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庆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暂行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统一规范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行为,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试点的通知、重庆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国家在现阶段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两项主要污染物;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根据区域、流域环境质量状况,将达不到环境质量标准的污染物确定为该区域、该流域的主要污染物。所称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以下简称排污权)是指在许可核定的排污指标数量内,排污单位按照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直接或者间接排放主要污染物的权利。所称主要污染物排放
2、权交易(以下简称排污权交易)是指在满足环境质量要求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单位在交易机构对依法取得的主要污染物年度许可排污指标进行公开买卖的行为。所称转让方是指合法拥有可供交易的排污权的单位。所称需求方是指因实施工业建设项目需要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的排污单位。凡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工业建设项目,需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的,应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排污指标。第三条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第二章 挂牌转让申请受理第四条 转让方通过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重交所” )办理转让申请,应提交相关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以到达重交所指定账户为准)
3、。(一)提交材料包括:1、 重庆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 ;2、 重庆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挂牌转让通知书 ;3、重交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转让方对提交材料及填报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二)交易保证金的金额为挂牌价格的 10%-15%。第五条 重交所受理转让申请并经审核确认后,向转让方出具重庆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转让委托受理通知书 。第三章 挂牌转让信息发布第六条 重交所根据转让方提交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发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权转让公告 ,经转让方确认无误后在重交所网站或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相关报刊上发布。第七条 转让方应当明确转让公告期限。首次信息公告期限不得少于 10
4、个工作日。信息公告期按工作日计算,遇法定节假日以政府相关部门公告的实际工作日为准。第八条 信息公告期间不得擅自变更转让公告中的关于排放权转让的内容和条件。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公告内容的,应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文件,由重交所经原信息发布渠道进行公告,并重新计算公告期。第九条 在规定的挂牌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转让方可按照转让公告的约定延长信息公告期限。需变更信息公告内容的,转让方应重新获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重新通过重交所发布转让公告。第十条 挂牌转让信息公告的挂牌价不得低于经相关部门核准的排放权交易基准价。第十一条 息公告期间出现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情形,或者相关当事
5、人提出中止信息公告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后,重交所可以作出中止挂牌信息公告的决定。第十二条 挂牌信息公告的中止期限由重交所根据实际情形设定,一般不超过 1 个月。重交所在中止期间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核实,或转请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及时作出恢复或者终止挂牌信息公告的决定。如恢复信息公告,在重交所网站的累计公告时间不少于 10 个工作日,且恢复后的公告时间不少于 5个工作日。第四章 需求意向登记第十三条 有主要污染物排放需求且符合相关规定的企业,应及时到重交所办理受让需求预登记。重交所发布各主要污染物排放权挂牌转让公告后,只有在当次公告发布日前在重交所办理过受让需求预登记的企业具有申请受让当次转让标的
6、的资格。第十四条 重交所发布各主要污染物排放权挂牌转让公告后,已在重交所办理过受让需要预登记的企业可以在公告期限内,通过重交所办理当次标的受让意向登记。办理意向受让登记时,需要提交相关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以到达重交所指定账户为准) 。(一)提交材料包括:1、 重庆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受让申请书 ;2、 重庆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购买通知书 ;3、重交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意向受让方对提交材料及填报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二)交易保证金的金额为转让标的挂牌价的 10%-15%。第十五条 重交所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申请及材料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并将相关材料提交环境保护相关部门审核,意向受让方资
7、格的取得由环境保护相关部门确定。第十六条 经环境保护相关部门确认后,重交所向获得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出具重庆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受让申请受理通知书 ,并将意向受让方的登记情况书面告知转让方。第五章 挂牌转让组织交易及签约第十七条 挂牌转让信息公告期满后,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按照挂牌价直接签约。第十八条 转让信息公告期满后,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由重交所组织实施电子竞价。第十九条 电子竞技的对象为每基本计量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放权的价格。第二十条 电子竞技采取先增后减、分轮竞价方式进行。每轮竞价结束后,只产生一个受让方。受让方应按照其申请购买的最大数量进
8、行受让;申请数量大于剩余数量的,受让方应按照剩余数量进行受让。第二十一条 第一轮竞价采用增加拍卖形式,所有竞买人必须第一轮竞价,并以不低于挂牌价的价格应价。第一轮竞价结束后,若转让标的全部售出,则竞价会结束;若转让标的还有剩余,则除上述受让方以外的所有竞买人均可以进入第二轮竞价。第二十二条 从第二轮竞价起:(一)规定时间未能加入竞价会者视为自动放弃资格。(二)本轮竞价的起始价为上轮竞价的成交价。之前未能受让的竞买人均可以进入本轮报价。(三)竞价开始后,在规定时间内若无人应价,按照事先设定好的降价阶梯依次减价,直至有人应价结束。若有若干竞买人在相同价格应价,则系统自动转为对应价者增加拍卖形式,所
9、有应价者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竞价。(四)出现转让标的全部售出或所有竞买人均放弃资格的情形时,竞价会结束。第二十三条 电子竞技结束后,重交所根据电子竞价结果出具最终报价确认书 ,由受让方签字确认。转让方和受让方依据最终报价确认书签订重庆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合同 。第六章 协商转让程序第二十四条 经环境保护相关部门资格审核符合协商转让条件的,转让方和需求方分别根据重庆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转让审核登记凭证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共同向所在地重交所总所或分支机构申请。第二十五条 交易双方在重交所签订重庆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合同 ,在完成价款结算手续后,由重交所向交易双方出具重庆市主要污染物排放
10、权交易鉴证书 ,交易双方根据此鉴证书办理变更登记。第七章 交易资金结算第二十六条 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和交易价款,一般以人民币计价。以外币结算的,需提前向重交所申请,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七条 重交所实行交易资金统一进场结算制度,开设独立的结算账户,组织收付排放权交易资金,保证结算账户中交易资金的安全。第二十八条 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交易合同后,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可以根据约定转为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重交所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第二十九条 受让方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价款一次性支付到重交所结算账户。价款在 1000 万元以上(含 1000 万元)一次
11、性支付有困难的,可以约定分期付款,分期付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首付款不得低于价款总额的30%,未付款项应提供担保,担保物价值及合法性应经重交所会员认定,并接受重交所监督。第三十条 重交所依据受让方出具的付款委托通知书或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时向转让方划出交易价款。第三十一条 交易双方应当按照重交所的收费标准支付交易服务费用。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并在重交所的工作场所和信息平台公示。第八章 出具交易鉴证书第三十二条 交易双方签订合同后,受让方依据合同约定将排放权交易价款支付至重交所资金结算账户,且交易双方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后,重交所在 3个工作日内出具重庆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鉴证书 。第三十三条 重庆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鉴证书为转让方在环境保护相关部门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和受让方在环境保护相关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的凭证。第九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 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向重交所申请调解。争议涉及重交所时,当事人可向环境保护相关部门申请调解,也可按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五条 排放权交易中出现中止、终结情形的,应当在重交所网站上公告。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由重交所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