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资产转让、增资扩股与股权转让之区别一、资产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模式:A 公司资产中所含的某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给 B 公司,B 公司向A 公司支付土地转让款。转让前提条件:1、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的条件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五)权属有争议的;(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
2、止转让的其他情形。”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4、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前款所称其他合法方式,主要包括下列行为:(一)以房地产作价入股
3、、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二)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资金,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而使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三)因企业被收购、兼并或合并,房地产权属随之转移的;(四)以房地产抵债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优势:1、剥离项目公司风险;2、收购程序简单。劣势:1、政策障碍;2、权属变更、开发资质重新变更或办理;3、税负:转让方: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受让方:契税、印花税二、股权转让模式:项目公司股东 A 或 B 将部分或全部股权转让给 C,C 向 A 或 B 支付股权转让价款。问题:是否无效?三、增资扩股模式:项目公司
4、 A 或 B 分别持有项目公司股权,A、B 或 C 增加项目公司投资,向项目公司支付增资款,并按投资比例或约定占用股权比例的行为。四、股权转让与增资扩股之间的区别:1、股权转让和增资扩股中资金的受让方不同。2、投资人对公司的权利义务不同。3、出资完成后,公司的注册资本的变化不同。4、增资扩股后公司原股东股权计税成本不变,股权转让后公司原股东股权计税成本会发生改变。举例:假设原公司有 AB 两个股东,A 占 70% 的股份,B 占 30% 的股份,现在投资人为 C,原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1000 万元,现在如果 C 用股权转让的方式占公司 20% 的股份,股权对价为 1000 万元,如何操作?如果 C(增资 1000 万) 用增资扩股的方式占公司 20% 的股份,如何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