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对症下药建立中小股东权益立法保护制度保护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是市场建设的重中之重从目前情况看我们在这方面的法律法规还存在不小的欠缺笔者认为我们可以参照国外的立法实践和最新立法趋势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尽快从以下几方面建立起股份公司中小股东权益立法保护制度建立资本多数决原则的合理限制制度首先是累积投票表决制所谓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实施该制度有利于保证中小股东能将其代言人选进董事会累计投票制仍然实行“
2、同股同权” 、“一股一权”但是在表决票数的计算和具体投向上与直接投票制存在根本差异累积投票制允许股东可以将其在选举每位董事、监事的表决票数累加即股东在选举董事时的总票数为其持有股份决定的表决票数乘以需选举的董事的人数股东可以选择将总票数集中投在一个董事候选人名下也可以选择分散投入数人名下如此便提高了中小股东投票的力度和影响效果很显然累积投票制使那些仅持有少量股份的中小股2东赢得董事、监事席位从而在董事会、监事会中拥有“代言人”的希望成为了可能此外它还能防止大股东完全垄断、操纵董事会、监事会局面的出现使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多元化从而有利于在公司内部弘扬民主因此建议在所有的股份有限公司中董事、监事选
3、举都要实行累积投票制其次是限制表决权制度即当某一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超过法律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以上时超过限额部分的股份便不再享有表决权的制度该制度能限制大股东利用资本多数决原则控制股东大会以适度平衡大股东与中小股东表决权的悬殊我国公司法应该设立股东限制表决权制度即对与控制股东有关联交易、贷款担保等事项实行股东限制表决权制度而且可以参照国外立法的规定对特定事项的表决实行单一股东最高表决限额如最高表决权不超过 30;也可以规定一个限额超过部分按递减百分比累积计算表决权这样既照顾了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权又体现了大股东之间的表决权差异强化股东平等权的制度设计为贯彻股东平等原则在中小股东权益尚未受到侵害
4、前就采取预防措施赋予中小股东预防性权利临时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与自行召集权、股东大会提案权我国公司法均规定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但因为董事会实为大股东的“影子”因而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尤其是当大股东实施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董事会很可能不召集“应该举行”的股东大会针对这种情况国外公司法给予中小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并且对3其行使作了一些限制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会、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时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该条规定存在以下不足其一 10的持股比例太高不切合我国股份公司的股权实际故而应参照国外公司立法的标准适当降低行使临时股东大会召集
5、请求权的持股标准比如降为 3为妥其二如果经持有 10股份的股东提议后董事会或监事会不给予答复的股东大会该如何处理法律未作出明确规定如多长时间为答复期过期不答复视为不同意召集股东大会这方面可以借鉴外国或地区公司立法我国台湾规定如果临时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提起后董事会在 15 日内不进行召开通知时股东得经地方主管机关许可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德国公司法规定在此情况下法院可授权给提出要求的股东们召集大会或公布题目且召集费用由公司承担我国应借鉴上述立法来完善我国公司法中相应的规定 表决权代理制表决权代理是针对股东不能亲自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而设计的补救性措施其操作方法是股东将其所拥有的股份在法律上的权
6、利在一定期限内以不可撤销的方式将表决权让给其所指定的表决权受托人然后由受托人代表其行使表决权现在美国许多州的商业公司都设有关于表决权信托的规定通过该方式受托人(在德国大多是银行)可能成为许多中小股东的代理人而在股东大会上用中小股东集中起来的“表决权”进行表决以对抗大股东从而4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保护中小股东的目的我国公司法对此的规定过于原则化现实中容易引起歧义特别是受托委托书如何界定网上授权、电话授权的效力如何确定需要在法律上予以明确当然委托制同样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有人恶意收集表决权以达到控制公司的目的但它至今仍是西方尤其是美国与德国公司法中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一种有力措施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国公
7、司法确定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构成的公司治理结构看似双层制实与双层制不同原因在于监事会与董事会均为平行的公司机关同时对股东大会负责;监事会既不握有重大决策权也无董事任免权当然监事会还是被赋予了法定的监督之责赋予公司双层结构或单层结构选择权在“双层制”下把监事会重新确定为董事会的上位机关监事会有权任免董事会的成员以强化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在“单层制”下应当导入英美法系的独立董事制度参照德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监事会(上位机关董事会)治理结构监事会里设立独立监事承担英美法系中独立董事大部分职责独立董事、监事的选任参照日本、台湾的监察人制度重构监事会赋予监事会更多的权利新修订的公司法对监事会的作用
8、仍然没有改变软弱无力的地位为使监事会的监察收到实效必须确保监事应有的独立性从长远看应参照德国公司法的双层制模式把监事会确定为董事会的上位机关监事会有权任免董事会的成员决定董事的报酬监事会在对董事会、总经理经营行为的5合法性和妥当性进行全面、经常监督的同时应将监督重点放在审查公司账目上为履行该职责监事会有权以公司费用聘请会计、审计人员和律师提供专业协助另外还应规定监事会有权为执行监查业务而从公司预支必要的费用公司除能证明不具有必要性外不得予以拒绝;为使股东大会决议不被董事会所左右监事会有权在其被选任或解任的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完善股东大会运作规则一是确保中小股东的股东大会自行召集权公司章程要
9、规定在特殊情况下中小股东有权自行召集股东大会二是规定股东大会出席股东最低法定股份总数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但未规定出席股东的最低法定人数为预防大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决应就股东大会的不同目的事项规定相应的最低法定人数为使该规定富有弹性若召开第二次股东大会时未具备出席股东的最低法定人数最低出席股份总数可以相应地降为法定股份总数的 1/2.三是建立种类股东大会制度以保护种类股东的合法权益具体说来当股东大会通过的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有可能伤及优先股等种类股份的股东利益时该决议要生效不仅须符合股东大会的决议要件而且要由该种类股份的股东所组成的种类股东大会予以通过此外中小股东的股东大会提案权、董事监事选举累积投票制、控制股东的表决权排除制度等也要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