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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信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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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 概 念 :具 有 相 同 运 用 范 围 并 被 集 合 管 理 、 运 用 、 处 分 的 信 托 资 金 , 为 一个 集 合 信 托 计 划 。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应 当 依 信 托 资 金 运 用 范 围 的 不 同 , 为被 集 合 管 理 、 运 用 、 处 分 的 信 托 资 金 分 别 设 立 集 合 信 托 计 划 。 集 合 资 金 信 托 业 务 是 指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根 据 委 托 人 意 愿 、 将 两 个 以 上( 含 两 个 ) 委 托 人 交 付 的 资 金 集 中 管 理 、 运 用 和 处 分 的 资 金 信 托 业 务 。信 托 投

2、资 公 司 办 理 集 合 资 金 信 托 业 务 时 , 应 设 立 集 合 信 托 计 划 。 。在小企业融资过程中采取集合信托方式,是将若干家小企业进行信用捆绑,然后发行信托产品购买小企业的债权,或者进行信托贷款。集合信托融资的优点在于准入门槛较低、结构设计灵活、操作手续相对简单,同时可以拓宽小企业融资渠道,降低小企业融资成本,并提高小企业的知名度。银行在集合信托计划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如推荐合适的企业,协助确定发行事项、价格和期限,以及账户托管、寻找投资人等。中信银行有着庞大的高端客户资源,与国内的主要信托投资公司有着紧密的合作关系,在投资者分层、投资对象风险隔离、发行事项安排等方面有着

3、丰富的经验,可以有效地提高集合信托设立和发行的成功率。2: 特 点 : 从 上 述 法 规 中 可 以 看 出 , 集 合 信 托 计 划 具 有 如 下 特 点 : ( 1) 委 托 人 为 二 人 或 二 人 以 上 ; ( 2) 每 个 委 托 人 分 别 与 受 托 人 人 签 订 信 托 合 同 ; ( 3) 委 托 人 交 付 的 信 托 资 金 由 受 托 人 集 中 管 理 、 运 用 和 处 分 ; ( 4) 每 个 信 托 计 划 项 下 的 信 托 资 金 具 有 相 同 运 用 范 围 。 从 上 述 第 ( 2) 个 特 点 来 看 , 由 于 每 个 委 托 人 分

4、 别 与 受 托 人 签 订 信 托 合 同 , 各 委 托 人 之 间 没 有 意 思 联 络 , 似 乎 应 认 定 为 每 个 委托 人 与 受 托 人 之 间 分 别 成 立 信 托 关 系 , 即 一 个 集 合 信 托 计 划 项 下 存 在多 个 信 托 。 第 ( 3) 、 第 ( 4) 个 特 点 可 以 归 结 为 各 个 信 托 项 下 的 信托 资 金 由 受 托 人 集 合 在 一 起 在 相 同 的 运 用 范 围 内 集 中 管 理 、 运 用 和 处分 。 因 此 , 集 合 信 托 计 划 可 概 括 为 “共 同 运 用 信 托 ” 3: 集 合 信 托 计

5、 划 的 前 景集 合 投 资 工 具 的 目 标 在 于 提 供 投 资 管 理 。 集 合 投 资 的 功 能 为 :通 过 完 全 管 理 权 的 授 予 , 实 现 规 模 管 理 、 专 业 经 营 和 分 散 投 资 风 险 。 集 合 信 托 计 划 与 投 资 基 金 是 目 前 中 国 金 融 市 场 中 两 个 最 为 类 似的 投 资 工 具 , 由 于 集 合 信 托 计 划 目 前 存 在 金 额 和 份 数 的 限 制 和 不 能 公开 的 宣 传 , 完 全 不 同 于 投 资 基 金 大 量 , 公 开 和 多 渠 道 的 发 行 , 后 者 获得 了 广 泛

6、的 运 用 , 并 存 在 着 巨 大 的 潜 在 市 场 。 与 集 合 信 托 计 划 另 一 个相 类 似 的 投 资 工 具 是 银 行 推 出 的 多 方 委 托 贷 款 计 划 , 后 者 的 做 法 是 ,银 行 作 为 受 托 人 , 按 照 多 方 委 托 人 确 定 的 贷 款 对 象 、 用 途 、 金 额 、 期限 , 利 率 等 条 件 代 为 发 放 、 监 督 使 用 并 协 助 收 回 委 托 贷 款 的 业 务 品 种 ,该 种 计 划 , 只 有 最 低 数 额 的 限 制 , 没 有 份 数 的 限 制 , 在 银 行 营 业 网 点的 柜 台 直 销 ,

7、 承 诺 固 定 的 回 报 率 , 银 行 将 之 定 位 为 中 间 业 务 , 由 于 丰富 客 户 资 源 和 众 多 网 点 的 销 售 优 势 , 报 道 称 , 该 产 品 销 售 势 头 非 常 乐观 。 通 过 对 三 种 类 似 集 合 投 资 计 划 的 简 单 比 较 , 从 目 前 市 场 的 层 面和 功 能 上 , 集 合 信 托 计 划 作 为 一 种 投 资 工 具 并 没 有 明 显 的 优 势 , 它 所具 有 的 制 度 优 势 没 有 被 充 分 的 认 同 和 产 生 明 显 的 实 效 。 从 美 国 的 实 践看 , 集 合 信 托 计 划 在

8、监 管 和 功 能 上 的 定 位 清 楚 , 但 在 发 展 上 一 直 处 于共 同 基 金 的 打 压 下 , 不 能 有 效 地 壮 大 规 模 。 随 着 对 于 银 行 业 务 和 功 能的 重 新 认 识 近 来 美 国 已 经 有 很 多 集 合 信 托 计 划 转 化 为 银 行 专 有 共 同基 金 (Pr0prietarY Mutual Funds), 突 破 原 有 的 限 制 , 这 其 中 很 大的 原 因 在 于 金 融 服 务 机 构 经 营 上 的 压 力 , 但 很 难 说 是 为 了 受 益 人 的 最大 利 益 。 目 前 我 国 对 于 功 能 趋 近

9、 的 投 资 工 具 , 进 行 分 业 监 管 , 没 有 统一 的 监 管 目 标 和 政 策 标 准 , 在 这 种 背 景 下 , 是 否 提 供 了 充 分 的 监 管 成为 衡 量 投 资 者 保 护 、 投 资 产 品 成 本 和 收 益 的 重 要 的 标 准 。 在 监 管 的 层面 上 , 又 将 产 生 是 否 重 复 监 管 的 问 题 。 集 合 资 金 信 托 作 为 一 种 集 合 投 资 工 具 , 如 能 获 得 长 远 的 发 展 , 必需 进 行 更 为 具 体 而 鲜 明 的 功 能 定 位 , 充 分 利 用 信 托 机 制 的 灵 活 性 和 破产

10、隔 离 机 制 , 同 时 , 对 集 合 资 金 信 托 的 监 管 应 当 符 合 集 合 投 资 计 划 的一 般 规 制 要 点 。 即 确 定 登 记 和 披 露 制 度 实 现 对 受 托 人 的 监 管 。 只 有 建立 和 完 善 为 受 益 人 利 益 最 大 化 的 机 制 , 集 合 信 托 计 划 才 会 具 有 美 好 的前 景 。 4: 集 合 信 托 计 划 的 法 律 风 险风 险 一 : 保 本 保 底 条 款 的 法 律 风 险 。 中 国 银 监 会 制 订 的 信 托 公 司 集 合 资 金 信 托 计 划 管 理 办 法 第八 条 第 一 款 明 确

11、规 定 信 托 公 司 推 介 信 托 计 划 时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承 诺 信托 资 金 不 受 损 失 , 或 者 以 任 何 方 式 承 诺 信 托 资 金 的 最 低 收 益 。 结 合 第一 个 案 例 , 根 据 证 券 市 场 的 风 险 特 点 , 信 托 计 划 的 发 行 人 无 法 保 证 委托 人 的 本 金 不 受 损 失 , 也 就 更 无 法 保 证 其 最 低 收 益 (如 出 现 信 托 计划 买 入 的 证 券 品 种 出 现 连 续 开 盘 即 跌 停 的 不 利 局 面 )。 而 大 部 分 买入 信 托 份 额 的 委 托 人 由 于 缺 乏

12、 证 券 市 场 专 业 知 识 和 金 融 领 域 的 法 律 知识 , 是 无 法 预 先 了 解 该 集 合 信 托 计 划 的 潜 在 风 险 的 , 从 这 个 视 角 来 看 ,这 也 属 于 风 险 信 息 披 露 不 完 全 的 表 现 。 一 旦 上 述 的 市 场 风 险 爆 发 , 出 现 无 风 险 信 托 份 额 的 保 底 收 益 无法 兑 现 甚 至 本 金 受 损 , 委 托 人 想 寻 求 法 律 救 济 的 可 能 性 也 是 微 乎 其 微 ,因 为 保 证 本 金 安 全 的 承 诺 和 保 底 收 益 的 设 置 明 显 抵 触 了 法 律 的 规 定

13、 ,根 据 我 国 合 同 法 , 这 款 集 合 信 托 计 划 的 合 同 书 本 身 具 有 违 法 性质 , 当 属 无 效 合 同 。 委 托 人 基 于 无 效 合 同 的 收 益 是 无 法 获 得 法 律 保 障的 。 风 险 二 : 信 托 资 金 使 用 监 管 的 法 律 风 险 。 分 析 金 新 乳 品 信 托 计 划 不 难 发 现 导 致 整 个 信 托 计 划 陷 入 风 险 局面 的 最 根 本 原 因 是 受 托 人 没 有 将 信 托 计 划 资 金 用 于 信 托 计 划 的 约 定 投资 项 目 。 表 面 上 看 , 金 新 乳 品 信 托 计 划

14、的 确 用 募 集 的 资 金 收 购 了 三 家乳 制 品 公 司 的 相 应 股 权 。 可 通 过 事 发 后 大 量 阅 读 有 关 金 新 乳 品 信 托 的相 关 资 料 和 盛 名 于 中 国 金 融 界 的 德 隆 国 际 瞬 间 倾 倒 的 始 末 材 料 , 就 不难 发 现 , 德 隆 国 际 实 际 上 是 在 通 过 信 托 这 种 方 式 进 行 股 权 收 购 和 置 换 ,以 便 达 到 整 合 再 获 利 出 局 的 目 的 。 金 新 乳 品 信 托 计 划 就 是 德 隆 国 际 众多 资 产 收 购 计 划 中 的 一 颗 棋 子 。 那 么 回 到 本

15、 文 的 论 述 中 观 点 。 金 新 信托 作 为 拥 有 国 资 背 景 并 获 得 信 托 机 构 法 人 许 可 证 的 独 立 法 人 , 其 发 行的 集 合 信 托 产 品 应 当 严 格 按 照 信 托 产 品 说 明 书 的 既 定 项 目 规 范 运 作 ,并 且 应 当 为 了 委 托 人 的 利 益 以 勤 勉 善 良 之 心 尽 最 大 管 理 义 务 , 而 不 是仅 仅 为 坐 收 德 隆 国 际 超 当 期 收 购 价 格 的 回 购 承 诺 所 带 来 的 利 益 。 虽 然金 新 乳 品 信 托 计 划 在 运 营 期 间 按 照 产 品 说 明 书 完

16、成 了 相 应 收 购 行 为 ,但 由 于 其 设 立 的 初 衷 是 另 有 他 谋 , 所 以 仍 因 认 定 为 没 有 将 信 托 计 划 资金 用 于 信 托 计 划 的 约 定 投 资 项 目 。 风 险 三 : 信 托 产 品 的 营 销 法 律 风 险 。 金 新 乳 品 信 托 案 中 折 射 出 应 该 引 起 重 视 的 另 一 个 问 题 是 变 相 运用 他 人 信 用 从 事 集 合 信 托 计 划 的 营 销 。 不 管 是 国 债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还是 集 合 信 托 计 划 , 在 实 务 操 作 中 一 般 都 是 由 发 行 人 委 托 一

17、家 或 者 几 家银 行 类 金 融 机 构 代 销 并 代 理 资 金 收 付 。 而 银 行 因 在 长 期 的 居 民 存 贷 款业 务 中 的 稳 健 表 现 成 为 被 社 会 公 众 赋 予 信 誉 最 高 的 金 融 机 构 。 现 实 中由 于 广 大 投 资 者 未 在 事 先 对 将 要 投 资 的 金 融 产 品 做 深 入 细 致 的 研 究 和考 察 以 及 盲 从 抢 筹 的 不 良 投 资 习 惯 , 很 容 易 将 金 融 产 品 的 发 行 人 误 认为 是 提 供 代 售 服 务 的 银 行 。 因 此 , 一 些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往 往 利 用 大

18、 银 行代 销 其 发 行 的 集 合 信 托 产 品 借 用 银 行 信 用 从 事 集 合 信 托 计 划 的 变 相 营销 。 一 旦 信 托 产 品 受 托 人 经 验 不 足 或 发 生 不 可 抵 御 的 市 场 风 险 导 致 信托 财 产 受 到 损 失 就 可 能 出 现 投 资 者 向 银 行 而 不 是 集 合 信 托 计 划 发 行 人问 责 的 情 况 。 其 危 害 轻 则 负 面 影 响 银 行 信 誉 度 , 重 则 爆 发 冲 击 正 常 金融 秩 序 的 信 用 危 机 甚 至 有 使 银 行 被 迫 倒 闭 的 可 能 。 风 险 四 : 来 自 信 托

19、计 划 委 托 方 的 法 律 风 险 。 从 委 托 人 层 面 来 讲 , 主 要 存 在 两 个 方 面 的 法 律 风 险 。 其 一 , 委托 人 以 不 正 当 性 质 资 产 进 行 委 托 可 能 导 致 的 法 律 风 险 。 受 托 人 在 接 收委 托 人 受 托 资 产 的 环 节 中 , 可 能 会 面 临 其 所 接 收 的 受 托 资 产 为 委 托 人从 非 法 来 源 获 取 或 者 为 不 正 当 占 有 的 可 能 性 。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在 发 行 一个 集 合 信 托 投 资 产 品 时 , 由 于 时 间 、 人 力 等 方 面 的 限 制

20、, 很 难 有 足 够的 力 量 去 对 每 一 个 委 托 人 所 交 付 的 资 产 进 行 合 法 来 源 的 审 查 。 如 果 委托 人 的 受 托 资 产 被 证 实 为 非 法 财 产 或 者 不 正 当 占 有 而 被 依 法 追 缴 , 将给 其 他 委 托 人 和 受 托 人 带 来 巨 大 的 经 济 损 失 , 同 时 也 重 创 了 信 托 投 资公 司 的 资 信 和 形 象 。 其 二 , 委 托 人 不 及 时 履 行 信 托 合 同 约 定 义 务 的 法律 风 险 。 一 些 信 托 产 品 为 了 快 速 使 投 资 项 目 进 入 运 转 , 受 托 人

21、 在 收 到委 托 人 首 次 交 付 的 资 产 后 即 开 始 运 营 信 托 计 划 。 但 如 果 委 托 人 因 种 种原 因 无 法 提 供 当 初 承 诺 的 信 托 计 划 后 续 受 托 资 产 , 则 同 样 可 能 出 现 集合 信 托 计 划 中 途 停 止 或 终 止 的 可 能 并 给 该 信 托 计 划 的 其 他 当 事 人 造 成损 失 。 5: 集 合 信 托 计 划 法 律 风 险 防 范 的 政 策 建 议( 1) 加 强 集 合 信 托 计 划 产 品 发 行 和 信 托 合 约 的 监 管 。 要 从 源 头 上 杜 绝 类 似 承 诺 信 托 资

22、金 不 受 损 失 和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条 款的 出 现 , 就 应 该 建 立 和 完 善 集 合 信 托 计 划 的 发 行 审 批 制 度 。 在 我 国 现行 的 法 律 背 景 下 , 一 个 集 合 信 托 计 划 从 立 案 设 计 到 发 行 , 所 有 的 决 策都 是 由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自 身 作 出 的 , 而 这 其 中 就 有 可 能 出 现 信 托 计 划 的设 立 是 为 了 达 到 非 产 品 说 明 书 所 载 项 目 的 其 他 不 可 公 开 目 的 的 情 况 。为 了 避 免 这 种 情 况 的 发 生 , 可 尝 试 参 照 股 份

23、 公 司 上 市 公 开 发 行 股 票需 报 中 国 证 券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审 核 的 制 度 为 集 合 信 托 计 划 的 发 行 设立 一 项 审 批 权 , 鉴 于 有 关 信 托 公 司 集 合 资 金 信 托 计 划 的 管 理 办 法 是 由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制 订 , 该 集 合 信 托 计 划 的 审 批 权 具 体 可 由中 国 银 监 会 设 立 类 似 于 中 国 证 监 会 发 行 审 核 委 员 会 的 专 门 机 构 集 中 行使 。 亦 或 组 织 信 托 领 域 的 行 业 协 会 由 其 行 使 集 合 信

24、托 计 划 的 发 行 审批 权 , 通 过 这 种 方 式 审 查 拟 发 行 的 集 合 信 托 产 品 的 设 立 目 的 , 资 金 投向 的 安 全 性 、 可 行 性 , 信 托 计 划 的 管 理 机 制 , 出 现 重 大 风 险 时 的 应急 预 案 , 收 益 分 配 模 式 以 及 面 向 投 资 者 的 集 合 信 托 产 品 说 明 书 和 集合 信 托 产 品 销 售 合 同 要 式 条 款 等 要 件 。 从 而 在 发 行 环 节 上 保 证 集 合 信托 产 品 的 金 融 安 全 性 , 消 除 潜 在 金 融 风 险 出 现 的 可 能 。 ( 2) 加

25、强 对 投 资 者 的 风 险 教 育 以 及 严 格 合 格 投 资 者 制 度 。 加 强 对 投 资 者 的 金 融 基 本 知 识 宣 传 和 投 资 风 险 教 育 宣 传 力 度 ,使 其 认 清 信 托 产 品 投 资 与 债 券 投 资 , 股 票 投 资 等 其 他 投 资 方 式 在 风险 级 别 上 的 区 别 。 并 能 有 效 通 过 基 本 金 融 知 识 识 别 预 见 一 些 集 合 信 托计 划 的 潜 在 风 险 。 通 过 对 银 监 会 制 订 的 信 托 公 司 集 合 资 金 信 托 计划 管 理 办 法 第 六 条 的 严 格 执 行 , 筛 选

26、出 具 有 相 应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的投 资 人 , 降 低 属 于 集 合 信 托 产 品 正 常 限 度 内 的 风 险 转 移 为 社 会 风 险的 可 能 。 ( 3) 加 强 集 合 信 托 计 划 产 品 的 营 销 监 管 。 首 先 , 商 业 银 行 应 该 积 极 加 强 内 部 自 律 监 管 , 规 范 经 营 行 为 ,增 强 经 营 责 任 意 识 。 银 行 在 推 介 代 理 产 品 时 应 当 如 实 向 投 资 者 说 明 集合 信 托 产 品 与 银 行 产 品 之 间 在 资 金 投 向 、 收 益 来 源 和 风 险 级 别 上 存在 的 不

27、同 之 处 。 代 理 销 售 集 合 信 托 产 品 的 商 业 银 行 应 在 营 业 网 点 设 置 集 合 信 托理 财 专 柜 , 严 格 与 办 理 普 通 人 民 币 储 蓄 等 相 关 业 务 的 柜 面 相 区 别 , 在具 体 业 务 操 作 中 , 银 行 应 与 投 资 者 签 订 风 险 责 任 告 知 书 , 再 次 强 化 投资 者 对 该 集 合 信 托 产 品 的 了 解 和 对 风 险 的 认 知 。 其 次 , 各 银 行 监 管 部 门 应 加 强 对 银 行 代 理 集 合 信 托 产 品 销 售 业务 收 取 手 续 费 率 的 监 管 , 改 革

28、传 统 的 以 代 理 销 售 数 量 为 收 费 依 据 的 费率 模 式 , 这 样 , 既 可 防 止 各 银 行 问 因 抢 占 市 场 份 额 而 出 现 的 恶 性 竞争 , 又 可 以 防 止 银 行 为 争 取 利 润 最 大 化 而 忽 视 风 险 信 息 披 露 甚 至 故意 隐 瞒 风 险 信 息 的 不 正 当 营 销 行 为 。 ( 4) 加 强 对 委 托 人 的 资 金 和 信 用 监 管 。 防 范 上 述 来 自 于 委 托 人 行 为 可 能 引 发 的 法 律 风 险 , 从 法 律 和 制度 的 角 度 加 以 预 防 和 落 实 是 一 条 较 好 的

29、 途 径 。 就 关 于 受 托 资 产 来 源 不合 法 或 不 正 当 而 潜 在 的 风 险 来 说 , 除 了 在 我 国 信 托 公 司 集 合 资 金信 托 计 划 管 理 办 法 中 对 合 格 投 资 者 资 格 规 定 相 应 条 件 外 , 还 应 当由 中 国 银 监 会 或 相 关 机 构 制 订 有 关 合 格 投 资 者 购 买 集 合 信 托 计 划 份额 的 具 体 操 作 法 律 法 规 。 根 据 集 合 信 托 计 划 受 托 资 产 主 要 为 资 金 的 特点 , 可 以 尝 试 利 用 银 行 资 金 流 转 监 控 系 统 由 银 行 出 具 资

30、金 合 法 来 源 证明 , 以 加 强 和 规 范 对 委 托 人 交 付 的 受 托 财 产 的 监 管 力 度 。 针 对 集 合 信 托 计 划 委 托 人 不 完 全 履 行 信 托 合 同 义 务 的 风 险 , 可由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在 与 委 托 人 签 订 信 托 合 同 时 约 定 有 关 后 续 受 托 资 产的 担 保 条 款 。 因 为 信 托 本 身 就 是 一 种 将 物 的 所 有 权 和 处 分 权 相 分 离 的特 殊 法 律 构 造 , 委 托 人 在 与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签 订 信 托 合 同 时 就 将 受 托 物的 处 分 权 交 给

31、 了 信 托 公 司 , 因 此 信 托 公 司 在 取 得 委 托 人 首 次 交 付 后 要求 委 托 人 交 付 后 续 受 托 财 产 并 为 可 能 出 现 的 无 法 交 付 风 险 设 置 担 保 条款 是 理 法 皆 可 的 。 ( 5) 提 高 金 融 机 构 的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能 力 。 在 无 法 改 变 金 融 创 新 内 在 特 质 和 寻 求 法 律 自 身 完 善 的 前 提 下 ,探 索 和 提 高 金 融 机 构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能 力 加 以 预 防 和 化 解 集 合 信 托 计 划的 未 知 风 险 也 许 是 一 条 最 切 实 有

32、效 的 风 险 防 范 途 径 。 应 当 重 视 金 融 机构 内 部 法 律 部 门 的 职 能 运 用 , 发 挥 法 律 部 事 前 防 范 、 控 制 和 化 解 金 融法 律 风 险 的 功 能 。 从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建 设 角 度 来 说 , 要 着 力 建 立 风 险控 制 与 员 工 利 益 挂 钩 机 制 。 运 用 一 定 技 术 手 段 、 方 法 并 结 合 以 业 务实 际 建 立 一 套 风 险 控 制 考 核 指 标 体 系 。 如 风 险 责 任 界 定 、 责 任 追 究 制度 等 。 动 态 监 测 责 任 人 所 管 理 资 产 的 风 险 度 。 真 正 做 到 激 励 与 约 束 相互 制 衡 , 权 、 责 、 利 相 互 对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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