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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鄂财综发[2003]35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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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湖北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鄂财综发200335 号http:/2006-12-22【小 中 大】【 打 印】发布人:pf浏览次数:3212湖 北 省 财 政 厅 湖 北 省 经 济 贸 易 委 员 会 文 件 发 文 号 : 鄂 财 综 发 200335 号 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了 规 范 散 装 水 泥 专 项 资 金 收 支 管 理 , 根 据 国 务 院 对 进 一 步 加 快 发 展 散 装 水 泥 意 见 的 批 复 ( 国 函 1997 8 号 ) , 财 政 部 、 国 家 经 贸 委 关 于 发 布 散 装 水泥 专 用 资 金 征 收 和

2、使 用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 财 综 字 2002 23 号 ) 和 湖 北 省 人 民 政 府 第 237 号 令 湖 北 省 发 展散 装 水 泥 管 理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 制 定 本 实 施 细 则 。 第 二 条 散 装 水 泥 专 项 资 金 ( 以 下 简 称 专 项 资 金 ) 是 国家 为 发 展 散 装 水 泥 而 专 门 设 立 的 政 府 性 基 金 , 征 收 的 资 金 全 额缴 入 地 方 国 库 , 纳 入 财 政 预 算 , 实 行 “收 支 两 条 线 ”管 理 ,专 项 资 金 用 于 散 装 水 泥 事 业 的 发 展 。第 三 条

3、 专 项 资 金 征 收 、 使 用 和 管 理 由 省 、 市 ( 州 ) 财2政 部 门 和 散 装 水 泥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 指 散 装 水 泥 办 公 室 , 下 同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第 四 条 专 项 资 金 征 收 、 使 用 和 管 理 应 当 接 受 同 级 财 政 、审 计 部 门 和 上 级 散 装 水 泥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的 监 督 检 查 。第 二 章 征 收第 五 条 凡 在 本 省 行 政 区 域 内 所 有 生 产 袋 装 水 泥 的 企 业( 包 括 国 有 、 集 体 、 乡 镇 、 村 办 、 股 份 制 、 私 营 、 租 赁

4、 、 合 资 、外 资 企 业 等 ) ; 使 用 袋 装 水 泥 的 建 设 单 位 ( 含 投 资 方 , 下 同 )和 其 他 使 用 单 位 ( 含 水 泥 制 品 企 业 、 混 凝 土 构 件 企 业 、 商 品 混凝 土 供 应 企 业 , 下 同 ) , 均 按 本 细 则 规 定 缴 纳 专 项 资 金 。第 六 条 专 项 资 金 由 省 、 市 ( 州 ) 散 装 水 泥 办 公 室 ( 以下 简 称 散 装 办 ) 负 责 征 收 , 或 者 由 各 级 散 装 水 泥 办 公 室 委 托 有关 单 位 代 征 。 省 散 装 水 泥 办 公 室 委 托 其 他 单 位

5、 代 征 专 项 资 金 的 ,有 关 代 征 协 议 要 报 省 财 政 厅 备 案 ; 市 ( 州 ) 散 装 水 泥 办 公 室 委托 其 他 单 位 代 征 得 , 有 关 代 征 协 议 要 报 散 装 水 泥 办 公 室 和 同 级财 政 部 门 备 案 。第 七 条 专 项 资 金 代 征 手 续 费 按 实 际 代 征 缴 入 国 库数 的 0.2 比 例 计 算 , 由 同 级 财 政 部 门 通 过 专 项 资 金 支 出 预 算安 排 。第 八 条 专 项 资 金 的 征 收 标 准 :( 一 ) 水 泥 生 产 企 业 ( 包 括 水 泥 熟 料 粉 磨 站 、 中 转

6、 库 , 下3同 ) 销 售 袋 装 水 泥 ( 包 括 纸 袋 、 复 膜 塑 编 袋 、 复 合 袋 等 , 下 同 ), 按 销 售 量 ( 含 自 用 ) 每 吨 缴 纳 1 元 专 项 资 金 ;( 二 ) 建 设 单 位 和 其 他 使 用 单 位 使 用 袋 装 水 泥 , 按 使 用量 缴 纳 专 项 资 金 。 其 中 : 电 站 ( 厂 ) 、 水 库 、 堤 坝 、 桥 梁 、 道路 、 机 场 、 市 政 建 设 等 , 按 预 算 水 泥 使 用 量 每 吨 预 缴 3 元 ;水 泥 制 品 和 预 拌 混 凝 土 企 业 , 在 当 年 3 月 底 前 , 按 上

7、年 水 泥实 际 使 用 量 每 吨 预 缴 3 元 ; 按 建 筑 面 积 计 算 的 建 设 工 程 , 按 每平 方 米 预 缴 1.5 元 。建 设 单 位 或 其 它 使 用 水 泥 单 位 , 在 工 程 立 项 或 办 理 投 资 、土 地 使 用 、 施 工 等 许 可 证 时 , 按 规 定 预 缴 专 项 资 金 , 由 散 装 办或 其 委 托 的 代 征 单 位 开 具 预 收 款 专 用 收 据 。第 九 条 预 缴 专 项 资 金 的 结 算 :建 设 单 位 或 其 他 使 用 水 泥 单 位 在 工 程 项 目 竣 工 之 日 起 30日 内 , 缴 款 单 位

8、 凭 购 买 袋 装 水 泥 ( 预 拌 混 凝 土 ) 的 原 始 发 票 复印 件 和 散 装 水 泥 ( 预 拌 混 凝 土 ) 发 货 小 票 原 件 及 工 程 竣 工 决 算报 告 等 有 效 资 料 , 经 当 地 财 政 部 门 和 原 预 收 专 项 资 金 机 构 核 实无 误 后 , 到 主 管 散 装 办 办 理 预 缴 专 项 资 金 结 算 手 续 , 实 行 多 退少 补 。 散 装 水 泥 使 用 比 例 达 到 70 的 , 按 散 装 水 泥 实 际 使 用量 每 吨 退 还 3 元 预 缴 专 项 资 金 ; 散 装 水 泥 使 用 比 例 低 于70 的

9、 , 预 缴 专 项 资 金 不 予 退 还 。 不 退 还 的 专 项 资 金 , 由 散 装办 或 其 委 托 的 代 征 单 位 开 具 专 项 资 金 专 用 票 据 。 水 泥 制 品 和预 拌 混 凝 土 企 业 于 次 年 3 月 底 前 凭 购 买 袋 装 和 散 装 水 泥 的 有4效 证 明 , 到 主 管 散 装 办 办 理 专 项 资 金 的 结 算 手 续 。第 十 条 除 国 务 院 、 财 政 部 规 定 外 , 任 何 地 方 、 部 门 和单 位 不 得 擅 自 改 变 散 装 水 泥 专 项 资 金 征 收 对 象 、 扩 大 征 收 范 围 、提 高 征

10、收 标 准 , 不 得 减 免 、 缓 缴 专 项 资 金 , 不 得 重 复 征 收 。使 用 省 内 生 产 的 袋 装 水 泥 , 生 产 企 业 在 当 地 没 有 缴 纳 专项 资 金 的 , 由 使 用 地 的 市 ( 州 ) 散 装 办 负 责 稽 查 , 并 按 每 吨 1元 的 标 准 补 充 征 收 ; 使 用 省 外 生 产 的 袋 装 水 泥 , 生 产 企 业 在 当地 没 有 缴 纳 专 项 资 金 的 , 由 使 用 地 的 市 (州 )散 装 办 负 责 稽 查 ,并 按 每 吨 1 元 的 标 准 补 充 征 收 。第 十 一 条 征 收 或 预 收 专 项

11、资 金 , 必 须 使 用 省 财 政 厅 统一 印 制 的 湖 北 省 散 装 水 泥 专 项 资 金 专 用 票 据 ( 无 炭 印 刷 )、 湖 北 省 散 装 水 泥 专 项 资 金 定 额 票 据 ( 式 样 附 后 , 以 下简 称 专 用 票 据 ) 和 湖 北 省 散 装 水 泥 专 项 资 金 预 收 款 专 用 收 据 ( 式 样 附 后 , 以 下 简 称 预 收 款 收 据 , 预 收 款 收 据 不 作 报 销 凭 证 )。( 一 ) 省 散 装 办 使 用 的 专 用 票 据 和 预 收 款 收 据 , 直 接 向省 财 政 厅 领 取 ;( 二 ) 市 ( 州 )

12、 散 装 办 使 用 的 专 用 票 据 和 预 收 款 收 据 ,向 同 级 财 政 部 门 领 取 ;( 三 ) 专 用 票 据 和 预 收 款 收 据 的 管 理 , 按 国 家 和 省 有 关票 据 管 理 办 法 的 规 定 执 行 。第 十 二 条 袋 装 水 泥 生 产 企 业 缴 纳 专 项 资 金 办 法 :5( 一 ) 华 新 水 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葛 州 坝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水泥 厂 、 湖 北 宝 石 水 泥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老 河 口 吉 港 宝 石 水 泥 有 限公 司 ) 、 第 一 冶 金 建 设 公 司 水 泥 厂 ( 武 汉

13、 三 磊 水 泥 责 任 有 限 公司 ) 、 湖 北 省 鄂 城 水 泥 厂 ( 世 纪 新 峰 水 泥 责 任 有 限 公 司 ) 等 五家 水 泥 生 产 企 业 及 控 股 水 泥 生 产 企 业 ( 包 括 水 泥 粉 磨 站 、 中 转库 ) , 于 每 月 10 日 前 向 省 散 装 办 缴 纳 上 月 的 专 项 资 金 。( 二 ) 其 他 水 泥 生 产 、 水 泥 制 品 和 预 拌 混 凝 土 企 业 , 于每 月 10 日 前 向 所 在 地 的 市 ( 州 ) 散 装 办 缴 纳 上 月 的 专 项 资 金 。第 十 三 条 建 设 单 位 和 其 他 使 用 单

14、 位 缴 纳 专 项 资 金 办 法 :( 一 ) 国 家 和 省 批 准 的 建 设 工 程 , 由 建 设 单 位 向 省 散 装办 缴 纳 专 项 资 金 ; 省 以 下 批 准 的 建 设 工 程 , 由 项 目 建 设 单 位 向所 在 地 的 市 ( 州 ) 散 装 办 缴 纳 专 项 资 金 ;( 二 ) 其 他 使 用 单 位 按 照 袋 装 水 泥 实 际 使 用 量 , 于 每 月10 日 前 向 所 在 地 的 市 ( 州 ) 散 装 办 缴 纳 上 月 的 专 项 资 金 。第 十 四 条 袋 装 水 泥 生 产 企 业 、 水 泥 制 品 和 预 拌 混 凝 土企 业

15、 缴 纳 的 专 项 资 金 在 管 理 费 用 中 列 支 ; 使 用 单 位 缴 纳 的 专 项资 金 , 建 设 单 位 计 入 建 安 工 程 成 本 , 其 他 使 用 单 位 在 管 理 费 用中 列 支 。第 十 五 条 省 、 市 ( 州 ) 散 装 办 及 委 托 代 征 单 位 必 须 将征 收 或 预 收 的 专 项 资 金 按 财 政 部 关 于 加 强 政 府 性 基 金 管 理6问 题 的 通 知 ( 财 综 字 2000 22 号 ) 和 省 人 民 政 府 批 转省 财 政 厅 、 省 监 察 厅 、 人 民 银 行 武 汉 分 行 关 于 湖 北 省 行 政事

16、 业 性 收 费 实 行 收 缴 分 离 的 暂 行 规 定 的 通 知 ( 鄂 政 发199986 号 ) 的 规 定 及 时 足 额 缴 入 同 级 国 库 和 财 政 专 户 。 具 体办 法 是 : 省 、 市 ( 州 ) 散 装 办 及 委 托 代 征 单 位 直 接 征 收 的 专 项资 金 , 就 地 缴 入 同 级 国 库 ; 省 、 市 ( 州 ) 散 装 办 及 委 托 代 征 单位 预 收 的 专 项 资 金 按 规 定 及 时 足 额 纳 入 同 级 财 政 专 户 , 待 专 项资 金 的 结 算 手 续 办 理 后 , 将 结 算 的 专 项 资 金 就 地 缴 入

17、 同 级 国 库 。第 十 六 条 依 据 湖 北 省 发 展 散 装 水 泥 管 理 办 法 ( 省 政 府 令 第 237 号 ) 的 规 定 , 市 ( 州 ) 散 装 办 每 年 收 取 的 专项 资 金 的 5%上 交 省 散 装 办 统 筹 安 排 使 用 。 市 (州 )财 政 部 门 通过 从 缴 入 本 级 国 库 的 专 项 资 金 中 安 排 支 出 预 算 , 由 同 级 财 政 部门 监 督 市 ( 州 ) 散 装 水 泥 办 公 室 负 责 上 缴 到 省 散 装 水 泥 办 公 室 。第 十 七 条 缴 入 国 库 的 专 项 资 金 , 列 入 基 金 预 算

18、收 入 科目 第 8016 款 “散 装 水 泥 专 项 资 金 收 入 ”; 财 政 拨 付 的 专 项 资金 , 列 入 基 金 预 算 支 出 科 目 第 8016 款 “散 装 水 泥 专 项 资 金 支出 ”。第 三 章 使 用7第 十 八 条 项 资 金 必 须 专 款 专 用 , 年 末 节 余 可 结 转 下 年度 使 用 。 使 用 范 围 规 定 如 下 :( 一 ) 新 建 、 改 建 、 扩 建 散 装 水 泥 、 预 拌 混 凝 土 、 预 拌砂 浆 专 用 设 施 , 购 置 和 维 修 专 用 设 备 ;( 二 ) 散 装 水 泥 预 拌 混 凝 土 、 预 拌

19、砂 浆 建 设 项 目 贷 款 贴息 ;( 三 ) 散 装 水 泥 的 科 研 与 新 技 术 开 发 、 推 广 ;( 四 ) 发 展 散 装 水 泥 宣 传 、 培 训 和 信 息 交 流 ; ( 五 ) 奖 励 发 展 散 装 水 泥 成 绩 显 著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 六 ) 代 征 手 续 费 ;( 七 ) 与 发 展 散 装 水 泥 有 关 的 其 他 开 支 。其 中 ( 一 ) 、 ( 二 ) 、 ( 三 ) 、 (四 )项 开 支 , 原 则 上不 得 低 于 当 年 支 出 总 额 的 90 。 省 散 装 办 集 中 市 ( 州 ) 散 装办 上 交 的 资 金

20、 , 用 于 全 省 散 装 水 泥 重 点 工 程 、 鼓 励 发 展 等 统 筹事 项 。第 十 九 条 省 、 市 ( 州 ) 散 装 水 泥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作 为 行 政机 关 或 预 算 拨 款 事 业 单 位 , 其 管 理 经 费 由 同 级 财 政 部 门 按 照 编制 从 正 常 预 算 经 费 中 核 拨 。 目 前 仍 作 为 经 费 自 理 事 业 单 位 的 ,其 管 理 经 费 由 地 方 同 级 财 政 部 门 严 格 按 照 基 本 支 出 预 算 和 项 目支 出 预 算 管 理 规 定 , 暂 从 散 装 水 泥 专 项 资 金 中 拨 付 , 今

21、 后 应 逐步 从 正 常 预 算 中 核 拨 。第 二 十 条 专 项 资 金 实 行 预 决 算 审 批 制 度 。 省 、 市 ( 州 )8散 装 办 应 于 每 年 11 月 底 前 编 制 下 一 年 专 项 资 金 收 支 预 算 , 报同 级 财 政 部 门 审 批 。 年 度 终 了 3 个 月 内 , 应 编 制 上 年 度 专 项资 金 收 支 决 算 , 报 同 级 财 政 部 门 审 批 。 市 ( 州 ) 专 项 资 金 收 支预 决 算 应 同 时 抄 报 省 散 装 办 , 并 由 省 散 装 办 汇 总 后 报 省 财 政 厅 。第 二 十 一 条 专 项 资

22、金 用 于 散 装 水 泥 、 预 拌 混 凝 土 、 预拌 砂 浆 设 施 、 装 备 建 设 或 者 改 造 项 目 的 , 按 下 列 程 序 办 理 :( 一 ) 由 使 用 单 位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及 项 目 可 行 性 报 告 ;( 二 ) 主 管 散 装 办 组 织 相 关 专 家 对 项 目 可 行 性 报 告 进 行审 查 ;( 三 ) 基 本 建 设 、 技 术 改 造 和 科 研 开 发 及 推 广 应 用 项 目 ,按 规 定 的 审 批 程 序 和 管 理 权 限 办 理 ;( 四 ) 经 主 管 散 装 办 审 核 后 , 报 同 级 财 政 部 门 审 批

23、 , 纳入 专 项 资 金 年 度 预 算 ;( 五 ) 财 政 部 门 根 据 项 目 预 算 拨 付 资 金 。第 二 十 二 条 项 目 拨 款 作 为 使 用 单 位 的 国 家 资 本 金 投 入 。主 管 散 装 办 要 对 资 金 使 用 情 况 进 行 跟 踪 检 查 , 如 发 现 投 入 的 资金 未 用 于 散 装 水 泥 设 施 设 备 的 , 应 责 令 其 将 资 金 收 回 。 项 目 完成 后 , 要 组 织 检 查 验 收 。第 二 十 三 条 对 以 专 项 资 金 形 成 的 设 施 、 设 备 , 散 装 办要 按 国 家 对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的

24、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管 理 和 监 督 , 防 止 国有 资 产 流 失 。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平 调 、 挪 用 、 挤 占 散 装 办9资 产 。第 二 十 四 条 省 、 市 ( 州 ) 散 装 办 应 按 同 级 财 政 部 门 的要 求 , 及 时 报 送 有 关 专 项 资 金 征 收 、 缴 库 、 使 用 情 况 以 及 票 据使 用 情 况 的 报 表 。第 四 章 附 则第 二 十 五 条 对 不 按 规 定 及 时 足 额 缴 纳 或 者 拒 缴 专 项 资 金的 水 泥 生 产 企 业 、 建 设 单 位 或 其 它 使 用 水 泥 的 单 位

25、, 由 散 装 水泥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及 其 委 托 单 位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规 章 的 规定 , 责 令 其 限 期 补 缴 应 缴 的 专 项 资 金 , 并 按 照 国 务 院 关 于贯 彻 实 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处 罚 法 的 通 知 、 关 于违 反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和 罚 没 收 入 收 支 两 条 线 管 理 规 定 行 政 处 分暂 行 规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281 号 ) 、 国 务 院 关 于 违 反 财 政法 规 行 政 处 罚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63 号 ) 和

26、 关 于 发 布 散 装 水 泥 专 用 资 金 征 收 和 使 用 管 理 办 法 的 通知 ( 财 综 字 200223 号 ) 和 湖 北 省 发 展 散 装 水 泥 管 理 办法 ( 湖 北 省 人 民 政 府 第 237 号 令 )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处 罚 。第 二 十 六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文 之 日 起 执 行 , 各 地 凡 与 本 办法 不 一 致 的 规 定 , 一 律 以 本 办 法 为 准 。 原 湖 北 省 散 装 水 泥专 项 资 金 管 理 实 施 办 法 ( 鄂 财 综 发 1999 669 号 ) 同 时废 止 。 今 后 , 如 遇 国 家 政 策 调 整 , 按 国 家 规 定 执 行 。10第 二 十 七 条 本 实 施 细 则 由 省 财 政 厅 会 同 省 经 贸 委及 省 散 装 水 泥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解 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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