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车 用 燃 气 气 瓶 安 装 监 检 规 则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加 强 我 区 车 用 燃 气 气 瓶 安 装 安 全 性 能 监 督 检 验 ( 以 下 简 称 监 检 )工 作 , 保 证 安 装 监 检 工 作 质 量 , 根 据 压 力 容 器 安 装 改 造 维 修 许 可 规 则 ( 以 下 简 称 许 可 规 则 ) ) 、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车 用 燃 气 气 瓶 安 装 许 可 实 施 细 则 ( 以 下 简 称 实 施 细 则 )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车 用 燃 气 气 瓶 安 全 管 理 规 则 的 规 定 , 制 定 本 规 则
2、 。第 二 条 本 规 则 适 用 于 实 施 细 则 所 规 定 车 用 压 缩 天 然 气 气 瓶 安 装 的安 全 性 能 监 检 , 车 用 液 化 石 油 气 气 瓶 安 装 可 参 照 执 行 。第 三 条 承 担 车 用 燃 气 气 瓶 安 装 监 检 单 位 , 应 当 经 核 准 , 具 有 相 应 的 资格 。第 四 条 接 受 监 检 的 车 用 燃 气 气 瓶 安 装 企 业 ( 以 下 简 称 受 检 企 业 ) , 必 须持 有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颁 发 的 特 种 设 备 安 装 改 造 维 修 许 可 证 。监 检 是 在 受 检
3、企 业 质 量 检 验 ( 以 下 简 称 自 检 ) 合 格 的 基 础 上 , 对 气 瓶 安 装 安全 性 能 进 行 的 监 督 验 证 。 监 检 不 能 代 替 受 检 企 业 自 检 , 监 检 单 位 只 对 所 承 担的 监 检 工 作 质 量 负 责 。第 五 条 监 检 工 作 的 依 据 是 压 力 容 器 安 装 改 造 维 修 许 可 规 则 、 新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车 用 燃 气 气 瓶 安 装 许 可 实 施 细 则 、 GB/T18437-2001 燃 气汽 车 改 装 技 术 要 求 和 现 行 的 相 关 标 准 、 技 术 条 件 以 及 设
4、计 文 件 等 。第 六 条 监 检 内 容 包 括 对 车 用 燃 气 气 瓶 安 装 过 程 中 涉 及 安 全 性 能 的 项 目进 行 监 检 和 对 受 检 企 业 质 量 体 系 运 转 情 况 的 监 督 检 查 。第 七 条 在 监 检 过 程 中 , 受 检 企 业 与 监 检 单 位 发 生 争 议 时 , 受 检 企 业 应 当 提请 所 在 地 的 地 市 级 以 上 安 全 监 察 机 构 处 理 , 必 要 时 , 可 向 上 级 安 全 监 察 机 构 申 诉 。第 二 章 监 检 项 目 和 方 法第 八 条 车 用 燃 气 气 瓶 安 装 安 全 性 能 监
5、检 项 目 和 要 求 见 车 用 燃 气 气 瓶 安 装监 督 检 验 大 纲 ( 附 1, 以 下 简 称 监 检 大 纲 ) 和 车 用 燃 气 气 瓶 安 装 监督 检 验 项 目 表 ( 附 2, 以 下 简 称 监 检 项 目 表 ) 。第 九 条 监 检 项 目 分 A 类 和 B 类 。 对 A 类 项 目 , 监 检 员 必 须 到 场 进 行 监 检 , 并在 受 检 企 业 提 供 的 相 应 的 见 证 文 件 ( 检 验 报 告 、 记 录 表 、 卡 等 , 下 同 ) 上 签 字 确 认 ;未 经 监 检 确 认 , 不 得 流 转 至 下 一 道 工 序 。 对
6、 B 类 项 目 , 监 检 员 可 以 到 场 进 行 监检 , 如 不 能 到 场 监 检 , 可 在 受 检 企 业 自 检 后 , 对 受 检 企 业 提 供 相 应 见 证 文 件 进 行 审查 并 签 字 确 认 。第 三 章 监 检 单 位 和 监 检 员第 十 二 条 监 检 单 位 应 向 受 检 企 业 公 告 监 检 大 纲 、 监 检 工 作 程 序 以 及 承 担 监检 工 作 的 监 检 人 员 ( 以 下 简 称 监 检 员 ) 及 其 资 格 项 目 。第 十 三 条 监 检 单 位 应 当 对 监 检 员 加 强 管 理 , 定 期 对 监 检 员 进 行 培
7、 训 、 考 核和 检 查 工 作 情 况 , 防 止 和 及 时 纠 正 监 检 失 职 行 为 。第 十 四 条 监 检 员 应 当 持 有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安 全 监 察 机 构 颁 发 的 压 力 容 器或 气 瓶 检 验 项 目 的 检 验 员 及 以 上 资 格 证 书 。第 十 五 条 监 检 员 必 须 履 行 职 责 , 严 守 纪 律 , 保 证 监 检 工 作 质 量 。 对 受 检 企业 提 供 的 技 术 资 料 等 应 当 妥 善 保 管 , 并 予 以 保 密 。第 十 六 条 受 检 企 业 发 生 质 量 体 系 运 转 和 产 品 安 全 性 能 违
8、 反 有 关 规 定 的 一 般问 题 时 , 监 检 员 应 当 向 受 检 企 业 发 出 车 用 燃 气 气 瓶 安 装 安 全 性 能 监 督 检 验 工作 联 络 单 ( 以 下 简 称 监 检 工 作 联 络 单 ) ; 发 生 违 反 有 关 规 定 的 严 重 问 题时 , 监 检 单 位 应 当 向 受 检 企 业 签 发 车 用 燃 气 气 瓶 安 装 安 全 性 能 监 督 检 验 意 见通 知 书 ( 以 下 简 称 监 检 意 见 通 知 书 ) 。 对 受 检 企 业 发 出 监 检 意 见 通 知书 时 监 检 单 位 应 当 报 告 所 在 地 的 地 市 级
9、( 或 以 上 ) 安 全 监 察 机 构 。 受 检 企 业 对 提出 的 监 检 意 见 拒 不 接 受 的 , 监 检 单 位 应 当 及 时 向 上 级 安 全 监 察 机 构 反 映 。第 十 七 条 监 检 员 应 当 认 真 填 写 监 检 项 目 表 ( 必 要 时 附 相 应 工 作 见 证资 料 ) , 监 检 项 目 表 保 存 期 不 得 少 于 五 年 。第 十 八 条 经 监 检 合 格 的 产 品 , 监 检 单 位 应 当 及 时 汇 总 并 审 核 见 证 材 料 , 按台 出 具 车 用 燃 气 气 瓶 安 装 监 督 检 验 报 告 ( 以 下 简 称 监
10、 检 报 告 ) 。第 四 章 受 检 企 业第 十 九 条 受 检 企 业 应 当 取 得 特 种 设 备 安 装 改 造 维 修 许 可 证 并 对 车用 燃 气 气 瓶 安 装 质 量 负 责 , 保 证 质 量 体 系 正 常 运 转 。 未 经 监 检 单 位 出 具 监检 证 书 的 车 载 气 瓶 不 得 出 厂 使 用 。受 检 企 业 在 车 用 燃 气 气 瓶 安 装 前 , 应 当 向 监 检 单 位 报 检 。第 二 十 条 受 检 企 业 应 当 向 监 检 单 位 提 供 必 要 的 工 作 条 件 和 与 监 检 工 作 有 关的 下 列 文 件 、 资 料 :(
11、 一 ) 质 量 体 系 文 件 ( 包 括 质 量 手 册 、 程 序 文 件 、 管 理 制 度 、 各 责 任 人 员 的任 免 文 件 、 质 量 信 息 反 馈 资 料 等 ) 。( 二 ) 从 事 焊 接 的 持 证 焊 工 名 单 ( 列 出 持 证 项 目 、 有 效 期 等 ) 一 览 表 。( 三 ) 从 事 质 量 检 验 的 人 员 名 单 。( 四 ) 车 用 燃 气 气 瓶 安 装 有 关 的 设 计 资 料 , 工 艺 文 件 和 检 验 资 料 。上 述 文 件 、 资 料 如 有 变 更 , 应 当 及 时 通 知 监 检 单 位 。 第 二 十 一 条 受
12、检 企 业 对 监 检 员 发 出 的 监 检 工 作 联 络 单 或 监 检 单 位发 出 的 监 检 意 见 通 知 书 , 应 当 在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处 理 并 书 面 回 复 。 第 二 十 二 条 受 检 企 业 应 当 确 定 监 检 联 络 人 员 。 需 要 监 检 员 到 场 监 检 的 项 目 ,受 检 企 业 应 当 提 前 通 知 监 检 员 , 使 监 检 员 能 按 时 到 场 。 第 二 十 三 条 受 检 企 业 发 现 监 检 单 位 或 者 监 检 员 在 监 检 工 作 中 有 违 反 规 定 的失 职 行 为 时 , 可 向 相 应 的 安 全
13、 监 察 机 构 反 映 。 安 全 监 察 机 构 对 反 映 的 问 题 应 当 及 时处 理 。 第 五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四 条 受 检 企 业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及 时 向 监 检 单 位 缴 纳 监 检 费 用 。 第 二 十 五 条 本 规 则 由 新 疆 自 治 区 质 量 监 督 局 特 种 设 备 监 察 局 负 责 解 释 。第 二 十 六 条 本 规 则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实 行 。车 用 燃 气 气 瓶 安 装 监 检 大 纲(一)适用范围本大纲适用于车 用 燃 气 气 瓶 安 装 的安全性能的监督检验。(二)监检内容1、对车 用 燃 气 气 瓶 安
14、 装 过程中涉及安全性能的项目进行监督检验。2、对受检企业质量体系运转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检项目和方法1、检查车载气瓶安装单位编制的安装工艺规程,规程应能指导安装操作,可操作性强。2、检查车载气瓶安装工艺布置图,布置应合理,符合改装技术要求。3、检查气瓶出厂资料,每只气瓶应有出厂合格证,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或复印件4、检查气瓶钢印标记,每只气瓶瓶肩部位应按标准打有钢印标记,内容应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要求。5、监检员现场逐只检查气瓶外观质量,气瓶不应有明显的变形、损伤等缺陷,气瓶颜色应符合标准要求。6、检查供气管路及及连接件,压缩天然气管路应为不锈钢管或车用高压天然气专用管路,爆破压力应
15、不小于额定工作压力的 3.5 倍,高压管路接头应采用卡套式接头。7、检查加气系统各种阀门、调节器等,应具有质量证明书或合格证,并经过鉴定或试验,符合燃气车用。8、监检员检查充气装置安装位置,充气装置应安装在有适当防护和易于充气操作的位置。9、充气装置应配备一个防气体从气瓶回流的装置。10、气瓶安装位置应远离热源,与排气管之间距离不得小于 75mm,车架下安装气瓶时应布置在前桥之后,最低位置离地距离应不小于汽车满载时的离地间隙。11、气瓶必须安全地固定在车辆上,应确保有 4 个固定点连接在车辆结构件上,其间距应确保气瓶稳定,气瓶与固定座之间应垫厚度不小于 2mm 的橡胶或弹性无水止动气垫。12
16、多个气瓶的安装应布置合理,排列整齐,气瓶与排气管的距离在 75200mm 时应设置可靠的隔热装置。13、气瓶的集成阀和接头要得到足够的保护,可用车辆上的一些部件提供保护,以减少由于碰撞、倾覆或其它事故引起的损害,气瓶集成阀与车辆外轮廓边缘的距离应不小于200mm。14、气瓶安装在车体内部时,应设计一个金属或非金属的密封舱,将瓶体和集成阀封闭,或设计一个封闭集成阀的副舱,在货车车厢安装气瓶时,应安装金属或非金属保护罩。15、高压管路一般应采用刚性管线,管路应沿着最短的可行路线布置,接头位置应可见或易于操作,管路和接头应得到有效的保护。16、刚性高压管路应排列整齐,布置合理,不得与相邻部件摩擦和碰
17、撞,应用固定卡有效的固定在底盘或车身,固定卡间距不大于 600mm,如管路与相邻部件接触或穿越孔板,应采用橡胶垫保护。刚性高压管路及接头与发动机排气和传动轴距离应不小 75mm,与排气管的距离在 75200mm 时应设置可靠的隔热装置。17、铰接式客车的铰接部位的高压管路应采用柔性高压管路,且应采用压缩天然气专用柔性高压软管总成。18、手动截止阀应设置在气瓶到减压调节器之间易于操作的位置,阀体不得安装在驾驶室内。19、管路进行 35Mpa 天然气低压检漏检验,确认无泄漏后,进行 20Mpa 天然气的高压气密性检验,5min 内不得有气体渗漏现象。21、随车技术文件应有:压缩天然气专用装置的合格
18、证和使用说明书;改装车使用维护说明书;出厂合格证。22、改装车出厂前,应在发动机舱内或充气阀附近安装一耐用铭牌,包括以下内容:1、使用压缩天然气汽车的牌照号和发动机号;2、燃料系统工作压力;3、改装单位的名称及改装出厂日期;4、气瓶改装个数和气瓶容积;5、气瓶购买日期和应复验的日期。车用压缩天然气气瓶安装监督检验项目表安装单位 监检编号 汽车型号及车牌号 改装日期 气瓶规格及数量燃气种类 序号 监 检 项 目类 别检 查结 果工作见证 监检员确 认日 期1 安装工艺规程 B2安装工艺 审 查安装工艺布置 A3 气瓶出厂资料 A4 气瓶钢印标记 A5气瓶质量气瓶外观质量 B6 供气管路及连接件
19、B7材料 各种阀门或集成阀 B8 充气装置安装位置 B9充气装置 防回流装置 B10 气瓶安装位置 B11 气瓶安装与固定 B12 多个气瓶安装的布置 B13气瓶安装质量气瓶集成阀及接头保护 B14 气瓶密封舱或保护罩 B15 高压管路安装位置及保护 B16 刚性高压管路布置与固定 B17高压管路及管接头安装铰接式客车用柔性管路安装与固定18 手动截止阀设置位置 B19 气密性试验 A天然气装置合格证、说明书改装车使用说明书20随车技术文件 出厂合格证B21 耐用铭牌 A记事栏:气瓶出厂编号:监检员: 年 月 日车用燃气气瓶安装监督检验报告监检报告编号 安装单位 许可证编号 汽车型号及车牌号 改装日期 气瓶规格及数量 燃气种类 气瓶出厂编号 该气瓶安装质量经我单位监督检验,安全性能符合 (填写监督检验依据的相关规程) 的规定,特发此证。监检员:审 核:监检单位:(监检专用章):批 准: 年 月 日 此证书一式三份,正本一份随安装资料交用户,副本两份,由监检单位和受检企业分别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