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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75号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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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管理规则 1998 年 6 月 3 日,民航总局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车 辆第三章 机动车辆驾驶员第四章 车辆行驶第五章 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第六章 罚 则第七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管理, 保障民用航空活动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民用机场 (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机场”) 航空器活动区, 是指机场内用于航空器起飞、着陆以及与此有关的地面活动区域内标定的供人员、车辆通行的场地,包括跑道、滑行道

2、、联络道、客机坪。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车辆,包括机动车辆(含航空器活动区特种车辆) 和非机动车辆。第四条 在航空器活动区行驶的车辆、行人应当遵守本规则。第五条 在航空器活动区行驶的车辆、行人, 应当按规定路线通行,避让航空器。第六条 除经特别许可外,畜力车、三轮车、摩托车、自行车以及履带式机动车辆,不得进入航空器活动区。第七条 本规则由民航各级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第二章 车 辆第八条 在航空器活动区行驶的机动车辆, 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经过民航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 (二)按照民航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受年度检验,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行驶; (三) 制动器、转

3、向器、刮水器、后视镜、喇叭和灯光装置,保持齐全有效; (四)挂本规则附录二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辆车牌样式规定的由民航公安机关统一制发的车辆号牌及本规则附录三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行驶证规定的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辆行驶证并喷涂安全标志; (五)在车身前部顶端安装黄色警示灯; (六)配备有效的灭火器材; (七 )行李车拖挂托盘行驶时,挂 3.4 米长、2.5 米宽的大托盘不得超过四个,1.9 米长、1.8 米宽的小托盘不得超过六个。第九条 未挂本规则附录二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辆车牌样式规定的车辆号牌的机动车辆因工作需要进入航空器活动区的,经民航公安机关核准,发给有效通行证,并按指定路

4、线行驶。此种车辆如需进入跑道、滑行道、联络道,应当遵守本规则第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第十条 使用特种车辆灯光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向右转弯、向右变更车道、靠路边停车时,开右转向灯;(二)向左转弯、向左变更车道、驶离停车地点或掉头时,开左转向灯;(三)牵引车在牵引航空器时,开黄色警示灯;(四)引导车“ 跟我来” 灯光标志牌清晰、有效。(五)夜间开顶端照明灯、黄色警示灯、近光灯、示宽灯和尾灯,雾天开防雾灯及黄色警示灯。第十一条 需在航空器活动区行驶的非机动车辆,应当经所在机场公安机关批准、备案,并喷涂公安机关统一规定的黄色标志。第三章 机动车辆驾驶员第十二条 民航公安机关负责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辆驾

5、驶员的考核。经考核合格者,发给本规则附录一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辆驾驶证样式规定的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辆驾驶证。除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情况外,未持有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辆驾驶证的人员,不得在航空器活动区驾驶机动车辆。第十三条 在航空器活动区驾驶机动车辆的驾驶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驾驶车辆停靠航空器时,应当有人指挥;(二)车辆和航空器处于停靠状态时,车辆应当使用制动和轮挡, 驾驶员应随车等候;(三)酒后不得驾驶机动车辆;(四)驾驶液压装置车辆应当保持液压升降筒和脚架升降到工作位置, 鸣号后再通知工作人员安排旅客上下航空器或装卸货物;(五)不得驾驶与所持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

6、车辆。(六)按照民航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受年度审验,未按规定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不得在航空器活动区驾驶机动车辆。第四章 车辆行驶第十四条 车辆在航空器活动区行驶时,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划定的道路上行驶;(二)按指定的通行道口进入航空器活动区并自觉接受值勤人员的查验、指挥;(三)时速不得超过二十五公里。 接近航空器或牵引航空器时,时速按关于特种车辆的其他有关规定执行;(四)行驶到客机坪、停机坪、滑行道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观察航空器动态 ,在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行;(五)遇有航空器滑行或拖行时,在航空器一侧 50 米外避让 ,不得在滑行的航空器前 200 米内穿行或 50

7、 米内尾随,不得从机翼下穿行;(六)除需接近航空器作业的特种车辆外, 其它车辆不得接近航空器。(七)机动车辆穿行跑道、滑行道或在跑道、滑行道作业时,应当事先征得航管部门同意,并告民航公安机关知晓,按指定的时间、区域、路线穿行或作业。驶入跑道、滑行道作业的机动车辆应当配备与能航管部门保持不间断通讯联络的双向有效的通讯设备。第十五条 在航空器活动区行驶的车辆,遇有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以及护卫车队时,应当主动减速避让,不得争道抢行或紧随尾追,不得穿插、超越护卫车队。第十六条 在航空器活动区行驶的车辆发生故障不能行驶时, 应当立即报告民航公安机关和航管部门,并迅速将故障车辆拖离至

8、不影响飞行安全的区域。第五章 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第十七条 航空器活动区道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第十八条 航空器活动区内的车辆、 行人应当按照交通标志、标线通行。第六章 罚 则第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员在航空器活动区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警告或吊扣六个月以下航空器活动区驾驶证;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航空器活动区驾驶证或者收回航空器活动区驾驶证:(一)擅自驾车进入滑行道、跑道的;(二)驾车不避让航空器或与其争道抢行的;(三)驾车不按规定靠近航空器或从其翼下穿行的;(四)饮

9、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五)在航空器活动区不按规定行驶、停放车辆或发生故障不立即排除、拖离,造成交通阻塞或影响飞行活动的;(六)违反本规则规定,无航空器活动区驾驶证在航空器活动区驾驶机动车辆的。第二十条 航空器活动区车辆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四百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可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下航空器活动区驾驶证;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上或十二个月以下航空器活动区驾驶证或收回航空器活动区驾驶证:(一)涂改、伪造、冒领、挪用、暂借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辆号牌、航空器活动区驾驶证、控制区通行证或者使用失效的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辆号牌、航空器活动区驾驶证、控制区通行证的;(二)在航空器活动区违反规定超车或

10、超速行驶的。第二十一条 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百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可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下航空器活动区驾驶证:(一)驾驶与所持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车辆的;(二)不按规定参加驾驶员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仍驾驶车辆的;(三)用人工直接供油驾驶车辆的;(四)驾驶车辆与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以及护卫车队争道抢行、紧随尾追或超越、穿插护卫车队的。第二十二条 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并处吊扣三个月以下航空器活动区驾驶证:(一)驾驶未按本规则进行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车辆的;(二)驾驶车辆停靠航空器后, 驾驶员未随车等候的;

11、(三)驾驶转向器、制动器、灯光装置等机件不符合要求的车辆的。第二十三条 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并处吊扣一个月以下航空器活动区驾驶证:(一)在航空器活动区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二)未按指定位置或区域停放车辆的;(三)停靠航空器后不使用轮挡的;(四)不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材的;(五)不携带机动车驾驶证和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的;(六)不按规定使用灯光、标志的;(七)不按规定拖挂行李车的。第二十四条 航空器活动区内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违反本规则的,处 50 元以下罚款或警告;情节严重的,民航公安机关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处罚。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管理行为的处罚, 由民航公安机关或者相当于县级公安机关的民航公安交通警察队裁决。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吊扣六个月以下航空器活动区驾驶证的处罚, 由机场交通警察队或委托民航公安派出所裁决。第二十六条 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决定书,由民航总局统一印制。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在内。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 1998 年 7 月 1 日起施。附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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