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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装饰改造施工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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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酒店改造装修工程施 工 合 同二零一二年七月 日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室内装饰装修分部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建筑面积: 资金来源: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三、合同工期总工期天数 日历天复工日期:复工后甲方支付第一笔款项为基准竣工日期: 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达到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五、合同价款合同总价(大写): (人民币)(小写)¥: 备注:复工后甲方合计支付 万元至施工

2、完毕,尾款完工后一年内陆续支付完毕。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条款;2 、投标书及其附件;3 、本合同专用条款;4 、本合同通用条款;5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6 、工程量清单;7、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8、白银盛源大酒店复工进度款支付计划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三部分专用条款中赋予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合同生效合同订

3、立时间: 年 月 日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签字盖章 后生效。十一、本合同协议书正本 份,副本 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 份,副本 份,当正本与副本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发包人: 承包人: (公章) (公章)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电话: 电话:传真: 传真: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一、词语含义及合同文件第一条 词语含义。在本合同中,下列词语除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2.专用条款:

4、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3. 发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4. 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是承包人的代表人,其行为由承包人承担责任。6.监理单位:发包人委托具备法定资格并对本合同工程建设进行监理的单位。7. 工程师: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总负责人。8.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全部项目

5、。9.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10. 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11. 合同价款: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协议条款内约定的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全部工程内容的价款总额。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为中标价格。12.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3. 费用:发包人在合同价款之外需要直接支付的开支或承包人应承担的开支。14.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工期天数。15. 开工日期:协议书约定

6、的绝对或相对的工程开工日期。16. 竣工日期:协议书约定的绝对或相对的工程竣工日期。17. 施工场地:由发包人提供,并在协议条款内约定,供承包人施工、操作、运输、堆放材料的场地及承包人施工涉及的周围场地(包括一切通道)。18. 工程量清单: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按法定的工程量计算方法(规则)计算的标段内的全部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明细清单。19. 书面形式:根据合同产生的经过确认的手写、打印、复写、印刷的各种通知、证明、证书、签证、协议、备忘录、函件及会议纪要、电报、电传等。20.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

7、)工期顺延的要求。21.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以及协议书约定的自然灾害等。第二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条款;2 、中标通知书;3 、投标书及其附件;4 、本合同专用条款;5 、本合同通用条款;6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 、工程量清单;8、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在合同履行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本通用条款第 32 条约定的办法解

8、决。第三条 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及规范和适用法律。合同文件使用汉语。施工中使用协议条款约定的国家标准、规范。没有国家标准、规范时,有行业标准、规范的,使用行业标准、规范;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使用地方标准、规范。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承包人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施工的工艺,经发包人、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适用于合同文件的法律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含地方法规),及协议条款约定的规章。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第四条 工程师 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9、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重叠。双方职权发生交叉、重叠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和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监理工程师的处理有异

10、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 32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释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第五条 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

11、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有纠正义务。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 48 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 7 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的时间。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 48 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

12、认。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 24 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 24 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的时间。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不

13、赔偿承包人有关经济损失,但予以顺延延误的工期。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第六条 项目经理 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函件、报告等,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紧急措施以保证人员生命、工程和财产安全,并在采取措施后 48 小时内向工程师递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

14、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4、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第七条 发包人工作7.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正常供应;(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

15、,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7)组织承包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7.2、发包人可以将 7.1 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

16、人承担。7.3 发包人未能履行 7.1 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第八条 承包人工作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2)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3)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4)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发包人要求承

17、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5)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6)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7)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第九条 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提出修改意见的,承

18、包人须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展与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向工程师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第十条 开工及延期开工。承包人按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约定的开工日期 7 天前,向发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发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在 48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48小时内不予答复,视为已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竣工工期不予顺延。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并相

19、应顺延工期。第十一条 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 48 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做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 48 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 48 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经工程师确认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发包人将给与相应顺延工期的赔偿;经工程师确认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赔偿发包人的经济损失,且工期不顺延。第十二条 工期延误。由于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

20、经发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 发包人不能按协议条款的约定提供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专项条款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事故不能正常进行;4. 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5. 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6. 不可抗力因素;7. 其他非承包人原因的停工;承包人在以上情况发生后 7 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向发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发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 7 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承包人可视为延期及要求已被确认。第十三条 工程竣工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

21、的竣工日期或发包人及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人及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四、质量与验收第十四条 工程质量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地方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大小按比例分别承担。第十五条 完成接受检查检验和返工的义务。1.承包人应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2工程质量达

22、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重新施工和修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尽可能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连续超过 4 小时的相应顺延工期。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第十六条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和中间验收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

23、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直至验收合格,有此造成的损失及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 24 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第十七条 重新检验。无论发包人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验收的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

24、,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隐蔽或修复后隐蔽。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也予顺延。五、安全施工 第十八条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六、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第十九条 合同价款与调整。1.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1)固定价格合

25、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2.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在协议条款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作调整:1 )发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确认的工程量增减;2 )发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确认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4)工程造价管理

26、部门或定额办颁布的价格调整;5 )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停水、停电、停气;6 )协议条款约定的其他增减或调整。双方在协议条款内约定调整合同价款的方法及范围。承包人在需要调整合同价款时,将调整的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经发包人及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 14 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第二十条 工程量的确认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 3 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 (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 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

27、知后无论承包人是否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 3 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 4 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第二十一条 工程款支付。1工程进度款按月支付,每月支付已完工程量造价的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4 周内支付到合同总价的 %,工程结算审计后 %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结束后 4 周内付清。2.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方催告后 3 日内,仍未付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并书面通知

28、工程师和发包人,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七、材料设备供应第二十二条 材料的供应1招标范围内的各种材料、设备,均由承包人自行采购。各种材料、设备的品牌、型号必须经过发包人同意后方可采购。2由承包人采供的材料,其价格承包人根据本工程施工期间的市场行情自主报价。3本工程所用材料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有生产厂家相关证明和出厂合格证。4由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须经建设单位现场代表及监理工程师抽样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场。八、工程设计变更第二十三条 工程设计变更。1.施工中发包人需要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 14 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

29、变更: 1)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数量;2 )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3 )增加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4 )改变有关工程施工时间和顺序;5)其他需要变更的情况。因变更,造成承包人返工需要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和相应损失均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2.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第二十四条 其他变更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第二十五条 确定变更价款。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 5 天内,提出变更工程

30、价款的报告,经发包人及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依次进行: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 )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情况的价格,可以此作为基础确定变更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 )合同中没有适用和类似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及发包人批准后执行。2.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 7 天内予以确认,工程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 7 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3发包人及工程师按本条约定的程序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在完成全部变更工作后,与工程款同期支付。九、竣工验收与结算第

31、二十六条 竣工验收。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 5 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 5 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发包人下发竣工验收合格证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发包人签发竣工验收合格证的日期。5

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如不组织验收,则发包人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 1 款至 4 款办理。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第二十七条 竣工结算。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 28 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

33、工程竣工结算。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法定代表人及工程师签字盖章方式确认竣工结算报告。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无正当理由不进行核实和结算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存款的利率并扣除利息税后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4发包人在收到已通过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 14 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 28 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

34、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6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 32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7承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修改意见后 14 天内未修改,视为接受了发包人意见,结算报告由工程师和发包人签字盖章通过,承包人移交工程,发包人按照视为承包人已确认的结算报告支付。第二十八条 结算办法1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据最终由发包人确认的方案和施工图共同签订承包合同。2在本工程施工过程中,若发生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依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按下列有关规定进行结算:1)合同已有适用于变更、签证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

35、价格结算;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签证工程的价格,参照类似价格结算;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签证工程的价格,由中标人按定额计价原则编制出相应价格,经招标人确认后,再依中标价与其预算价的下浮比例进行下浮,作为结算价。3工程结算价= 合同价+ 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的工程造价。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即进行竣工结算。结算时除预留合同价的 %作为工程保修金外,其余款项一次结清。5汇款时承包人应提供汇款金额的全额有效发票,发包人通过银行汇票方式结算,工程竣工后承包人提供的发票金额,应包含质保金金额部分。6发包人暂定价的材料、设备在施工期由发包人认质认价,材料价差只计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和税金

36、;其余自主报价材料,价格风险全部由投标人承担。第二十九条 质量保修。 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行业和地方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1。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十、违约、索赔和争议第三十条 违约。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本通用条款第 21 条 2 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2)本通用条款第 27 条 3 款提到

37、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3)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本通用条款第 13 条 2 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人及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2)本通用条款第 14 条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38、。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第三十一条 索赔。发包人未能按协议条款约定提供条件、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承包人可按以下规定向发包人索赔:1. 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关证据;2. 索赔事件发生后 14 天内,向发包人代表发出要求索赔的意向;3. 在发出索赔意向后 14 天内,向发包人代表提交全部和详细的索赔资料和金额;4. 发包人在接到索赔资料后 7 天内给予批准,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发包人在 7 天

39、内未作答复,视为该索赔已经批准;5. 协议索赔意向不得迟于工程竣工日期前 14 天提出。第三十二条 争议。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且双方协议并出具书面文件双方签字后停止施工;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经催告仍不协议停止施工,视为违约且扩大损失

40、;)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法院要求停止施工。十一、其 他第三十三条 不可抗力。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给本工程造成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损害。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48 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14 天内,承

41、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1)工程本身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2)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责任由其自负;(3)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承包人承担;(4)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5)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6)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7)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8)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

42、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第三十四条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本合同自协议条款约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在竣工结算、发包人支付完毕,承包人将工程交付发包人后,除有关条款仍然生效外,其他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后,有关保修条款终止。第三十五条 合同份数。合同正本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签字盖章后分别保存。副本份数按协议条款约定,由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分送有关部门。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同通用条款 2.1。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 本合同使用汉语语言文字。3.2 适用法律和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

43、法等现行法律和法规。 3.3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国家、省、市现行有关标准、规范。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4、工程师4.2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 职务: 职权:在监理合同范围内,对工程实行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监理。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1)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2)对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义务、权利和发包人的义务、权利提出变更;(3)超出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的调整和变更。4.3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姓名: 职务: 职权:负责对总包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的协调管理,负责对工程质量、进度、造价、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等工程建设环节进行监督、检查,负责解决合同规定的、应由发

44、包方解决的问题。6、项目经理姓名: 职务: 项目经理 7、发包人工作7.1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2) 水、电、电讯等施工管线进入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3)需要与有关部门联系和协调工作的内容及完成时间: (4) 需要协调各施工单位之间关系的工作内容和完成时间: 现场具体约定。 (5)办理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6) 会审图纸和设计交底的时间: (7) 向承包人提供的设施内容: 8、承包人工作8.1 施工图和配套设计名称、完成时间及要求: 根据现场实际具体约定。8.2 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时间和份数:每月

45、号提交该月完成的工程量统计报表及下月的施工进度计划。8.3 施工场地防护工作的要求: / 。8.4 符合施工场地规定的要求:应达到当地政府有关文明工地标准。竣工清理达到国家规定要求,同时满足发包人有关规定。8.5 保护建筑物结构及相应管线和设备的措施: 现场具体约定。8.6 建筑成品保护的措施:工程竣工、移交前由承包人负责;竣工移交后由发包人负责。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9.进度计划9.1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为工程开工日期前 天。9.2 批准进度计划的时间:为承包人提交后 周内。 10. 延期开工 11. 暂停施工 12. 工期延误12.1 见通用条款第十二条

46、。四、质量与验收16、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6.1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但不仅限于以下部位):每道下游工序开始前,须验收上道工序的施工完成情况 五、安全施工承包人应按照建设主管部门关于“安全文明工地”的要求,切实做好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等工作。六、合同价款与支付19、合同价款及调整19.1 本合同价款采用 施工图预算内工程按照固定综合单价计算,变更增加项目按照可调整价格执行 方式确定。合同价款中包括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20、工程预付款: 21、工程量确认:详见通用条款。22、工程款(进度款)支付(修订)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如下

47、:1双方约定复工后合计支付工程款 万元,乙方施工完毕。2工程进度款按照乙方提交,甲方批复条款经行严格支付,如有拖欠情况乙方有权经行工期顺延,所造成损失均由甲方承担,如甲方以按照相应条款支付所以工程款项责任由乙方承担。3、工程进度款支付情况由乙方负责支付,进度款支付日期及条件详见工程进度表,并严格按照工程进度表所示方式进行支付。七、材料设备供应:详见通用条款。八、工程变更:详见通用条款。九、竣工验收与结算27、竣工验收27.1 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承包人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供 3 套竣工图。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1、违约31.1 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21.3 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视具体情况顺延合同工期。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27.3 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视具体情况顺延合同工期。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31.2 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如工程质量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自费修补,直至达到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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