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三)申请的时间要求 1 报检单位的组织机构、性质、业务范围、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地址及隶属关系等发生重大改变和变动,应于 15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报检备案登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变更申请,并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备案登记证书到发证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2 自理报检单位终止,应于成立清算组织之日起 15 日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报检备案登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注销报检登记手续。 3 代理报检单位遇有变更地址、名称、法定代表人、报检员、企业性质、经营范围及其他已在国家质检总局和直属局登记内容的,均应在发生变更之日起 15 内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 4 进口涂料的备案申请应在涂料进口之前
2、至少 2 个月向备案机构申请 5 报检人申请复验应当在收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或复验结果之日起 15 日内提出 6 申请电讯检疫的船舶,应先向卫生检疫机构申请卫生检查,合格者发给检疫证书。该证书自签发之日起 12 个月内可以申请电讯检疫 7 进口涂料的备案申请应当在涂料进口至少 2 个月前向备案机构提出;备案机构接到备案申请后,对备案申请人的资格和材料进行审核,在 5 个工作日内,向备案申请人签发进口涂料备案申请受理情况通知书 ;专项简则实验室应当在接到样品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样品的专项检测及进口涂料专项检测报告,并将报告提交备案机构;备案机构应当在收到进口涂料专项检测报告 3 个工作日内,
3、根据有关规定及专项检测报告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签发进口涂料备案书 ;经审核不合格的,书面通知被申请人 8 国家认监委一般应自受理申请人认证申请的 90 天内,做出认证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9 进出口化妆品经营者或代理人应在报检前 90 个工作日向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提出标签审核申请 10 申请成为国家隔离检疫或专业圃隔离检疫圃,需事先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交隔离条件、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管理措施等资料;国家质检总局在接到申请后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有关资料的审核工作,并视情况委托直属检验检疫局进行实地考察;国家直属检验检疫局接到国家质检总局的委托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
4、成考察并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考察报告;国家质检总局根据资料审核和考察结果在 15 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给予核准的决定 11 申请成为地方圃隔离检疫圃,需在入境植物繁殖材料如圃前 30 日向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交隔离条件、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管理措施等资料;直属检验检疫局在接到申请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的审核和实地考察工作,并作出是否给予核准的决定 12 直属检验检疫局接受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提交的卫生注册申请书和有关材料后,组成由主任评审员任组长、12 名具备资格的评审员参加的评审组,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该申请书和有关资料是审核。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受理申请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在 10 个内通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在 30 日内补正,经审核符合要求的,由评审组进行评审,结束后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核并在 15 个工作日做出结论,评审合格的,颁发卫生注册证书 ;不合格的,签发不合格通知。经评审不合格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自不合格通知发出之日起6 个月内不得重新提出卫生注册申请 13 入境特殊物品的申报人在特殊物品入境前 10 天到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特殊物品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