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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镇江市城市排水管理暂行办法.doc

  • 上传人:hskm5268
  • 文档编号:8930028
  • 上传时间:2019-07-17
  • 格式:DOC
  • 页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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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镇江市城市排水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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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镇江市城市排水管理暂行办法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排水管理,确保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防治洪涝灾害,改善城市环境,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是指利用城市排水设施对产业废水、生活污水(以下统称污水)和大气降水的接纳、输送、处理、排放的行为。本办法所指城市排水设施是指城市排水管网、雨污水泵站、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以及用于接纳和输送城市雨污的水沟(河)、渠等设施。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维护、使用和保护。农业、畜牧业生产排水和水利排灌除外。第四条 市建设局是本市城市排水行

    2、政主管部门,市排水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城市排水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条 城市污水处理实行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制度。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运行养护逐步实行市场化,可通过公开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运行养护单位。第六条 市规划、水利、环保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本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排水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排水许可管理制度。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城市排水设施的权利和保护城市排水设施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管理第九条 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应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管理并重的原则。城市污水处理实行集中处

    3、理和分散处理相结合的原则。第十条 各级政府应将城市排水设施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以政府投资、社会集资、单位自筹等多种方式建设。第十一条 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排水专业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二条 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排水专业规划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结合城市防洪排涝的要求,组织编制年度城市排水设施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建设程序组织实施。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城市排水专业规划和城市排水设施建设计划。第十三条 自建排水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符合本市排水专业规划。需接

    4、入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自建排水设施,其设计方案应当符合排入公共排水设施的要求,方可实施。第十四条 城市新区建设、旧城改造以及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应当根据城市排水专业规划配套建设排水设施,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十五条 城市新区建设、旧城改造以及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应当实行雨、污水分流。在已经实行雨、污水分流的地区,不得将雨、污水混接。在暂不能实行雨、污水分流的地区,应当实行污水截流,并逐步向雨、污水分流过渡。第十六条 城市排水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及要求。第十七条 城市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的

    5、设计、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第十八条 城市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排水设施建设项目,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完整的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竣工档案,并且在竣工验收后 3 个月内将竣工档案报送市城市排水管理机构和城市建设档案馆。第三章 运行管理第十九条 接通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统称排水户)排放的污水应当符合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必要时还

    6、当安装专用计量及水质监测装置。第二十条 向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必须向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排水申请,取得排水许可证后方可排水。排水户提出排水申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的要求;(二)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的污水,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标准;(三)已按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四)已在排放口设置专业检测井;(五)排放污水可能对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已在排放口至少能对水量、PH、CODcr(或 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六)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具备至少能对水量、PH、CODcr、SS 和氨

    7、氮等进行检测的能力和相应的水量、水质检测制度;(七)对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排水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排水户已修建预沉设施,且排水经预沉设施处理后符合第十九条规定的标准。第二十一条 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排水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排水许可证。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为 5 年。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在施工过程中需要向城市公共排水设施临时排水的,建设单位应向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临时排水许可证。用于施工排水的临时排水许可证有效期不得超过施工期限。第二十三条 需要继续使用城市排水设施的排水户,应当在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 30

    8、日内,向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续。第二十四条 排水户必须接受城市排水监测管理机构的检测。对检测不合格,且对城市排水设施构成严重危害的排水户,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暂停其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限期治理达标后方可恢复排水。污水预处理后排入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单位,应将污水处理运转状况和排放水质化验资料定期报送市城市排水管理机构。第二十五条 排水户必须按照排水许可证或临时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排水水量、主要污染物种类和浓度及排放口数量排放污水。排水户需要变更排放主体或者改变排放产业污水的水质、水量的,应事先报告市城市排水管理机构。因紧急情况需要临时改变排放水质、水量的,应当在 24 小时内向市城市排水管理机构报告,并做好相应的防范工作。第二十六条 电力、通讯、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保障汛期时城市排水设施的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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