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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2011年黄酒产品监督抽查检验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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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北京市 2011 年黄酒产品监督抽查检验细则一、产品名称:黄酒黄酒产品是指以稻米、黍米、玉米、小米、小麦等为主要原料,经蒸煮、加曲、糖化、发酵、压榨、过滤、煎酒、贮存、勾兑等工艺生产的酿造酒。主要包括三种类型:黄酒、绍兴酒(绍兴黄酒)、烹饪黄酒。二、检验依据下列引用的文件,其最新版本或修改单均适用于本细则。GB 2758 发酵酒卫生标准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T 4789.2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酒类检验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28 食品中糖精钠的测定GB/T 5009.29 食品中山梨酸、苯甲酸的测定GB/T 5009

2、.97 食品中环已基氨基磺酸钠的测定GB/T 5009.140 饮料中乙酰磺胺酸钾的测定GB/T 13662 黄酒GB/T 23495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QB/T 2745 烹饪黄酒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三、抽样方法1.在北京市生产企业成品仓库内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抽样单须标注酒精度和产品等级。2.抽样数量:不少于 8 件,总量不少于 2 升;1000 毫升以上规格的产品,抽取 4 件。样品分成 2 份,3/4 用于检验,1/4 备查,备用样品封存在检验机构。3.样品处置:

3、应当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进行签封。运输时应避免强烈振荡、日晒、雨淋、装卸时应轻拿轻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物品和污染物混贮、混运。四、检验项目4.1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重要程度及不合格程度分类 序号 检验项目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强制性/推荐性 检测方法A 类 a B 类 b1 非糖固形物 推荐性 2 酒精度 推荐性 3 氨基酸态氮GB/T 13662GB/T 17946QB/T 2745推荐性GB/T 136624 铅 GB 2758 强制性 GB 5009.12 5 苯甲酸 GB 2760 强制性 6 山梨酸 GB 2760 强制性GB/T 5009.29GB/T 23495 7 糖

4、精钠 GB 2760 强制性GB/T 5009.28GB/T 234958环已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 GB 2760 强制性 GB/T 5009.97 9乙酰磺胺酸钾(安赛蜜) GB 2760 强制性 GB/T 5009.140 10 菌落总数 GB 2758 强制性 11 大肠菌群 GB 2758 强制性 12肠道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GB 2758 强制性GB/T 4789.25 13 -苯乙醇 c GB/T 13662 推荐性 GB/T 13662 a 极重要质量项目b 重要质量项目c 限稻米黄酒检测4.2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4.2.1 检验机构接收样品应当有专人负责

5、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4.2.2 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或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的明示标准或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或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或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或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或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

6、示标准或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4.2.3 当同一检验项目存在多种检测方法时,应优先采用 4.1 中“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中所指定的检测方法。五、判定原则经检验,所检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所检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 A 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 B 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一般不合格。六、异议处理复检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6.1 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6.2 需对不合格项目复检时,采用备用样检验。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6.3 不进行复检的情况:6.3.1 被检方提出复检时,产品在复检有效期内于正常贮存条件下已变质的;6.3.2 产品微生物检验项目不合格的;6.3.3 法律、法规规定不进行复检的其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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