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命名办法第一条 为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推动民间文化艺术的繁荣和发展,进一步规范“ 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 的命名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是指运用民间文化资源或某一特定艺术形式,通过创新发展,成为当地广大群众喜闻乐见并广泛参与的群众文化主要活动形式和表现形式,并对当地群众文化生活及经济社会发展产生积极影响的县(县级市、区)、乡镇(街道)。第三条 “中国民 间文化艺术之乡” 分为表演艺术、造型艺术、民间技艺、民俗活动四大类别,主要包括音乐、舞蹈、戏剧、曲艺、 杂技、美术、 书法、摄影、游 艺 、竞技、技艺、
2、民俗、民间文学等。第四条 “中国民 间文化艺术之乡” 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已被省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命名的各类文化艺术之乡。(二)当地政府高度重视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创建发展工作,并将其作为本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对 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的创建发展有专项规划、长期目标及相关政策措施。(三)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民间文化艺术之乡投入保障机制。民间文化艺术之乡阵地设施建设、人才队伍培养和活动组织开展等有政府固定经费保障,并有社会组织参与、支持的良好基础。(四)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组织保障机制。当
3、地政府有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有严格的考核制度和奖惩措施,并将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创建工作列入对下一级行政组织的考核指标体系和目标管理责任制;有完备的创建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的档案。(五)辖区内应有设施完善,布局合理,方便群众参加活动的公共文化服务阵地。县有图书馆、文化馆, 乡镇(街道)有综合文化站,行政村(社区)建有文体活动室(文化广场)。辖区内具备经常开展民间文化艺术活动的场地、设施等。(六)依托本地区的文化传统和文化资源,广泛开展群众喜闻乐见、具有浓郁的民族和地域特色的文化艺术活动,被当地群众普遍熟知和认同,群众受众率和参与率达到本省(区、市)的先进水平,对当
4、地群众文化生活产生较大影响。辖区内常年坚持开展民间文化艺术活动的下一级行政区划在 60%以上,受众人数占本 辖区内常住人口总数的60%以上。(七)拥有民间文化艺术活动的品牌项目,经常性开展有关民间文化艺术的创作、演出、展示、培 训、交流等活 动。在一定历史时期对推动全国或某一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起过重要作用,在国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八)拥有民间文化艺术活动的特色团队和代表人物,在当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代表人物应有代表性成果,代表性成果须在省级以上展览、演出、发表或获奖。(九)在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创建过程中,积极探索实践,创新体制机制,创新服 务方式和手段,并已取得显著成绩,具有典型示范作用
5、和推广价值。第五条 凡符合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县(县级市、区)、乡镇(街道)均可向上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逐级申报“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作为申报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申报对象的资格审查、选拔推荐和集中申报。第七条 文化部成立评审命名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评审命名工作;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评审命名日常工作;成立评审专家组,负责评审工作。第八条 由文化部组织评审专家组对申报对象进行综合评审,协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抽查方式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对象进行实地考察。第九条 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十条 文化部通过媒体对评审专家组所提出的“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推荐名 单进 行社会公示,公示期 7 天。第十一条 文化部根据评审推荐和公示结果,确定并命名“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第十二条 文化部对命名的“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颁发证书和标牌。第十三条 “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 每三年申报命名一次。已命名的“ 中国民 间文化艺术 之乡” 在下一次申报时进 行重新审核、命名。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发布之日起施行,2007 年 1 月 9 日文化部办公厅印发的“中国民 间文化艺术之乡” 命名 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