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情陈述:艾丽娟 学号:100271021328,案例分析:王雨晴,学号:1002710210,房地产法学案例分析,商品房买卖合同案,一、案前小常识 二、案情背景 三、案情进展 四、法院审判 五、法院二审判决 六、案例评析 七、案例与法的关系,案例评析思路,商品房开发预售中的宣传资料及鸟瞰图中就签 订合同标的的位置及外观所做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 定,且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 定有重大影响的,该宣传资料及鸟瞰图应当视为要 约。该宣传资料及鸟瞰图虽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 但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如违反,应当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案前小常识:,原告徐丽,被告钜富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
2、纷,案例背景:原告徐丽在2006年看到被告钜富公司开发钜富小区的宣传资料及其鸟瞰图后,于2006年3月31日与被告签订了认筹意向书,并交付了30000元的购房款。2007年4月被告交付房屋时,原告发现钜富公司所交的房屋与宣传资料及其鸟瞰图的约定不符,被告在原告所购房屋东面修建了装饰墙一面,影响了原告的采光及通风,且阳台粉刷墙多处脱落,双方协商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本案在审理中,被告修复了阳台的粉刷墙,原告遂放弃了要求被告修复该粉刷墙的诉讼请求。,案情进展:,被告钜富公司辩称,原告所诉的与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交付了全部价款属实。我公司开发建设的钜富小区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且我
3、公司向客户发放的宣传资料是一种邀约邀请,因而对当事人之间没有内容意义上的约束力,我公司没有违反合同的约定,原告要求拆除装饰墻无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审判:西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钜富公司在钜富小区商品房开发预售中的宣传资料及鸟瞰图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该宣传资料及鸟瞰图应当视为要约。该宣传资料及鸟瞰图虽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但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现被告未征得原告的同意,在原告购买的商品房东面修建的装饰墙影响了原告的采光和通风,违反了原、被告之间的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限西乡县钜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
4、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拆除徐丽所购买的钜富小区第4幢第2层04号房屋东侧超出客厅窗台水平线以上的装饰墙。,一审宣判后,被告钜富公司不服此判决,坚决上诉。,法院二审判决:被告辩称:以该商品楼是具有法定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且经国家监督部门审查合格后才开工建设的,证明所建房屋具备了满足用户合理正常使用的功能,其安全性、通风、采光等各项指标是符合要求的;建设设计单位图纸在先,与客户签订购房合同在后;宣传资料及鸟瞰图只是一种要约邀请等为由提出上诉,要求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本案经汉中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主张不予支持。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 本案主要涉及宣传资
5、料及鸟瞰图到底属要约或是要约邀请?2. 经法定部门批准的房屋设计能否成为当事人合同内容的问题?,案例评析:,相关问题的法律依据: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又被称为发盘、出盘、发价、报价等。一个意思表示成为要约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是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该具体确定。具体,即意思表示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最基本的条款。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可以根据一般生活常识或者特定交易行业的知识确定下来。二是该意思表示经要约人承诺后,要约人就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而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是指一方发出的邀请对方或者引诱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行为。,案例与法的关系:本案中,钜富公司作为商品房出卖人,在与徐丽签订认筹意向书并由徐丽选择所购房屋具体位置时,提供的是钜富小区商品房开发预售宣传资料及鸟瞰图,并未出示该幢楼的设计图纸,尽管购房合同后附有所购房屋的平面示意图,但该图中并不能看出所购房屋窗外是否有装饰墙。在钜富公司对所售房屋的宣传资料中,徐丽所购房屋窗外是一平台,并无装饰墙存在,该宣传资料所反映内容,对徐丽选择所购房屋的具体位置及对合同的订立有重大影响。所以大家以后买房的时候,千万要小心!,谢谢观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