。本项规定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之日以后4年应予以审查。,2019/7/21,41,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专利申请应满足的条件(A29) 各成员应当要求专利申请人以足够清楚和完整的方式公开发明

29、,使熟悉有关技术的人能实施该发明,并且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在申请的提交日或者(如果要求享有优先权,在申请的优先权日),发明人所知的实施该发明的最好方式。 各成员可以要求专利申请人提供关于其相应的外国申请和授予专利的信息。,2019/7/21,42,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专利权人的权利(A28) 专利应当授予其所有人以下列排他权: 在专利的主题是产品的情形,制止第三方未得所有人的同意而进行下列行为: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者为这些目的而进口该产品; 在专利的主题是方法的情形,制止第三方未得所有人的同意而使用该方法,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者为这些目的而进口依照该方法直接所获得的产品。 专利

30、所有人还应有权转让或者依继承而转移该专利,以及订立许可合同。,2019/7/21,4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专利权的例外(A30) 各成员可以对专利所授予的排他权规定有限的例外,但是,在顾及第三方合法利益的情况下,只要这种例外不会不合理地与对专利的正常利用发生冲突,也不会不合理地损害专利所有人的合法利益。,2019/7/21,44,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专利强制许可的条件(A31) 这种使用的许可应当根据个案情况予以考虑。 这种使用,只有在使用前,意图使用的人曾经努力按合理的商业条款和条件请求权利持有人给予许可,但在合理的期间内这种努力没有成功的,才能允许。在国家处于紧急状态或有其他

31、极端紧急的情形,或者在公共的非商业性使用的情形,成员可以放弃这一要求。然而,在国家处于紧急状态或有其他极端紧急的情况,只要合理可行,仍应尽快通知权利持有人。在公共的非商业性使用的情形,如果政府或订约人未经专利检索,即知悉或有明显的理由应知政府或者为政府使用或者将使用某有效专利,则应迅速通知权利持有人;,2019/7/21,45,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专利强制许可的条件(A31) 这种使用的范围和期间应受许可使用的目的的限制,并且在半导体技术的情形,只能限于为公共的非商业性使用,或者用于经司法或行政程序确定为反竞争行为而给予的补救; 这种使用应当是非独占性的; 这种使用不得转让,但与享有这种

32、使用的企业或者商誉一起转让的不在此限; 这种使用的许可应当主要是为了供应给予许可的成员的本国市场;,2019/7/21,46,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专利强制许可的条件(A31) 在对被许可人的合法利益给予足够保护的前提下,如果以及在导致这种许可的情况已不存在,并且不大可能再发生时,这种使用的许可应即终止。主管机关接到怀有此种动机的请求后,有权对这些情况是否继续存在进行审查; 应当根据每一案的情况,并考虑许可的经济价值,向权利持有人支付足够的报酬;,2019/7/21,47,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专利强制许可的条件(A31) 有关这种使用的许可决定的法律有效性,应当受到司法审查,或者受到

33、该成员内明显更高一级机关的其他独立审查; 有关对这种使用支付报酬的决定应当受到司法审查,或者受到该成员内明显更高一级机关的其他独立审查;,2019/7/21,48,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专利强制许可的条件(A31) 如果允许这种使用是对经过司法或行政程序确定为反竞争行为给予的补救,各成员没有义务适用(b)项和(f)项规定的条件。在这种情形,在确定报酬的数额时可以将纠正反竞争行为的需要考虑在内。如果以及在导致这种许可的情况可能再发生时,主管机关有权拒绝终止这种许可;,2019/7/21,49,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专利强制许可的条件(A31) 如果这种使用的许可是为了允许利用一项专利(第

34、二专利),因为利用该项专利就不能不侵犯另一项专利(第一专利),则应适用以下的附加条件: 与第一专利的权利要求中声称的发明相比,第二专利的权利要求中声称的发明应当包含具有相当大的经济意义的重要技术进步; 第一专利的所有人应有权以合理的条件依交叉许可使用第二专利的权利要求中声称的发明;以及 除与第二专利一起转让外,就第一专利许可的使用是不可转让的。,2019/7/21,50,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专利权的撤销和丧失(A32) 对撤销或取消专利的任何决定,均应提供司法审查的机会。 专利权的保护期限 可享有的保护期间,自申请提交之日起计算20年期间届满以前不应终止。,2019/7/21,51,与贸

35、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侵犯方法专利权的举证责任(A34) 如果一项专利的主题是获得一种产品的方法,司法当局应当有权责令被告证明其获得相同产品的方法不同于该专利方法。因此,各成员应当规定,至少在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任何未经专利所有人同意而生产的相同产品,如无相反证明,应当视为是依专利方法所获得: (a)如果依专利方法所获得的产品是新产品; (b)如果相同产品有相当大的可能性是依该方法所制造,而专利所有人经过适当的努力仍未能确定其实际使用的方法。,2019/7/21,52,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侵犯方法专利权的举证责任(A34) 任何成员有自由规定,只有符合(a)项所述的条件或者只有符合(b)

36、项所述的条件的,本条第1款所述的举证责任才应当由被指控的侵权人承担。 在引用相反证明时,应当顾及被告在保护其制造和商业秘密方面的合法利益。,2019/7/21,5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范围(A36) 在符合第37条第1款规定的前提下,各成员应当认为,未得权利持有人的许可而进行的下列行为是非法的:为商业目的进口、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发行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包含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包含这样的集成电路的物品(在该物品继续包含非法复制的布图设计的限度内)。,2019/7/21,54,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非自愿许可(A37) 布图设计遇有任何

37、非自愿许可,或者未经权利持有人许可而由政府使用或者为政府使用时,应当比照适用第31条(a)项至(k)项规定的条件。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期限(A38) 在以登记作为保护条件的成员中,布图设计的保护期间自登记申请提交之日算起,或者自其在世界上任何地方第一次商业利用算起10年期间届满前不应终止。 在不以登记作为保护条件的成员中,布图设计的保护期间自其在世界上任何地方第一次商业利用之日算起不少于10年。 尽管有本条第1款和第2款,成员可以规定,布图设计自创作以后15年,保护应当终止。,2019/7/21,55,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未公开信息的保护条件(A39) 该信息的整体或其各部分的确切

38、排列和组合,并不是通常从事有关这类信息的人所普遍了解或容易获得的; 由于是保密信息而具有商业上的价值; 合法控制该信息的人已经根据情况采取了合理措施予以保密。,2019/7/21,56,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未公开信息的权利的内容(A39) 自然人和法人应当有可能制止他人未得其同意,以违反诚实的商业做法的方式,将其合法控制下的信息向他人公开,或者获得或使用此种信息 “以违反诚实的商业做法的方式”,至少指违反合同、破坏信任(泄密)以及引诱他人违反合同、泄密,并且包括通过第三方获得未公开的信息,而该第三方是明知或者因重大过失而不知该信息是使用这样的做法获得的。,2019/7/21,57,与贸易

39、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实验数据的保护(A39) 各成员在要求提交未公开的试验数据或其他数据作为批准利用新化学成分的药品或农业化学产品上市销售的条件时,如果该数据的创作包含了相当的努力,则该成员应当保护该数据,以防止不正当的商业使用。此外,除为了保护公众有必要外,或者除非已采取措施保证该数据受到保护以免不正当的商业使用,各成员应当保护这种数据以防止公开。,2019/7/21,58,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对协议许可中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A40) 本协定的任何规定并不阻止成员在其立法中明确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可能构成对知识产权的滥用、在有关市场上对竞争有不利影响的许可做法或条件。如上文所规定,成员可

40、以在与本协定其他规定相符的情况下,依据该成员的有关法律和法规,采取适当措施制止或控制这类做法,其中可以包括,例如,排他性的返授条件、制止对知识产权有效性提出质疑的条件以及强迫性的一揽子授予许可。,2019/7/21,59,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成员之间有关限制竞争行为的磋商(A40) 如果一成员(第一成员)有理由相信,作为另一成员(第二成员)的国民或居民的知识产权所有人正在采取的做法违反其有关本节主题的法律和法规,第一成员希望确保其有关立法得到该知识产权所有人的遵守,也不损害其自己或者第二成员作出最终决定的完全自由,则该第二成员应根据第一成员的请求,与第一成员进行协商。第二成员对于与第一成

41、员的协商应当给予充分的和同情的考虑,提供足够的机会与其进行协商,并且在符合本国法律规定,以及就第一成员保障机密问题缔结双方满意的协议的前提下,通过提供公开可以得到的与事项有关的非机密信息,以及该成员能得到的其他信息,给予合作。 成员的国民或居民因在另一成员内有违反其有关本节内容的法律和法规而受到起诉的,该另一成员应当根据请求,按照本条第3款规定的同样条件,给予与前一成员协商的机会。,2019/7/21,60,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成员在知识产权执法方面的总义务(A41) 各成员应当保证在其法律中提供本部分所规定的执法程序,以便能采取有效行动,制止任何侵犯本协定所规定的知识产权的行为,包括迅

42、速制止侵权的救济以及对阻碍进一步侵权构成威慑的救济。这些程序适用的方式应当避免对合法贸易造成障碍,并应当提供保障以防止其滥用。 知识产权的执法程序应当公平和公正。这些程序不应不必要地复杂或花费高昂,也不应规定不合理的期限或导致不应有的拖延。,2019/7/21,61,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成员在知识产权执法方面的总义务(A41) 就案件的是非作出的决定最好应写成书面,并说明理由。这些决定至少应向程序的双方当事人提供,而且不得无故拖延。就案件的是非作出的裁决只应根据证据而定,并且曾向当事人提供机会,使其就该证据陈述意见。 程序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有机会要求司法机关对终局的行政决定进行审查,并且,

43、在符合成员法律中关于案件重要性的管辖规定的前提下,至少对案件的是非所作初审司法决定的法律方面应有机会要求司法机关进行复审。但是,对刑事案件中的无罪释放判决没有义务提供复审的机会。 不言而喻,本部分并没有为各成员规定任何义务,建立一种与一般法律执行的司法制度不同的知识产权执法的司法制度,也不影响各成员执行其一般法律的能力。就知识产权执法和一般法律执行之间的资源分配而言,本部分的规定也没有为任何成员规定任何义务。,2019/7/21,62,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民事和行政程序及救济 公平和公正的程序(A42) 各成员应当向权利持有人提供有关本协定所规定的知识产权执法的民事司法程序。被告应当有权

44、得到及时的和足够详细的书面通知,包括诉讼主张的依据。应当允许当事人聘请独立的法律顾问代表出庭,程序中不应有强制当事人本人出庭的难于负担的要求。参与程序的所有当事人都应有权证明其主张,提出一切有关的证据。程序应当提供鉴别和保护机密信息的方法,除非这违反现行宪法的要求,2019/7/21,6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民事和行政程序及救济 证据(A43) 如果一方当事人已经提供可以合理地得到并且足以支持其主张的证据,并表明有关证实其主张的证据在对方控制之下的,司法机关应当有权责令对方提交该证据,但在适当情形下必须确保机密信息受到保护。 如果诉讼的一方当事人自动而且毫无正当理由地拒绝接受必要的信息

45、,或者反,在合理期间内不提供必要的信息,或者明显地阻碍与执法的诉讼有关的程序,成员可以授权司法机关在向其提供的信息的基础上,包括由于拒绝接受信息而受到不利影响的当事人所提出的申诉或陈述,作出肯定的或否定的、初步的和最终的决定,但必须向双方当事人提供机会,使其对主张或证据陈述意见。,2019/7/21,64,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民事和行政程序及救济 禁令(A44) 司法机关应当有权命令当事人停止侵权,除其他外,有权在海关放行后立即阻止那些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的进口货物进入其管辖范围内的商业渠道。对于有关的人在知悉或者有合理的根据应当知悉从事这些主题的交易会导致侵犯犯知识产权之前所获得或订购的此

46、类主题,各成员没有义务授予司法机关这样的权力。 尽管本部分有其他的规定,只要符合第二部分关于未经权利持有人许可而由政府使用或者经政府许可的第三方使用的规定,各成员可以将针对这种使用可以得到的救济局限于按照第31条(h)项支付报酬。在其他情形,应适用本部分所规定的救济,或者,如果这些救济与成员的法律不一致,则可以采用宣示性的判决并给予足够的补偿。,2019/7/21,65,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民事和行政程序及救济 损害赔偿(A45) 如果侵权人明知或有合理的根据应知其从事了侵权活动,司法机关应当有权责令侵权人向权利持有人支付足以补偿权利持有人由于侵权人侵犯其知识产权而所受损失的损害赔偿金。

47、 司法机关还应当有权责令侵权人向权利持有人支付费用,其中可以包括适当的律师费用。在适当情形下,即使侵权人并非明知或有合理的根据应知其从事了侵权活动,各成员仍可以授权司法机关责令返还利润,和或支付法律预先规定的损害赔偿金。,2019/7/21,66,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民事和行政程序及救济 其他救济(A46) 为了对侵权产生有效的威慑力量,司法机关应当有权在不给予任何补偿的情况下,责令将已经发现正处于侵权状态的货物,以避免对权利持有人造成任何损害的方式,处理出商业渠道,或者,除非违反现行宪法的要求,责令予以销毁。司法机关还应当有权在不给予任何补偿的情况下,责令将其主要用途是制作侵权产品的材

48、料和工具,以尽可能减少进一步侵权的危险的方式,处理出商业渠道。在考虑这类请求时,应当顾及第三方的利益,以及侵权的严重程度与所采取的救济应当相称的需要。除开例外情况,仅仅除去非法缀附在货物上的商标尚不足以允许将货物放行,使其进入商业渠道。,2019/7/21,67,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临时措施(A50) 司法机关应当有权命令采取迅速而有效的临时措施,以便 制止任何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发生,尤其是制止有关货物包括刚由海关放行的进口货物,进入其管辖下的商业渠道; 保存被指控侵权的有关证据。 司法机关应当有权在适当情况下,尤其是在任何迟延可能对权利持有人造成不可弥补损害的情况下,或者在证据显然有被

49、毁灭危险的情况下,不听取另一方的意见而即采取临时措施,2019/7/21,68,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临时措施(A50) 司法机关应当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可以合理地获得的任何证据,以便该机关足以确认申请人是权利持有人,并且申请人的权利正在受到侵犯或者这种侵犯即将发生,并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足以保护被告和防止滥用此种措施的保证金或相当的担保。 如果临时措施是在没有听取另一方意见的情况下采取的,最迟应在执行该措施后毫不迟延地通知受到影响的各方。根据被告的请求,应当对这些措施进行审查,包括给被告以陈述权,以便在通知这些措施后的合理期间内决定这些措施是否应予以修正、撤销或确认。,2019/7/21,6

50、9,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临时措施(A50) 执行临时措施的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必要的信息,以辨认有关的货物。 如果在合理的期间内没有提起判决案件是非的诉讼,应依被告的请求撤销根据本条第1款和第2款所采取的措施,或依其他方式使其停止生效。上述的合理期间,如成员的法律允许,由命令采取临时措施的司法机关确定,或者,如该机关没有确定,为不超过20个工作日或31个日历日,以较长者为准。,2019/7/21,70,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临时措施(A50) 如果临时措施被撤销或者由于申请人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而失效,或者如果嗣后发现知识产权并没有受到侵犯或侵犯的威胁,则司法机关根据被告的请求,应当有权命令申请人向由于这些措施而受到损害的被告提供适当的补偿。 如果依行政程序进行处理,其结果能采取任何临时措施的,在此范围内该程序应当符合与本节规定实质上相同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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