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南京市江宁区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合同、提货、验收)采购编号 JNZC- 采购人(甲方) 供应商(乙方)联系人 联系人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供应商开户行 账号货 物 名 称 规 格 型 号 数量 单位 单价 总价合计(大写) ¥交货地点 交货时间付款方式验收情况记录:采购人盖章:验收人签字:年 月 日注意事项:1.合同条款在次页,请采购人和供应商确认后在此页盖章。2.未经采购中心同意,供需双方不得更改产品配置。3.采购人负责合同价款支付事项,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操作。4.如有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问题请及时与采购中心联系,电话 025-52185626、传真 025-522
2、88417。5.本合同一式四份,供应商、采购中心各执一份,采购人两份。如果合同价款通过国库集中支付,采购人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将两份合同中的一份转至区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采购人(甲方) 盖章 供应商(乙方) 盖章 南京市江宁区政府采购中心( 见证方)盖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 同 条 款第一条 组成本合同的有关文件下列文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并不限于:(1)乙方所供品牌产品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政府采购中心的投标文件;(2)乙方所供品牌产品“服务承诺” ;(3)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文件。第二条 本合同所述货物名称、规格、数量、单价、总价、交
3、货地点、交货时间、付款方式,详见前页。第三条 合同总价款本合同总价款是货物设计、制造、包装、仓储、运输、安装及验收合格之前及保修期内备品备件发生的所有含税费用。本合同总价款还包含乙方应当提供的伴随服务/售后服务费用。第四条 质量保证1.乙方所供货物,若技术性能无特殊说明,则按生产企业或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标准及规范为准。2.乙方应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原装合格正品,并完全符合生产企业或国家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保养下,在其使用寿命内具有良好的性能。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所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4、第五条 交货和验收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向甲方交付货物。2.乙方交付的货物应当完全符合本合同所规定的货物、数量和规格要求。 乙方提供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货物,由此引起的风险,由乙方承担。3.甲方应当在乙方安装调试完毕后三日内对货物进行验收,验收包括:型号、规格、数量、外观质量、及货物包装是否完好,安装调试是否合格,所供货物的装箱清单、用户手册、原厂保修卡、随机资料及配件、随机工具等是否齐全。验收合格的,甲方应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盖章。第六条 伴随服务售后服务1.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包”规定以及合同所附的“服务承诺”提供服务。2.所有货物保修服务方
5、式均为乙方上门保修,即在保修期内由乙方派员到货物使用现场维修,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第七条 货款支付甲方应在乙方货物交付验收合格并提交以下单据后 15 个工作日内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负责合同款项的支付:(1)经甲方盖章确认的发票复印件;(2)经甲方签署的验收单。第八条 违约责任1.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拒付货物款的,由甲方向乙方偿付合同总价的 5%违约金。2.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向乙方支付货款的,每逾期 1 天甲方向乙方偿付欠款总额的 5滞纳金,但累计滞纳金总额不超过欠款总额的 5%。3.乙方不能交付货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扣留全部履约保证金,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 5
6、%违约金,解除合同的通知自到达乙方时生效。4.乙方逾期交付货物的,每逾期 1 天,乙方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额的 5的滞纳金。如乙方逾期交货达 10 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自到达乙方时生效。5.乙方所交付的货物品种、型号、规格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货款总额 5%的违约金。6.如果乙方所供货物或其部件不是原装合格正品,一经查实,乙方将承担退货退款、扣留履约保证金、支付合同总价 5%的违约金及采购中心其他相关处罚。7.在乙方承诺的或国家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取两者中最长的期限) ,如经乙方两次维修或更换,货物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甲方有权退货,乙
7、方应退回全部货款,并按第 3 款处理,同时,乙方还须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8.乙方未按本合同的规定和“服务承诺”提供伴随服务/售后服务的,应按合同总价款的_1_%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除政府采购法第 49 条、第 50 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第十条 合同的转让乙方不得擅自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1.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对货物质量进行鉴定。货物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并更换有问题商品或部件。2.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1.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2.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