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南京市道路整治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和现场管理要求南京市道路整治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和现场管理要求1、凡在本市道路整治出新工程范围内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类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应当严格遵守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南京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条例 、 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 南京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规定 、 南京市市政公用工程现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2、实施道路新建、改建、扩建、综合整治时,道路建设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告知各管线产权单位。地下管线与道路同步配套实施时,管线施工时序应当接受道路建设单位的统一协调管理,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与道路工程建设时序
2、合理衔接。3、地下管线施工按照“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履行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和挖掘回填的质量责任。4、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必须明确沟槽回填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除小型工程外) 。监理、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并报市政基础设施监管部门备案。5、管线施工前必须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开工前应进行开工条件审查,上报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专项措施及沟槽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6、管线施工除满足管线专业技术使用要求外,还应当符合道路技术标准的要求,执行南京市市政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的规定,进行专业设计,并通过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的专业审查。7、施工现场须按南京市市政基础设
3、施工程施工现场警示围护标准图集(宁公综字2009192 号)的要求设置围挡和警示标志,夜间施工应当设置照明警示标志。8、施工现场设置告示牌:长 1.5 米、宽 1 米,蓝底白字,公布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挖掘施工单位、挖掘范围和期限、责任人姓名和电话、现场监管单位和监督电话。9、施工前应当按照施工时序制定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报监理、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并报监管部门。挖掘工程所用的机械设备和工程材料应当摆放在围挡之内。确因施工需要在围挡外堆放的,应当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南京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城市道路占用许可手续。易燃易爆物品及化学用品等存放应当符合有关规定。10、挖掘工程施工应当使
4、用低噪声设备。对产生噪声、振动的施工设备和机械,采取消声、减振、降噪措施,保证施工噪声符合环保要求。11、施工现场不得随意排放废料、污水、泥浆。施工现场排水应当设置沉淀池,泥浆水经沉淀过滤达标后排放。泥浆应当采用专用泥浆运输机械外运。12、施工现场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禁止在现场搅拌混凝土、水泥砂浆、石灰土、二灰砂和二灰结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13、挖掘人在进行沟槽开挖作业时应当及时清运废土,采用密闭车辆运输,还应采取洒水、遮盖等防尘降尘措施,保持现场整洁。14、沟槽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应当安排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监督,并通知监理单位现场旁站。15、横穿道路铺设地下管线不具备顶管施工条件或夜间施工、白天开放交通的挖掘工程,以及特殊地段挖掘工程,挖掘人应当采取夜间分段施工方式,并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防滑钢板覆盖加减速条固定的措施,确保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的通行安全。16、检查井采用模块式混凝土砌块砌筑或现浇混凝土浇筑,禁止使用粘土砖。17、工程完工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清理现场,平整道路。施工单位不及时清理的,建设单位可委托其他单位进行清理,所需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18、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挖掘人、挖掘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对挖掘面积和沟槽回填质量进行验收。19、建设各方应对管线施工中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