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八章 药事管理与药品管制,主要内容,第一部分:药事管理与法规 第二部分:药品管制,掌握药事管理的主要内容;药事管理的重要性;我国药事管理法的立法目的、意义、适用范围、主要内容。 熟悉药事管理的特点;药事管理的立法的概念和特征;我国药事法规渊源、药事法律的效力及法律责任。 了解药事的的概念和内涵;我国药事管理的进展。,药事管理:知识要求,1.1 概述,药事管理与法规:是药学科学与社会科学相互交叉、渗透形成的以药学、管理学、法学、社会学、经济学为主要基础的药学边缘学科。 是执业药师考试科目:“药事管理与法规”是医药代表关心的主要课题,概念:药事管理=药事+管理,一、药事: 药事(pharmace
2、utical affair):是药学事业的简称,泛指一切与药有关的事业,是指与药品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价格及广告等活动有关的事项。 药事,即与药品的安全、有效和经济、合理、方便、及时使用相关的药品研究与开发、制造、采购、储藏、营销、运输、交易中介、服务、使用等活动,包括与药品价格、药品储备、医疗保险有关的活动。 其范围主要包括:药物研究、药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检验、药品价格、药品广告、药品使用、药品管理、药学教育等9个方面(社会行业、部门)的活动内容。,药事体系,该体系三个主要职能: 1、培养药学人才 2、为人们防治疾病提供安全、有效、稳定、经济的药品 3、为消费者提供用药咨询,指导消
3、费者合理使用药品。,二、管理,管理(management):是指同别人一起,或通过别人使活动完成得更有效的过程 管理是对组织的资源进行有效整合,以追求最有效地达成组织既定目标与责任的动态、创造性活动。管理的核心是对现实资源(人、财、物)的有效整合。,管理的手段和过程,管理的手段或方式有:计划、组织、用人、指导和控制。根据工作目标(任务)制定工作计划(方案)组织实施结果评估用人、指导、控制,学科:整个科学领域的各个研究领域或分支科学 “管理学”是与“医学”并列的学科 “药学”是医学学科下的一级学科,在药学一级学科下,有药物化学、药理、药剂、药物分析等二级学科,药事+管理学,三、药事管理,药事管理
4、概念: 运用药学、管理学、经济学、法学、社会学等学科的原理和方法,来研究药学事业各部分的活动及其管理的基本规律的学科。指国家对药学事业的综合管理。 目的:加强药品的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证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四、药事管理工作的发展,1、管理范畴: 从侧重于对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管理扩大到对药品的研制、生产、流通、价格、广告、使用等环节的全面管理。 从一个国家、地区的管理向国际化的趋势发展。2、管理体制: 从早期的医药合一的管理模式,演变为在某一机构中设置专人负责,发展为设置独立的药品管理机构。,3、药事管理目的: 保证公众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合理、及时、方
5、便。 不断提高国民的健康水平。 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4、管理方法: 从经验管理向科学管理发展。 从单纯行政管理向法制管理、咨询管理发展。,五、药事管理的特点,专业性 政策性 实践性 综合性 时效性,六、药事管理的主要内容,药事管理 (pharmacy administration)是指对药学事业的综合管理。它包括宏观管理和微观管理两个方面。 宏观的药事管理是指国家对药品研制、生产、流通、价格、广告及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微观的药事管理,六、药事管理的主要内容,(1)宏观药事管理 :药品监督管理,基本药物管理,药品储备管理 ,药品价格管理,医疗保险用药与定点药店管理 (2)微观药事管理 :
6、药品研究与开发质量管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经品经营质量管理 药学服务质量管理,药品储备管理,药品价格管理,医疗保险用药销售管理,1.2 药事管理学,一、药事管理学的含义: 是药学科学与社会科学相互交叉、渗透形成的以药学、管理学、法学、社会学、经济学为主要基础的药学边缘学科,是运用社会科学的原理和方法研究现代药学事业各部分活动及其管理的基本规律和一般方法的科学。,二、药事管理学的性质(特点),1、是一门正在发展的边缘学科 2、兼有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双重属性 3、兼具高度的理论性和极强的实践性 4、从管理角度,以管理学的一般原理和方法研究药事活动各方面的问题。 药事法学、药物经济学,与其它学科的
7、关系,药事管理工作除了涉及药学知识之外,还与管理学、经济学、法学、社会学、心理学、行为科学等学科的知识相互渗透、交融与综合。,三、药事管理学的研究内容,1、药事管理体制 2、药品法制管理 3、药品与药品监督管理 4、药品研究管理 5、药品生产、经营管理,药事管理学的研究内容,6、药品使用管理7、药品包装管理8、药品价格和广告管理9、药品知识产权保护 10、药品信息管理 11、药学技术人员管理,第二部分 药品管理,第1节 概述 第2节 药品质量体系的内容 第3节 药品管制,第1节 概述,1. 药品的特殊性 2. 药品管理和药品生产管理的法制化 3. 药品管理的科学化,1.药品的特殊性,药品种类复
8、杂性 药品医用专属性药品质量严格性 药品生产规范性药品使用两重性 药品检验专业性药品使用时效性 药品效益无价性,药事管理对象的特殊性,药品质量的重要性,药品是治病救人的物质,只有符合法定质量标准的合格药品才能保证安全和疗效。否则,疗效不能保证。 因此,药品只能是合格品,不能像其他商品一样可分为一级品、二级品、等外品和次品。 药品的真伪必须由专业人员依照法定的药品标准和测试方法进行鉴别。 一般说来,患者不具备鉴定药品的能力。,2.药品管理和药品生产管理的法制化,药品管理和药品生产管理的法制化是社会进步的标志 严格遵照GMP的条款来生产药品是法制化的体现 GMP是药品管理法在药品生产企业的具体实施
9、细则,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Good Practice in the Manufacturing and Quality Control of Drug) (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 GMP )TQC全面质量管理(Total Quality Control,TQC)QA质量保证 (Quality Assurance),3. 药品管理的科学化,3.药品管理的科学化,QC质量控制 (Quality Control)QS质量体系 (Quality System)QM质量管理 (Quality Management)QA质量分析( Quality Analysis),
10、3.药品管理的科学化,GMP- 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SP- Good Storaging Practice(药品储存管理规范)GSP- Good Supplying Practice(药品销售管理规范)GPP- Good Packaging Practice(药品包装管理规范),3.药品管理的科学化,GVP- Good Validation Practice(药品验证管理规范)GPP- Good Pharmacy Practice(药品零售管理规范)GLP- Good Laboratory Practice(药品非临床实验室管理规范)
11、GCP- Good Clinical Practice(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第2节 药品质量体系的内容,由于药品的特殊性,必须对所有影响药品质量的因素进行全面的、全过程的监控和管理。 药品质量体系的概念:为实施药品质量管理而进行的组织结构、程序、过程和资源控制活动。 主要包括药品质量形成的全过程和活动,即从市场的顾客需求调查到售后服务。 主要包括:GLP药品非临床实验室管理规范;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SP药品储存管理规范;GCP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GVP药品验证管理规范;GPP药品零售管理规范等。 药品的质量一般由五大领域构成,市场调研研制与开发工厂生产市场销售临床使用,历史:国
12、际标准化组织于1987年正式发布了ISO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我国于1988年等效采用,并于1993年1月1日等同采用了这一系列标准,即GB/T19000系列标准,以促进提高生产者质量管理水平和质量保证能力,适应国际贸易发展形势的需要。 Pharmaceutical Quality System (ICH Q10)药品质量体系,高于GMP控制。,第2节药品质量体系的内容,生产质量体系的内容 1.企业各部门和各级各类人员的质量职责和权限,做到质量工作人人有责,使各项工作协调配合,实现预定的质量目标 2.建立与质量体系相适应的组织结构,明确各机构的隶属关系。 3.必要的资源和人员。企
13、业领导应保证提供必要的各类资源,人力资源和专业技能、生产设施、设备、检验设备及仪器。企业应对人员的资格、经验和必须的培训要求作出一定的要求,第2节质量体系的内容,4.对影响产品质量的各种活动的工作目标和程序作出规定。工作程序应规定某项活动的目的和范围、应做什么、谁来做、如何做、如何控制与记录、在什么时间与地点执行,以及采用什么材料、设备和标准等。 这些程序主要涉及下列质量活动:生产管理;物料管理,包括生产计划、采购、仓储;设备管理;计量管理;生产辅助系统管理;生产环境管理;文件管理;标准、规定、程序;质量管理(包括质量审计、变更控制、过程控制、检验分析、顾客投诉与组织质量改进等);验证管理。,
14、第3节 药品管制,第3节 药品管制,近期新增加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是专门规范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的法律。原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原法)自1985年7月1日起实施。 2001年2月28日,经过人大常委会3次审议,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本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旧法只有六十条,国务院提出的议案共八十六条,比旧法增加了二十六条。修改后的药品管理法在议案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二十条,内容更全面了。这必将对规范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起到良好的推动作用。,药品
15、,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二)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 (三)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一)总则 (二)药品经营企业的规定 1、开办药品经营企业的法定程序 2、开办药品经营企业的条件 3、按照
16、GSP经营药品 4、对购销药品的规定 5、仓储保管规定 6、城乡集贸市场出售药品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三)药品管理有关的规定 1、对购进药品来源的规定 2、药品进出口管理 3、药品分类管理制度 4、特殊管理的药品 5、国家进行强制性检验的药品 6、对己经批准或进口的药品组织调查 7、禁止生产、销售假药的规定 8、禁止生产、销售劣药的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家进行强制性检验的药品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生物制品; 首次在中国销售的药品;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药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四)药品
17、包装的规定 1、药品包装必须适合药品质量要求 2、药品包装所附标签、说明书的要求 (五)药品价格、广告的规定 1、药品价格管理 政府制定价格的基本原则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原则 2、对于药品广告的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六)药品监督规定 1、药监部门监督检查的范围 2、药监部门执法的行为规定 3、药检机构进行业务指导的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七)有关法律责任 1、未取得许可证经营药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销售假药承担的法律责任 3、销售劣药承担的法律责任 4、销售假劣药情节严重的承担的法律责任 5、未按规定实施GSP承担的法律责任 6、从无许可证的企业购药承担的法律责任
18、,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二二年八月四日朱镕基总理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60号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自 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共七章86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一)药品经营企业管理 1、开办药品批发企业程序 2、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程序 3、药品经营企业的GSP认证 4、关于药品分类管理 5、城乡集贸市场设点销售药品的规定 (二)药品管理 1、对药品进口的规定 2对某些风险高的生物制品实行检验和审核批准的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三)药品包装的管理,(四)药品价格和广告的管理 1对政府定价的规定 2对发布广告的规
19、定 (五)药品监督方面的规定 1对药品抽样的规定 2,对药品检验收费的规定 (六)法律责任部分规定 1未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认证给予的处罚 2对违反药品管理法及实施条例,从重处罚的行为 3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的情形,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七)有关用语的含义 处方药,是指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方可购买、调配和使用的药品。非处方药,是指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消费者可以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药品经营方式,是指药品批发和药品零售。 药品经营范围,是指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经营药品的品种类别。 药品批发企业,是指将购进的药品销售给
20、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的药品经营企业。 药品零售企业,是指将购进的药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药品经营企业。,对违反药品管理法及实施条例,从重处罚的行为 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冒充其他药品,或者以其他药品冒充上述药品的; 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婴幼儿及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药、劣药的; 生产、销售的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属于假药、劣药的; 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的; 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经处理后重犯的; (6)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第79条),三、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
21、办法(试行),(一)实行分类管理目的 (二)分类管理概念 (三)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生产管理 (四)非处方药标签、说明书和包装的管理规定 (五)非处方药的分类和经营处方药及甲、乙类非处方药业务的规定,四、非处方药专有标识管理规定(暂行),(一)使用非处方药标识的意义 (二)甲类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的标识 (三)非处方药标识使用规定,五、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一)制定宗旨 (二)适用范围 (三)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批发销售管理规定 (四)处方药与非处方药零售及使用管理规定 1、对药店执业药师或药师的要求 2、对销售处方药的要求 3、对销售甲类、乙类非处方药的要求 (五)普通商业企业零售
22、乙类非处方药的管理规定,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一)定点零售药店的概念 (二)定点零售药店审查与确定原则 (三)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与条件 (四)定点零售药店申请程序及要求,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以下资格与条件: 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和营业执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检合格;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 严格执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 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药师在岗,营
23、业人员需经地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 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政策规定,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定点零售药店申请程序及要求 愿意承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零售药店,应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合格证和营业执照的副本; 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材料; 药品经营品种清单及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 药品监督管理、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第5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零售药店的申请及提供的各项材料,对零售药店的定点资格进行审查。(第6条) 统筹地区社
24、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获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范围内确定定点零售药店,统发定点零售药店标牌,并向社会公布,供参保人员选择购药。(第7条),七、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12月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以26号令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1999年8月1日实施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7号令)同时废止。),七、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一)药品经营企业对销售人员的管理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对其药品购销行为负责,对其销售人员或设立的办事机构以本企业名义从事的药品购销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对其购销人员进行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
25、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培训档案中应当记录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及接受培训的人员。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药品销售人员的管理,并对其销售行为作出具体规定。,(二)药品购销管理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或者现货销售药品。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所销售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销售进口药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派出销售人员销售药品的,除本条前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授权
26、书复印件。授权书原件应当载明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注明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号码,并加盖本企业原印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签名)。销售人员应当出示授权书原件及本人身份证原件,供药品采购方核实,七、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的,不得为其提供药品。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为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场所,或者资质证明文件,或者票据等便利条件。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方式现货销售药品。 药品经营企业不得购进和销售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
27、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 禁止非法收购药品。,七、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三)销售凭证管理及提供内容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 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第十一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采购药品时,应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索取、查验、留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索取、留存销售凭证。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按照本条前款规定留存的资料和销售凭
28、证,应当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第十二条),七、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四)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人员要求 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第十八条),八、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2007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公布,于2007年5月1日起实施),(一)不得发布广告的药品 下列药品不得发布广告: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
29、药品、放射性药品;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军队特需药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明令停止或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药品; 批准试生产的药品。(第三条),(二)药品广告的内容与发布要求 处方药可以在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发布广告,但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不得以赠送医学、药学专业刊物等形式向公众发布处方药广告。(第四条) 处方药名称与该药品的商标、生产企业字号相同的,不得使用该商标、企业字号在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以外的媒介变相发布广告。 药品广告中必须标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忠告语、药品广告批准文号、药品生产批准文号
30、;以非处方药商品名称为各种活动冠名的,可以只发布药品商品名称。 非处方药广告必须同时标明非处方药专用标识(OTC)。,药品广告中不得以产品注册商标代替药品名称进行宣传,但经批准作为药品商品名称使用的文字型注册商标除外。 已经审查批准的药品广告在广播电台发布时,可不播出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第七条)处方药广告的忠告语是:“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 非处方药广告的忠告语是:“请按药品说明书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第八条),(三)药品广告中不应出现的情形和内容 药品广告中有关药品功能疗效的宣传应当科学准确,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1、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2、说明治愈率或
31、者有效率的; 3、与其他药品的功效和安全性进行比较的; 4、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包治百病、适应所有症状的; 5、含有“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等内容的;含有明示或者暗示中成药为“天然”药品,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的; 6、含有明示或者暗示该药品为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所必需等内容的; 7、含有明示或暗示服用该药能应付现代紧张生活和升学、考试等需要,能够帮助提高成绩、使精力旺盛、增强竞争力、增高、益智等内容的;,8、其他不科学的用语或者表示,如“最新技术”、“最高科学”、“最先进制法”等。(第十条)药品广告应当宣传和引导合理用药,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怂恿任意、过量地购买和使用药品,不得含有
32、以下内容: (1)含有不科学的表述或者使用不恰当的表现形式,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和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和恐惧,或者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药品会患某种疾病或加重病情的; (2)含有免费治疗、免费赠送、有奖销售、以药品作为礼品或者奖品等促销药品内容的; (3)含有“家庭必备,或者类似内容的; (4)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内容的; (5)含有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的。(第十二条)药品广告不得含有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内容。,药品广告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药品广告不得含有军队单位
33、或者军队人员的名义、形象。不得利用军队装备、设施从事药品广告宣传。(第十三条) 药品广告不得含有涉及公共信息、公共事件或其他与公共利益相关联的内容,如各类疾病信息、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或医药科学以外的科技成果。(第十四条) 药品广告不得在未成年人出版物和广播电视频道、节目、栏目上发布。 药品广告不得以儿童为诉求对象,不得以儿童名义介绍药品。(第十五条) 药品广告不得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办法、诊疗项目、诊疗方法以及有关义诊、医疗(热线)咨询、开设特约门诊等医疗服务的内容。(第十六条),九、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工商总局发布了新修订的药品广告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
34、2007年5月1日起施行),九、药品广告审查办法,(一)药品广告的定义、需要或不需要审查的情形 (二)药品广告的审查机关和监督管理机关 (三)异地发布药品广告的要求 (四)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格式与有效期 (五)药品广告不予受理的情形,九、药品广告审查办法,(一)药品广告的定义、需要或不需要审查的情形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发布的广告含有药品名称、药品适应症(功能主治)或者与药品有关的其他内容的,为药品广告,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查。非处方药仅宣传药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称和药品商品名称)的,或者处方药在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仅宣传药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称和药品商品名称)的,无需审查。,九、药品广告
35、审查办法,(二)药品广告的审查机关和监督管理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广告的审查工作。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九、药品广告审查办法,(三)异地发布药品广告的要求在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和进口药品代理机构所在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药品广告的(以下简称异地发布药品广告),在发布前应当到发布地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办理备案。,九、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异地发布药品广告备案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药品广告审查表复印件; (二)批准的药品说明书复印件; (三)电视广告和广播广告需提交与通过审查的内容相一致的录音带、光盘或者其他资
36、料。提供本条规定的材料的复印件,需加盖证件持有单位印章。,九、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对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提出的异地发布药品广告备案申请,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在受理备案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给予备案,在药品广告审查表上签注“已备案”,加盖药品广告审查专用章,并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备查。,九、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备案地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认为药品广告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填写药品广告备案意见书(附表2),交原审批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复核,并抄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九、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原审批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在收到药品广告备案意见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意见告知备案地药品广告审查机关。
37、原审批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与备案地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意见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提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裁定。,九、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异地发布药品广告未向发布地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备案的,发布地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发现后,应当责令限期办理备案手续,逾期不改正的,停止该药品品种在发布地的广告发布活动。,九、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四)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格式与有效期 药品广告批准文号为“X药广审(视)第0000000000号”、“X药广审(声)第0000000000号”、“X药广审(文)第0000000000号”。其中“X”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0”为由10位数字组成,前6位代表审查年月,后4位代表广告批准
38、序号。“视”、“声”、“文”代表用于广告媒介形式的分类代号。,九、药品广告审查办法,(五)药品广告不予受理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不予受理该企业该品种药品广告的申请: (一)属于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不受理情形的; (二)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行政程序正在执行中的。 篡改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进行虚假宣传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该药品广告的发布,撤销该品种药品广告批准文号,1年内不受理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九、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对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药品广告审批,被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在受理审查中发现的,1年内不受理该企业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 对提供虚
39、假材料申请药品广告审批,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在发现后应当撤销该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并3年内不受理该企业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九、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六)药品广告变更的要求 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在发布时不得更改广告内容。药品广告内容需要改动的,应当重新申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三、与药品有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1997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3号公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该法共计37节452条。,1. 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刑罚规定,
40、三、与药品有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1. 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刑罚规定,2. 扰乱市场秩序罪,3.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以及毒品的定罪处罚,四、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2月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第6号公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共计六章三十四条。,四、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1总则及附则 (1)适用范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发证、换证、变更及监督管理。 (2)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的项目: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姓名、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药品经营许可证证号、流水号、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限等项目。,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
41、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姓名、仓库地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药品经营许可证证号、流水号、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限等项目。,四、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1)药品批发企业的设置标准按照药品管理法第14条规定,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应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并符合以下设置标准:,四、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情形; 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执业药师。质量管理负责人具有大学以上学历,且必须是执
42、业药师; 具有能够保证药品储存质量要求的、与其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常温库、阴凉库、冷库。仓库中具有适合药品储存的专用货架和实现药品入库、传送、分检、上架、出库现代物流系统的装置和设备;,四、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具有独立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能覆盖企业内药品的购进、储存、销售以及经营和质量控制的全过程;能全面记录企业经营管理及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方面的信息;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药品经营各环节的要求,并具有可以实现接受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机构)监管的条件; 具有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药品营业场所及辅助、办公用房以及仓库管理、仓库内药品质量安全保障和进出库、在库储存与养护方
43、面的条件。,四、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药品零售企业的设置标准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符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的要求,符合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并符合以下设置规定:,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有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质量负责人应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以及农村乡镇以下地区设立药品零售企业的,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5条的规定配备业务人员,有条件的应当配备执业药师。 企业营业时间,以上人员应
44、当在岗。,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情形的; 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以及卫生环境。在超市等其他商业企业内设立零售药店的,必须具有独立的区域; 具有能够配备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能力,并能保证24小时供应。药品零售企业应备有的国家基本药物品种数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当地具体情况确定。,(3)药品经营企业经营范围的核定 药品经营企业经营范围: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生物制品;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原料药及其制剂、生化药品。 从事药品零售的,应先核定
45、经营类别,确定申办人经营处方药或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的资格,并在经营范围中予以明确,再核定具体经营范围。,四、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和预防性生物制品的核定按照国家特殊药品管理和预防性生物制品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四、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3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程序(1)开办药品批发企业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申办人向拟办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筹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四、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a)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学历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b)执业药师执业证书原件
46、、复印件; c)拟经营药品的范围; d)拟设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及周边卫生环境等情况。,四、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办人。不同意筹建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四、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申办人完成筹建后,向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a)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b)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核准证明文件; c)拟办企业组织机构情况;,四、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d)营业
47、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e)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 f)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仓储设施、设备目录。,四、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组织验收,作出是否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办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四、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申办人向拟办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省
48、、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筹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四、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a)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学历、执业资格或职称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聘书; b)拟经营药品的范围; c)拟设营业场所、仓储设施、设备情况。,四、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办人。不同意筹建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办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申办人完成筹建后,向
49、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a)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b)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核准证明文件; C)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d)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 e)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主要设施、设备目录。,四、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在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组织验收,作出是否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办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办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变更与换发 (1) 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许可事项变更是指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包括增减仓库)、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质量负责人的变更。登记事项变更是指上述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