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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BCQ.GZ-720/01 销售业务流程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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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滔天然气化工(重庆)有限公司管理体系文件销售业务流程规定KBCQ GZ 720/01版本/修订: A/0审 核:廖志松批 准:苑京明发布:2007 年 10 月 26 日 实施:2007 年 11 月 1 日建滔天然气化工(重庆)有限公司关于甲醇销售业务流程规定根 据 前 期 甲 醇 销 售 业 务 的 实 际 运 行 情 况 ,为 达 到 规 范 公 司 相 关 的 销 售 流 程 ,以期 降 低 营 运 成 本 ,提 高 运 行 效 率 之 目 的 ,特 对 现 行 的 相 应 规 定 进 行 部 分 修 订 , 主 要包 括 备 货 与 发 货 、计 量 、打 单 、放 行 、收 款

2、、对 账 、开 票 等 部 分 。第 一 章 备 货 与 发 货第 一 条 物 流 人 员 根 据 总 经 理 批 准 的 发 货 通 知 单 核 实 甲 醇 目 前 库 存 情 况 ,按 出货 时 间 次 序 备 货 ,并 及 时 向 公 司 业 务 员 反 馈 异 常 情 况 (如 库 存 不 足 和 品 质 不 符 合客 户 要 求 等 )。第 二 条 装 车 (船 )员 必 须 确 认 即 将 装 运 甲 醇 的 质 量 检 测 报 告 是 否 完 备 ,若 发 现 异常 及 时 向 生 产 技 术 部 汇 报 。注 :运 输 方 式 包 括 汽 运 、铁 运 、船 运 三 种 方 式

3、 第 三 条 装 车 (船 )员 收 到 物 流 专 员 或 主 管 和 过 磅 员 签 字 确 认 的 甲 醇 装 车 跟 踪 表 后 才 可 向 指 定 的 物 流 公 司 装 车 (船 ),装 完 车 (船 )后 ,及 时 告 知 打 单 员 和 物 流 专 员或 主 管 装 运 信 息 。第 四 条 装 车 (船 )员 必 须 详 细 记 录 每 次 装 车 (船 )的 数 据 ,以 便 与 打 单 员 核 对 出 货数 量 ,若 发 现 数 量 有 差 异 必 须 及 时 汇 报 并 查 明 真 实 原 因 。第 二 章 计 量第 五 条 汽 运 甲 醇 过 磅 时 ,除 过 磅 员

4、 外 必 有 当 值 保 安 监 磅 ,过 磅 数 据 通 过 网 络 传输 至 打 单 室 ,过 磅 员 必 须 电 话 告 知 装 货 车 辆 车 牌 号 ,以 便 打 单 员 核 对 甲 醇 装 车跟 踪 表 和 出 货 批 准 表 , 只 有 打 单 员 将 所 有 数 据 保 存 无 误 后 电 话 告 知 过 磅员 车 辆 才 可 离 开 装 货 ; 同 时 打 单 室 通 过 监 控 系 统 对 过 磅 情 况 进 行 监 控 ,发 现 异 常情 况 立 即 电 话 通 知 停 止 过 磅 ,查 明 原 因 并 上 报 。第 六 条 过 磅 时 所 有 随 车 人 员 (含 司

5、机 )必 须 远 离 磅 区 和 车 辆 熄 火 待 磅 ,装 完 货后 车 辆 过 磅 完 确 认 无 误 后 ,由 运 输 公 司 人 员 在 指 定 处 加 铅 封 。第 七 条 保 安 和 过 磅 员 应 特 别 关 注 装 运 车 辆 有 无 异 常 的 随 车 备 件 和 过 磅 时 有 无增 加 空 车 的 载 重 以 减 少 甲 醇 净 重 的 可 能 (磅 后 水 箱 放 水 等 ),保 安 需 密 切 注 视 车 辆从 磅 房 至 装 货 区 之 间 的 异 常 情 况 ,并 及 时 向 保 安 队 长 汇 报 。第 八 条 过 磅 员 必 须 记 录 清 楚 车 辆 过

6、磅 情 况 (含 车 牌 号 、皮 重 和 毛 重 ),当 值 监 磅保 安 必 须 签 字 确 认 ,每 天 过 磅 员 必 须 与 打 单 员 和 物 流 专 员 进 行 核 对 车 次 和 出 货 数量 。九九九 若 通 过 管 道 运 输 装 火 车 或 装 船 必 须 将 厂 区 内 装 运 台 的 质 量 流 量 计 计 数与 码 头 /火 车 站 以 及 船 检 尺 和 装 船 罐 液 位 复 检 计 数 进 行 交 叉 核 对 ,有 差 异 禁 止 发 车 发 船并 及 时 汇 报 查 找 原 因 。物 流 公 司 运 至 客 户 委 托 认 可 的 码 头 或 车 站 后 ,

7、对 方 码 头或 车 站 需 签 回 实 收 数 量 (根 据 销 售 合 同 确 定 是 船 检 或 罐 检 ),客 户 需 签 回 含 合 理损 耗 的 收 货 数 量 。物 流 公 司 委 托 SGS 公 司 所 做 商 检 报 告 确 认 的 数 量 不 得 作 为 拒绝 赔 付 超 合 理 损 耗 部 分 货 款 的 理 由 。第 十 条 若 通 过 汽 车 运 输 至 车 站 装 火 车 或 码 头 装 船 ,每 车 须 公 司 磅 房 称 重 ,并 详细 真 实 记 录 相 关 数 据 后 才 可 运 出 装 车 或 装 船 ,每 单 货 的 汇 总 送 货 单 需 与 码 头

8、/车站 以 及 船 检 尺 和 装 船 罐 液 位 复 检 进 行 交 叉 核 对 ,有 差 异 禁 止 发 车 发 船 并 及 时 汇报 查 找 原 因 。物 流 公 司 运 至 客 户 委 托 认 可 的 码 头 或 车 站 后 ,对 方 码 头 或 车 站 需签 回 实 收 数 量 (根 据 销 售 合 同 确 定 是 船 检 或 罐 检 ),客 户 需 签 回 含 合 理 损 耗 的 收货 数 量 。物 流 公 司 委 托 SGS 公 司 所 做 商 检 报 告 确 认 的 数 量 不 得 作 为 拒 绝 赔 付 超合 理 损 耗 部 分 货 款 的 理 由 。第 十 一 条 凡 因

9、物 流 公 司 原 因 造 成 延 误 交 货 和 产 品 质 量 下 降 ,不 能 在 客 户 的销 售 合 同 约 定 由 我 公 司 承 担 任 何 相 应 的 损 失 赔 偿 ,反 之 ,因 此 给 我 公 司 造 成 的直 接 经 济 损 失 由 物 流 公 司 承 担 。第 十 二 条 甲 醇 运 输 中 的 合 理 损 耗 (同 客 户 约 定 )由 客 户 承 担 ,超 合 理 损 耗 部 分由 物 流 运 输 公 司 承 担 。公 司 以 送 货 单 确 认 数 量 向 客 户 收 取 货 款 或 向 物 流 公 司 索取 赔 款 。第 十 三 条 客 户 自 提 部 分 ,

10、以 我 公 司 磅 房 称 重 为 准 ,做 到 车 出 厂 门 货 (含 数 量与 质 量 )款 两 清 。一 定 须 各 岗 位 履 行 好 监 督 职 能 。第 三 章 打 单第 十 四 条 送 货 单 一 式 七 联 ,包 括 正 联 (2 联 )、客 户 联 、客 户 签 回 联 (2 联 )、物 流 联 、运 输 联 。客 户 签 收 后 的 客 户 联 由 物 流 专 员 或 主 管 负 责 跟 踪 追 回 并 交 财 务 部 客 户 服务 专 员 。第 十 五 条 打 单 员 必 须 根 据 过 磅 系 统 显 示 净 重 直 接 打 印 送 货 单 数 量 栏 (除 下述 第

11、 12 条 外 ),客 户 名 称 、地 址 、电 话 、订 单 编 号 、货 品 名 称 、单 价 根 据 出 货 批 准表 准 确 录 入 。金 额 栏 由 系 统 自 动 计 算 ,不 允 许 人 为 修 改 ,但 需 复 核 。第 十 六 条 若 公 司 网 络 通 讯 出 现 问 题 和 退 货 ,为 不 影 响 进 出 货 ,经 总 经 理 书 面认 可 后 才 可 以 进 入 “手 工 录 入 ”状 态 ,此 类 送 货 单 后 附 书 面 认 可 手 续 后 必 须 经 财务 部 经 理 和 总 经 理 签 字 。打 单 室 应 做 好 “手 工 录 入 ”状 态 的 详 细

12、记 录 和 相 关 审 批 手续 ,以 备 核 查 。若 发 现 送 货 单 为 “手 工 录 入 ”状 态 且 无 审 批 手 续 ,打 单 员 将 被 立即 开 除 ,其 他 正 常 状 态 送 货 单 均 显 示 “仪 表 录 入 ”状 态 。第 十 七 条 所 有 送 货 单 均 连 续 编 号 ,任 何 情 况 致 使 送 货 单 作 废 的 ,必 须 按月 另 装 成 册 ,以 便 核 查 。第 十 八 条 财 务 部 客 户 服 务 专 员 每 天 需 准 确 统 计 当 天 的 出 货 和 收 款 情 况 ,并 编制 财 务 销 售 与 对 账 动 态 表 ,做 到 日 清 周

13、 结 并 报 部 门 负 责 人 ,同 时 需 进 行 应 收 款 账龄 分 析 和 与 客 户 的 对 账 工 作 ,以 便 及 时 收 款 缩 短 资 金 的 回 收 期 。第 十 九 条 客 户 服 务 专 员 需 按 月 将 出 货 批 准 表 、送 货 单 客 户 签 回 联 、货 物 放行 单 以 及 报 表 装 订 成 册 ;打 单 员 需 将 送 货 单 存 根 联 、货 物 放 行 单 按 月 装 订 成册 。第 四 章 放 行第 二 十 条 打 单 员 核 对 甲 醇 装 车 跟 踪 表 和 车 辆 过 磅 信 息 (司 机 姓 名 、车 牌 号等 )及 时 填 制 货 物

14、 放 行 单 和 打 印 送 货 单 ,打 单 员 和 司 机 签 名 货 物 放 行 单 后交 财 务 部 客 户 服 务 专 员 负 责 相 关 签 字 ,后 由 司 机 送 大 门 岗 值 班 保 安 查 验 放 行 。第 二 十 一 条 大 门 岗 保 安 查 验 放 行 后 ,需 在 货 物 放 行 单 上 签 字 并 负 责 将 第1、2联 返 回 打 单 室 。第 五 章 收 款第 二 十 二 条 公 司 目 前 确 立 的 销 售 发 货 总 体 原 则 是 先 款 后 货 ;但 集 团 内 客 户 可斟 情 考 虑 数 期 ,对 集 团 外 的 客 户 驻 厂 董 事 同 意

15、 的 特 殊 情 况 可 先 发 货 ,但 卸 货 前 必须 全 款 到 账 ,反 之 ,由 物 流 专 员 或 主 管 监 察 物 流 公 司 不 得 卸 货 ,否 则 因 此 造 成 的 经济 损 失 由 物 流 公 司 承 担 。第 二 十 三 条 财 务 部 服 务 专 员 必 须 确 认 该 客 户 的 累 计 已 到 账 货 款 不 低 于 累 计的 发 货 款 (包 括 本 次 ),同 时 客 户 服 务 专 员 参 加 公 司 所 有 有 关 销 售 的 会 议 。第 二 十 四 条 送 货 单 客 户 签 回 联 由 物 流 专 员 或 主 管 负 责 追 回 ,由 财 务

16、部 客 户 服务 专 员 负 责 整 理 、分 发 和 向 物 流 专 员 或 主 管 和 业 务 员 提 供 客 户 未 签 回 送 货 单 信 息 。第 六 章 对 账第 二 十 五 条 财 务 部 客 户 服 务 专 员 应 分 时 间 段 按 客 户 编 制 对 账 单 ,寄 至 客 户 财务 部 盖 鲜 章 (公 章 或 财 务 章 或 发 票 章 )后 寄 回 或 带 回 。第 二 十 六 条 财 务 部 客 户 服 务 专 员 每 周 对 账 情 况 明 细 表 ,包 括 每 个 客 户 的 累 计出 货 量 、出 货 金 额 、已 收 款 、未 收 款 ,未 收 款 部 分 预

17、 计 收 款 计 划 等 ,报 财 务 部 、销售 部 负 责 人 和 总 经 理 。第 七 章 开 票第 二 十 七 条 所 有 客 户 均 由 财 务 部 统 一 开 具 3 联 制 增 值 专 用 发 票 或 5 联 制 增值 税 普 通 发 票 ,发 票 由 客 户 直 取 或 邮 寄 ,并 做 好 相 应 发 票 交 接 记 录 。第 二 十 八 条 开 票 原 则 :送 货 单 的 客 户 名 称 、银 行 付 款 人 名 称 和 发 票 的 购 货 单位 三 者 必 须 一 致 ,除 手 续 完 备 的 代 转 付 款 外 ,否 则 财 务 部 拒 绝 开 票 ;全 款 到 账

18、(集团 内 客 户 除 外 )后 财 务 部 客 户 服 务 专 员 编 制 增 值 税 发 票 申 请 单 ,经 财 务 确 认 、销 售 审 核 、总 经 理 和 驻 厂 董 事 审 批 后 方 可 开 票 。第 二 十 九 条 开 票 时 必 须 核 对 送 货 单 、银 行 进 账 单 、出 货 批 准 表 、客 户 购 买 甲醇 的 资 质 、开 票 资 料 (税 务 登 记 证 /营 业 执 照 /账 号 资 料 等 )是 否 完 备 ,出 现 异 常 情 况及 时 报 告 相 关 负 责 人 且 拒 绝 开 票 。第 八 章 附 则第 三 十 条 甲 醇 的 副 产 品 销 售 也 参 照 本 规 定 执 行 。 第 三 十 一 条 按 驻 厂 董 事 指 示 所 有 打 单 员 和 过 磅 员 实 行 岗 位 轮 换 制 。第 三 十 二 条 本 规 定 在 运 行 过 程 中 将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进 行 适 时 调 整 。 第 三 十 三 条 本 规 定 由 财 务 部 负 责 解 释 并 从 签 发 之 日 起 严 格 执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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