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计生征字( )第 号男姓名 女年龄单位或住 址经查证核实:该夫妇于 年 月 日在 不符合政策生育 个男(女)孩,取名 现存活。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 项之规定,决定给予以下处理:1、按计征基数 元 倍,征收社会抚养费计 元。2、超过计征基数的按超过部分 元 倍,征收社会抚养费计 元。3、退回已享受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基金 0 元。上述 项共计 万 仟 佰 拾 元。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到我局委托的 乡(镇)人民政府交纳。逾期未缴纳的每月按千分之二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或 县(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 (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年 月 日 说明:本决定书一式二份,被征收人一份,作出征收决定的机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