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柜员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辽宁省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省联社)综合业务系统柜员卡管理,规范柜员卡制作、使用、保管、发放、丢失、变更、收回、销毁等事项,根据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营业机构柜员管理暂行办法及辽宁省农村信用社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农村信用社各级业务管理机构和使用柜员卡的营业机构。第三条 本办 法所称柜员卡是指柜员在综合业务系统中进行业务操作时,用于确认柜员身份的磁卡,是综合业务系统认证登录柜员身份的载体。第四条 在综合业务系统中,柜员卡与柜员号一一对应。每名柜员只能配备和使用一张有效
2、的柜员卡,严禁一人多卡或一卡多人。凡凭柜员卡在综合业务系统中进行的操作,均视为综合业务系统登记的该卡持有人所为。第二章 基本规定第五条 柜员卡实行统一定制、分级管理。(一)省联社会计部(结算中心)负责空白柜员卡片的制作厂家的确定,县级联社(含合作行、下同)必须在省联社确定的厂家购置;2(二)市联社、办事处负责对辖内营业机构柜员卡的管理实施辅导和检查;(三)县级联社会计管理部门负责辖属机构空白柜员卡片的领用、制作、登记及柜员卡的发放、丢失登记、废卡的收回和销毁等工作;(四)营业机构负责柜员卡的日常管理。第六条 县级联社(含合作行)应设置柜员卡审批岗、柜员卡保管岗和柜员卡制作岗。柜员卡保管岗由重要
3、凭证管理员兼任,柜员卡制作岗由系统管理员兼任,柜员卡审批岗由清算中心负责人兼任。柜员卡审批岗负责柜员卡制作、保管、销毁、丢失、使用、变更、收回等内容的审批管理;柜员卡保管岗负责柜员卡片实物的管理并登记柜员卡出(入)库、发放、使用登记簿;柜员卡制作岗负责将相关信息准确录入综合业务系统。柜员卡制作岗应按季打印综合业务系统中的柜员卡登记簿,与柜员卡保管岗保管的实物进行核对。第七条 柜员卡的信息按照以下标准编制:柜员卡的卡号长度为 8 位,其中卡号的前 1-2 位为联社代码;后 3-8 位为卡片顺序号。第八条 柜员卡的管理设置柜员卡停用申请书、柜员卡购置申请表、柜员卡新增(变更)申请表、柜员卡挂失、收
4、回作废登记簿和柜员卡出(入)库、发放、使用登记簿等会计资料。以上会计资料由省联社统一确定格式,县级联社(含合作3行)按省联社要求使用。相关会计档案的管理按会计档案管理规定执行。第九条 市联社、办事处、县级联社、信用社的会计管理部门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对柜员卡的使用情况组织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柜员卡的保管、使用、作废、上缴等情况以及辖属机构对柜员卡实施检查和整改反馈等事项。第三章 空白柜员卡片的管理第十条 空白柜 员卡的购置数量由县级联社的会计管理部门根据业务需要确定,由市联社、办事处汇总后填报“柜员卡购置申请表”(附件 1)报送省社会 计部(结算中心)。第十一条 空白柜员卡片的领用、保管、作废、发放
5、和销毁比照重要空白凭证的有关规定执行。县级联社(含合作行)必须将空白柜员卡纳入重要空白凭证表外科目核算,在“101002 系统不自 动销号凭证” 科目开立分户,比照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办法进行账务核算。第十二条 空白柜员卡片必须入库(或保险柜)妥善保管。入库(保险柜)前必须按供货发票清单内容,核验“封签”及包装是否完整,无误后入库并登记柜员卡出(入)库、发放、使用登记簿(附件 2)。第四章 柜员卡的领用及保管第十三条 柜员卡的领用必须采用双人领用的方式。领用人持本人身份证、盖有单位公章的介绍信,到上级机构办理领用手续并填写重要空白凭证领用单。第十四条 营业机构新增柜员卡须填报柜员卡新增4(变更)
6、申请表(附件 4)上报县级联社。县级联社柜员卡保管岗收到辖属机构提交的柜员卡新增(变更)申请表审核无误后交给柜员卡审批岗审批。经审批后,将空白柜员卡片连同申请表交与柜员卡制作岗,由柜员卡制作岗登录综合业务系统进行发放柜员卡操作。柜员卡制作岗在进行发放柜员卡操作时,必须由柜员卡审批岗、柜员卡保管岗、信用社领用柜员卡人员同时在场。第十五条 每张柜员卡关联一个柜员且只能由该柜员在综合业务系统中使用。县级联社(含合作行)柜员卡保管岗在将卡片分发到营业网点时须登记柜员卡出(入)库、发放使用登记簿(附件 2),并认真核对卡号与网点及柜员的对应关系,防止错发。第十六条 营业机构从县级联社会计管理部门领回的柜
7、员卡须登记柜员卡出(入)库、发放使用登记簿(附件 2),并由领用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在登记簿上分别签字。第十七条 柜员卡管理人员发生变动,应严格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章 柜员卡的使用第十八条 柜员在首次使用柜员卡时,要核对卡号与柜员卡出(入)库、发放使用登记簿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并确认柜员卡可用。第十九条 柜员在登录综合业务系统时,必须首先刷卡,然后敲入柜员密码,柜员卡与柜员密码必须完全匹配才能进入综合业务系统。5第二十条 柜员操作日 间业务时必须做到“人在卡在,离柜收起” 。营业终 了,柜员卡必须入库 (或保险柜)妥善保管。第二十一条 柜员卡必须由综合业务系统中登记的柜员本人使用,严禁将柜员卡借
8、与他人或交他人保管,严禁串用、混用、盗用他人柜员卡。第二十二条 县级联社内部跨机构的柜员调动,应由联社的柜员卡制作岗将原柜员卡通过柜员卡补磁交易进行补磁操作。柜员调动涉及的机构应登记柜员卡出(入)库、发放使用登记簿。第六章 柜员卡的作废、销毁第二十三条 柜员卡遇如下情况要作作废处理:柜员离职、退休离岗、跨联社调动必须立即交回柜员卡,此柜员须同会计主管一同填写“柜员卡停用申请书” (以下简称申请书)。须双人同时在场,将申请书通过传真方式报送给县级联社(含合作行)柜员卡保管岗。县级联社(含合作行)柜员卡保管岗收到申请书审核无误后,登记柜员卡挂失、收回、作废登记簿,将申请书传递给柜员卡制作岗,柜员卡
9、制作岗认真审核相关事项无误后,在 “丢失 /收回柜员卡” 交易下对调离的柜员卡实施作废,并通知调离柜员。调离柜员及业务主管在综合系统中确认柜员卡失效后,双人将柜员卡入库保管;消磁、污损、断裂的柜员卡,柜员要及时将该卡交给会计主管人员,由会计主管向县级联社(含合作行)申请作废原6卡,补发新卡。操作程序同上。第二十四条 柜员发现柜员卡丢失必须立即向会计主管人员报告,由会计主管和丢失柜员卡的柜员共同填写申请书传真至县级联社。县级联社(含合作行)柜员卡保管岗收到申请书后,登记柜员卡挂失、收回、作废登记簿,并将申请书传递给柜员卡制作岗。柜员卡制作岗登录综合业务系统,执行“丢 失 /收回柜 员卡” 交易,
10、作废该卡。第二十五条 营业机构会计主管及时将作废柜员卡及“柜 员 卡停用申 请书 ”原件传递事后监督。事后监督参照辽宁省农村信用社金信卡(借记卡)卡片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处理。第二十六条 县级联社会计管理部门对辖属机构作废的柜员卡必须及时清理、收缴,入库保管等待集中销毁。第二十七条 柜员卡的销毁程序参照重要空白凭证管理规定。第七章 罚 则第二十八条 各级机构在柜员卡制作、使用、保管、发放、丢失、变更、收回、销毁等过程中,违反上述规定的,严格按照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理。涉及重大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给单位造成资金损失的,按照辽宁省农村信用社案件及
11、严重违规违纪行为赔罚、走人和移送的有关规定(试行)进行处理。7第八章 附 则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修改。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8附件 1: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柜员卡购置申请表市联社、办事处、联社(公章):年 月 日 单位:张单 位 申请数量 地 址 联系人 电 话 备注合 计 9经手人: 审批人:附件 2:柜员卡出(入)库、发放、使用登记簿 年 柜员卡号码 结 存月 日 摘要出库(发放)机构入库(接收)机构 数量 起止号码使用柜员号 数量 起止号码领用(交回)人签章10经手人: 审批人:由县级联社、信用社使用。11附件 3:柜员卡丢失、收回、作废登记
12、簿 年 柜员卡号码 结余数量月 日摘要 挂失、作废机构号数量起 止柜员号状态 合计 挂失 收回交回人签章 保管员签章1213附件 4: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柜员卡新增(变更)申请表申请单位:申请机构码 柜员卡号 柜员号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操作员类别 操作员级别 申请类型变更机构意见:年 月 日县联社(农合行、农商行)意见:年 月 日14附件 5:柜员卡停用申请书(样本)XX 县级联社(合作银行):我单位 柜员,柜员号: ,柜员卡号: ,由于(柜员离职、柜员卡消磁、柜员卡污损、断裂、丢失、其它原因) ,申请作废该柜员的柜员卡。补发新卡。柜员签字:会计管理人员签字:XX 信用社(章)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