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村 级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制 度为 了 预 防 火 灾 和 减 少 火 灾 危 害 , 确 保 本 村 的 消 防 安 全及 和 谐 稳 定 , 经 村 民 委 员 会 讨 论 决 定 , 制 定 本 村 消 防 安 全管 理 制 度 。 具 体 如 下 :一 、 本 村 消 防 工 作 在 辖 区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的 领 导 下 , 由村 民 委 员 会 具 体 负 责 实 施 。 本 村 消 防 工 作 贯 彻 预 防 为 主 、防 消 结 合 的 方 针 , 坚 持 统 筹 规 划 、 因 地 制 宜 、 综 合 治 理 的原 则 , 逐 步 提 高 本 村 火 灾 防 范
2、 水 平 和 居 民 的 自 防 自 救 能 力 。二 、 本 村 消 防 监 督 执 法 工 作 由 芦 潮 港 派 出 所 负 责 , 对村 民 委 员 会 的 防 火 安 全 工 作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三 、 成 立 一 支 5 至 10 人 的 义 务 志 愿 消 防 队 , 每 年 采取 自 愿 报 名 和 村 民 委 员 会 讨 论 决 定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确 定 。 村义 务 消 防 队 负 责 扑 救 和 协 助 安 全 消 防 部 队 扑 救 本 村 发 生 的各 类 火 灾 , 并 帮 助 受 灾 村 民 进 行 疏 散 救 援 。四 、 村 民 委
3、 员 会 成 立 防 火 安 全 小 组 , 设 立 消 防 安 全 员 ,健 全 工 作 制 度 , 开 展 消 防 安 全 宣 传 和 消 防 安 全 检 查 、 巡 查 ,及 时 消 除 火 灾 隐 患 , 组 织 火 灾 扑 救 , 建 立 消 防 工 作 档 案 。五 、 村 民 委 员 会 应 当 组 织 农 村 居 民 制 定 规 范 农 村 居 民行 为 的 防 火 安全 全 公 约 。 防 火 安 全 公 约 应 当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一 )用 火 、用 电 、 、 用 油 、 用 气 和 堆 放 易 燃 物 品 等 行 为 的 安 全 要 求 ;(二 )保 证
4、消 防 车 道 畅 通 、 公 共 消 防 器 材 设 施 完 好 有 效 的 措施 ; (三 )对 老 弱 病 残 人 员 的 监 护 和 帮 助 措 施 ; (四 )根 据 本村 实 际 , 保 证 消 防 安 全 的 其 他 内 容 。六 、 统 筹 规 划 开 展 村 消 防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 将 其 纳 入 村容 村 貌 改 造 、 乡 村 道 路 、 河 道 建 设 工 程 等 农 村 公 共 基 础 设施 建 设 和 管 理 之 中 。七 、 本 村 开 展 灯 会 、 文 艺 演 出 、 体 育 比 赛 等 群 体 性活 动 的 主 办 者 应当 制 定 灭 火 、 疏 散 预 案 , 落 实 消 防 安 全 措 施 。