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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思想概述Word文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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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家思想概述内容提纲:一、 法家思想产生背景二、 法家思想精髓三、 法家思想的代表人物及实践四、 法家思想评述五、 法家思想与依法治国一、法家思想的产生背景法家学派产生和发展于春秋战国时期,这一时期正是我国历史上第一次社会剧烈动荡与重大变革的重要时期。西周以来的宗法社会已分崩离析,王室衰微,政局不稳,长年征战严重破坏了经济的发展,社会矛盾异常尖锐,呈现出“礼乐征伐自诸侯出”的局面。此时,儒、墨、道、法四家针对现实社会都提出了自己的救世主张。不论是儒家的“以仁治国,克己复礼”还是墨家的“兼爱非攻” ,还是道家的“无为而治” ,都没有使社会摆脱诸侯争霸,兵连祸接,社会四分五裂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

2、法家作为战国时期的重要学派之一,因其主张以法治国, “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 ”因此被称为法家。思想在一定程度上顺应了时代的需求,从当时的实际情况出发,以务实和积极入世的精神和主张登上了历史舞台。它抛弃了“礼治” 、“德治” 、 “人治” ,力主变法,实行以法治来构建新的社会政治经济秩序,从而实现了国家的统一、经济发展、文化繁荣,国力的强盛。二、法家思想的主要代表人物春秋时期的法家陆续涌现了一批重视法律,提倡依法治国的政治家,春秋时期的管仲、子产是法家的先驱,战国初期,申不害、商鞅、李悝、慎到等开创了法家学派。其中商鞅和李俚的变法都对当时的社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战国末期,韩非则是先秦法家

3、思想的集大成者。管仲:管仲是春秋时期法家思想的奠基人, 管仲的改革包括政治、经济、军事、外交各方面一系列措施, 开春秋战国时期各国变法改制的先河。政治上提出“修旧法, 择其善者而创(用) 之, 遂滋民与无财,而敬百姓, 则国安矣” ,经济上 “相地而衰征” ,外交上“尊王攘夷” 、 “存亡继强”的口号。是齐国取得了一时的富强。子产:为了使郑国的统治得到稳定, 于周景王九年( 公元前 536 年) 最先公布成文法, 即将国家的常法刑典铸在铜鼎上, 使国人皆知, 人人守法。成文法的公布者, 皆欲意名法度, 使事事皆决于法, 打破了“奴隶主贵族刑不可知、威不可测的”垄断法律的秘密状态。李悝:李悝是战

4、国时代法家的始祖。他最早而且系统地制定了以法治国的纲领, 他是魏文侯改革的设计者, 魏国是战国时期最先实行变法的国家, 在七雄中最早确立起封建主义的中央集权制, 成为战国初期最强盛的国家。在政治上主张“ 食有劳而禄有功, 使有能而赏必行罚必当” , “夺淫民之禄以来四方之士”, 这一主张的实施, 基本上废除了旧贵族( 即“淫民”) 的世卿世禄特权, 使大批处于社会下层的能人进入国家机构。在经济上 , “ 作尽地力之教” , 作到“制田勤谨” , 以巩固新兴地主阶级的经济基础。在政治、经济改革的同时, 李悝也重视军事改革和军备训练。为了保证变法的实施, 他还撰写了法经, 用法的形式把它巩固下来。

5、可以说, 法经的出台适应了日益发展的新生的经济关系, 也是政治变法的迫切要求, 因此李悝的法经既是变法的重要内容, 也是变法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在法经里体现了早期法家所主张的“不别亲疏, 不殊贵贱, 一断于法”的法治原则, 反对奴隶主贵族的等级特权制度, 打破礼和刑不可逾越的界限。同时法家重刑主义的思想原则。商鞅公元前 361 年,商鞅在秦国实施改革,力主变法,经济上“废井田、开阡陌” ,重农抑商、奖励耕织,统一度量衡;政治上励军功、定秦律、 “燔诗书而明法令” 、废除旧的世卿世禄制,使秦“移风易俗,民以殷富,诸侯亲服,获楚魏之师,举地千里,至今至强” ,创建了新的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使秦

6、走上了日益强大的道路。至此,法家思想已成为占统治地位的政治思想。韩非韩非则是先秦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在韩非之前,商鞅重法,申不害重术,慎到重势。韩非兼采三家学说之长,加以融会贯通,形成了“法、术、势”完整的法治理论。他的“以法治国”的法家思想体系,为中国第一个统一专制的中央集权制国家的诞生提供了理论依据。韩非子的思想可以分为三部分:一是尚法,以商鞅为源,他认为:“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此臣之所师也。 ”;二是用术, “术者,藏之于胸中,以偶众端而潜御群臣者也。故法莫如显,而术不欲见。 ”以申不害为源;三是重势,以慎到为源,所谓“势” ,是指权势即政权,

7、 “千钧得船则浮,锱铢失船则沉,非千钧轻,锱铢重也,有势之与无势也。 ”。法和术都必须以势作为前提,“法”结合“术”与“势”的运用,三者相互结合,不可偏废。应该看到,韩非的法家思想是前期法家代表人物的思想与实践的共同成果,是集体智慧的结晶。是对当时社会现状深刻的认识和思考,是君主巩固权势、实现对人民控制的强有力的手段。法家思想精髓一、人性本恶论二、法治论三、主张锐意改革四、主张君主的绝对统治并强调服从人性本恶论法家认为, “ 好利恶害” 、 “ 趋利避害”是古往今来人人固有的本性。这种本性是不可改变的, 表现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管子认为:“ 夫凡人之性,见利莫能勿就, 见害莫能勿避。其商人通

8、贾,倍道兼行, 夜以续日, 千里而不远者,利在前也。渔人之入海, 海深万仞,就彼逆流, 乘危百里,宿夜不出者, 利在水也。故利之所在, 虽千仞之山,无所不上; 深渊之下,无所不入焉。 ”商鞅则认为人的本性:“民之性: 饥而求食, 劳而求佚, 苦则索乐,辱则求荣, 此民之情也。 ”, “羞辱劳苦者, 民之所恶也; 显荣佚乐者, 民之所务也” 。慎到也认为:“ 天道, 因则大,化则细。因也者, 因人之情。人莫不自为也,故用人之自为, 不用人之为我,则莫不可得而用矣。此之谓因。韩非也认为普天之下都是这种“好利恶害”的人:“人无毛羽, 不衣则不犯寒; 上不属天而下不著地, 以肠胃为根本,不食则不能活;

9、 是以不免于欲利之心。 ”,为了论证自己的观点, 他举出了许多人们处理各种关系都受“自为心”支配的例子。比如在父母与子女关系上, “ 父母之于子也 , 产男则相贺 ,产女则杀之。此俱出于父母之怀衽, 然男子受贺, 女子杀之者, 虑其后便 , 计其长利也。 ” 法家的性恶论实际上是战国时期的社会状况的反映, 法家正是利用这种建立在社会现实利害基础之上的人性论来否定温情脉脉的宗法关系和儒家鼓吹的“礼治” “德治” “人治”为实行“法治”提供理论基础。法治论“事断于法、是国之大道” 。法家的“法治”的口号,即所谓“以法治国” , 最早是由管子提出的,又称“垂法而治” 、 “ 缘法而治” 。在他看来,

10、法是治国的根本,只要以法治国, 不需要经过什么考虑研究 , 只需举手之劳, 就能把一切事情办好, 以法治国, 则举错( 措) 而已。因此, 管仲认为 ,凡是治理人民的都要求人民服从驱使 , 而要人民服从驱使, 就不可不重视法的作用。商鞅认为, 法家的法治是一种划时代的治国之道, 他把法看作是治国的根本, 富国强兵的法宝。韩非则进一步明确地提出了“以法治国”的主张,他说:“ 明主使其群臣不游意于法之外, 不为惠于法之内, 动无非法,故以法治国,举措而已矣。法不阿贵, 绳不挠曲。法之所加, 智者弗能辞, 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故矫上之失,诘下之邪, 治乱决缪, 绌羡齐非, 一民之轨

11、, 莫如法。属官威民,退淫殆, 止诈伪,莫如刑” 。因此, 只有 “ 以法为本 ”,才能治理好国家。 “国无常强, 无常弱 ; 奉法者强则国强, 奉法者弱则国弱” ,只有严厉的法律才能立国,并维持君主天下,但是君主并不能随意制定、执行法律。 “凡治天下,必因民情” ,指出必须遵循自认和社会关系的规律,考察客观具体情况,制定出符合是非曲直和规范人们行为的法律。提出:“顺天道、因民情、随时变、尊事理、量可能、务明易” ,即法律的制定要符合自然规律和环境的要求,以人的“好利恶害”的本性为基础,顺应时代的发展,遵从事理的内在联系,考虑客观可能,并且要清晰易懂,只有这样才能使人人都服从和掌握法律,从而使

12、法律易于执行。同时,在执法方面一定要立公去私,执法必信, “法不阿贵,刑无等级” 。要让人们通晓法律,学习法律。通过法治,建立强大的国家。这些都体现了法家法治思想的公平、公正的原则。主张锐意改革法家提出:“不法古,不循今” 。坚持历史进化论,坚持进行改革,具有彻底的唯物主义精神。法家认为历史是呈阶段性发展的,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时代特征。一切法律和制度都要随历史的发展而发展,不能一味地因循守旧。 “不期修古,不乏常可” 、 “称俗而行事” 。并且从实际出发,主张天人相分、人定胜天的思想。法家将“道”作为理解自然界的一般规律,把“理”作为具体事物相互区别的标志,重新解释了“道”与“理”这对重要

13、的哲学范畴。代表是商鞅。尊君论法家强调君主必须拥有绝对的威势和至尊的地位。提出:“权制独断于君” ,尊君主抑臣。通过“势”与“权”的运用,君主要不断地巩固自己的政权,防止篡夺政权。法家认为,要达到富国强兵推行法制的目的就必须尊君,建立强有力君主专制制度。这是在春秋战国时期社会分崩离析、诸侯割据、群雄争霸、广大人民深受苦难的历史现实基础上所提出来的。只有强有力的君主统治才能使国家富强,才能在乱世之中求得生存和发展。法家认为这才是济世的良方。这一学派,经济上主张废井田,重农抑商、奖励耕战;政治上主张废分封,设郡县,君主专制,仗势用术,以严刑峻法进行统治;思想和教育方面,则主张禁断诸子百家学说,以法

14、为教,以吏为师。其学说为君主专制的大一统王朝的建立,提供了理论根据和行动方略。法家思想评述法家学派,在经济上主张废井田,重农抑商、奖励耕战;政治上主张废分封,设郡县,君主专制,仗势用术,以严刑峻法进行统治;思想和教育方面,则主张禁断诸子百家学说,以法为教,以吏为师。其学说为君主专制的大一统王朝的建立,提供了理论根据和行动方略。法家的思想的实践对于建立统一强大的秦王朝、实现国家富强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最终仍促使秦王朝走向速亡,并随着秦王朝的灭亡而不复存在。法家的法律观完全是以国家政权为中心的,即法律的唯一渊源便是君权的行使;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这与西方近代的实证主义法学相通,但它是片面性的,否定了民

15、间习惯法等多元法律渊源的应有位置。法家的法最终来说只是君主的统治工具,而不一定是在社会中被普遍接受和遵守的、被人民视为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应该指出法家的严刑峻法、专任刑罚、重刑轻罪的观念,尤其是大权独揽的绝对君主制、对文化的严格控制,使得在经济、政治、文化各方面曾一度繁荣强大的秦王朝走向了灭亡今天,法家的思想精髓仍然对我们国社会主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法家主张顺天道、因民情、随时变、尊事理、量可能、务明易” “法与时移” ,因此我国的立法也要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根据我国社会发展的现实要求来及时地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促进经济的发展,适应社会的新变化、新发展和新要求。同时,必须维护法律的

16、权威,严格执法。法家主张“上法而不上贤” ,强调“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 、 “法不阿贵,绳不挠曲” ,要达到“邢无等级”的目的。虽然随着秦朝的灭亡, “法治”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暴政”的标志,但当时法家崇尚法的精神是值得我们学习的。在我国的社会发展过程中,必须有严格、公正的司法作保证,否则法律制度就会形同虚设。持续稳定的社会秩序也就谈起。当我们在中国建设现代法治时,我们不应忘记先人在中国的法治道路上曾付出的努力和心血,并能从中得到精神上的鼓励。另一方面,我们也能从中汲取教训。但法家思想中所具有的法治而不是人治,并应给局实际情况制定法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仍具有极高的借鉴价值。值得我们去思考和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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