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位度首 位 度 是 1、 一 个 形 容 市 场 竞 争 力 的 指 标 , 特 别 是 可 以 发 现 某 品 牌 与 市 场 第 一 名( 首 位 品 牌 ) 的 差 距 是 拉 大 了 还 是 缩 小 了 。 下 面 举 例 说 明 首 位 度 的 算 法 : 假 设 : 中 国 国 内 冰 箱 市 场 的 销 售 额 份 额 和 排 名 , 海 尔 30%-西 门 子 20%,那 么 如 果 西 门 子 的 首 位 度 =20%30% 2、 城 市 首 位 度 , 是 用 于 测 量 城 市 的 区 域 主 导 性 的 指 标 , 反 映 区 域 城 镇规 模 序 列 中 的 顶 头
2、 优 势 性 , 也 表 明 区 域 中 各 种 资 源 的 集 中 程 度 ; 一 般 用 一 个地 区 最 大 城 市 与 第 二 大 城 市 经 济 规 模 之 比 来 表 示 这 个 最 大 城 市 的 首 位 度 , 它通 常 用 来 反 映 该 国 或 地 区 的 城 市 规 模 结 构 和 人 口 集 中 程 度 。 一 般 认 为 , 城 市首 位 度 小 于 2, 表 明 结 构 正 常 、 集 中 适 当 ; 大 于 2, 则 存 在 结 构 失 衡 、 过 度集 中 的 趋 势 。 很 多 发 展 中 国 家 的 第 一 大 城 市 的 人 口 往 往 比 第 二 大 城
3、 市 的 人 口多 3 倍 9 倍 , 最 高 达 到 12 倍 13 倍 。 也 有 种 说 法 是 , 指 一 个 国 家 、 地区 或 者 省 的 首 都 或 省 会 城 市 人 口 占 总 人 口 的 比 例 。千人指标百科名片指进行居住区规划设计时,用来确定配建公共建筑数量的定额指标。一般以每千居民为计算单位,故称。千人指标按建筑的不同性质采用不同的定额单位来计算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例如:中小学生以每千居民有多少座位计算,而医院则以每千居民多少床位计算。相 关 的 背 景 资 料以 下 有 些 相 关 的 背 景 资 料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项 目 的 设 置 规 定 1980
4、年 国 家 建委 提 出 的 居 住 区 级 及 小 区 级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指 标 , 多 年 来 在 各 地 的 城 市 住 宅 小区 规 划 设 计 实 践 中 一 直 具 有 一 定 的 指 导 意 义 。 包 括 两 级 : 居 住 区 级 公 共 服 务设 施 指 标 ; 小 区 级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指 标 。 住 宅 小 区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定 额 指 标 的计 算 。 住 宅 小 区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定 额 指 标 的 确 定 是 一 项 较 复 杂 和 细 致 的 工 作 ,也 是 一 项 涉 及 面 很 广 的 城 市 建 设 技 术 政 策
5、 , 合 理 地 确 定 居 住 区 公 共 服 务 设 施定 额 指 标 , 不 仅 关 系 到 居 民 生 活 的 方 便 程 度 , 而 且 涉 及 到 房 地 产 投 资 及 城 市用 地 的 合 理 使 用 。 影 响 居 住 区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定 额 指 标 的 因 素 较 多 , 如 国 家 经济 发 展 水 平 , 居 民 的 生 活 水 平 , 建 造 地 段 原 有 设 施 本 身 的 合 理 规 模 等 。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的 控 制 标 准居 住 区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的 控 制 标 准 , 以 “千 人 指 标 ”为 主 , 同 时 对 照 公
6、共 服 务 设 施 应 占 住 宅 建 筑 面 积 的 比 重 , 对 于 新 建 居 住 区 商 业 服 务 设 施 的 规 划控 制 标 准 , 可 采 用 “千 户 指 标 ”。 千 人 指 标 , 即 每 千 居 民 拥 有 各 项 公 共 服 务设 施 的 建 筑 面 积 和 用 地 面 积 。 千 人 指 标 是 以 每 千 居 民 为 单 位 根 据 公 共 建 筑 的不 同 性 质 而 采 用 不 同 的 计 算 建 筑 面 积 和 用 地 面 积 的 。 例 如 幼 托 、 中 小 学 、 饭店 、 食 堂 等 以 每 千 人 多 少 座 位 来 计 算 , 而 门 诊 所
7、按 每 千 人 每 日 就 诊 人 次 为 定额 单 位 , 商 业 则 按 每 千 人 售 货 员 岗 位 为 计 算 单 位 计 算 , 然 后 折 合 成 每 千 人 建筑 面 积 和 用 地 面 积 。 一 些 与 居 住 生 活 密 切 相 关 的 基 层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 因 受 其本 身 的 最 小 规 模 和 合 理 的 服 务 半 径 的 制 约 , 有 时 需 反 过 来 从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自身 的 最 小 容 量 、 规 模 及 合 理 的 服 务 半 径 来 确 定 服 务 的 人 数 或 户 数 。 采 用 千 人指 标 的 计 算 方 法 便 于
8、 规 划 定 点 、 定 面 积 和 分 级 配 套 , 不 足 之 处 是 按 人 口 定 量 ,弹 性 较 小 , 且 因 此 计 算 的 总 面 积 受 每 户 平 均 人 口 增 减 的 影 响 较 大 。 城 市居 住 区 规 划 设 计 规 范 GB50180 93 中 对 各 类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用 地 千 人 控 制 指标 进 行 了 明 确 的 规 定 。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的 面 积 也 可 以 根 据 它 占 住 宅 建 筑 面 积的 比 重 来 计 算 , 这 一 比 重 是 商 业 部 门 采 用 的 控 制 商 业 服 务 设 施 规 模 的 方 法
9、,便 于 控 制 商 业 服 务 网 点 的 总 面 积 和 总 投 资 。 商 服 网 点 数 可 随 居 民 消 费 水 平 的提 高 而 增 加 , 以 适 应 居 民 不 断 提 高 的 生 活 水 平 , 为 增 设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项 目 或增 加 一 些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网 点 的 面 积 创 造 了 条 件 。 但 此 计 算 方 法 无 具 体 项 目 及指 标 进 行 有 效 的 控 制 , 弹 性 太 大 , 不 便 于 规 划 、 配 套 和 设 计 , 且 由 于 各 地 建设 条 件 不 同 , 每 户 建 筑 面 积 标 准 不 一 , 即 使 比
10、 重 相 同 , 每 户 居 民 所 拥 有 的 商服 网 点 的 建 筑 面 积 绝 对 值 也 不 一 样 。 在 实 际 规 划 工 作 中 , 可 将 “千 人 指 标 ”和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占 住 宅 建 筑 面 积 比 重 ”都 作 为 居 住 区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规 划标 准 , 进 行 双 重 控 制 , 即 前 者 作 为 规 划 具 体 项 目 的 指 标 , 后 者 作 为 总 的 面 积控 制 标 准 , 既 结 合 现 状 , 又 有 利 于 发 展 。 居 住 区 配 套 公 建 的 配 建 水 平 , 必须 与 居 住 人 口 规 模 相 对 应
11、 。 并 应 与 住 宅 同 步 规 划 、 同 步 建 设 和 同 时 投 入 使 用 。生 活 基 础 配 套 设 施根 据 北 京 目 前 执 行 的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配 套 建 设 标 准 , 居 住 区 的 生 活 基 础 配套 设 施 应 包 括 八 类 四 十 项 , 具 体 为 : ( 一 ) 教 育 设 施 : 托 儿 所 、 幼 儿 园 、 小 学 、 中 学 ; ( 二 ) 医 疗 卫 生 设 施 : 卫 生 站 、 居 住 区 门 诊 、 医 院 ; ( 三 ) 文 化 体 育 设 施 : 综 合 文 化 活 动 中 心 、 门 球 场 、 体 育 场 ; (
12、四 ) 商 业 服 务 设 施 : 综 合 食 品 商 场 、 综 合 百 货 商 场 、 综 合 服 务 楼 、 集贸 市 场 、 书 店 、 中 药 店 、 综 合 便 民 店 、 综 合 粮 油 店 、 其 他 第 三 产 业 设 施 ; ( 五 ) 金 融 邮 电 设 施 : 储 蓄 所 、 银 行 分 理 处 、 邮 局 、 电 话 局 ; ( 六 ) 社 区 服 务 设 施 : 社 区 服 务 中 心 、 综 合 服 务 部 、 存 车 处 、 居 民 汽 车场 、 敬 老 院 ( 托 老 所 ) 、 残 疾 人 托 养 所 ; ( 七 ) 行 政 管 理 设 施 : 街 道 办 事 处 、 派 出 所 与 巡 察 、 居 委 会 、 房 管 机 构 、市 政 管 理 机 构 、 绿 化 、 环 卫 管 理 站 ; ( 八 ) 市 政 公 用 : 密 闭 式 清 洁 站 、 公 厕 、 公 交 首 末 站 、 市 政 站 点 、 公 共停 车 场 、 加 油 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