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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民事答辩状(工伤) - 副本.doc

  • 上传人:精品资料
  • 文档编号:9008616
  • 上传时间:2019-07-19
  • 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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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答辩状(工伤) - 副本.doc
    资源描述:

    1、民事答辩状答辩人:被答辩人:针对被答辩人诉答辩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答辩人作如下答辩:1、被答辩人所主张之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鉴定费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与答辩人无关。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款:“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

    2、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八级伤残为 11 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同时, 福建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费用从统筹地区当年征收的工伤保险费中支付。答辩人已依法为被答辩人办理工伤保险,故被答辩人所主张之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鉴定费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与被答辩人无关。2、被答辩人所主张之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的工资、计算有误根据福建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

    3、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计算。其标准分别按照所在统筹地区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之差以及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五级,每满一年发给 0.7 个月;六级,每满一年发给 0.6 个月;七级,每满一年发给0.4 个月;八级,每满一年发给 0.3 个月;九级,每满一年发给 0.2 个月;十级,每满一年发给 0.1 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答辩人于被答辩人于 2012 年 7 月 3 日解除合同,则被答辩人解除关系时的年龄为 40.95岁,根据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通知,2011 年

    4、度厦门市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平均工资为 3842 元,则答辩人需支付被答辩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 41493.6 元(76.09-40.95)36,3638420.3=41493.6 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 ”根据关于建筑、矿山及石材加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 第八条之规定:“确定建筑企业职工本人工资,采取与职工职业技

    5、术资格等级挂钩的办法。职业技术资格等级分初级工(含普工、杂工) 、中级工和高级工三个等级,其初级工(含普工、杂工) 、中级工和高级工的月工资分别按上年度全市社会月平均工资的 60%、80%、100%计算,作为职工遭受工伤事故或职业病伤害后享受工伤待遇的本人工资对未取得职业技术资格等级证书的工伤职工,其本人工资按上年度全市社会月平均工资的 60%计算。 ”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厦劳仲20120432 号调解书,答辩人向被答辩人支付 2011 年7 月 3 日至 2011 年 7 月 22 日的工资(含加班工资)共 4240 元,但被答辩人的实际工资为 150 元/日,且被答辩人每个月只工

    6、作 22 天,月工资应为3300。被答辩人系建筑企业的农民工,且未取得执业技术资格等级,应按照被答辩人受伤时上一年度全市社会月平均工资的 60%计算。被答辩人2011 年 7 月 22 日发生事故受伤,2012 年 4 月 16 日经厦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八级伤残,则被答辩人停工留薪期为 8 个月 24 天,故答辩人共需向被答辩人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 29040 元。三、被答辩人所主张之营养费、交通费、复印费于法无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之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7、,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被答辩人自受伤之日起都在厦门市进行治疗,并未因异地治疗产生交通费。且被答辩人所主张之复印费无正式发票,且与本案无关。 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中并无营养费的项目,故被答辩人所主张之营养费、交通费、复印费没有法律依据。综上,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所主张之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鉴定费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与答辩人无关;所主张之营养费、交通费、复印费没有法律依据;被所主张之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 41493.60 元,停工留薪期工资 25200元,答辩人对被答辩人所主张之护理费没有异议,恳请贵院依据本案的事实,依法驳回被答辩人不合理的诉讼请求。此致鼓楼区人民法院答辩人:二八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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