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第第第第第第第第第第第 五五五五五五五五五五五五 章章章章章章章章章章章章航航航 道道道 工工工 程程程 施施施 工工工技技技 术术术 标标标 准准准第 一 节 水 运 工 程 测 量 规 范( !“! #$% #$;!.( 往 、 返 测 距 离 互 差 ( !) ; 测 距 边 条 数 ;: 各 测 距 边 的 先 验 权 ; 观 测 角 与 测 边 所 计 算 的 角 值 之 差 ( /) ;%#第 五 篇 航 道 工 程 施 工 技 术 要 点!“ 各 测 距 边 平 均 相 对 中 误 差 ;!# 常 数 , 取 $%4/( 89 导 线 相 对 闭 合 差 ;1# 闭 合 导
2、线 环 或 附 合 导 线 方 位 角 闭 合 差 ( #) ;7 计 算 1#时 的 测 站 数 ;6 导 线 网 闭 合 环 或 附 合 导 线 个 数 ;1=、 1 纵 、 横 坐 标 闭 合 差 ( !) ; 导 线 长 度 ( !) 。!“#“$“% 对 ? 网 观 测 数 据 应 进 行 基 线 分 量 闭 合 差 及 重 复 边 精 度 的 验算 。!“#“# 测 距 边 长 度 的 归 化 投 影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归 算 至 参 考 椭 球 面 上 的 测 距 边 长 度 应 按 下 式 计 算 。“/4 “A/ 3B!0 6!( )C( 89&9
3、& 3 /)式 中 “/ 参 考 椭 球 面 上 的 测 距 边 长 度 ( !) ;“A 测 距 边 在 平 均 高 程 面 上 的 水 平 投 影 长 度 ( !) ;B! 测 距 边 两 端 点 的 平 均 高 程 ( !) ;6! 测 距 边 所 在 地 区 大 地 水 准 面 差 距 ( !) ;C 地 球 曲 率 半 径 ( !) 。!“#“#“ 归 算 至 高 斯 投 影 面 上 的 测 距 边 长 度 应 按 下 式 计 算 。第 五 章 航 道 工 程 施 工 技 术 标 准&(!“# !$ %&“( )“( )*+*+ , “)式 中 !“ 高 斯 投 影 面 上 的 测
4、距 边 长 度 ( ) ;& 测 距 边 两 端 点 横 坐 标 平 均 值 ( ) 。!“#“$ 内 业 计 算 数 字 取 位 应 符 合 表 )*+*- 的 规 定 。表 )*+*- 内 业 计 算 数 字 取 位等 级方 向 ( 角 度 ) 观 测 值 及各 项 改 正 数 ( .)边 长 观 测 值 及 各 项改 正 数 ( )坐 标 值( )方 位 角值 ( .)一 级 、 二 级 $ /*/$ /*/$ $图 根 + /*/$ /*/$ $!“#“% 平 差 计 算 首 次 使 用 的 软 件 必 须 以 已 有 的 正 确 成 果 资 料 进 行 验 证 。最 后 计 算 结
5、果 和 精 度 信 息 文 件 必 须 是 软 件 提 供 的 原 始 成 果 , 不 得 改 动 。 对 输入 数 据 应 进 行 仔 细 的 核 对 , 最 后 结 果 应 由 两 人 分 别 独 立 计 算 并 互 相 进 行 校核 。!“#“& 测 量 结 束 后 , 应 提 交 下 列 资 料 :( $) 外 业 手 簿 、 仪 器 检 验 、 归 心 元 素 的 测 定 、 测 站 平 差 等 资 料 和 数 据 载体 ;( “) 平 面 控 制 网 布 置 图 、 点 之 记 和 测 量 标 志 委 托 保 管 书 ;( )) 012 观 测 记 录 表 见 附 录 3;( 4)
6、 平 差 计 算 资 料 及 成 果 表 。4 高 程 控 制 测 量4*$ 一 般 规 定“(“( 水 运 工 程 高 程 控 制 测 量 依 次 分 为 三 、 四 等 和 图 根 三 个 级 别 , 各 级高 程 控 制 宜 采 用 水 准 测 量 方 法 , 四 等 及 其 以 下 也 可 采 用 012 高 程 测 量 、 电 磁波 测 距 三 角 高 程 测 量 等 方 法 。 各 级 高 程 控 制 均 可 作 为 测 区 首 级 控 制 。“(“) 高 程 控 制 网 的 基 本 精 度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三 、 四 等 高 程 控 制 网 , 相 对
7、 于 起 算 点 的 最 弱 点 高 程 中 误 差 不 应超 过 “/。 对 作 业 困 难 地 区 的 内 河 航 道 测 量 , 当 以 四 等 水 准 作 为 测 区 首 级高 程 控 制 时 , 最 弱 点 高 程 中 误 差 可 放 宽 到 )/。“(“)“) 图 根 高 程 相 对 于 起 算 点 的 最 弱 点 高 程 中 误 差 不 应 超 过 测 图 基 本等 高 距 的 $5$/; 作 首 级 控 制 时 , 不 应 超 过 6/。 单 程 观 测 路 线 长 度 不 应 大于 78。(%第 五 篇 航 道 工 程 施 工 技 术 要 点!“#“$ 确 定 高 程 系 统
8、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高 程 基 准 应 采 用 !“#$ 国 家 高 程 基 准 , 当 采 用 其 它 高 程 基 准 时 ,应 求 得 其 与 !“#$ 国 家 高 程 基 准 的 关 系 。!“#“$“% 一 个 测 区 宜 采 用 同 一 高 程 基 准 。 当 有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的 高 程 基准 时 , 应 求 出 其 相 互 关 系 。!“#“$“$ 在 尚 未 建 立 高 程 系 统 的 地 区 , 可 设 立 临 时 高 程 基 准 。!“#“! 控 制 网 应 布 设 成 闭 合 环 线 、 附 合 路 线 或 结 点 网 等 形 式
9、 , 困 难 地 区可 布 设 成 支 线 形 式 。!“#“& 首 级 高 程 控 制 点 应 埋 设 永 久 性 标 石 。 控 制 点 的 位 置 应 高 于 高 水 位线 , 并 应 选 择 在 地 基 稳 固 、 便 于 观 测 和 埋 设 标 石 的 地 点 。 对 于 三 、 四 等 水 准点 , 不 宜 在 河 岸 大 堤 上 埋 设 标 石 。 三 、 四 等 水 准 点 应 绘 点 之 记 。!“#“ 高 程 控 制 测 量 应 按 表 %&!& 的 规 定 进 行 高 差 、 高 程 计 算 取 位 。表 %&!& 高 差 、 高 程 计 算 取 位 规 定项 目 三 等
10、 、 四 等 、 图 根三 角 高 程 垂 直 角 观 测 及 改 正 数 ( () !高 差 计 算 ( )) *&*!三 角 高 程 ( )) *&*!水 准 观 测 ( )) *&*!最 后 水 准 高 程 ( )) *&*!“#“( 当 采 用 +,- 进 行 高 程 控 制 测 量 计 算 +,- 网 点 的 正 常 高 时 , 应 至 少采 用 . 个 能 有 效 控 制 测 区 的 等 级 水 准 点 作 为 起 算 点 , 起 算 点 分 布 应 均 匀 , 不宜 用 外 推 方 法 。!“#“) +,- 高 程 测 量 所 用 的 已 知 水 准 点 距 测 区 不 宜 超
11、过 !$/), 并 应 有 !个 及 以 上 等 级 水 准 点 作 为 校 核 点 。%&0 水 准 测 量!“%“# 测 站 观 测 宜 采 用 双 面 水 准 尺 , 其 观 测 顺 序 , 三 等 水 准 应 为 后 1 前1 前 1 后 , 四 等 水 准 与 图 根 水 准 应 为 后 1 后 1 前 1 前 。 图 根 水 准 观 测 也 可 使用 单 面 水 准 尺 , 其 观 测 应 采 用 两 次 仪 器 高 进 行 , 顺 序 为 后 1 前 。!“%“% 四 等 水 准 可 采 用 两 组 同 向 观 测 , 也 可 用 变 动 仪 器 高 或 双 摆 尺 的 方法 代
12、 替 往 返 观 测 。!“%“$ 水 准 测 量 的 主 要 技 术 要 求 应 符 合 表 %&0&. 的 规 定 。第 五 章 航 道 工 程 施 工 技 术 标 准#*表 !“#“$ 水 准 测 量 的 主 要 技 术 要 求等 级每 千 米 高 差中 误 差 ( %)偶 然 中误 差全 中误 差检 测 已 测测 段 高 差之 差( %)附 合 或 环 线 闭 合差 、 往 返 测 互 差( %)平 原 山 区路 线 长 度( &%)附 合 或环 线支 线观 测 次 数( 双 面 尺 )支 线 附 合 或 闭 合三 等 $ (! ! ! #) * +# , ! -.) #) 往 返 各
13、 一 次 往 返 各 一 次四 等 . +)! ! ! $) * #) , ( -#) +) 往 返 各 一 次 往 一 次图 根 / #)! ! () * !) ,/ / ! 往 返 各 一 次 往 一 次注 :!表 中 * 为 已 测 测 段 路 线 长 度 ( &%) ; , 为 附 合 或 环 线 路 线 长 度 ( &%) , 计 算 往 返 互 差 时 , ,为 测 段 或 区 段 长 度 ( &%) ; - 为 测 站 数 ;“控 制 网 布 设 成 结 点 网 时 , 结 点 与 结 点 或 起 算 点 间 的 路 线 长 度 , 不 应 大 于 表 中 规 定 值 的 )“0
14、倍 ;#作 业 困 难 地 区 的 内 河 航 道 测 量 , 以 四 等 水 准 作 为 测 区 首 级 控 制 时 , 应 进 行 往 返 观 测 , 附 合路 线 长 度 不 应 大 于 .)&%。!“#“! 水 准 测 量 每 千 米 高 差 偶 然 中 误 差 和 每 千 米 高 差 全 中 误 差 可 按 下 列公 式 分 别 计 算 :1$2 +!-$ !,( !“#“!/+)132 +433 !*( !“#“!/#)式 中 1$ 每 千 米 高 差 偶 然 中 误 差 ( %) ;$ 各 测 段 往 返 互 差 ( %) ;- 测 段 数 ;, 测 段 长 度 ( &%) ;1
15、3 每 千 米 高 差 全 中 误 差 ( %) ;3 水 准 闭 合 差 ( %) ;4 水 准 附 合 路 线 或 闭 合 路 线 环 的 个 数 ;* 水 准 环 线 长 度 ( &%) 。!“#“$ 水 准 观 测 的 主 要 技 术 要 求 应 符 合 表 !“#“. 的 规 定 。%#&第 五 篇 航 道 工 程 施 工 技 术 要 点表 !“#“$ 水 准 观 测 的 主 要 技 术 要 求等 级水 准 仪类 型最 大视 线长 度( %)视 线 离地 面 最低 高 度( %)前 后视 距 差( %)前 后视 距累 积 差( %)红 黑 面读 数互 差( %)红 黑 面高 差之 差
16、( %)间 歇 前 后 或 双 转点 法 或 变 动 仪 器高 前 后 高 差 之 差( %)三 &()$ *“( ( + # ( (四 &(,* *“# $ ,* ( $ $图 根 &,*,* -大 致相 等- ! + +!“#“$ 水 准 测 量 的 重 测 与 取 舍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测 量 结 果 不 符 合 表 !“#“$ 的 规 定 时 , 应 选 择 可 靠 性 小 的 测 段 重测 ; 若 原 往 返 互 差 超 限 , 但 重 测 后 的 高 差 与 原 往 测 及 与 原 返 测 的 高 差 互 差 均未 超 限 时 , 应 取 三 次 观 测
17、 结 果 的 平 均 值 作 为 该 测 段 的 观 测 结 果 。!“#“$“# 观 测 结 果 不 符 合 表 !“#“$ 的 规 定 时 , 若 在 本 站 当 时 发 现 , 应 立即 重 测 ; 若 迁 站 后 发 现 , 则 应 从 水 准 点 或 间 歇 点 开 始 重 测 。!“#“& 一 测 段 观 测 中 需 间 歇 时 , 应 在 地 基 稳 固 的 地 点 设 置 # 个 以 上 的 标志 作 为 间 歇 点 , 间 歇 后 应 对 各 点 进 行 检 测 。!“#“ 水 准 观 测 分 米 以 下 的 数 值 读 记 错 时 应 重 新 观 测 。 米 及 分 米 值
18、 读 、记 错 时 可 更 改 一 次 。 同 一 测 站 前 、 后 尺 相 关 数 字 及 红 、 黑 面 相 关 数 字 不 得 连环 更 改 。!“#“( 开 始 施 测 水 准 前 、 仪 器 受 到 剧 烈 震 动 或 碰 撞 后 , 应 对 仪 器 进 行 检测 和 校 正 , 并 作 好 记 录 。!“( 三 角 高 程 测 量!“)“% 三 角 高 程 测 量 分 为 电 磁 波 测 距 三 角 高 程 测 量 和 经 伟 仪 三 角 高 程 测量 。 电 磁 波 测 距 三 角 高 程 测 量 可 代 替 四 等 水 准 测 量 和 图 根 水 准 测 量 。 经 纬 仪三
19、 角 高 程 测 量 只 适 用 于 图 根 水 准 测 量 。!“)“# 三 角 高 程 网 各 边 的 垂 直 角 宜 对 向 观 测 或 中 间 设 站 观 测 。 观 测 时 ,目 标 成 像 应 稳 定 清 晰 。!“)“) 用 电 磁 波 测 距 三 角 高 程 测 量 代 替 四 等 水 准 时 ,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起 算 点 不 应 低 于 三 等 水 准 点 , 起 算 点 间 高 程 传 递 边 的 路 线 长 度不 应 大 于 ,$.%, 观 测 边 长 不 宜 大 于 ,.%。!“)“)“# 垂 直 角 观 测 测 回 数 过 半 后 ,
20、宜 变 动 仪 器 高 或 棱 镜 高 , 其 变 动 范围 应 大 于 *“,%, 所 测 高 差 互 差 不 应 大 于 ( / ,*- $倍 的 测 边 边 长 。 有 条 件 时 ,宜 采 用 三 联 脚 架 法 。第 五 章 航 道 工 程 施 工 技 术 标 准%#%!“#“! 图 根 三 角 高 程 网 , 可 按 四 等 水 准 联 测 一 定 数 量 的 控 制 点 作 为 高 程起 算 点 。 起 算 点 间 高 程 传 递 边 的 路 线 长 度 应 小 于 !“#$; 当 测 图 等 高 距 大 于!$ 时 , 不 应 大 于 %&#$。!“#“$ 三 角 高 程 测
21、量 的 主 要 技 术 要 求 应 符 合 表 %() 的 规 定 , 并 应 进 行地 球 曲 率 及 折 光 差 的 改 正 。表 %() 三 角 高 程 测 量 的 主 要 技 术 要 求等 级经 伟 仪类 型垂 直 角测 回 数指 标 差互 差( *)垂 直 角互 差( *)对 向 观 测高 差 互 差( $)附 合 或 环形 闭 合 差( $)四 等 +,-( . .!/ %& + / -& +!图 根+,- !) !)+,“( -) -)!/ “& + / %& +!注 :!表 中 + 为 高 程 传 递 边 的 水 平 距 离 ( #$) ;“经 纬 仪 三 角 高 程 对 向
22、观 测 高 差 互 差 可 放 宽 至 &!+( $) , 当 边 长 大 于 -#$ 时 , 其 测 回 数 应 增加 ! 倍 ;#边 长 小 于 “&$ 时 , 测 回 数 可 减 少 一 测 回 。!“#“% 经 纬 仪 仪 器 高 和 棱 镜 、 觇 标 高 可 用 钢 尺 或 对 中 杆 在 每 次 观 测 前 后各 量 取 一 次 。 四 等 高 程 应 精 确 到 !$, 两 次 互 差 不 应 大 于 -$; 图 根 高 程 应精 确 到 )$, 两 次 互 差 不 应 大 于 !&$。!“#“& 平 面 控 制 点 的 单 点 高 程 宜 对 向 测 定 ; 当 高 程 传
23、递 边 长 小 于 !#$时 , 也 可 用 两 个 起 算 点 单 向 测 定 , 所 测 得 的 高 程 互 差 不 应 大 于 &!$。% 跨 水 面 高 程 测 量!“!“ 跨 越 地 点 应 选 在 水 面 狭 窄 、 地 基 稳 固 之 外 。 观 测 时 视 线 距 水 面 的高 度 宜 大 于 ($。!“!“( 当 采 用 水 准 测 量 方 法 时 , 跨 越 距 离 应 小 于 %&$, 两 岸 测 站 和 立尺 点 应 对 称 布 设 。 跨 河 水 准 观 测 的 主 要 技 术 要 求 应 符 合 表 %- 的 规 定 。表 %- 跨 河 水 准 观 测 的 主 要
24、技 术 要 求跨 越 距 离( $)半 测 回 远 尺 读 数次 数测 回 数测 回 差 ( $)三 等 四 等 图 根0 -& - ! 1 1 1(第 五 篇 航 道 工 程 施 工 技 术 要 点跨 越 距 离( !)半 测 回 远 尺 读 数次 数测 回 数测 回 差 ( !)三 等 四 等 图 根“#$ %# & “ (“ “)注 :!一 测 回 的 观 测 顺 序 : 在 一 岸 先 读 近 尺 , 再 读 远 尺 ; 仪 器 搬 至 对 岸 后 , 不 动 焦 距 先 读 远 尺 ,再 读 近 尺 ;“当 采 用 双 向 观 测 时 , 两 条 跨 河 视 线 长 度 宜 相 等
25、, 两 岸 岸 上 视 线 长 度 宜 相 等 , 并 大 于 (#!;当 采 用 单 向 观 测 时 , 可 分 别 在 上 、 下 午 各 完 成 半 数 工 作 量 。!“!“# 采 用 电 磁 波 测 距 三 角 高 程 代 替 四 等 水 准 跨 水 面 测 量 时 , 宜 在 阴 天进 行 观 测 。 对 向 观 测 时 的 气 象 等 外 界 条 件 宜 相 同 。 垂 直 角 观 测 的 测 回 数 应 符合 表 %*%*& 的 规 定 , 其 它 技 术 指 标 应 符 合 表 %*&*) 的 规 定 。表 %*%*& 电 磁 波 测 距 三 角 高 程 跨 越 水 面 时
26、的 垂 直 角 测 回 数观 测 方 法测回数跨 越 距 离 ( +!), (*# (*#$ “*#中 丝 法 % -三 丝 法 &!“!“! 采 用 经 纬 仪 倾 角 法 代 替 图 根 水 准 跨 水 面 测 量 时 , 其 测 回 数 应 符 合表 %*%*% 的 规 定 。表 %*%*% 经 纬 仪 倾 角 法 测 回 数跨 越 视 线 长 度 .( +!)仪 器 类 型 观 测 组 数 每 组 测 回 数测 回 互 差 允 许 值( !), “*# /0“ “!1 -# .!“!“$ 在 静 水 水 域 , 可 利 用 水 面 传 递 高 程 。 当 采 用 水 面 传 递 高 程
27、 时 , 两次 观 测 互 差 , 四 等 不 应 大 于!“# 2, 图 根 不 应 大 于!%# 2, 2 为 两 岸 观 测 点 标志 间 的 距 离 ( +!) 。!“!“% 潮 汐 性 质 相 同 的 海 域 , 可 采 用 高 低 潮 法 及 同 步 期 平 均 海 面 法 , 通过 海 水 面 传 递 高 程 , 高 低 潮 法 中 各 对 平 潮 平 均 值 所 得 高 差 互 差 和 同 步 期 平 均海 面 法 观 测 次 数 应 符 合 表 %*%*- 3 ( 和 表 %*%*- 3 “ 的 规 定 。第 五 章 航 道 工 程 施 工 技 术 标 准&#表 !“!“#
28、$ % 高 低 潮 法 限 差 要 求距 离( &)高 ( 低 ) 平 潮 的观 测 对 数每 对 高 ( 低 ) 平 潮 观 测 次 数( 每 %()* 读 记 一 次 )各 对 平 潮 平 均 值 所 得高 差 的 互 差 限 差 ( )四 等 图 根+ % , %, -( .(% / 0 ! %, !( %(注 :!各 对 平 潮 平 均 值 , 即 为 各 次 全 潮 中 高 低 平 潮 期 平 均 值 ;“当 互 差 超 限 时 , 应 查 明 原 因 , 予 以 补 测 或 重 测 。表 !“!“# $ , 同 步 期 平 均 海 面 法 观 测 次 数 要 求距 离 1( &)观
29、 测 时 间( 全 潮 次 数 )观 测 次 数 ( 次 23)水 位 变 化 (“, 以 上 水 位 变 化 (“, 以 内1+ % , , / # %!1+ 0 ! , / # %0!1+ %( # , / # %(!1+ ,( 4 , / # %注 : 海 况 较 好 时 , 观 测 时 间 可 缩 短 。0 地 形 测 量0“% 一 般 规 定!“#“# 实 测 地 形 图 的 基 本 精 度 应 符 合 表 0“%“% 的 规 定 。表 0“%“% 地 形 测 量 基 本 精 度点 位 中 误 差 ( ) 地 形 等 高 线 高 程 中 误 差 ( )重 要 地 物 次 要 地 物
30、及 地 形 点 地 形 类 别 地 面 倾 角 重 点 地 区 一 般 地 区图 上5 (“#图 上5 (“4平 坦 地 区 + #“32- 32,丘 陵 地 #“/ %0“32, ,32-山 地 6 %0“,32- 3注 :!重 点 地 区 是 指 碍 航 地 区 、 航 道 整 治 区 、 枢 纽 工 程 区 和 港 口 工 程 区 ;“洪 水 位 以 上 区 域 及 河 、 海 漫 滩 地 区 , 其 点 位 中 误 差 不 应 大 于 图 上 %;#表 中 3 为 等 高 距 ( ) 。#$%第 五 篇 航 道 工 程 施 工 技 术 要 点!“#“$ 测 图 比 例 尺 应 根 据
31、测 量 类 别 、 测 区 范 围 、 任 务 要 求 和 经 济 合 理 性按 表 !“#“$ 选 用 。表 !“#“$ 测 图 比 例 尺测 量 类 别 项 目 ( 阶 段 ) 测 图 比 例 尺航 道 测 量沿 海 #%$& #%!&内 河 #%#& #%$!&港 口工 程 测 量规 划 可 行 性 研 究 #%$& #%$&初 步 设 计 #%#& #%!&施 工 图 设 计 #%!& #%$&疏 浚工 程 测 量航 道 #%#& #%!&港 池 #%#& #%$&泊 位 #%!& #%#&吹 填 区 #%!& #%$&航 道 整 治 工 程 测 量初 步 设 计 #%#& #%!&施
32、 工 图 设 计 #%!& #%!&注 :!不 分 设 计 阶 段 的 小 型 工 程 , 其 面 积 小 于 &“()*$时 , 比 例 尺 可 采 用 #%!& #%#&;“疏 浚 卸 泥 区 测 图 比 例 尺 可 按 航 道 测 量 比 例 尺 要 求 进 行 。!“#“% 原 图 宜 选 用 厚 度 为 &“&+ &“#&*、 伸 缩 率 小 于 &“$,的 热 定 型 聚酯 薄 膜 。 坐 标 方 格 网 和 控 制 点 的 展 绘 误 差 不 应 大 于 &“$*, 对 角 线 长 度 及 控制 点 边 长 校 对 误 差 不 应 大 于 &“(*。!“#“& 视 距 极 坐 标
33、 法 测 图 的 主 要 技 术 要 求 应 符 合 表 !“#“- 的 规 定 。表 !“#“- 视 距 极 坐 标 法 测 图 的 主 要 技 术 要 求测 图比 例 尺基 本等 高 距( *)高 程注 记( *)测 点 最大 间 距( *)最 大 视 距 ( *)重 要 地 物次 要 地 物及 地 形 点#%!& &“! 或 # &“&# 或 &“# #! .& #&#%#& # &“# (& #& $&#%$& # &“# !& $& (&#%!& # 或 $ &“# #& (& -&第 五 章 航 道 工 程 施 工 技 术 标 准#$!测 图比 例 尺基 本等 高 距( !)高 程
34、注 记( !)测 点 最大 间 距( !)最 大 视 距 ( !)重 要 地 物次 要 地 物及 地 形 点“#“$ “、 % 或 & $“ “&$ ($ &$注 :!在 视 线 清 晰 时 的 一 般 地 区 , 地 形 点 的 最 大 视 距 不 应 大 于 表 中 规 定 值 的 “& 倍 ;“垂 直 角 超 过 “$!或 在 城 镇 工 业 区 测 图 时 , 视 距 不 应 大 于 表 中 规 定 值 的 $) 倍 。!“#“! “# &$ 比 例 尺 测 图 的 地 物 , 宜 用 量 距 法 或 精 密 测 距 法 测 定 。 “ #%$ * “#“$ 和 地 形 简 单 的 开
35、 阔 地 区 “#“$ 的 比 例 尺 测 图 , 可 用 $“! 刻 划的 花 杆 代 替 地 形 尺 。 花 杆 刻 划 误 差 不 应 大 于 %!。!“#“$ 图 根 点 的 密 度 应 符 合 表 &“+ 的 规 定 。表 &“+ 图 根 点 密 度测 区 范 围每平方公里点数测 图 比 例 尺“#&$ “#“$ “#%$ “#&$ “#“$港 口 ,+ -% “% + -航 道 +$ %( . ( %注 :!这 里 的 图 根 点 包 括 可 供 地 形 测 图 的 各 级 控 制 点 ;“当 采 用 电 磁 波 测 距 时 , 图 根 点 的 密 度 不 应 小 于 表 中 规
36、定 值 的 $& 倍 。!“#“% 仪 器 及 绘 图 工 具 的 精 度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视 距 乘 常 数 的 偏 差 不 应 大 于 $“。!“#“%“& 垂 直 度 盘 指 标 差 的 偏 差 不 应 大 于 “/。!“#“%“ 比 例 尺 尺 长 的 允 许 偏 差 不 应 大 于 $%!。!“#“%“( 量 角 器 半 径 不 应 小 于 $“!, 其 偏 心 差 不 应 大 于 $%!。!“#“%“! 坐 标 展 点 器 的 刻 划 偏 差 不 应 大 于 $%!。!“#“) 仪 器 的 设 置 及 测 站 上 的 检 查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37、 。!“#“)“# 仪 器 的 对 中 偏 差 不 应 大 于 图 上 $&!。!“#“)“& 定 向 边 长 度 应 大 于 图 上 $“!。 定 向 后 应 用 其 它 方 向 校 核 , 其偏 差 不 应 大 于 图 上 $-!。!“#“)“ 视 线 高 应 有 校 核 记 录 , 其 互 差 不 应 大 于 $“! 或 基 本 等 高 距 的“0“$。#&$第 五 篇 航 道 工 程 施 工 技 术 要 点!“#“$“% 测 图 过 程 中 应 随 时 检 查 定 向 点 方 向 。 测 站 观 测 结 束 时 应 检 查 归零 方 向 , 其 归 零 的 偏 差 , 经 纬 仪 不
38、应 大 于 !“, 平 板 仪 不 应 大 于 图 上 #$%&。!“#“$“! 每 测 站 应 测 定 ( ! 个 站 际 地 形 重 合 点 , 相 邻 图 边 应 各 测 出 图外 #&。!“#“& 当 修 测 地 形 图 时 , 应 对 原 图 进 行 现 场 检 则 。 当 套 用 原 图 时 , 应 消除 原 图 图 纸 变 形 的 影 响 。!“#“# 用 测 距 仪 、 经 纬 仪 和 全 站 仪 测 图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在 进 行 外 业 数 据 采 集 时 , 应 在 现 场 绘 制 草 图 。!“#“#“( 最 大 视 距 长 度 不 宜 超
39、 过 表 )$# 的 规 定 值 。表 )$# 最 大 视 距 长 度 ( &)比 例 尺 *)# *# *!# *)# *#测 距 仪 与 经 纬 仪配 合 测 图!)# +)# ,# -!# #全 站 仪 测 图 %# )# ,# # !#注 :!在 地 势 平 坦 , 地 形 简 单 的 测 区 , 地 形 点 可 放 宽 到 表 中 规 定 值 的 $! 倍 ;“当 视 距 较 大 时 , 应 根 据 不 同 比 例 尺 和 高 程 精 度 考 虑 竖 盘 指 标 差 及 地 球 曲 率 影 响 的 修 正 。!“#“# 当 采 用 ./0 进 行 地 形 测 量 时 , 其 精 度
40、应 满 足 表 )$ 的 规 定 。)$! 测 站 补 点!“(“# 当 图 根 点 的 密 度 不 能 满 足 测 图 需 要 时 , 应 增 设 测 站 补 点 。 测 站 补点 展 绘 在 图 上 相 对 于 邻 近 图 根 点 的 点 位 中 误 差 不 应 大 于 图 上 #$%&。!“(“( 用 解 析 交 会 法 测 定 的 测 站 补 点 , 应 有 多 余 观 测 方 向 , 其 两 组 坐 标的 互 差 不 应 大 于 图 上 #$!&; 对 *)# 比 例 尺 测 图 , 不 应 大 于 图 上 #$+&。用 图 解 交 会 法 测 定 的 测 站 补 点 示 误 三 角
41、 形 , 其 最 大 边 不 应 大 于 图 上 #$%&。!“(“) 经 纬 仪 视 距 导 线 布 设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水 平 角 和 垂 直 角 应 各 测 一 测 回 , 视 距 应 往 返 观 测 , 其 互 差 不 应大 于 1!#。 导 线 总 长 , 小 于 或 等 于 *)# 比 例 尺 测 图 不 应 大 于 图 上 #$%&;大 于 *)# 比 例 尺 测 图 不 应 大 于 图 上 #$+&。!“(“)“( 视 距 导 线 边 长 不 应 大 于 表 )$% 规 定 的 重 要 地 物 的 视 距 长 度 ,高 程 闭 合 差 不 应 大
42、于 #$!&; 方 位 角 闭 合 差 及 边 长 闭 合 差 限 差 应 按 下 列 公 式 分别 计 算 :2#!3 $) 4 ( )$!$% 5 )263 0!1+# 7 ( )$!$% 5 !)第 五 章 航 道 工 程 施 工 技 术 标 准#(*式 中 ! 方 位 角 闭 合 差 限 差 ( “) ;# 折 角 数 ;!$ 边 长 闭 合 差 限 差 ( %) ; & 总 长 ( %)( 边 数 。!“#“$ )*)+ , )*-+ 比 例 尺 测 图 , 可 用 视 距 极 坐 标 法 引 测 一 次 图 解 补点 ; )*-+ , )*+ 比 例 尺 测 图 , 可 连 续 引
43、 测 两 次 图 解 补 点 。 视 距 长 度 不 应大 于 表 -.)./ 中 所 规 定 的 重 要 地 物 的 视 距 长 度 。 水 平 角 和 垂 直 角 应 各 测 一 测回 , 视 距 应 往 返 观 测 , 其 互 差 不 应 大 于 )01+, 高 程 互 差 不 应 大 于 +.)%。-.2 细 部 坐 标 点 的 测 定!“%“& 建 筑 物 细 部 坐 标 点 精 度 应 符 合 表 -.2.) 的 规 定 。表 -.2.) 细 部 坐 标 点 精 度类 别 点 位 中 误 差 高 程 中 误 差港 口 3 -+% 3 -+%航 道 图 上 3 +.)% 3 )+%!
44、“%“# 细 部 坐 标 点 应 从 控 制 点 引 测 , 坐 标 计 算 精 确 到 厘 米 , 展 点 误 差 不应 大 于 图 上 +.2%。!“%“% 细 部 坐 标 点 应 分 类 编 制 成 果 表 , 并 按 规 定 编 号 标 注 于 地 形 图 上 。-./ 地 物 和 地 貌 测 绘!“$“& 地 物 和 地 貌 应 现 场 勾 绘 。 地 物 测 绘 的 取 舍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房 屋 外 廓 应 以 墙 为 堆 , 临 时 性 的 可 不 测 。!“$“&“# 当 建 筑 物 的 轮 廓 凹 凸 在 )*-+ 比 例 尺 图 上 小 于
45、)%、 其 它 比 例尺 图 上 小 于 +.-% 时 , 可 用 直 线 连 接 。!“$“&“% 防 空 巷 道 等 地 下 设 施 , 宜 测 量 出 口 、 竖 井 平 面 位 置 和 高 程 。!“$“&“$ 测 绘 )*-+ 和 )*)+ 比 例 尺 的 房 屋 建 筑 区 地 形 图 时 , 房 屋 宜 单座 测 绘 ; 测 绘 小 于 )*1+ 比 例 尺 的 建 筑 区 地 形 图 时 , 可 进 行 综 合 测 绘 ; 狭 窄的 巷 道 可 不 单 绘 。!“$“&“! 独 立 地 物 , 能 按 比 例 尺 表 示 的 , 应 实 测 外 廓 ; 不 能 按 比 例 尺
46、表示 的 , 应 准 确 标 出 其 位 置 。!“$“&“ 管 线 转 角 处 应 实 测 。 线 路 密 集 时 , 居 民 区 的 低 压 电 线 、 通 讯 线和 各 种 管 线 的 检 修 井 可 择 要 测 绘 。&#(第 五 篇 航 道 工 程 施 工 技 术 要 点!“#“$“% 比 例 尺 小 于 !“#$ 的 道 路 测 绘 可 适 当 舍 去 车 站 范 围 内 的 次 要附 属 设 施 ; 较 宽 公 路 的 中 心 线 及 公 路 平 交 时 的 交 叉 中 心 应 标 注 高 程 ; 乡 间 道路 可 择 要 测 绘 ; 公 路 经 过 村 镇 时 , 图 上 不
47、应 中 断 , 应 按 真 实 位 置 测 绘 。!“#“$“& 铁 路 曲 线 段 应 标 注 内 轨 面 高 程 。!“#“$“ 水 系 测 绘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 河 流 、 湖 泊 、 水 库 、 池 塘 、 沟 渠 、 泉 眼 、 水 井 等 按 实 际 情 况 测 绘 。比 例 尺 小 于 !“#$ 的 地 形 图 上 , 泉 眼 和 水 井 用 符 号 表 示 ;( #) 干 涸 自 然 河 流 、 冲 沟 按 地 形 特 征 测 绘 ;( %) 湖 泊 、 水 库 、 池 塘 、 河 流 、 渠 道 等 的 水 域 部 分 均 测 量 水 底 高 程 ;(
48、&) 图 上 河 流 宽 度 小 于 $(), 渠 道 实 际 宽 度 小 于 $*) 时 , 用 单 线 表示 ;( () 海 岸 线 按 平 均 大 潮 高 潮 所 形 成 的 实 际 痕 迹 进 行 测 绘 ;( +) 沿 海 灯 塔 、 灯 桩 均 测 量 灯 光 中 心 高 程 , 并 从 平 均 大 潮 高 潮 面 起 算 。!“#“$“$( 堤 坝 应 标 注 顶 部 与 坡 角 高 程 ; 函 洞 应 标 注 洞 底 高 程 ; 水 井 应标 注 井 台 高 程 ; 泉 眼 应 标 注 泉 口 高 程 ; 陡 坡 应 标 注 坡 顶 、 坡 底 高 程 或 标 注 比高 ; 下 水 道 井 盖 应 标 注 井 盖 高 程 , 比 例 尺 大 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