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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深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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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深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中共河南省委关于贯彻党的 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全面深化环保领域体制改革,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推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改革,深入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针对不同主体功能区、环境功能区、污染防控区域的生态环境特征和环境承载能力,分区分类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政策,进一步减少审批事项,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审批程序,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强化事中事后环保监管,提升环境保护优化产业布局和经济发展的能力,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总体要求 1. 合理分区, 优化产

2、业布局。 以我省主体功能区中重点开发区域、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的不同功能定位为基础,结合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将全省划分为工业准入优先区、城市人居功能区、农产品主产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特殊环境敏感区等 5 个区域,分别实行不同的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政策 , 优化项目准入,引导工业项目向园区集聚,实现产业集聚发展、污染集中控制,保障人居环境和粮食生产安全,构筑良好生态屏障。 2. 宽严相济,实行分类准入。 针对我省不同区域的主体功能和环境承载力,实行分类环境准入,探索建立基于不同区域的建设项目环境准入 负面清单制度。对于环境容量相对宽裕地区,在确保主体功能和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在环境

3、准入上予以倾斜,引导项目集聚发展 , 实现环境容量高效利用;对于水、大气和重金属等环境问题相对突出区域,实行严格的环境准入政策,控制污染物新增量。 3. 简政放权,优化环评管理。 优化建设项目分类管理,改进完善管理办法,切实提高行政效能,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取消、合并部分环评审批事项,取消不必要的审批前置条件,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等要求进行审查;优化总量控制要求,总量核定与环评审批并行进行,提高审核效率;对污染排放强度低、环境 影响程度小的建设项目分别采取豁免审批、备案登记、下放权限等方式,提高审批效率;对建设项目执行环评和 “三同时 ”制度加强全过程监管,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确保改革

4、事项落实到位,环评权限放得下、管得住。 三、分类准入政策 (一)工业准入优先区 主体功能区划重点开发区域中省级产业集聚区、各省辖市人民政府规范设立的工业园区或专业园区,要以实现环境资源优化配置为目标,引导工业项目向园区集聚,科学高效利用环境容量,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1. 取消部分审批事项。 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豁免管理名录内的所有项目,不需办理环评 手续 。 2. 简化部分审批程序。 依据环保部建 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探索环评文件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即报即受理,现场办结;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简化审批程序,即报即受理。 3. 下放部分审批权限

5、。 对工业项目分类清单中的一类工业项目 ,其环评文件的审批权限,由原审批机关下放至下一级环保部门。 4. 放宽部分审批条件。 对规划环评已经过审查的产业集聚区或园区,入驻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可适当简化;对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完善的产业集聚区或园区,入驻建设项目的污水排放标准可 执行间接排放标准。 5. 严控部分区域重污染项目。 在属于水污染防治重点单元的区域内,不予审批煤化工、化学 合成 药及生物发酵制药、制浆造纸、制革及毛皮鞣制、印染等行业单纯新建和单纯扩大产能的项目;在属于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单元的区域内,严格燃煤火电项目审批,不予审批煤化工、冶金、钢铁、铁合金等行业单纯新建和单纯扩大产能的项目;在

6、属于重金属污染防控单元的区域内,涉及铅、铬、镉、汞、砷等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相关项目 以 “减量替代 ”为原则,不予审批新增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的相应项目。(符合我省重大产业布局的项目除外 ) (二)城市人居功能区 主体功能区划重点开发区域中城市、县城建成区,以及规划区中以居住、商贸、文教科研为主的区域,要以保障人居环境安全为目标,坚持重污染项目 “只出不进 ”,严格控制工业开发活动,着力解决大气、水和噪声污染等城市突出环境问题,不断提升人居环境质量。 1. 取消部分审批事项。 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豁免管理名录中的城市交通设施、城市基础设施、社会事业与服务业等 3 类项目,不需办理环评手续。 2

7、. 简化部分审批程序。 依据环保部建 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城市基础 设施、交通设施、房地产、社会事业与服务业的项目,简化审批程序,即报即受理。 3. 严控重污染项目。 不予审批工业项目分类清单中三类工业项目和排放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等影响人居环境安全的二类工业项目。 4. 从严掌握准入标准。 其他建设项目的清洁生产水平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废水须进入区域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处理,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国家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三)农产品主产区 主体功能区划限制开发区域中的农产品主产区,要以保障农产品供给安全为目标,严格控制工业开发活动,支

8、持因地制宜发展农产 品加工业,防止不合理工业开发对农业生产环境的不良影响。 1. 取消部分审批事项。 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豁免管理名录中的水利、农林牧渔、交通设施、社会事业与服务业等 4 类项目,不需办理环评手续。 2. 简化部分审批程序。 依据环保部建 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农副产品加工项目,探索环评文件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即报即受理,现场办结;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农副产品加工项目,简化审批程序,即报即受理。 3. 严控重污染项目。 不予审批工业项目分类清单中三类工业的新建项目和涉及重 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等影响粮食生产安全的二类工业新建项目(矿

9、产资源点状开发项目和符合我省重大产业布局的项目除外)。 4. 严控部分区域重污染项目。 在属于水污染防治重点单元的区域内,不予审批屠宰、酿造、含发酵工艺的粮食加工等废水排放量大且废水无法进入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处理的项目。 (四)重点生态功能区 我省主体功能区划限制开发区域中的重点生态功能区,要以构筑良好生态屏障为目标,实施面上保护、点状开发,严格控制开发强度和开发范围,支持适度发展资源开采、旅游等产业,防止成片蔓延式开发扩张。 1. 取消部 分审批事项。 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豁免管理名录中的水利、农林牧渔、社会事业与服务业等 3 类项目,不需办理环评手续。 2. 简化部分审批程序。 依据环保部

10、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生态涵养与生态保护项目,探索环评文件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即报即受理,现场办结;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生态涵养与生态保护项目,简化审批程序,即报即受理。 3. 严控重污染项目。 不予审批工业项目分类清单中二类、三类工业项目(矿产资源点状开发项目和符合我省重大产业布局的项目除外)。 (五)特殊环 境敏感区 我省主体功能区划的禁止开发区以及依法划定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要以确保区域生态安全为目标,实施强制性保护,严守生态红线。 1. 从严审批建设项目。 在主体功能区划的禁止开发区内,不予审批任何有污染物排放或造成生态破坏的建设

11、项目;除文化自然遗产保护、森林防火、应急救援、环境保护和生态以及必要的旅游、交通、电网、通讯、防洪、管道等基础设施外,原则上不予审批其他基础设施工程。 2. 严格保护饮用水源。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不予审批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内,不予审批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四、保障措施 1. 减少审批前置。 对选址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等规划的项目,其国土、规划、文物、林业等部门的审批意见不作为环评文件受理前置条件;对上级环保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下级环保部门无需再出具初审意见。 2. 提高 总量 效率。 实行主要污染物总量预算管理和排污权有偿使用

12、,建设项目采取统一申报,总量核定与环评并行进行,通过在线平台审核主要污染物新增排放量,缩短审核时间,提高审核效率。环境影响登记表 3 个工作日,环境影响报告表 5 个工作日,环境影响报告书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3. 推行网上审批。 积极推进环境管理信息化建设,推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竣工环保验收网上审批系统,逐步实现网上受理、办结,提升网上办事服务能力,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服务效率。 4. 完善联动机制。 对未通过规划环评的园区,各级环保部门不得受理入区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对纳入规划的建设项目,在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有审查权的环保部门审查通过后,其环评文件内容可适当简化。 5.

13、 健全同步机制。 园区污水集中处理、固体废物处理(处置)、集中供热、集中供气、风险应急等设施,应与园区同步规划 ,同步建设,实现污染集中控制,提高环境容量利用效率;建立完善入区项目审批与环保基础设施联动机制,对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集中供热、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等设施建设严重滞后的园区,各级环保部门应暂缓审批其新增相应污染物排放的三类工业项目。 6. 强化监督管理。 健全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管长效机制,负责审批环评文件的环保部门要与建设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建立联动管理、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落实监管职责;对实施备案管理的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当地环保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项目在建设及运营过程中遵守环境保护

14、法律法规和标准,防止出现 环境违法问题;对下放环评审批权的项目,上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下级环保部门的监督指导,定期检查环评审批情况,确保准入标准不降低,监管力度不放松;进一步加强对建设项目执行 “三同时 ”制度的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各项环评要求落实到位。 五、附则 1. 各省辖市可以依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各地实际, 研究制定辖区内环境分区以及环境准入条件等实施细则。 2. 本意见中涉及的国家、省产业政策和环境管理要求发生变化,则按照新规定执行。 3. 本意见所列 5 种类型分区尚未涵盖的 区域,参照农产品主产区的环境准入政策执行; 4. 根据区域环境 质量变化情况和环境管理需求等,对各分区环境准入负

15、面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5. 辐射类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规定参照本意见执行。 6.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省环保厅负责解释。 附表: 1. 河南省主体功能分区 2. 水污染防治重点单元 3.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单元 4. 重金属污染防控单元 5.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豁免管理名录 6. 工业项目分类清单 附表 1 河南省主体功能分区 主体功能区分类 范 围 重点开发区域 1、省辖市:郑州市 (全部)、 开封市 (开封市区、尉氏县)、洛 阳市 (洛阳市区、偃师市、伊川县、孟津县)、 平顶山市 (平顶山市区、宝丰县)、 安阳市 (安阳市区、安阳县)、 鹤壁市(鹤壁市区)、 新乡

16、市 (新乡市区 (含平原城乡一体示范区 )、新乡县、卫辉市)、 焦作市 (焦作市区、沁阳市、孟州市)、濮阳市 (濮阳市区、濮阳县) 、许昌市 (许昌市区、长葛市、许昌县)、 漯河市 (漯河市区)、 三门峡市 (三门峡市区、义马市、陕县)、 周口市 (周口市区、项城市)、 商丘市 (商丘市区)、 驻马店市 (驻马店市区、遂平县)、 南阳市 (南阳市区、镇平县)、 信阳市 (信阳市平桥区)、 济源市 2、省直管县(市): 汝州市、长垣 县、永城市、固始县、兰考县、 巩义市 3、 农产品主产区和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县城关镇、少数建制镇镇区以及产业集聚区。 限制开发区域 农产品主产区 1、省辖市:开封市

17、(杞县、通许县)、 洛阳市 (新安县、汝阳县、宜阳县、洛宁县)、 平顶山市 (舞钢市、叶县、鲁山县、郏县)、安阳市 (林州市、汤阴县、内黄县)、 许昌市 (禹州市、鄢陵县、襄城县)、 鹤壁市 (浚县、淇县)、 三门峡市 (灵宝市、渑池县)、漯河市 ( 舞阳县、临颍县)、 新乡市 (辉县市、获嘉县、原阳县、延津县、封丘县)、 濮阳市 (清丰县、南乐县、范县、台前县)、商丘市 ( 虞城县、民权县、宁陵县、睢县、夏邑县、柘城县)、 南阳市 ( 南召县、方城县、社旗县、唐河县、新野县)、 焦作市 (修武县、博爱县、武陟县、温县)、 周口市 ( 扶沟县、西华县、商水县、太康县、郸城县、淮阳县、沈丘县)、

18、 信阳市 (息县、淮滨县、潢川县)、 驻马店市 ( 确山县、泌阳县、西平县、上蔡县、汝南县、平舆县、正阳县) 2、省直管县 (市 ):滑县、鹿邑县、新蔡县。 主体功能区分类 范 围 限制开发区域 重点生态功能区 信阳市 (新县、商城县、罗山县、光山县、信阳市浉河区); 南阳 (淅川县、西峡县、内乡县、桐柏县); 邓州市 ; 三门峡 (卢氏县); 洛阳 (栾 川县、嵩县) ; 禁止开发区域 国家、省级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国家、省级风景名胜区,国家、省级森林公园,国家级、省级地质公园,国家、省级湿地公园,国家级、省级水产种植资源保护区 附表 2 水污染防治重点单元 序号 流域 具体范围

19、备注 1 贾鲁河 郑州市:郑州市区、新密市、新郑市、中牟县、荥阳市 依据河南省环境保护 “十二五 ”规划、河南省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 2011-2015) 2 清潩河 许昌市:长葛市、许昌县、鄢陵县、 魏都区 3 黑泥泉河 漯河市:源 汇区部分、召陵区部分 4 颍河 周口市:周口市区、项城市(部分)、淮阳县、沈丘县(部分)、商水县、西华县 5 惠济河 开封市:开封市区、杞县(部分); 省直管县(市):兰考县、鹿邑县(部分) 6 涡河 周口市:太康县; 省直管县(市):鹿邑县(部分) 7 卫河 安阳市:安阳市区、内黄县、林州市、汤阴县; 鹤壁市:鹤壁市山城区; 新乡市:新乡市区、新乡县、卫辉市、

20、辉县市、获嘉县; 焦作市:焦作市区、博爱县、修武县、武陟县; 濮阳市 : 南乐县(部分) 省直管县(市):滑县(部分) 8 马颊河 濮阳市:濮阳市区、濮阳县、清丰县、南乐县(部分) 附表 3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单元 序号 省辖市 具体范围 备注 1 郑 州 全部 依据河南省环境保护 “十二五 ”规划、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制定。 2 开 封 全部 3 洛 阳 全部 4 平顶山 全部 5 安 阳 全部 6 新 乡 全部 7 焦 作 全部 8 许 昌 全部 9 三门峡 全部 10 济 源 中心城区 11 省直管县(市) 巩义市、汝州市 13 其他区域 以上区域未覆盖的各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县(

21、县级市)城市建成区及其主导风向上方向 10 公里以内区域 附表 4 重金属污染防控单元 序号 省辖市 重点区域 重点污染物 备注 1 开 封 尉氏县 铅镉污染防治区 依据国家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 “十二五 ”规划、河南省重金属污染防治 “十二五 ”规划制定。 2 洛 阳 栾川县 铅砷污染防控区 3 洛宁县 铅镉污染防控区 4 安 阳 安阳市龙安 区 镉铅砷污染防控区 5 焦 作 孟州市 铬污染防控区 6 三门峡 灵宝市 铅镉污染防控区 7 义马市 铬污染防控区 8 济 源 济源市 铅镉污染防控区 9 周口市 项城市 铬污染防控区 10 新乡市 新乡县 铅镉污染防控区 11 新乡市凤泉 区 铅镉污

22、染防控区 附表 5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豁免管理名录 序号 行 业 项目类别 备 注 1 水 利 堤坝绿化提升、草皮更换 / 2 农村中小型河道环境整治项目 / 3 水土流失治理项目 / 4 农户自用的水井、塘堰、水渠 不涉及环境敏感地区和自然保护区 5 农村安全饮水工程 (不 涉及地下水开采 ),中小型病险水库的堤坝、水闸、泵站除险加固工程 不改变库容、水位、流量等要素指标,不涉及各类保护区 6 农 林 牧 渔 植物良种工程、植保工程 不涉及外来物种且不涉及环境敏感区 7 沃土工程 / 8 高标准良田 / 9 农产品质监站及技术推广等服务体系 / 10 陆生无脊椎动物养殖 / 11 大棚农作

23、物、菜篮子工程、食用菌种植 / 12 农户住宅、农户出行道路整治 在自有宅基地建设 13 规模以下畜禽散养项目 不涉及环境敏感区域和自然保护区 14 农村生活垃 圾收集储运 不涉及环境敏感区域和自然保护区 15 农户沼气池、化粪池 / 16 苗圃 / 17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 / 18 房屋装修、抗震加固、房屋维修 / 19 市政设施维修 / 20 灯箱广告、路灯、护栏广告牌的安装于拆除 / 21 园林绿化整修 / 22 建筑物外立面改造工程 / 23 排水箱涵整治 / 24 场地平整、土地整治、土石方工程 / 序号 行 业 项目类别 备 注 25 建筑物网络化、智

24、能化改造 不涉及土建的 26 交 通 设 施 农村村级公路建设 ,村镇道路硬化,路面改造 不涉及各类保护区 27 公路交通标志、监控设施 / 28 道路养护工程 (绿化工程除外 ) 不涉及各类保护区 29 道路景观整治 / 30 道路交通标志、监控设施 / 31 人行道改造工程、公交车专用道 / 32 公交车站、公共自行车停放点、 ETC 不停车收费系统 / 33 社 会 事 业 与 服 务 类 中小型停车场 / 34 环保、水文、水土保持以及气象等监测设施 / 35 校舍维修改造,运动场地维修改造 / 36 社区个体诊所 不涉及土建的且不含输液 37 办公信息化系统开发及建设 不涉及土建的

25、38 早教中心、婴幼儿护理中心 不涉及土建的 39 竹编、刺绣、木雕、泥塑、剪纸等民间手工艺品制作 不涉及化学处理工艺及土建的 40 使用清洁能源的真空食品加热销售 不涉及土建的 41 使用清洁能源的且无油烟产生的面食店(包括包子店、馄饨店、面条店)、粥店、冷热饮店 不涉及土建的,所排污水能接入市政污水管网,不扰民 42 面包糕点店,不含灶头的茶室 无强噪声设备,所排污水能接入市政污水管网,不扰民 43 健身房、足浴、推拿、按 摩及美容美发店 不涉及土建的,营业面积 1000 平方米以下 (不含 ) 44 桌游店、网吧、电脑休闲室 不涉及土建的 45 广告字牌制作 不涉及土建的 46 铝合金门

26、窗组装 不涉及土建的、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47 不含维修、喷涂的汽车美容、装潢服务 不涉及土建的、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48 家用电器维修 不涉及土建的 序号 行 业 项目类别 备 注 49 个体经营的成衣制品店、皮鞋定制店 不涉及土建的 50 社 会 事 业 与 服 务 类 个体经营的废品回收站(不包含有毒、有害及危险品回收) 不涉及土建的且不涉及拆解、加 工的 51 个体经营的零售商店 不涉及土建的 52 个体经营的宠物店 不涉及土建的 53 露天公共健身设施 / 54 图书、影视制作、动画制作等文化创意类项目 不含影剧院,不涉及土建的 55 教育培训,科研设计,软件开发,办公信息化系统开发

27、及建设 不含实验室 56 法律、财务、金融等专业咨询服务的店面设立 / 57 物业、家政、租赁、旅游、婚姻等中介服务的店面设立 / 58 药店、书店、花店、摄影店、服装店、杂货店、音像店、彩票销售店、缝纫店、复印打字店、擦鞋店的店面设立 属 微型企业范围的,且有集中烟道,无强噪声设备,所排污水能接入市政污水管网,不扰民 59 单纯住宿的旅馆、招待所 不涉及土建的,所排污水能接入市政污水管网,不扰民 60 风景区监控监测系统安装和建设、风景名胜区标志标牌设立和打桩定界、景区管理用房修缮 / 61 快递业 无强噪声,不扰民 附表 6 工业项目分类清单 项目类别 主要工业行业类别 一类工业项目 金属

28、制品 (不含有电镀或钝化工艺的热镀锌的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 机械电子 (不含电镀、喷涂工艺的机械制造;不含分割、焊接、有机溶剂清 洗工艺的电子元件、集成电路等生产); 轻工 (粮食及饲料加工(不含发酵工艺的);植物油加工;肉禽类、蛋品加工;乳制品加工; 竹、藤、棕、草制品制造(不含化学处理工艺的);纸制品(不含化学处理工艺的);工艺品制造(无电镀、喷漆工艺和机加工的); 纺织化纤 (纺织品制造(无染整工段的编织物及其制品制造);服装制造(不含湿法印花、染色、水洗工艺的);鞋业制造(不使用有机溶剂的)等基本无工业污染和环境风险的项目 二类工业项目 煤炭 (不含焦化、电石及煤炭液化、气化);

29、电力 (不含燃煤发电,生活垃圾焚烧发电); 石油 、天然气 (不含石油开采、油库、气库、石油、天然气、成品油管线(不含城市天然气管线); 黑色金属 (黑色金属采选(含单独尾矿库);黑色金属压延加工); 有色金属 (有色金属采选(含独尾矿库);有色金属压延加工); 金属制品 (有电镀或钝化工艺的热镀锌的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 非金属矿采选及制品制造 (不含水泥制造、建筑及卫生陶瓷、石墨、碳素制品); 机械、电子 (有电镀、喷涂工艺的机械制造;有分割、焊接、有机溶剂清洗工艺的电子元件、集成电路等生产); 石化化工 (基本化学原料制造,肥料制造,农药制造,涂料、燃料、颜料 、油墨及其类似产品制造,

30、合成材料制造,专用化学品制造,炸药、火工及焰火产品制造,食品及饲料添加剂等制造(无化学反应过程);无化学反应过程的日用化学品制造); 医药 (不含化学药品制造); 轻工 (含发酵工艺的粮食及饲料加工;屠宰;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酒精饮料及酒类制造;果菜汁及其他软饮料制造;竹、藤、棕、草制品制造(含化学处理工艺的);商品浆造纸;纸制品(含化学处理工艺的);工艺品制造(含电镀、喷漆工艺项目类别 主要工业行业类别 和机加工的);轮胎制造、再生橡胶制造、橡胶加工); 二类工业项目 纺织化纤 (无染整工段的纺织品制造(不含无 染整工段的编织物及其制品制造);服装制造(有湿法印花、染色、水洗工艺的);鞋业

31、制造(使用有机溶剂的); 废旧资源加工再生 (废电子、电器产品、汽车拆解;废塑料再生)等污染和环境风险不高、污染物排放量不大的项目。 三类工业项目 煤炭 (焦化、电石;煤炭液化、气化); 电力 (燃煤发电;垃圾焚烧发电); 黑色金属 (炼铁、球团、烧结;炼钢;铁合金冶炼); 有色金属 (锰、铬冶炼;有色金属冶炼(含再生有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合金制造); 非金属矿采选及制品制造 (水泥制造;建筑及卫生陶瓷制造;石墨、碳素制品); 化工石化 (原油加工、天然气加工、油母页岩提炼原油、煤制原油、生物制油及其他石油制品;有化学反应过程的基本化学原料制造,肥料制造、农药制造,涂料、染料、颜料、油墨及其类似产品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专用化学品制造,炸药、火工及焰火产品制造,食品及饲料添加剂等制造;有化学反应过程的日用化学品制造); 医药 (化学药品制造); 轻工 (生物质纤维素乙醇制造、制浆制造、造纸(不含商品浆造纸);含制革、毛皮揉制的皮革、毛皮、羽毛(绒)制品); 纺织化纤 (化学纤维制造;有染整工段纺织品制造) 铅蓄电池制造 等重污染行业项目。 注: 以上 工业项目基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名录修订(征求意见稿)编制,主要指工业项目,不包括水利、农林牧渔、地址勘察、交通运输及仓储、城市基础设施及房地产、生态保护与环境治理、核与辐射等项目;该目录根据实施情况可以定期进行调整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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