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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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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规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实现警务工作规范化管理,保证司法警察正确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司法警察在检察工作中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司法警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通过行使职权,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检察工作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妨碍检察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检察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参与办案要在检察官的指挥下依法履行职责,不失职、不越权,与办案人员相互配合、各司其职、

2、各负其责,确保办案工作依法有序进行。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四条 司法警察依法参与保护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的现场;执行传唤、执行拘传、协助执行其公强制措施和追捕逃犯。第五条 司法警察依法参与与搜查;提解、押送、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送达法律文书。第六长 司法警察依法参与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活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负责检察机关专门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执行检察长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第三章 职责要求第一节 保护犯罪案件现场第七条 司法警察要做好现场警戒,维护秩序,制止无关人册和车辆进入现场;防止突发事件,保护现场侦查人员和群众的安全,发现可疑人员或可疑情况应及时向现场指挥人员报告。

3、第八条 司法警察要听从现场指挥的调遣,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可疑人员逃离现场或转移物品;对以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现场侦查活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或者依法采取其他措施。第二节 执行传唤、拘传第九条 司法警察凭传唤通知书传唤犯罪嫌疑人。执行前应核实被传唤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地址及传唤内容等。第十条 送达传唤通知书应交给被传唤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交由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人代收。第十一条 送过传唤通知书应填写送达回证,并由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签名盖章,如果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拒绝签名盖章,则应邀请收件人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传唤通知书留在该处,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送达日期等。第

4、十二条 传唤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须先行与采取强制措施的执行机关联系,到被传唤人所属派出所登记后方能予以执行;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口头传唤,但不应采取间接转告或者捎口信的方式。第十三条 执行拘传任务前应核实被拘传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情况。拘传时,应当向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出示拘传证 ,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或盖章,拒不签名的,执行拘传的司法警察应在拘传证上注明。被拘传犯罪嫌疑人如有抗拒拘传行为,执行拘传的司法警察可使用警械强制到案。第十四条 凡需要在检察院传讯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或需要在监管场所以外讯头号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办案工作区进行。第三节 协助追捕逃犯、

5、执行其他强制措施第十五条 司法警察在协助追捕在逃犯罪嫌疑人时,应详细了解在逃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协助制定追捕计划,准备所需要的警械或武器等。第十六条 司法警察在协助追捕在逃犯罪嫌疑人时,要采取多种方式了解在逃犯的行踪,要注意隐蔽身份,严格保密,防止走漏消息;在协助追逃过程中,如果捕获的犯罪嫌疑人被击伤或突发急病,应立即通知医院急救,同时向上级报告。第十七条 司法警察在协助执行拘留、逮捕任务时,必须持有拘留证或逮捕证 ;协助执行拘留、逮捕任务必须认真核对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家庭住址、是否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情况,防止出现差错。第十八条 司法警察经授权可向被执行人员宣布纪律,并

6、告知权利,被执行人拒绝在决定书上签名的,应予以注明;对于抗拒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依法采取适当的措施,必要时可以使用武器,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自杀、自残、行凶等事故的发生。第四节 参与搜查第十九条 司法警察参与执行搜查任务,要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明确搜查对象、任务,了解搜查现场的环境等方面的的情况,搜查前应及时布置岗哨,加强戒备,断绝内外联系,封锁消息。第二十条 司法警察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所、办公室和人身进行搜查时,应向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出示搜查证 ,并应由被搜查人或其家属、领导或其他证人在场。第二十一条 司法警察对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搜查的,应立即予以制止或将其带离现场;对女犯罪

7、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人身搜查时,应该由女司法警察执行;协助执行扣押、查封任务时,应注意警戒现场,保护现场检察人员安全,防止意见事件的发生。第五节 提解、押送、看管犯罪嫌疑人第二十二条 司法警察提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时,凭提押证执行。要严格遵守看守所、拘留所、监狱的有关规定、核实被提解人的身份,防止错提、错押。对被提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一般应戴上戒具,对老、弱、病、残可视情况处置。第二十三条 提押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应当有女司法警察在场。提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应身其宣布纪律,并责令其严格遵守;办案人员讯问完毕后,应及时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还押,并向看守人员反映被押人

8、的动态,提押票证由看守人员签字盖章后带回。第二十四条 司法警察执行押送任务时,应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讲有关法律规定,要严密监视,严防被押人逃跑、自杀、自残、行凶、滋事或被劫持等。押送途中如果发生突发事件,应当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安全,迅速将其转移到安全地点看管,并及时报告;押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乘坐飞机,应事先与民航安全部门联系,并按民航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 司法警察押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乘坐火车,应事先与列车长和乘警联系,上车后禁止被押人坐在告窗的座位,必要时可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被押人伺机脱逃。押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乘坐轮船,应事先与有关人员取得联系,尽可能与其他乘客隔离安

9、置,禁止被押人上甲板活动,并严密监视,防止意外情况的发生。第二十六条 司法警察押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乘坐汽车,原则人应使用专用囚车,严禁将同案犯同车押送;押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指定地点后,应及时交予办案人员或送羁押场所羁押;押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武装押送外,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采用秘密押送的办法。第二十七条 司法警察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时,应当在办案工作区进行。第二十八条 司法警察应对看管、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的场所及周边情况进行检查,并依法告知其在被看管期间的权利和应当遵守的规章制度。第二十九条 司法警察执行看管任务,不得擅自离开,不得做与看管工作无关的事,当被看管人交出与案

10、件有关的材料时,应及时交与办案人员,不得擅自处理。第三十条 司法警察执行看管任务时,不准让无关人员及被看管人的亲友进入看管场所,不准受人之托,给被看管人带食品和其它物品;应保持高度警惕,严防被看管人脱逃、自杀、自残、行凶、串供、传递信物和被劫持,遇紧急情况时可采取相应强制措施,必要时可使用武器。第六节 送达法律文书第三十一条 司法警察送达法律文书前,应认真清点份数、册数,检查所需送达的文书是否符合法定时效,是否留有送达所需要的时间;送达法律文书应准确、及时,严守国家保密规定,不得将公文带到公共场所或带回家,未能按时送达的应及时报告并说明原因。第三十二条 送达法律文书,被送达人需在送达回证上签字

11、盖章。留置送达必须由受送达人的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作见证人。第七节 参与执行死刑临场监督第三十三条 司法警察参与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活动时,应按时到位,听从检察官的指挥,保护检察官的安全,并处理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第八节 维护来访场所秩序及其他任务第三十四条 司法警察在维护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秩序时,应劝解疏导个别不遵守上访秩序的人员,制止不法分子的破坏活动,维护检察机关的工作秩序,保护检察官的人身安全。第三十五条 司法警察在执行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任务时,应明确任务的性质、目的、要求及完成任务的时间等情况,制定相应的措施和方案,保证任务顺利完成。第四章 用警派警程序第三十六条 司法警察在执行职务

12、时,要按照司法警察执行职务派警令用警;执行重大警务活动, 司法警察执行职务派警令由分管副检察长签发。第三十七条 需要司法警察参与协助办案的业务部门提出用警申请,注明用警单位、事由、地点、起止时间等,报法警部门负责人或分管副检察长审批。第三十八条 警务部门要依照分管副检察长批示,根据检察业务部门的要求,派出司法警察执行任务。第三十九条 司法警察执行任务必须按规定着装,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携带必要的武器、警械具。第四十条 申请派出司法警察的业务部门,在司法警察完成任务后,可将司法警察工作情况通报警务部门。第五章 警用装备第四十一条 司法警察要爱护车辆、武器、弹药、警械和各种装备器材,加强管理,

13、防止丢失、损坏、锈蚀和霉烂变质,使各种装备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第四十二条 警务部门对所配备的各种装备要完善管理制度,建库、建帐、专人管理,领交、送修要认真登记,严格手续。第四十三条 司法警察对所配备的装备要经常擦拭、保养、维修,使之随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将所配备的装备调换、转让、赠送和变卖。第四十五条 配备的警车只能用于执行公务,不得私用。驾驶警车时,非执行紧急公务,不得使用警灯、报警器。第四十六条 武器、警械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和人民检察院枪支管理规定执行。本规范由省检察院警务处负责解释。本规范自 200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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