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简单地说,就是电脑、电视和医疗、电子检测仪器上都有的彩色荧光屏,它的生产主要由数字技术控制的彩色玻壳压机剪切压制成型的。玻壳生产是技术密集型产业。产品由固体原料变为液态玻璃,再变为固态产品。用冷态下的模具尺寸保证热玻璃尺寸,最终保证其冷态下尺寸及外观的高精度。生产过程中涉及到硅酸盐、机械、电子、化工、测量等专业技术的相互配合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是施工全过程的最后一道程序,也是工程项目管理的最后一项工作。它是建设投资成果转入生产或使用的标志,也是全面考核投资效益、检验设计和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 一、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 在项目竣工验收之前,施工单位应配合监理工程师作好下列竣工验收的
2、准备工作。 1.完成收尾工程 收尾工程的特点是零星、分散、工程量小,但分布面广,如果不及时完成,将会直接影响项目的竣工验收及投产使用。 做好收尾工程,必须摸清收尾工程项目,通过竣工前的预检,作一次彻底的清查,按设计图纸和合同要求,逐一对照,找出遗漏项目和修补工作,制定作业计划,相互穿插施工。 2.竣工验收资料的准备 竣工验收资料和文件是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从施工开始就应完整地积累和保管,竣工验收时应经编目建档。 3.竣工验收的预验收 竣工验收的预验收,是初步鉴定工程质量,避免竣工进程拖延,保证项目顺利投产使用不可缺少的工作。通过预验收,可及时发现遗留问题,事先予以返修、补修。 二、竣工
3、验收的依据 竣工验收依据主要有: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纲要、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和说明书,设备技术说明书,招标投标文件和工程合同,图纸会审记录、设计修改签证和技术核定单,现行的施工技术验收标准及规范,协作配合协议,以及施工单位提供的有关质量保证文件和技术资料等。工程项目的规模、工艺流程、工艺管线、生产设备、土地使用、建筑结构、建筑面积、内外装修、质量标准等,必须与上述文件、合同所规定的内容一致。 三、竣工验收的标准 由于建设工程项目门类很多,要求各异,因此必须有相应竣工验收标准,以资遵循。一般有土建工程、安装工程、人防工程、管道工程、桥梁工程、电气工程及铁路建筑安装工程等的验收标准。 2.安装工
4、程验收标准 按照设计要求的施工项目内容、技术质量要求及验收规范的规定,各道工序全部保质保量施工完毕,不留尾巴。即工艺、燃料、热力等各种管道已做好清洗、试压、吹扫、油漆、保温等工作,各项设备、电气、空调、仪表、通讯等工程项目全部安装结束,经过单机、联动无负穑及投料试车,全部符合安装技术的质量要求,具备形成设计能力的条件。 5.竣工验收的步骤 竣工验收一般分为两个阶段进行: (1)单项工程验收。是指在一个总体建设项目中,一个单项工程或一个车间已按设计要求建设完成,能满足生产要求或具备使用条件,且施工单位已预验,监理工程师已初验通过,在此条件下进行的正式验收。 (2)全部验收。是指整个建设项目己按设
5、计要求全部建设完成,并已符合竣工验收标准,施工单位预验通过,监理工程师初验认可,由监理工程师组织以建设单位为主,有设计、施工等单位参加的正式验收。在整个项目进行全部验收时,对已验收过的单项工程,可以不再进行正式验收和办理验收手续,但应将单项工程验收单作为全部工程验收的附件而加以说明。 (3)办理竣工验收签证书 竣工验收签证书必须有三方的签字方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对外贸易经营者第三章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第四章国际服务贸易第五章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第六章对外贸易秩序第七章对外贸易调查第八章对外贸易救济第九章对外贸易促进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四十七条与
6、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经济贸易条约、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违反条约、协定的规定,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该条约、协定享有的利益丧失或者受损,或者阻碍条约、协定目标实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权要求有关国家或者地区政府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并可以根据有关条约、协定中止或者终止履行相关义务。2000 年通则E 组发货 EXW EX works 工厂交货(指定地点) “工厂交货( 指定地点) “是指当卖方在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的地点(如工场、工厂或仓库)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时,即完成交货,卖方不办理出口清关手续或将货物装上任何运输工具。该术语是卖方承当责任最小的术语。买方必须承当在卖方所在地受领货物的全
7、部费用和风险。F 组主要运费未付 FCA Free Carrier 交至承运人(指定地点) 、FCA 货交承运人 (指定地点) “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 ”是指卖方只要将货物在指定的地点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办理了出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需要说明的是,交货地点的选择对于在该地点装货和卸货的义务会产生影响。若卖方在其所在地交货,则卖方应负责装货,若卖方在任何其他地点交货,卖方不负责卸货。 FAS Free Along Side 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 “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 ”是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到船边,即完成交货。买方必须承担自那时起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FAS 术语要求卖
8、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FOB Free On Board 船上交货( 指定装运港) C 组主要运费已付 CFR Cost and Freight 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CIF 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 成本、保险加运费付至(指定目的港) CPT Carriage Paid to 运费付至(指定目的港) CIP Carriage and lnsurance Paid to 运费、保险费付至( 指定目的地) C 系的不好D 组货到 DAF Delivered at Frontier 边境交货(指定地点) DES Delivered EX Ship 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
9、目的港) DEQ Delivered EX Quay 目的港码头交货( 指定目的港) 目的港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目的港码头交货”是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港码头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不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卖方应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并卸至码头的一切风险和费用。DDU Delivered Duty Unpaid 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 “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 ”是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不办理进口手续,也不从交货的运输工具上将货物卸下,即完成交货。卖方应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地的一切风险和费用,不包括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在目的地国进口应交纳的任何“税费” (包括
10、办理海关手续的责任和风险,以及交纳手续费、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 。买方必须承担此项“税费”和因其未能及时输货物进口清关手续而引起的费用和风险。DDP Delivered Duty Paid 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 联 合 国 国 际 货 物 买 卖 合 同 公 约 共 分 为 四 个 部 分 : ( 1) 适 用 范 围 ; ( 2) 合 同 的 成立 ; ( 3) 货 物 买 卖 ; ( 4) 最 后 条 款 。 全 文 共 101 条 。 公 约 的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以 下 四 个方 面 : 1.公 约 的 基 本 原 则 。 建 立 国 际 经 济 新 秩 序 的 原 则 、
11、 平 等 互 利 原 则 与 兼 顾 不 同 社 会 、经 济 和 法 律 制 度 的 原 则 。 这 些 基 本 原 则 是 执 行 、 解 释 和 修 订 公 约 的 依 据 , 也 是 处 理 国 际货 物 买 卖 关 系 和 发 展 国 际 贸 易 关 系 的 准 绳 。 2.适 用 范 围 。 第 一 , 公 约 只 适 用 于 国 际 货 物 买 卖 合 同 , 即 营 业 地 在 不 同 国 家 的 双 方当 事 人 之 间 所 订 立 的 货 物 买 卖 合 同 , 但 对 某 些 货 物 的 国 际 买 卖 不 能 适 用 该 公 约 作 了 明 确规 定 。 第 二 , 公
12、 约 适 用 于 当 事 人 在 缔 约 国 内 有 营 业 地 的 合 同 , 但 如 果 根 据 适 用 于“合 同 ”的 冲 突 规 范 , 该 “合 同 ”应 适 用 某 一 缔 约 国 的 法 律 ,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也 应 适 用“销 售 合 同 公 约 ”, 而 不 管 合 同 当 事 人 在 该 缔 约 国 有 无 营 业 所 。 对 此 规 定 , 缔 约 国 在批 准 或 者 加 入 时 可 以 声 明 保 留 。 第 三 , 双 方 当 事 人 可 以 在 合 同 中 明 确 规 定 不 适 用 该 公 约 。( 适 用 范 围 不 允 许 缔 约 国 保 留 )
13、 3.合 同 的 订 立 。 包 括 合 同 的 形 式 和 发 盘 ( 要 约 ) 与 接 受 ( 承 诺 ) 的 法 律 效 力 。 4.买 方 和 卖 方 的 权 利 义 务 。 第 一 , 卖 方 责 任 主 要 表 现 为 三 项 义 务 : 交 付 货 物 ; 移交 一 切 与 货 物 有 关 的 单 据 ; 移 转 货 物 的 所 有 权 。 第 二 , 买 方 的 责 任 主 要 表 现 为 两 项 义 务 :支 付 货 物 价 款 ; 收 取 货 物 。 第 三 , 详 细 规 定 卖 方 和 买 方 违 反 合 同 时 的 补 救 办 法 。 第 四 ,规 定 了 风 险
14、转 移 的 几 种 情 况 。 第 五 , 明 确 了 根 本 违 反 合 同 和 预 期 违 反 合 同 的 含 义 以 及当 这 种 情 况 发 生 时 , 当 事 人 双 方 所 应 履 行 的 义 务 。 第 六 , 对 免 责 根 据 的 条 件 作 了 明 确 的规 定 。第 二 节 损 害 赔 偿第 四 节 免 责 第 七 十 九 条 ( 1) 当 事 人 对 不 履 行 义 务 , 不 负 责 任 , 如 果 他 能 证 明 此 种 不 履 行 义 务 , 是 由 于 某 种 非 他 所 能 控 制 的 障 碍 , 而 且 对 于 这 种 障 碍 , 没 有 理 由 预 期 他 在 订 立 合 同 时 能 考虑 到 或 能 避 免 或 克 服 它 或 它 的 后 果 。第 八 十 条 一 方 当 事 人 因 其 行 为 或 不 行 为 而 使 得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不 履 行 义 务 时 , 不 得 声 称 该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不 履 行 义 务 。第五十七条(1)如果买方没有义务在任何其它特定地点支付价款,他必须在以下地点向卖方支付价款:(a)卖方的营业地;或者(b)如凭移交货物或单据支付价款,则为移交货物或单据的地点。(2)卖方必须承担因其营业地在订立合同后发生变动而增加的支付方面的有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